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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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法规的作用
三方面: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建设法规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性表现为
(1)必须一定的建设行为
(2)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指对符合本法规的建设行为给予确认和保护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法规要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必须对违法建设行为给予应有的处罚。
二、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
建设工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三、建设工程法规的调整对象
1、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四、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力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它包括国家机关、业主方、承包方以及相关中介组织等。
(一)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
(二)业主方—甲方
(三)承包方—乙方(承包商)
(四)中介组织
(五)公民个人
五、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建设法律
(二)建设行政法规
(三)建设部门规章
(四)地方性建设法规
(五)地方性建设规章
(六)技术法规
(七)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七条规定);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建筑法》第八条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见教材35页);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和报建内容
1、建筑工程报建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立项、项目评估、选址定点、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前期筹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前期筹备工作结束,申请转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许该工程进行发包的一项制度。
2、建筑工程项目报建的主要内容有:(1)工程项目;(2)建设地点;(3)投资规模;(4)资金来源;(5)当年投资额;(6)工程规模;(7)开工、竣工日期;(8)发包方式;(9)工程筹建情况。
九、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几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十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根据《建筑法》第七条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其余所有在我国境内的建筑工程均应领取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以下的建筑工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十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
是指经济活动中,作为交易一方的建设单位,将需要完成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工作交给交易的另一方勘察、设计、施工去完成,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通常:发包人,又称甲方;承包人,又称乙方。
十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如果一旦发生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违约方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4、建筑工程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
十四、建筑工程联合承包制度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规定或者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联合承包须注意下列问题:
1、联合承包的前提条件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联合承包,一些中小型工程及结构不复杂的不可以采取联合承包的方式。
2、联合承包的责任分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责任,是指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由另一方来承担责任。
3、高资质与低资质联合承包
在联合承包中,如果企业资质等级不同,要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来承包工程。
4、不同类别资质联合承包
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承包单位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按照联合体内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程。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