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能否发放抵押贷款应由法律作出正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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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借款合同认定无效

典当借款合同认定无效

典当借款合同认定无效篇一:抵(质)押不成立、被确认无效典当合同效力问题抵(质)押不成立、被确认无效典当合同效力问题(XX-01-20 10:53:07) 转载标签:分类:典当杂谈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姚浩律师本律师在《第三人提供当物典当的法律效力问题》一文中已明确界定典当的本质为抵(质)押借款,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个尚待明确的问题即抵(质)押成立、有效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即典当成立或有效的前提,如果其不成立或者无效将影响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亦或者其从属于典当关系中借款合同关系,其效力如何对于借款关系的效力没有影响(即抵(质)押法律关系的成立、效力并不影响借款合同关系,抵(质)押仅仅是借款合同的从属性合同)?该问题是典当业一直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的理解将直接影响典当行业的生存与发展,而在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直没有定论。

本文拟就该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更多的法律人关注此问题,并积极参与到讨论中来。

一、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抵(质)押成立、有效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这种观点坚持典当法律关系产生、有效必须存在过有效的抵(质)押法律关系。

至于在典当法律关系成立后抵(质)押法律关系的变动与否(如典当物灭失等情形),不影响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抵(质)押法律关系从属于借款合同关系的,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典当法律关系中借款合同的效力,即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无效。

二、实践中对本问题的处理方式。

1、抵(质)押法律关系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要件,抵(质)押不成立或被确认无效,典当法律关系不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持此种观点的人民法院较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典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其性质属于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最高院关于典当的法规

最高院关于典当的法规

最高院关于典当的法规本为最高院关于典当的法规,旨在对典当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以下为详细内容:第一章:典当权利的界定和主体1.1 典当的定义典当是指以财产作为抵押或者担保,借贷金钱或者办法的一种方式。

1.2 典当的权利和义务典当人有权以抵押物作为担保,提供贷款给当事人,并要求逾期未偿还时,对抵押物进行变卖或者转移的权利。

1.3 典当主体典当主体包括典当行、当事人和抵押物所有人。

第二章:典当的基本要素2.1 典当合同典当合同是典当行和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文件,其中规定了贷款金额、抵押物信息、期限和利率等要素。

2.2 抵押物抵押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例如珠宝、汽车、房产等,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股权、知识产权等。

2.3 典当利率典当利率是典当行提供贷款时收取的费用,应在典当合同中明确规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典当的流程和规定3.1 典当登记典当行在接受抵押物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记录抵押物的信息和所有人的基本情况。

3.2 贷款发放典当行在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后,可以根据典当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给当事人。

3.3 还款和赎回当事人在典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按时还款,否则典当行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变卖或者转移。

当事人也有权在合同期满前赎回抵押物。

第四章:典当的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4.1 典当行的责任典当行应当保护抵押物的安全,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变卖或者转移。

4.2 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应按时还款,并履行典当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4.3 纠纷解决典当行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商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典当合同范本附件2:典当行登记表附件3:抵押物评估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典当:典当是指以财产作为抵押或者担保,借贷金钱或者办法的一种方式。

2. 抵押物:抵押物是指典当行所接受的财产,用于担保典当行提供的贷款。

3. 典当合同:典当合同是典当行和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文件,其中规定了贷款金额、抵押物信息、期限和利率等要素。

典当行放贷的法律规定(3篇)

典当行放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典当行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服务机构,在我国历史悠久,具有独特的经营模式。

典当行放贷业务是指典当行以借款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资金贷款。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典当行放贷业务日益活跃。

然而,由于典当行放贷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典当行放贷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典当行放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典当行放贷业务的法律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物的占有,将该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典当行放贷业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二条,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该财产或者权利进行处分,以实现债权。

3.《典当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是典当行放贷业务的具体行政规章。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动产、不动产典当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典当行放贷的法律规定1.典当行的设立与经营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典当行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4)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制度。

典当行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

2.典当行放贷的抵押物典当行放贷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财产;(2)抵押物应当具有市场价值,且易于变现;(3)抵押物不得涉及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

3.典当行放贷的利率与期限典当行放贷的利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浮动。

典当行能否发放抵押贷款应作正面法律规制

典当行能否发放抵押贷款应作正面法律规制

典当行能否发放抵押贷款应作正面法律规制近年来,典当行利用典当形式从事抵押贷款(主要是房产抵押)的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受此影响相应的民事纠纷也不断趋升。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增加的过程。

由于我国基本法(包括刚刚颁布的物权法)、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对典当行能否从事抵押贷款业务未作正面、直接规定,尽管司法实践中依据司法解释认定了典当行抵押贷款的效力,但在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仍争议颇多,值得深入探讨。

一、典当与抵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典当是指出典人、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典物交付给典当行,取得典价、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典价、当金利息,偿还典价、当金,赎回典物、当物的行为。

从严格意义上讲,典和当是有区别的,但我国长期以来典当不作严格区分。

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财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抵押贷款是按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是担保贷款的方式。

就传统理论而言,二者存在严格区别:1、设立目的不同。

典当对出典人(当户)而言是为了取得当金,对承典人、承当人而言是为了取得用益物权;设立抵押则是为了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取得的是担保物权。

抵押用以贷款时,就是为担保贷款及时偿还。

2、财产是否转移占有不同。

典当中财产须转移给承典人、承当人占有、使用;抵押则无须转移财产占有。

3、法律后果不同。

出典人、当户于典期、当期届满时仍然有权回赎财产,仅在其不回赎时财产所有权才转向承典人、承当人。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回赎的结果一般视为绝卖,财产所有权直接转移给承典人、承当人。

抵押中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抵押物财产所有权,只能从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当前,由于房地产价值飞涨,房产成为典当行的主要青睐物。

典当行与相对人签订的许多“典当合同”中,尽管使用了“典当”字眼,但所谓“典当”的房屋并未转移给典当行占有、使用,即典当行并不以房屋使用、收益为目的,只在于担保放出去的款子及时回笼。

典当行管理条例

典当行管理条例

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户和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典当行与当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典当业纳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典当业风险补偿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典当行按照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六条有关协会组织按照章程为典当行提供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典当行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八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两个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企业法人股东,且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或者相对控股;(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控制和安全防范制度;(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典当行的设立,应当符合典当业发展规划。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典当业发展规划。

典当业发展规划应当公布。

第九条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或者不动产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将《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典当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具有方便快捷、手续简便等特点,是银行信贷融资的补充,对于解决群众应急性资金需求,缓解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典当业发展较快,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4433家,2010年度累计发放当金1801亿元。

随着典当业的快速发展和典当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加强典当业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促进典当业健康持续发展。

法制办会同商务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关于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由于典当行是具有特殊性质的企业,需要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并加强监督管理。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以下制度和措施:1.对设立典当行以及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实行许可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从注册资本、股东条件、营业场所、人员资格、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确规定了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对典当行按照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

申请人领取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3.为保证典当行资本充裕,规定典当行的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补足到注册资本的数额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典当公司可以抵押房产吗

典当公司可以抵押房产吗

典当公司可以抵押房产吗典当公司可以抵押房产吗?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典当业务逐渐成为人们获取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

然而,对于一些人来说,是否可以用房产进行抵押成为一个困惑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典当公司是否可以抵押房产,并对其运作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解释。

典当公司是指一家经营典当业务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以财物为抵押品,提供短期借款服务。

常见的抵押品包括贵金属、珠宝、艺术品、汽车等,而房产是否可以作为抵押品是一个需要详细解释的问题。

首先,典当公司是否可以抵押房产,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一些国家,典当公司可以接受房产作为抵押品,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例如,房产必须为产权明晰、合法所有并且不受限制的物业,并且借款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房产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对房产的合法拥有权。

此外,在一些国家,典当公司可能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批和注册才能从事房产抵押业务。

其次,典当公司接受房产作为抵押品的借款额度通常较高,相比其他质押品更为灵活。

毕竟,房产作为一种有较高价值的抵押品,能够为典当公司提供更多的风险保障。

当借款人选择抵押房产时,典当公司会通过专业评估师对房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并据此确定借款额度。

通常情况下,典当公司会提供额度为房产市值的一定比例的贷款。

另外,典当公司对房产抵押业务的风险评估也要比其他抵押品更为严格。

房产的价值和市场风险较大,典当公司会更加注重相关的法律文件、产权证明和评估报告,以确保抵押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是典当公司在审批贷款时关注的重点。

一旦出现借款人无法如期偿还贷款的情况,典当公司有权根据法律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弥补借款人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典当公司接受房产作为抵押品,但借款人需要清楚典当业务的特点。

典当业务通常为短期贷款,期限较短,且利率相对较高。

因此,借款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以避免逾期还款而导致的损失。

总结起来,典当公司可以抵押房产作为借款的一种方式,但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以及典当公司的具体经营方式和要求等都需要仔细了解。

通用范文(正式版)典当行无放贷资质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通用范文(正式版)典当行无放贷资质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借贷合同被判无效引言最近,一起典当行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根据相关报道,该典当行在未取得放贷资质的情况下进行放贷业务,导致借贷合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本文将介绍典当行无放贷资质背景、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和对于借款人和典当行的影响。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的背景典当行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机构,在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

其主要业务是以抵押品为基础,向客户提供贷款、抵押和典当服务。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典当行必须取得相应的放贷资质才能开展放贷业务。

放贷资质的取得需要保证典当行满足一定的资金实力、经营条件和专业人员等要求。

然而,这家典当行在开展放贷业务的时候竟然没有取得相应的放贷资质。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金融监管的要求,也给借款人和典当行自身带来了风险。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的原因根据法院的判决和相关法律法规,典当行未取得放贷资质进行放贷业务导致了借贷合同的无效。

首先,根据《合同法》,借贷合同需要满足合同的合法目的和内容。

由于这家典当行没有取得放贷资质,其提供的贷款属于非法放贷行为,不符合合法目的的要求。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典当行未取得放贷资质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依法取得资格的机构发生合同纠纷,应该履行合同义务。

而这家典当行未取得放贷资质,无法满足合法的资格要求,所以无法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

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这家典当行提供的借贷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对于借款人和典当行的影响这起典当行的借贷合同无效案件对借款人和典当行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对于借款人来说,由于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其提供的贷款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借款人无需履行合同义务,可以不用偿还贷款本息。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是出于善意进行借贷行为,那么这些钱财很有可能已经被用于消费或投资,因此借款人可能需要面临其他法律纠纷。

典当行如何加强对发放贷款的管理与控制

典当行如何加强对发放贷款的管理与控制

典当行如何加强对发放贷款的管理与控制作者:邹积珍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中下旬刊》 2015年第2期邹积珍(正海集团有限公司)摘要:典当行所发放贷款涉及社会生活的各种经济实体,对发放贷款的管理直接影响到典当行资金的周转和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典当行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关键词:发放贷款风险管理典当行业0 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制于我国银行融资的局限性,中小企业融资成为全国性的难题,典当等民营金融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是,如何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证典当企业所发放的每一笔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是每个典当行都应该重点深思的问题。

1 典当贷款控制不好对典当行的影响典当行是以发放货币资金为主要生存手段的企业,其所发放贷款涉及社会生活的各种经济实体,对发放贷款的管理直接影响到典当行资金的周转和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典当行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因此,必须建立典当贷款发放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典当行资金的管理,确保发放的贷款安全完整地归还并再次进入正常周转,提高典当行资金的使用效率。

加之目前我国在典当行业方面的法制建设比较滞后,缺乏必要的对典当企业的保护,从而导致典当行发放贷款一旦发生逾期,典当行的权益有可能得不到充分保证,尤其是典当息费得不到合同约定的应有的保证,因此加强对发放贷款的管理与控制是典当行管理的重点。

2 目前典当企业发放的贷款的管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①流程监管环节薄弱,内控体系不健全,操作不规范。

②处理不好贷款发放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将两者对立起来考虑,人为地认为风险管理与控制会阻碍贷款的发放,贷款的发放必定会排斥风险管理与控制。

③对拟发放贷款客户考察容易以控制信用风险为主,忽略了对行业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考虑。

④风险控制不能涵盖贷款开拓及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

⑤缺乏必要的行业信息系统支持。

目前典当行缺乏一套类似于银行业的风险判断系统,很多贷款发放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人为痕迹占主要部分。

典当行业中的典当行法务金融行业中的法律支持

典当行业中的典当行法务金融行业中的法律支持

典当行业中的典当行法务金融行业中的法律支持典当行业和法务金融行业都是现代经济社会中发展迅猛的行业,在这两个行业中,法律的支持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典当行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服务形式,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法务金融行业则是近年来快速崛起的行业,为各类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金融咨询。

本文将就典当行业中的典当行法务和金融行业中的法律支持展开讨论。

一、典当行业中的典当行法务典当行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形式,其核心业务即为接收抵押品并发放贷款。

在这一过程中,典当行作为经营主体,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合法、规范的操作。

因此,典当行中的法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典当行需要通过与客户签订典当合同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典当合同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资产抵押、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重要内容。

典当行法务人员需要审阅合同内容,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以避免因合同问题而导致的纠纷和风险。

其次,典当行还应关注典当物品的合法性并及时进行鉴定。

典当行在接收抵押品时,需通过专业人员对物品的真实性、价值进行评估,以降低典当风险。

凭借法律法规的支持,典当行可以对物品的真实性和所有权进行核查,防止非法物品进入流通环节。

最后,典当行还需要妥善处理典当物的赎回和竞拍问题,并依法处理到期未赎物品。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典当行应主动提醒当户进行典当物的赎回手续,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当户未能及时赎回的情况下,典当行则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竞拍和变卖典当物,以保护自身权益。

二、金融法务行业中的法律支持金融法务行业在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中,为不同行业的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和金融咨询成为了主要职责。

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金融企业,都需要合规运营,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金融法务人员的工作为其提供了重要帮助。

首先,金融法务人员需要帮助金融机构建立合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金融法务人员协助机构建立内部合规控制制度,保证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减少法律风险。

涉及当铺的法律规定(3篇)

涉及当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当铺,作为一种古老的金融服务行业,起源于我国古代,具有悠久的历史。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当铺依然发挥着其独特的金融服务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当铺行业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当铺的法律规定,以及这些规定在现代社会的应用。

二、当铺的法律规定概述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铺是指以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向当户提供短期贷款的金融机构。

2. 法律地位当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3. 业务范围当铺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动产质押贷款:当户以动产作为担保,向当铺提供短期贷款。

(2)权利质押贷款:当户以权利作为担保,向当铺提供短期贷款。

(3)典当业务:当户将动产或权利交由当铺保管,当铺向当户支付一定金额的当金。

(4)赎当业务:当户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当金及利息,当铺将动产或权利归还给当户。

4. 法律责任(1)当铺应依法履行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业务范围,不得违规操作。

(2)当铺在业务活动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误导当户。

(3)当铺应妥善保管当户的动产或权利,不得擅自处分。

(4)当铺在赎当业务中,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动产或权利归还给当户。

三、当铺的法律规定在现代社会的应用1. 监管机构的监管我国对当铺行业实施严格监管,监管机构主要包括:(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当铺行业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管。

(2)银保监会:负责对当铺行业实施业务监管。

(3)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当铺行业实施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2. 行业自律当铺行业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当户权益。

(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合规。

(2)提高员工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3)公开业务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3. 当铺业务创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铺业务也在不断创新,以满足社会各界的金融需求。

2020年典当业务管理条例

2020年典当业务管理条例

2020年典当业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业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典当行,典当行按照约定支付典当资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典当财产或者支付相应价款的一种短期融资活动。

第三条从事典当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典当业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典当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典当行设立与经营第六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4. 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5. 符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书;2. 可行性研究报告;3. 资金来源证明;4. 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证明;5. 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和简历;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颁发典当行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典当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经营范围、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经营,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条典当行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向当户出示典当合同文本,明确告知当户的权利义务;2. 不得收当下列财产:a.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b. 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c. 权属有争议的财产;d.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e. 价值低廉、易于损耗的财产;f.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收当的财产;3. 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典当资金;4. 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典当财产或者支付相应价款;5. 妥善保管当户的抵押或者质押财产;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3典当行无放贷资质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2023典当行无放贷资质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借贷合同被判无效背景介绍近年来,典当行业快速发展,成为一种备受关注的金融服务形式。

然而,一些典当行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跳过了法律规定的合规要求,缺乏放贷资质,从而导致其发放的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典当行的放贷资质要求典当行作为金融机构,从事放贷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以确保其合法经营并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放贷资质一般由金融监管机构授予,必须符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金、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规模等。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的后果如果典当行没有获得放贷资质,其发放的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这意味着,借款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不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对于典当行而言,无放贷资质导致的合同无效判决将直接损害其合法经营和声誉。

案例分析:典当行无放贷资质的法律后果近期,一家典当行因未取得放贷资质被诉至法院,最终被判决其发放的借贷合同无效。

该典当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合规审批便擅自从事放贷业务。

法院判决认为,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其发放的借贷合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存在法律效力。

可以看出,典当行无放贷资质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

一方面,借款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另一方面,典当行的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加强对典当行业监管的必要性典当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典当行业的特点,从事非法放贷活动,给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体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合法借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典当行的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合规经营的条件。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应当严格依法追究责任,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何保护自身权益作为借款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在选择典当行借款时,应当仔细核实典当行的放贷资质,并主动要求查看相关证件。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借贷合同被判无效背景介绍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借贷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某些典当行无法提供必要的放贷资质,导致部分借贷合同被判定无效。

本文将探讨典当行无放贷资质的问题以及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典当行未能获得或未能保持合法的放贷资质。

这可能是由于政府监管不力,或者典当行自身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结果。

缺乏放贷资质使典当行无权开展借贷业务,因此与其签署的借贷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没有取得相应的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借贷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这意味着,未经授权的典当行无权提供贷款,其与借款人签署的借贷合同将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保护借款人权益判定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并将借贷合同视为无效,主要是为了维护借款人的权益。

如果典当行没有合法的放贷资质,其提供的借款很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借款人可能会面临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情况。

典当行自身责任典当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必要的放贷资质。

如果典当行未能履行审慎经营的义务,并提供无资质的借款,其与借款人签署的借贷合同将因其违法行为而被判定无效。

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一旦借贷合同被判断为无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被取消。

这意味着借款人无需偿还借款,典当行也无法要求借款人还款或采取其他追债行动。

追究责任如果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典当行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借款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

纠纷解决借贷合同被判为无效后,借款人与典当行之间的争议可能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借款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如何避免借贷合同无效的风险注意选择合作典当行在寻找借贷机构时,借款人应当审慎选择,避免选择无放贷资质的典当行。

借款人可以通过查询相关机构的资质信息、阅读用户评价等方式,选择有合法放贷资质的机构进行借款。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2024精)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2024精)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借贷合同被判无效一、背景介绍在典当行业中,放贷资质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具备放贷资质的典当行才能与借款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

然而,近期媒体报道了一起典当行无放贷资质的案例,导致所签订的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本文将对此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和讨论。

二、案例分析1. 典当行无放贷资质据报道,某典当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之前,并没有获得任何放贷资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非取得了放贷资质,典当行才能合法地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

然而,该典当行未经任何授权和审批,就擅自向借款人提供了贷款。

2.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借款人意识到自己与该典当行签订的借贷合同存在问题后,决定将此事告上法庭。

经过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该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因此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三、影响分析1. 法律地位无保障典当行无放贷资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缺乏合法地位,该典当行的行为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这对典当行业整体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2. 借款人权益受损由于典当行无放贷资质,导致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借款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受到了经济损失。

这也凸显了监管机构在典当行业监管上的不足。

3. 行业整顿加速典当行无放贷资质的案例的曝光,将加速典当行业的整顿和规范。

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事件也提醒了其他典当行业者要认真履行职责,获得合法放贷资质。

四、解决方案1. 强化监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确保所有典当行具备合法的放贷资质。

加大对违规典当行的处罚力度,同时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效率。

2. 加强行业自律典当行业协会和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明确行业准则和规范。

通过自律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提高行业整体的信誉度。

3. 提高借款人保护意识借款人在选择典当行时,应充分了解典当行的放贷资质和信誉情况。

在签订借贷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8•【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升服务效率,完善准入管理(一)做好证照衔接。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办理登记注册的典当行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证前不从事典当业务活动。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或者申请未被批准的典当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劝导其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对拒不配合的,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审慎稳妥准入。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原则,审慎稳妥开展《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等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

对新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违规违法经营等情况。

(三)完善准入管理。

支持社会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健、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市场主体设立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

即日起,不再对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设置前置条件;鼓励已设立的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四)规范人员管理。

典当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有犯罪记录;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五)优化审批服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在《典当经营许可证》发放、变更工作中增强服务意识,寓管于服,优化改进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因地制宜实施“一窗受理”,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

典当公司发放贷款的效力

典当公司发放贷款的效力

典当公司发放贷款的效力如何编者按:典当是一个古老的行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与交易的频繁发生,加之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加大,银根紧缩,融资渠道的变窄,使得各地的典当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一片繁荣景象,典当公司利用典当形式从事信用贷款(主要是个人担保贷款)的数量激增,相应的民事纠纷也不断攀升。

由于我国基本法律(包括刚刚颁布的物权法)、行政法规对典当公司从事信用贷款业务方面的规定模糊,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颇多争议,值得深入探讨,本期我们结合具体案例,为大家分析此类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

【案情】张某2009年6月8日与某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合同一份,约定其向典当公司贷款40万元,月息3分,贷款期限3个月,同时张某找来朋友李某作为自己的保证人,李某与典当公司同时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李某对张某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二年。

还款期限到后,张某无力清偿贷款,典当公司将张某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清偿贷款及利息,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各方说法】张某:典当公司不是银行,其不具备向自己发放贷款的资质,名义上签订的是典当合同,实际上就是发放贷款的合同,因为典当公司发放信用贷款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自己与典当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只同意归还贷款,不同意支付典当公司贷款利息。

李某:由于典当公司没有权利发放个人信用贷款,违反法律关于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银行业务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张某与典当公司签订的贷款主合同无效,自己与典当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也是无效的。

自己没有文化,当初张某叫来自己当保人,也不懂双方不能签订贷款合同,所以才签的字,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典当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李某与张某应该连带承担清偿责任,包括贷款本息。

记者就此采访了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的乔鹏律师。

记者:本案李某与典当公司签订的合同叫典当合同,里面的有关条款也是典当用语,本案合同到底如何定性?乔鹏律师: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形式上使用了“典当”的用语,但从其内容上看,李某是为了取得资金,而李某付给典当公司“典金”,实质是为了取得“典金”的利息,典当公司并未占有李某“出典”的任何典物,也不是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所以双方实质上形成的还是借款合同关系。

典当行的适用法律(2篇)

典当行的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典当行作为一种古老的金融服务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典当行是指以物品抵押,以收取一定利息为条件,向当户提供资金的一种金融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典当行在满足社会融资需求、促进民间资本流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典当行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就典当行的适用法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典当行的法律性质典当行在法律上属于金融机构,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典当行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典当行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典当行以营利为目的。

典当行通过收取利息、手续费等方式获取利润,具有商业性质。

3. 典当行在业务活动中,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三、典当行的适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典当行适用的重要法律依据。

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具体包括:(1)典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典当行与当户签订的典当合同,应明确典当物的种类、数量、价值、典当期限、利息、手续费等条款。

(2)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典当行不得强迫当户接受不合理的典当条件。

(3)典当行在典当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户的合法权益。

典当行不得非法占有当户的典当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典当行在典当过程中的物权关系。

具体包括:(1)典当行对典当物享有抵押权。

典当行在典当过程中,对典当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典当行在典当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户的物权。

典当行不得非法占有、损害当户的物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典当行的担保法律关系。

具体包括:(1)典当行可以接受当户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方式。

(2)典当行在担保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担保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典当行从事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典当行从事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典当行从事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典当行从事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条法[2000]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你厅关于典当行业务范围问题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九六年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为质押贷款业务。

但在实践中,鉴于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对典当行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同时典当行也大多从事此项业务,从历史情况和典当业发展的需要出发,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管工作中不禁止典当行从事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二、我们认为,考虑到国家政策和我国典当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地方法院对典当行可从事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认定,是比较妥当的。

二000年九月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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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能否发放抵押贷款应由法律作出正面回答近年来,典当行利用典当形式从事抵押贷款(主要是房产抵押)的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受此影响相应的民事纠纷也不断趋升。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增加的过程。

由于我国基本法(包括刚刚颁布的物权法、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对典当行能否从事抵押贷款业务未作正面、直接规定,尽管司法实践中依据司法解释认定了典当行抵押贷款的效力,但在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仍争议颇多,值得深入探讨。

一、典当与抵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典当是指出典人、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典物交付给典当行,取得典价、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典价、当金利息,偿还典价、当金,赎回典物、当物的行为。

从严格意义上讲,典和当是有区别的,但我国长期以来典当不作严格区分。

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财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抵押贷款是按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是担保贷款的方式。

就传统理论而言,二者存在严格区别:1、设立目的不同。

典当对出典人(当户)而言是为了取得当金,对承典人、承当人而言是为了取得用益物权;设立抵押则是为了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取得的是担保物权。

抵押用以贷款时,就是为担保贷款及时偿还。

2、财产是否转移占有不同。

典当中财产须转移给承典人、承当人占有、使用;抵押则无须转移财产占有。

3、法律后果不同。

出典人、当户于典期、当期届满时仍然有权回赎财产,仅在其不回赎时财产所有权才转向承典人、承当人。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回赎的结果一般视为绝卖,财产所有权直接转移给承典人、承当人。

抵押中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抵押物财产所有权,只能从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当前,由于房地产价值飞涨,房产成为典当行的主要青睐物。

典当行与相对人签订的许多“典当合同”中,尽管使用了“典当”字眼,但所谓“典当”的房屋并未转移给典当行占有、使用,即典当行并不以房屋使用、收益为目的,只在于担保放出去的款子及时回笼。

这一特点明显不符合传统典当的概念、特征,反而更符合抵押贷款法律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也是将此类案件定性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处理的。

二、法律对典当行能否办理抵押贷款未作正面直接规定2005年2月,我国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典当管理办法》,其作为行政规章,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

《典当管理办法》第25条对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作出了正面规定,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这一规定用抵押、质押两个与典当不同性质的甚至有些对立的概念来划分典当的种类,严格意义上而言明显缺乏科学性。

因为典当一般只能根据中介物的特性划分,以不动产为中介的称之为典,以动产为中介的称之为当。

质押、抵押则是担保的两种形式,与典当本质上风马牛不相及。

《典当管理办法》作这样的规定是否从典当行利益出发,故意模糊两者区别,让典当行经营范围从传统典当扩大至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等传统银行从业范围,就不得而知。

仅从字面理解,这一规定并未直接规定典当行可从事抵押贷款业务。

《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对典当行禁业范围作了规定,即典当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因此,除发放信用贷款属于典当行的禁业范围外,《办法》并未将发放质押贷款、不动产(主要是房地产)抵押贷款列入禁业范围。

但由此得出典当行从事不动产抵押贷款具有合法性,未免过于草率。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修正)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就一般社会常识而言,发放贷款是银行业的传统业务范围,也是银行的基本特征之一。

在我国,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主要有政策性银行(如农业开发银行)、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

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看,典当行作为非银行业机构,其放贷行为又为基本法所禁止。

这就在银行业监管基本法和典当业专门行政规章之间形成冲突,由于规定的不正面、不直接,进步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争论。

三、司法实践中普遍承认典当行从事房产抵押贷款行为的效力其理由:1、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建设资金缺乏,认可典当行抵押贷款行为的效力,有利于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建设步伐。

与此同时,建国后典当行起步较晚,资金规模有限,难以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由其行为引发金融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不必以金融风险为由一概否定。

2、认定其效力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

我国《合同法》与《》相比,从鼓励交易原则出发,大大压缩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有五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前四种情形被用以判断合同效力的概率较低,司法实践中法官审查合同效力时首先考虑的是第五种情形,看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系典当行禁业范围的强制性规定,其中并未将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列入强制禁止范围。

该《典当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唯一专门调整典当行业的行政规章(广义法律),并非有意疏漏,从中可充分窥见其立法意图。

否则,现实生活中典当行房产抵押贷款行为不可能如此普遍。

3、最高院司法解释认可典当行发放房产抵押贷款的效力。

1992年3月,最高法院针对黑龙江高院的请示,作出《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该函复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当票”的形式签订的协议,从其内容看,它不同于民间的一般房屋典当,不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实质上是以房屋作抵押向典当商行借款的合同,故定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为宜。

对典当商行先行扣除利息的作法,不应支持。

具体处理时,可参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合情合理地解决。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和第17条的主要内容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

因此,上述《函复》尽管没有直接言明典当行从事房屋抵押贷款行为的效力,但其要求参照适用的司法解释却对这种行为明确予以保护,故而肯定了行为的效力。

这一司法解释公布后,各级法院审判实践中都肯定了典当行从事抵押贷款行为的效力。

四、世界各国立法普遍认可典当行的质押贷款行为而未延伸至抵押贷款世界各国对典当行的性质定位各不相同,有的定位为金融机构,有的定位为消费信贷机构。

在美国,各州定位模式不同,两种情况都存在。

在法国,把典当行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1992年6月通过的《1984年法国银行法》修正案特别规定:只有市政信贷银行即典当机构,才是惟一的经政府授权经营典当的金融机构,并必须接受法国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的监管。

在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颁布实施后,废除了原有的典当商法,典当行是从事消费信贷的职能部门之一,由英国政府贸易和工业部公平交易处负责监管,典当行开业必须向公平交易处申领消费信贷执照。

此外,爱尔兰、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加拿大哥伦比亚省、新加坡、马来西亚都规定典当行是消费信贷机构。

我国典当行曾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在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定位为工商企业,《典当管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典当行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未规定适用银行法的规定。

不论各国法律如何定位,理论界普遍认为典当行本质上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或称之为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

同时,各国法律规定的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也是基本一致的。

与银行不同,典当行不从事存款、信用贷款、一般担保贷款和结算业务,而只从事特殊质押贷款业务。

《美国百科全书》给典当行所下定义即为“借款给以个人财产作质押者之机构。

”英国《1872年典当商法》第6条规定:典当商指“开有一家店铺,以买卖货物或者动产、或者以货物或者动产质押发放贷款的人。

”尽管各国所使用的文字多有差异,但对典当行定义的阐释基本相同。

这表明典当行在各国的功能基本相同。

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讲,银行和典当行发放质押贷款尽管类似,但在适用法律、贷款数额、贷款期限、贷款担保物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前者主要用于满足客户生产性信贷需求,数额通常较大;后者主要用于满足当户的生活消费需求,数额普遍较小。

上述分析清楚表明,各国法律并未将抵押贷款列入典当行业务范围。

五、我国应通过基本法尽快规制典当行抵押贷款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改革开放已三十年,典当业发展十分迅速,典当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基本民事行为再由行政规章、司法解释调整,不仅不合时宜,而且无法消除法律冲突问题。

当前,典当行房产抵押贷款行为引发的纠纷不断涌现,对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1、行政规章与基本法相冲突。

这在前文已作过一定阐述。

《典当管理办法》作为行政规章,其法律位界不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虽然《典当管理办法》未禁止典当行从事抵押贷款业务,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却规定未经银监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包括典当行)不得从事银行业业务活动。

2、无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直接肯定典当行发放抵押贷款行为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认定无效,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行政法规则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因而,基本法、行政法规才是评判合同效力的依据,行政规章不具有评判合同效力的资格。

据此,《典当管理办法》作为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出台的行政规章,不能作为否定典当行任何贷款行为效力的依据。

尽管《典当管理办法》明令禁止典当行发放信用贷款,但即便典当行擅自发放信用贷款,严格意义上而言法院审判实践中也不能以《典当管理办法》为依据,认定相关信用贷款合同无效。

反言之,不考虑其他基本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仅以《典当管理办法》未作禁止性规定为依据,就肯定典当行发放抵押贷款行为的效力,理由还不够充分。

3、不加强法律规制难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很多保护性的措施将会取消,很多行业将来会面临更多的竞争。

2006年底,银行业全面放开后,伴随外资的进入,中国的银行面对更大的竞争环境,国家调控措施是否得当,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意义重大,此时政策、法律导向作用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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