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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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5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8日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缴存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五章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199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委(建设厅):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给予城镇购房居民更大的政策优惠,促进住房消费,带动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决定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延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用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现行20年延长到30年。

二、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现行按在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改为: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三、调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沉淀资金利率。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比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居民个人的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仍按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仍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郑州市房地产调控及长效机制的建立

郑州市房地产调控及长效机制的建立

郑州市房地产调控及长效机制的建立作者:郝振华蔡太义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10期作为经济发展建设重要行业的房地产,在为人们提供高质量生产、生活空间,增加财政税收等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但房地产价格的快速增长却使得人们房产购买负担有所加重,并且对于实体经济也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高度关注房地产市场的房价平稳控制。

郑州作为河南省的省会,也是我国新一线城市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房价水平不但对整个河南经济发展带来影响,同时对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影响也十分明显。

本文基于郑州市在房地产调控中出台的相关政策分析,结合政策应用取得的具体成果,在总结其中经验和问题的前提下,提出了郑州市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建立的策略。

河南作为我国的人口和农业大省,其省会郑州的经济发展对于整个省份的经济有着明显的领导作用,郑州市房价变化也是影响郑州全市以及河南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重要基础因素。

房产不仅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刚需,同时也是人们拥有资产的一种象征。

当下我国所推行的各种房地产政策是在保障人们拥有自己住所的前提下推动经济的平稳发展。

郑州市结合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陆续出台了当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本文基于这些政策的成效和问题分析提出了郑州市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建立策略,以便为郑州市当地房价平稳发展以及其他地区的房地产调控提供参考。

一、郑州市在房地产调控中出台的政策分析(一)房屋限购政策及变化针对房地产调控所出台的限购政策,主要是通过购房数量限制、二手房交易税上调、购房条件提高等内容发挥最用。

郑州市在房地产调控的过程中限购政策的出台是在2011年的《关于本市以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郑州市限购商品住房的通知》开始的,同时2010年的3月、2013年分别在限购政策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升级。

但自从2014年之后,因为郑州市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方向有所转变,限购逐渐被宽松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取代。

但这种现象在维持不到三年的时间之后,又出台了更为严格的紧缩房地产调控政策。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

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问题(一)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

坚持“摸清底数、确定重点、健全网络、强化责任、加强宣传、加强执法、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的工作方针。

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和社团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

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和方法,建立工作责任制,完善奖罚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覆盖全省的归集网络。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家喻户晓。

要特别重视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工作。

要切实依法行政,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也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和处罚情况,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

(二)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通称单位)和在职职工(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不含外方、港澳台籍员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少缴。

有条件的地方,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省政府没有新的政策调整之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0%,企业等其他单位仍各为8%一12%。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惠市公积金〔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HBGS-2021-15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惠市公积金〔2021〕44号中心各科(部)、各县(区)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经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六章贷款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落实租购并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在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市辖区内,房屋用途性质为住宅,且职工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住房。

关于明确《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园公积金〔2011〕1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便参保职工办理相关业务,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目前为: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苏州银行。

二、关于申请贷款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的规定: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达到6个月。

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保障计划及原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正常缴费期限,或转入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费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确定:新建普通住房每笔不超过50万元,二手房(存量成套住房)、自(翻)建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35万元。

如借款人及其他共同买受人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或无配偶的,新建普通住房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手房(存量成套住房)、自(翻)建住房最高不超过21万元。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及利率的规定: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计算;第二套住房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关于首付款规定: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新建普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和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六、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9-28。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受理、审核、批准,由受托银行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计划发放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贷款对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三、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期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豫建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金〔2022〕2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直接关系到缴存职工住房资金的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完整,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控制和防范是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的责任和义务。

近年来,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量逐年增加,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逐年下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至2021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7,225.50亿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发放额4,235.99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590.41亿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8,119.14万元,全省个人住房贷款平均逾期率为0.31‰。

但是,目前我省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如在贷款管理关键环节存在一些短板,内部管理环节还存在漏洞;个别中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居高不下或连续多月呈上升趋势;部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率偏高,有潜在资金流动性风险;个别中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率较低,没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方面的作用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个贷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工作关系到缴存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住房公积金的平稳运行,也是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和住房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

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金管[2005]123号)的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依法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广大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

对住房公积金实行财政监督管理,是《条例》赋予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督管理职能。

财政部配合建设部等部门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参与考核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政策,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审核批准、核销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呆账,组织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4•【字号】温政办[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7〕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一)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住房公积金制度。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要在2007年9月底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推动企业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要把推动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点,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发挥住房保障作用。

各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建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

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但多数城市发放率在85%以下,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现就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5•【字号】青政发[2002]76号•【施行日期】200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2]7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监督体制,规范公积金运作,维护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成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市住房委员会原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调整到市管委会。

市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范围内,指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确定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审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推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市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市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市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赣市府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章贷款申请时效第四章贷款申请资料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章贷款担保第七章贷款办理程序第八章贷款偿还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部委及江西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授权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部门和债权主体,并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办事处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二)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能正常缴存的;(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四)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建造住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以期房作抵押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办事处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五)有办事处认可的担保方式;(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个人信誉良好,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还款记录;(八)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九)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长政办发[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9日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第三条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和人员第六条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以下执法管理职责:(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二)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三)实施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四)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四)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齐公积金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齐公积金发〔2021〕6号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48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文件内容,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一、关于信用状况的认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以贷款申请时,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的查询结果为依据,显示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贷款申请:1、住房贷款、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存在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记录(两笔及以上贷款逾期数合并计算)的。

2、信用卡近12个月非正常还款月数≥3(两个及以上信用卡账户非正常还款月数合并计算),且逾期金额≥500元的。

3、贷款账户五级分类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

4、信用卡账户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二、月收入的认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其月收入;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我市当前年度最低工资收入标准计算其月收入,退休人员以社保工资计算其月收入。

三、最高可贷额度的认定: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还贷能力、贷款比例、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同时核减借款申请人、配偶其他贷款(含担保)余额及信用卡“最近6个月平均使用额度”后确定公积金实际最高可贷额度。

四、评估指导价格的调整:1、多层:三楼最高价;二楼和四楼以最高价为基数下调5%;五楼以最高价为基数下调10%,六楼及以上楼层以最低价为基数逐层下调10%;六楼以下的顶楼为最低价;北三区一楼以最低价为基数上浮10%,外县(市)区一楼为最低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陕建发〔2017〕3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陕建发〔2017〕3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陕建发〔2017〕341号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西铁分中心、长庆分中心: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满足缴存职工贷款需求,保障贷款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规范贷款额度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按照普通商品房(容积率1.0以上,144平方以下)。

以各地上年度月最高均价、首付比例20%(执行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城市,可综合参考执行),计算最高贷款额度;如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切实满足贷款职工需求。

二、明确项目放款条件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简化楼盘备案手续,推行网上备案,不得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不得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建设进度进行设限,要积极与当地房管部门联网查询,凡“五证”齐全的楼盘都应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三、规范担保行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择一即可,不得重复和过度担保。

凡采用借款人或他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要合理设置保证人公积金余额与贷款额度的比例。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金额达到贷款余额该比例标准时,其保证人应自动解除保证。

四、简化办理流程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事流程、条件、所需要件必须上网公布,按照“最多跑一次”的标准,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要件,发挥综合服务平台作用,推行网上查询、受理、办理业务以及短信提醒等,尽可能方便缴存职工。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衡房金管通字[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房金管通字[2009]4号)各科室、各管理部:《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衡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衡水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中心”负责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中心”的信贷科及其下设的县市区管理部依据“中心”授权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受委托银行应严格按照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中心”和人民银行衡水分行的监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一)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为三个月)以上。

(二)借款申请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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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
甬房公办[2008]5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 2007 年 7 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日趋规范。

但在实施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贷征信不良记录的处理界线。

借款人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曾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受委托银行调查核实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还贷连续逾期超过 6 期的;
(二)在申请贷款月前 24 个月内,在采取按月偿还的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其他贷款以及使用信用卡(含贷记卡、借记卡等)中,产生连续逾期(信用卡年费逾期除外)还贷超过 6 期的;
(三)在申请贷款月前 6 个月内,在采取到期一次性偿还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等贷款中,产生连续逾期 3 个月以上还款的;
(四)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

上述还贷连续逾期是指借款人出现连续、不间断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形,不含借款人本月逾期当月已还清的情形。

二、关于在外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计算。

借款人在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已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然后再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中心)申请贷款时按第二次申请贷款计算。

借款人贷款次数的数据,以市中心个贷系统或借款人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准。

三、关于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 30% 的规定。

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

其中,“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 30% ”的规定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以外部分的资金,应占购房总款 30% 以上,且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须持贷款以外部分资金的已付款凭证,否则暂不予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在收据上的首付款应明确房价、房屋附属设施费、补偿费等项目及金额。

四、关于职工因工作单位调动发生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连续缴存时间确定。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前,先后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办理单位调动转移手续过程中发生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连续缴存情形;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将军队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到地方,以及职工由于单位原因产生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形的,视为连续缴存时间。

五、关于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的条件。

职工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须符合以下之一情形:
(一)借款人购房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尚未连续缴足 12 个月(含);(二)借款人购买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开发商不愿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三)借款人(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的住房。

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贷款的时间,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
(二)受理贷款申请时间,以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资料送达管理中心为准;分次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时间为准。

请市中心接此通知后,会同各委托贷款银行及时进行贯彻和衔接,做到严格把关,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同时,要确保个贷基础数据准确、贷款信息及时统一,以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稳健发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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