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1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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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恢复执行时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
6.取消借款人已付清全款的,可将借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的规定。
行方法》(潍公积金〔2021〕100 号)第四条商转公分为两种方式调整为一 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潍公积金〔2021〕39 号)第
种方式:"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 二十四条第六款"以所购房作抵押,并已付清房款,申请将贷款划入借款
押的房屋用于商转公抵押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 人账户的,还需提供个人申请、全款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以及开发企业或
积金贷款。
售房人出具的《房款已全部付清、同意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证明》
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条件。
上述调整自 2021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行。
3.暂停执行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暂停执行《潍坊市个人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方法》(潍公积金〔2021〕100
此通知。
号)的政策,待个贷率降低至 80%以下,且累计持续 3 个月时再恢复此项
一、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 2 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 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 5 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
二、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置自住住房不超过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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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0%;超过 90 平方米不超过 144 平方米
但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 50%。 五、取消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官方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职工特殊是中低收入家庭职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
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4.08.02
•【字号】东公委发〔2024〕4号
•【施行日期】2024.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
政策的通知
东公委发〔2024〕4号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降低缴存职工购房成本,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一、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由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两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60万元调整为80万元。
二、优化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在月缴存额×剩余工作月数×调整系数的基础上,增加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系数的计算公式,目前确定系数为15倍。
三、放宽多子女家庭贷款认定条件。
原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未使用过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多子女家庭,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增加1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增加20万元。
”现取消其中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限制。
多子女家庭贷款优惠政策只能享受一次。
本政策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
建金[2015]128 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
通知
建金[2015]1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 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本通知自2015年9 月1 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8 月27日。
云南昆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再调整!想买二手房的必看
缴存职工在购买二手房时,土地性质为非出让的,将不可申请公 积金贷款或进行商转公业务申请。
此次调整从 12 月 06 日开始正式执行。
6 日上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处长李娟、提 取管理处处长陈元文和主城区管理部副主任李敏一行做客春城热线。
3 位就市民关心的实行不动产登记后,购买二手房如何申请住房 公积金贷款、2016 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等问 题逐一展开说明,并一一答复。
在省外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昆买房咋办在访谈间,市民打进热线 询问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问题。
对此李娟表示,当前,对在云南省内其他州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 房公积金、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的自住住房、 符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可 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10 月 25 日晚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放宽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的公告,自 10 月 26 日起,在云南省其 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昆明市行政辖 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 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按原规定执行。
而按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现行政策,在省外缴存公积金的 职工在昆明市购房,暂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二手房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起,昆明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为保证缴存职工所购住房符合不动产抵押 登记的条件,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二手房贷款的申请条 件。
李娟详尽地解读了该政策,她表示购买二手房的贷款申请人自取 得不动产权证书 45 天之内以证书记载时间为准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 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她提醒市民注意为了解决部分缴存职工不能满足贷款申请 条件的问题,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调整了相应的贷款受理 条件,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交易完成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 产权证书上完整记录土地信息的,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 请贷款;不动产权证书上无土地信息的,需提交昆明市个人已购住房 土地登记查询结果登记表,表上土地登记申报内容中,有宗地号或分 宗号,且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贷款;表上土地登记申报内容中无宗地号或分宗号,使用权类型为非 出让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对部分贷款政策进行如下调整:一、将《职工个人贷款变更担保人操作程序》(娄公积金发〔2017〕52号)第三条中“新担保人在原《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并注明担保日期,划去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姓名”的规定修改为:“审批后,属等额变更的,借款人、新担保人及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必须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担保人身份证粘贴处》(附三)处签字、按手印;属于减少担保的,借款人及原所有担保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附三处签字、按手印。
以上均须注明担保变更日期,同时所有附件须粘贴在《借款合同》后,一并生效。
”二、取消《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6〕15号)第二条第五款“加强固定贷款期限的弹性。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申请延长原有贷款期限,但不得超出政策允许期限。
”的规定,不再受理延长贷款期限的业务。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在我中心正常缴存、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首次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在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我中心可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我中心不出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也不受理该类职工的异地贷款申请。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津公积金委[2006]13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6]13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保证资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在职工申请贷款时已按计划补缴完毕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办理转移手续造成3个月(含)以内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3个月内须办理完毕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恢复逐月缴存,并将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后,可视同连续缴存。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10号)中第二章第七条相应废止。
二、非本市常住户口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三、购买私产住房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并且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四、取消《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条中“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必须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规定。
五、《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
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关于调整《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关于调整《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经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决定调整《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调整贷款利率:自即日起,对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进行调整,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原来的XX%调整为XX%,贷款利率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保持利率的合理水平。
2. 调整贷款期限:为满足不同居民群体的需求,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将进行调整。
对于首次贷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居民,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至30年;对于购买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
3. 放宽贷款条件:为进一步降低购房门槛,普惠更多市民,我市将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
不再设置限购限贷政策,放开购房人户籍限制,全面执行“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贷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为基础,进行个案审批。
4. 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对购房贷款的政策导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调整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将不再按照月缴存额百分比计算,而是根据个人缴存年限、缴存额度和职工月缴存额的综合评估结果确定。
5. 完善还款方式:为方便贷款人偿还贷款,将建立更加便利的还款渠道和方式。
贷款人可以通过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还款,也可以选择委托银行代扣。
同时,对及时还款的贷款人将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包括减免部分罚息等。
以上调整措施将于XX年XX月XX日起正式实施。
请广大市民知晓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
如有任何疑问,请拨打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XXXX-XXXXXXX咨询解答。
特此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2019)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2019)为继续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调控目标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保持政策执行的一致性、衔接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服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一、取消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产估价报告(一)缴存职工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获得贷款申请人作出房产交易价格信息真实的书面承诺后,联合委贷银行内部核查房产价格等情况。
(二)二手房房产价格认定,依据购房合同(协议)载明的购房价款、税务部门出具房产交易增值税发票载明的价税合计额,两者中的低值予以确认。
(三)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原则上要求不超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地使用权终止期限。
对贷款最长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期限的二手房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合委贷银行现场核实后上报省局审定,按个案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二、落实差别化贷款利率。
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或已经享受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三、本通知自2019年12月9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办承诺书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2019年12月2日抄送: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
【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附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办承诺书本人自愿选择“承诺办理制”模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并对有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一、本人家庭共口人(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此次申办的业务为购/建(□期房□现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__(房屋地址)_____申请公积金贷款,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价格为________元(小写),承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住房公积金多项新规5月起施行2024年
住房公积金多项新规5月起施行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合同背景1.2 合同目的1.3 适用法律与政策第二章:贷款人与借款人2.1 贷款人资质与责任2.2 借款人资格与条件2.3 双方权利与义务第三章:贷款申请3.1 申请条件与程序3.2 申请所需材料3.3 申请审批流程第四章:贷款额度与期限4.1 贷款额度确定4.2 贷款期限规定4.3 贷款利率与计息方式第五章:还款方式与计划5.1 还款方式选择5.2 还款计划制定5.3 提前还款与逾期处理第六章:贷款担保与保险6.1 抵押物与担保要求6.2 保险条款与责任6.3 担保物权的实现第七章:合同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与程序7.2 合同解除条件与后果7.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与认定8.2 违约责任与赔偿8.3 违约处理流程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适用法律与仲裁机构9.3 争议解决程序第十章:附加条款10.1 通知与送达10.2 保密协议10.3 不可抗力条款第十一章:合同生效与备案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备案程序11.3 合同公示与查询第十二章:签字栏12.1 贷款人签字12.2 借款人签字12.3 签订时间12.4 签订地点第十三章:附件13.1 附件清单13.2 附件效力说明13.3 附件更新与补充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前言1.1 合同背景本合同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最新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施行。
1.2 合同目的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明确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1.3 适用法律与政策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贷款人与借款人2.1 贷款人资质与责任贷款人应为依法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授权的金融机构。
2.2 借款人资格与条件借款人应具备购房资格,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条件。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字号】温公积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温公积金〔2018〕33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进一步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矛盾,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贷款最高、最低(保底)额度及确定方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保底)额度的确定由原按借款人职工家庭确定单一额度方式调整为按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双人缴存、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情形分别确定。
(一)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保底)额度分别调整如下:1.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瑞安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7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25万元。
2.永嘉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洞头、文成最高额度仍保持60万元,永嘉、洞头、文成等最低(保底)额度分别由原35万元、30万元、35万元统一调整为20万元。
3.平阳、泰顺、苍南最高额度仍保持5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原25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二)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保底)额度分别调整如下:1.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瑞安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80万调整为5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35万调整为20万元。
2.永嘉、洞头、文成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由原80万元、60万元、60万元统一调整为4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分别由原35万元、30万元、35万元统一调整为15万元。
2022-2022年上海公积金房贷新政策解读
2022-2022年上海公积金房贷新政策解读2022-2022年上海公积金房贷新政策有哪些?以下是我为您整理2022-2022年上海公积金房贷新政策解读,希望对您有帮助2022-2022年上海公积金房贷新政策解读(房贷额度) 上海公积金核心发布新政,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家庭较高贷款额度由80万提高至120万,新政策将自4月15日起实施。
新政的第2部分是关于二手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年限调整,原本二手房房龄超过5年,贷款年限较高只能15年,现在6到19年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由不超过15年调整为35年与房龄之差。
新政第三部分还提及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自5月1日起放宽。
原文如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6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将于近期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运用政策:一是提高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上限,二是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自4月15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自5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执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22〕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22〕19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用好用足公积金”的要求,适时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有利于支持职工家庭运用住房公积金,减轻其住房支出负担;有利于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功能,使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民生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两项新政的主要内容是:一、《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一)关于较高贷款额度调整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较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家庭较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较高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较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威住〔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威住〔2015〕23号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如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一、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以上年月工资总额确定的缴存基数和规定比例计算的应缴存额,由单位代扣、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至少1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与本地职工政策一致。
异地缴存证明应注明缴存起止时间、缴存基数、账户余额,以及有无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等情况。
(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并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购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一)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家庭,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其他市区为5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视为单职工,最高额度为40万元。
暂停执行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20倍挂钩的规定。
(二)为提高办事效率,取消提供收入证明环节,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70%核定。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最高贷款年限延长至40年,贷款职工及其配偶的销户提取相应延长至贷款还清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国机房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19〕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切实方便职工办事,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一)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
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下同)申请贷款,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按借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房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适用政策。
购买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实行自动阶段性担保。
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周期不超过8个工作日。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3.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进一步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三)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威住〔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各缴存单位和职工:为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全市执行统一贷款政策。
文登、荣成和乳山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威政办发〔2017〕13号)第二条“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执行。
(一)提高首付比例。
将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第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二)收紧贷款额度和发放范围。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及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暂停发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新调整四项贷款政策(一)暂停发放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二)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需间隔3年以上。
(三)单职工(含夫妻双方只有1人缴存公积金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二手房房龄超过6年(含)的,房龄每增加10年申请的贷款最高限额相应下浮10% 。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5月23日。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最新政及解读
近日,十堰公积金中心发布新政,自8月1日起十堰公积金贷款政策将发生重大改变,也就是说购房时想要使用公积金的条件更加放宽了!一起来看看吧:01、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最新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年审转移等业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年审转移等业务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年审、等业务,经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相关业务要求通知如下:一、购房或偿还公积金、商业住宅贷款的提取条件1、住宅套数超过二套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
2、住宅套数未超过二套,但在公积金业务平台里查询购房提取和偿还贷款提取合并使用累计超过二次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
(同一套房既提又贷的做一次计算)3、房查以申请人户口薄为主,只查询提取或贷款人及配偶房屋套数和提取次数;户口薄上子女和其他成员不予房查和提取次数的查询,房查套数以购房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提供的查询为准。
4、允许父母为子女或子女为父母在十堰辖区内购房提取。
(提取条件与上述1.2.3条要求一致)5、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含异地),首次提取需要提供房查查询和人民银行征信报告,贷款还满一年后办理提取手续,每次提取时间隔满一年及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提取金额不超过间隔时间偿还贷款本息之和(套数和次数认定与上述1.2.3条提取要求一致)。
6、夫妻双方离婚的,申请人在办理购房、还贷提取时,住宅套数认定按照届时出具的房屋查询及析产协议判定,产权最终归谁,作为使用次数计算,反之,不纳入使用次数。
7、拆迁还建需要提供房查,第三套及以上不予办理,首套房可提取补差余额,二套房只能提取补差差额的70%。
8、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若再次申请提取业务,不予办理。
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提取条件按照相关业务政策执行。
二、非公有制企业开户不受人数限制,按企业单位开户要求办理。
三、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办理开户,需提供身份证、劳务合同或个体工商执照、养老保险、一类银行卡。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调整机制解析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调整机制和相关政策规定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调整机制解析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调整机制和相关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是一种低息贷款,得到了广大群众的青睐。
但是,有时候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会发生调整,这对贷款人来说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对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调整机制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解析。
一、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机制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调整是由政府主导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贷款利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具体的调整机制如下:1.基准利率调整:基准利率是指政府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基准线,它直接影响到实际贷款利率的水平。
基准利率的调整是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状况和利率市场化的需求来确定的,通常会由央行或相关政府机构发布。
2.个人账户利率调整:个人账户利率是指根据个人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和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的实际贷款利率。
个人账户利率的调整是根据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执行的,一般会根据贷款人的还款情况和公积金缴存情况来进行评估和调整。
3.市场利率调整:市场利率是指市场上其他贷款利率的水平,它是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参考依据之一。
如果市场上其他贷款利率发生大幅波动,公积金贷款利率也会相应地作出调整,以保持与市场利率的合理接轨。
总之,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机制是由国家政府主导,并由相应的政府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二、相关政策规定除了利率调整机制外,公积金贷款还有一些相关的政策规定,以保障借款人的权益和贷款的顺利进行。
1.贷款额度规定: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通常是根据贷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和个人信用状况来确定的。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贷款期限也有一定的限制。
2.还款方式规定: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通常是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这意味着每个月还款金额相同,其中既包括本金还款,也包括利息还款。
3.利率补贴规定:为了鼓励购房和改善居住条件,一些地方政府还规定了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补贴政策。
这意味着部分贷款利息可以由政府来承担,减轻了还款压力。
在具体操作中,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调整和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执行,因此,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齐公积金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齐公积金发〔2021〕6号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48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文件内容,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一、关于信用状况的认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以贷款申请时,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的查询结果为依据,显示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贷款申请:1、住房贷款、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存在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记录(两笔及以上贷款逾期数合并计算)的。
2、信用卡近12个月非正常还款月数≥3(两个及以上信用卡账户非正常还款月数合并计算),且逾期金额≥500元的。
3、贷款账户五级分类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
4、信用卡账户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二、月收入的认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其月收入;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我市当前年度最低工资收入标准计算其月收入,退休人员以社保工资计算其月收入。
三、最高可贷额度的认定: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还贷能力、贷款比例、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同时核减借款申请人、配偶其他贷款(含担保)余额及信用卡“最近6个月平均使用额度”后确定公积金实际最高可贷额度。
四、评估指导价格的调整:1、多层:三楼最高价;二楼和四楼以最高价为基数下调5%;五楼以最高价为基数下调10%,六楼及以上楼层以最低价为基数逐层下调10%;六楼以下的顶楼为最低价;北三区一楼以最低价为基数上浮10%,外县(市)区一楼为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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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处室,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减轻借款人负担,提高贷款工作效率,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4月1日起,取消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房产现值以缴纳契税时税务机关认定的该房产的价格与买卖双方交易价格孰低确认。
二、对于税务机关确认的该房产价格与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都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型住宅正常交易价格以及以非所购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等特殊贷款情形,由中心确认贷款抵押物价值。
如果贷款申请人对中心确认的贷款抵押物价值有异议的,可由贷款申请人委托经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经中心确认后作为贷款抵押物价值。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接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业务,应当做到客观、公正,不得迎合高估或低估。
对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评估,造成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或损失的,中心将依法追究评估机构及相关贷款申请人责任。
四、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2018年4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的贷款申请按照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