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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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1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2021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1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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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恢复执行时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
6.取消借款人已付清全款的,可将借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的规定。
行方法》(潍公积金〔2021〕100 号)第四条商转公分为两种方式调整为一 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潍公积金〔2021〕39 号)第
种方式:"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 二十四条第六款"以所购房作抵押,并已付清房款,申请将贷款划入借款
押的房屋用于商转公抵押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 人账户的,还需提供个人申请、全款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以及开发企业或
积金贷款。
售房人出具的《房款已全部付清、同意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证明》
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条件。
上述调整自 2021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行。
3.暂停执行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暂停执行《潍坊市个人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方法》(潍公积金〔2021〕100
此通知。
号)的政策,待个贷率降低至 80%以下,且累计持续 3 个月时再恢复此项
一、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 2 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 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 5 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
二、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置自住住房不超过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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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0%;超过 90 平方米不超过 144 平方米
但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 50%。 五、取消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官方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职工特殊是中低收入家庭职工

沈阳公积金贷款规则

沈阳公积金贷款规则

沈阳公积金贷款规则公积金贷款是指通过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来满足购房、装修、教育、医疗等个人消费需求的一种贷款方式。

作为一种低利率、长期的贷款形式,公积金贷款在沈阳地区备受青睐。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沈阳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则。

一、公积金贷款对象沈阳公积金贷款主要面向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1. 在沈阳地区缴纳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2. 年满18周岁,且未满65周岁的职工;3. 没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记录。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沈阳地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主要根据职工的缴存年限和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金额来确定。

一般来说,贷款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的70%至90%之间。

具体额度可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评估,但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三、公积金贷款利率沈阳地区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一般为4.75%。

但需要注意的是,贷款利率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动,所以在办理贷款时需关注最新的利率政策。

四、公积金贷款期限沈阳地区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至30年不等,具体期限根据贷款金额和个人还款能力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购房贷款期限可达30年,其他消费贷款期限较短。

五、公积金贷款用途沈阳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购房、装修、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个人消费。

其中,购房贷款为最主要的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可用于购买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等。

六、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 缴存职工在选择购房、装修、教育、医疗等消费项目后,提前咨询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贷款条件和手续。

2. 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公积金缴存证明、购房合同或相关消费凭证等。

3. 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贷款额度评估。

4. 审核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5. 贷款发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

七、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沈阳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一般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

等额本息是指每月偿还的还款额固定,包括本金和利息;等额本金是指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利息逐月递减。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九条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包括个人缴存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199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委(建设厅):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给予城镇购房居民更大的政策优惠,促进住房消费,带动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决定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延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用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现行20年延长到30年。

二、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现行按在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改为: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三、调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沉淀资金利率。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比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居民个人的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仍按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仍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受理、审核、批准,由受托银行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计划发放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贷款对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三、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期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

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活动。

第三条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5.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缴存情况、还款能力、所购住房的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市场利率变化适时调整。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 身份证明;3. 婚姻状况证明;4. 收入证明;5. 住房情况证明;6. 首付款证明;7. 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贷款的决定。

第十一条贷款批准后,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需提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方式进行担保。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的管理。

第二条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包含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个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贰仟元以上(月缴存额不低于100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一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新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缴存开户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202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202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2021)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

贷款业务组织实施由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负责。

第三条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21家银行(见附件)受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受委托银行承办业务范围包括:政策宣传、贷款咨询、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初(复)审、贷款发放、贷后检查、信息传输、资料录入、档案保管、本息回收、逾期催收、权证监管、违约处置、抵押人变更、抵押物处置及代表公积金中心受理委托和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按规定在公积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部分产权共有产权保障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本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自住住房;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对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自住住房全部拆除,重新设计、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是指对需拆换房屋部分主体构件的住房进行修理。

购买别墅,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以及其他非普通居住用房的,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除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装潢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即: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夫妻离异,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约定房产归主借款人所有,且该笔贷款由主借款人归还,原配偶方结清剩余贷款中本人所占份额,视为原配偶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针对晋城市区域内的职工,为
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贷款对象:适用于在晋城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职工,且已缴存住
房公积金的个人。

2. 贷款条件: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 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 无不良信用记录;
-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相关要求。

3. 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水平、购房价
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4.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的年龄相加不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5.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6. 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7. 贷款申请流程:
- 提交申请: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
- 审核评估: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和贷款条件进行审核;
- 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与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 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拨至指定账户。

8. 提前还款:允许申请人在贷款期间提前还款,但需遵守相关提前还款规定。

9. 违约责任:如申请人未按时还款,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 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办法以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赣市府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章贷款申请时效第四章贷款申请资料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章贷款担保第七章贷款办理程序第八章贷款偿还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部委及江西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授权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部门和债权主体,并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办事处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二)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能正常缴存的;(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四)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建造住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以期房作抵押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办事处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五)有办事处认可的担保方式;(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个人信誉良好,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还款记录;(八)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九)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第一部分贷款条件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有哪些?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有:(一)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 年以上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1 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二)本人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三)本人及其配偶征信状况良好;(四)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如何界定“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 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 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若借款人(配偶)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 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三、如何界定“征信状况良好”?(一)征信状况良好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2 、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3 、准贷记卡不存在透支180 天以上未还记录(不含卡费、年费);4 、贷记卡不存在近12 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 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5 、单笔贷款24 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 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6 、不存在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7 、单笔贷款不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 期记录;8 、不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需满足以下要求:1 、最近24 个月连续逾期不应超过6 期(含担保人代偿);2 、累计逾期次数不得超过24 次;3 、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被起诉或一次性担保人代偿的情况。

第二部分贷款资料(一)个人资料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个人资料,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资料(1 )借款人及配偶XX(XX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XX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XX明)及复印件 4 份。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为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及其办事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第二章贷款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二)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除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六)外地户口、本地农户借款人须提供联系人;(七)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借款人办理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一)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开发单位须同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二)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三)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四)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或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如部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五)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第六条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贷款条件、贷款范围及办理程序等,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执行。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正文:----------------------------------------------------------------------------------------------------------------------------------------------------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3月13日张掖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

贷款的发放、回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四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实行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方式可选择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个人保证担保、房产抵押担保、担保公司担保。

其中: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担保公司资质和能力应当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二)近3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四)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购买同一套房屋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原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不得再次申请贷款。

购买改善型住房的,需结清首套房购房贷款。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以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结果为准。

上海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规则

上海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规则

上海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规则一、背景介绍公积金贷款是指在购房、装修、购车等方面,通过使用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进行贷款的行为。

对于上海市的居民来说,公积金贷款是一种非常常见和便利的贷款方式。

然而,为了保障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上海市也制定了一些限制规则,以控制居民的贷款次数。

二、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规则1. 首套房贷款次数限制:上海市规定,每个家庭在购买首套住房时,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一次。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家庭已经使用了公积金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那么在之后的购房中将无法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2. 二套房贷款次数限制:上海市对于购买二套住房的居民,也制定了相应的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

根据规定,如果一个家庭已经购买了首套住房并使用了公积金贷款,那么在购买二套住房时,仍然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一次。

但是,在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时,将无法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3. 购车贷款次数限制:上海市规定,居民在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汽车时,每人每年只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一次。

这意味着,即使一个居民购买了多辆汽车,每年也只能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

4. 贷款次数限制的计算:上海市对于贷款次数的限制是按照家庭为单位进行计算的。

即使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已经使用了公积金贷款,其他家庭成员仍然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但次数限制仍然适用。

三、限制规则的意义1. 防止滥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是居民储备和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防止滥用公积金贷款,上海市制定了贷款次数限制规则,以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2. 控制房地产市场风险:公积金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为了控制房地产市场的风险,上海市限制了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以避免房地产市场出现过热的情况。

3. 平衡居民需求和社会资源:公积金是由居民自愿缴存的,为了平衡居民的住房需求和社会资源的分配,限制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是必要的。

这样一来,可以让那些真正需要购房、购车等方面的贷款的居民能够优先使用公积金贷款。

长春市2024年公积金贷款利率说明

长春市2024年公积金贷款利率说明

长春市2024年公积金贷款利率说明本合同目录一览1. 公积金贷款定义1.1 公积金贷款含义1.2 公积金贷款性质1.3 公积金贷款用途2. 利率说明2.1 公积金贷款利率2.2 利率调整方式2.3 利率适用范围3. 利率计算方式3.1 计息方式3.2 还款方式3.3 利息支付方式4. 利率变动风险4.1 利率变动影响4.2 利率变动应对措施4.3 利率变动通知5. 合同签订5.1 签订主体5.2 签订程序5.3 合同生效条件6. 合同履行6.1 贷款发放6.2 贷款使用6.3 贷款归还7. 合同变更7.1 变更条件7.2 变更程序7.3 变更生效时间8. 合同解除8.1 解除条件8.2 解除程序8.3 解除后责任处理9. 违约责任9.1 违约情形9.2 违约责任承担9.3 违约处理程序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类型10.2 争议解决方式10.3 争议解决时效11.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1 生效条件11.2 变更条件11.3 解除条件12. 贷款担保12.1 担保方式12.2 担保范围12.3 担保责任13. 合同的补充和附则13.1 补充条款13.2 附则内容14. 其他事项14.1 贷款咨询和投诉14.2 保密条款14.3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公积金贷款定义1.1 公积金贷款含义公积金贷款是指由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1.2 公积金贷款性质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政策性贷款,具有低利率、长期限、还款灵活等特点。

1.3 公积金贷款用途公积金贷款仅限于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条利率说明2.1 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利率执行,具体利率以合同签订日为准。

2.2 利率调整方式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适时调整,调整方式由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并公布。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贴息对象与条件第三章贴息额度第四章贴息申请材料第五章贴息办理程序第六章其他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住房困难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减轻其还款压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住房困难的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家庭发放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款压力的帮扶政策。

第二章贴息对象与条件第三条贴息对象与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年以上且无逾期还款行为的借款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贷款贴息:(一)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就业不足5年的高学历人才(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才(中级职称及以上)、复员退伍军人、进城务工人员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二)借款人所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是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借款人为参与棚户区改造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购房职工,所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是家庭唯一住房;(四)借款人所购买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且为家庭唯一住房;(五)借款人入选我市“东楚英才计划”名单,且所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是家庭唯一住房;(六)借款人及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还款困难;(七)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则不予受理其贷款贴息申请:1.借款人在申请日前其住房公积金为封存、停缴状态的,但借款人已退休、已下岗未再就业或已死亡的除外;2.已累计享受5次贷款贴息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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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概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托付银行向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期限、额度规定如下:目前,1~5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 3.50%,6~30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4.00%。

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能够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额、申请借款年限、首付款金额、所购房屋建筑面积都有关系。

自2015年1月1日起,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范性文件要紧有:1、《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法》2、《关于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住房公积贷款操作流程4、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流程5、其他相关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都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依照《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 < 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 >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治理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若干规定》、《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托付银行向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方法中的有关各方:托付人: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含分中心);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或托付人认可的第三人;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受托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在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五)具有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六)符合托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七)提供托付人认可的担保;(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九)符合托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

贷款实行限额治理。

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一定比例;(二)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比例与单笔贷款最高限额由托付人公布。

具体贷款金额依照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信用等级确定。

第九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由托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程序。

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

差不多贷款程序:(一)借款申请人向托付人或托付人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二)托付人及其指定的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审查;(三)填写并签订相关合同、单据;(四)发放贷款。

具体贷款程序由托付人制定。

第五章个人信用评估和抵押物评估第十二条个人信用评估。

按照托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人须向托付人认可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申请个人信用评估,并由其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抵押物评估。

按照托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和拟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向托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

第六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贷款能够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抵押加保险等担保方式。

托付人应依照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第十五条保证。

(一)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同时应该通过托付人认可;(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托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三)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托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四)办理完毕保证担保的有关手续及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五)受托人与保证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托付人,托付人认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抵押。

(一)抵押人能够是借款人,也能够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二)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抵押财产范围限于: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2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

(三)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四)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五)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应高于贷款期限三年(含)以上;(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治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八)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九)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第十七条质押。

(一)本方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

出质人能够是借款人,也能够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二)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

出质的权利的范围限于:1 、银行定期存单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签发的且不自动转存的银行存款单;2 、凭证式国债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家债券;3 、托付人认可的其他权利。

(三)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不得先于贷款到期日;(四)质权设定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五)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手续。

移交的权利凭证为银行定期存单的,受托人应当核押;(六)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第十八条抵押加保证。

(一)抵押加保证的两种方式:1 、抵押加时期性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加时期性连带责任保证指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责任解除,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分时期担保方式;2 、抵押加一般保证。

抵押加一般保证指在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同时保证人对处置抵押物不足清偿债权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共同担保方式。

(二)保证与抵押按本方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除外)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抵押加保险。

(一)抵押加保险指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由借款人购买符合托付人要求的保险,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方式;(二)抵押按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六项除外)规定执行;(三)采取抵押加保险的,保险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七章贷款偿还与回收第二十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打算、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的偿还采纳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贷款的偿还方式为:(一)等额均还方式。

贷款期间,借款人每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计算公式如下:其中: R —月还款额;P —贷款本金;I —贷款月利率;n —贷款年限(年)。

(二)等额本金方式。

贷款期间,借款人每月偿还相等的贷款本金,利息逐月递减。

计算公式如下:每月还款额 =P/ ( n × 12 ) + 剩余贷款总额× I其中: P —贷款本金;I —贷款月利率;n —贷款年限(年)。

(三)自由还款方式:自由还款方式是指托付人在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后,确定贷款每期的最低还款额度,借款人在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度情况下自由选择每月的还款额度。

月最低还款额的计算公式:1 、贷款期限在五年(含)以内的月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其中: R —月最低还款额 ( 保留到元,全部向上取整 ) ;P —贷款本金;I —贷款月利率;n —贷款年限(年)。

2 、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以上的月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贷款到期日(不含)前至少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等额月均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 + 最后一期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每期产生的利息其中: R —月最低还款额 ( 保留到元,全部向上取整 ) ;P —贷款本金;P 0 —依照房屋折旧情况,最后一期前应偿还的贷款本金;I —贷款的月利率(该利率在计算月最低还款额时使用);n —贷款年限(年)。

注: P 0 是在综合考虑房屋折旧率、贷款风险度、利率风险等几项因素基础上确定的。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托付人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能够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提早还款,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知托付人,并办理提早还款手续。

提早偿还的部分按原贷款期限的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时刻计息。

第二十四条贷款偿还,原则上采取托付代扣的方式划收。

第八章借款合同第二十五条借款人须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十六条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

担保条款能够并入借款合同,或单独制定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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