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工业遗产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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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工业遗产保护的建议
作者:俞孔坚发表:《景观设计》2006(4):70-71
编者按:今年4月18日,由国家文物局主持,在无锡召开了首届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亲自到会作报告,会上通过了《无锡建议》,标志着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工作正式提到议事日程。作为《无锡建议》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俞孔坚及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从1999年就开始了工业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实践,其中完成了广东中山粤中造船厂的改造利用工作(岐江公园),该工程先后获得全美景观设计师协会设计荣誉奖和第十届全国美展金奖;此后,他又主持了沈阳冶炼厂旧址设计,苏州太和面粉厂改造设计、北京燕山煤气用具厂旧址利用设计、上海2010年世博园中心绿地设计前期研究以及最近的首都钢铁厂搬迁的前期研究工作。从众多的成功和失败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借鉴国际工业遗产的研究成果和实践案例,特别是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宪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工业遗产保护的建议”。该建议的一些核心内容最终体现在4月18日在无锡召开的首届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上通过的《无锡建议》。征得作者同意,在本刊公开发表俞孔坚教授给国家文物局《关于保护和利用工业遗产的建议》的全文,以便在专业领域能获得更广泛的讨论。必须说明的是,这里发表的《关于中国工业遗产保护的建议》是在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ICCIH)2003年发表的《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基础上,同时根据中国工业遗产的具体情况起草的。只代表俞孔坚教授的个人意见,欢迎业内专家参考和讨论。
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大量的古代文化遗产得到了很好的保护。然而,大规模的城镇建设,使大量具有重要历史、社会和文化价值的近现代工业文化遗产已经或正在被大量拆毁,留下千古遗憾。
为工业活动设计和建造的建筑、构筑物、生产工艺与工具、工业生产所在的城镇以及景观,以及相关的非物质遗产,与古代的文化遗产一样,都是中国文化遗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应该研究、讲授它们的历史,认定最具代表性和特色的遗产地,以国际有关遗产保护宪章和中国有关文物保护和管理法规为指导,实施有效的保护和合理的利用。为此,建议各界政府和社会团体及个人,应充分重视工业遗产的重要价值,开展工业遗产普查、鉴定、保护、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ICCIH)2003年发表的《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结合中国工业遗产的特点,提出以下建议:
1. 充分认识和重视工业遗产及其价值
工业遗产是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技术、审美启智和科研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建筑物、工厂车间、磨坊、矿山和机械,以及相关的加工冶炼场地、仓库、店铺、能源生产和传输及使用场所、交通设施、工业生产相关的社会活动场,以及工艺流程、数据记录、企业档案等。
工业遗产关注的主要历史时期是18世纪后半叶工业革命以来至今,但不排除前工业时期和工业萌芽期的活动。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民族工业、国外资本工业,以及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工业,都在中国大地上留下了各具特色的遗产,它们构成中国工业遗产的主体。在整个
中国的技术革新和发明,都曾为起始于英国而蔓延到全世界的工业革命、或早期的工业活动起过重要的作用。中国近现代的作坊、资源开采、包括运河在内的运输设施等都是工业遗产的构成部分。
工业遗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1)历史价值:对认识普遍的、或某类工业活动和过程具有典型的、重要的意义;
(2)社会价值:工业遗产记载了普通大众的生产和生活,是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基础;
(3)科技价值:它们在机械工程、工艺、建筑和规划等方面具有技术和科研价值;
(4)审美启智价值:在工厂(场)、建筑和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工具和机器的设计和建造工艺方面具有美学价值,和启发后代人创造性思维的启智价值。
(5)独特性价值:有的工业遗产在场地适应、布局、机械和安装、城镇等工业景观、档案及留给人们的记忆和习俗等非物质遗产方面,都具有内在的独特性。
(6)稀缺性价值:某些遗产在工艺、场地类型和景观方面濒临消失,使该工业遗产独具价值而需备加关注,那些早期的具有开创性的工业景观更是如此。
2. 尽快开展工业遗产的认定、登录与抢救性整理工作
中国的城市建设已经和正在“退二进三”的过程中,大量工业面临停产搬迁,房地产开
发随之迫进,许多有价值的工业遗产正面临不可逆的拆毁,大量珍贵档案在流失,尽快开展工业遗产的认定和抢救性整理刻不容缓,因此:
(1)中央和地方文物部门应尽快组织专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分类,建立遗产清单。以照片、录像、图纸和文字等形式系统发掘整理遗产地的景观和档案,收集包括口述历史和当事人记忆在内的信息,建立工业遗产数据库。
(2)尽快建立工业遗产评估标准,以系统地认定存留的工业景观、聚落、工场、类型、建筑物、构筑物、机械以及工艺流程。在遗产评价和保护及利用措施上尽量与国际标准具有可比性,以便未来进入国际清单和数据库。
(3)尽快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经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的遗址和建、构筑物应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强有力的保护。
(4)对重要的工业遗产地必须有明确的界定,并针对其未来的保护和利用制定导则。任何必须的法律、政策和财政手段都必须及时落实。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地方文物保护单位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工业遗产的重要性。
(5)尽快甄别和抢救濒危工业遗产,以便采取合适的措施降低被破坏的风险,并制定合适的修复与再利用计划。
3. 完善工业遗产保护法规,建立专家质询、公众参与和听证程序
(1)工业遗产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工业遗产既是文化遗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有其特殊性,在现有文物保护法规和准则基础上,补充制定针对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法规。
(2)保护与地区发展结合:在面临结构性改造的工业社区,应充分认识到这些改造对工业遗产的潜在威胁,并制定紧急行动预案,将保护工业遗产的计划与地方和区域的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
(3)保护与利用相结合:最重要的工业遗产地必须避免有损于完整性和原真性的改造活动,一般性的工业遗产可以通过审慎适度的改造和再利用,来使工业建筑获得经济可行的保护,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技术支持和经济政策给以支持和引导。
(4)应急机制:必须制定出能够快速应对的程序,以防止工厂关闭后导致重要遗产被拆迁或损毁。有关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应该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涉。
(5)专家参与决策:各级政府应该成立专家咨询团,针对工业遗产保护提出独立的建议,针对所有重要工业遗产的行动,都必须征询他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