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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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查封与冻结处理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查封与冻结处理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查封与冻结处理在房产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查封与冻结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个概念,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处理这些情况。

一、抵押物查封抵押物查封通常发生在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申请法院对抵押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措施。

查封是指在法律程序中,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扣押,限制其转移或变卖,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在房产抵押合同中,如果抵押物被查封,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抵押物的处置方式可能发生变化。

二、抵押物冻结与查封不同的是,冻结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法律不允许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如转移、变卖、拍卖等。

抵押物冻结是一种保护性措施,旨在避免债权人之间的纠纷或阻止非法交易。

在房产抵押合同中,如果抵押物被冻结,债权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等待法院或相关部门做出进一步的处理。

三、处理方法1.了解法律程序:在房产抵押合同中,债权人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抵押物查封和冻结的法律程序和流程。

同时,债务人应积极配合债权人了解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2.及时沟通:在抵押物被查封或冻结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应保持沟通,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双方应尊重彼此的权益,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3.评估风险:债权人在处理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查封和冻结时,应评估风险,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债务人也应了解风险,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4.寻求专业意见:在处理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查封和冻结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专业律师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双方妥善处理问题。

5.依法处理:在房产抵押合同中,如果抵押物被查封或冻结,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抵押物。

在处理过程中,双方应尊重法律程序和流程,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6.协商延期还款:在债务人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考虑与债务人协商延期还款。

这样可以避免抵押物被查封或冻结,为双方提供更多的时间来解决问题。

协商延期还款时应遵循双方意愿,并确保达成一致意见。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71期文章实务中,存在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务数额确定的时间节点的不同理解,导致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数额产生差异,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清楚认识和掌握,有助于实务纠纷的处理。

《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款将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规定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数额确定的事由之一,但未对债权数额确定的具体时间点予以明确。

有的人认为债权数额确定的时间即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时间。

有的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最高院执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债权数额确定的时间应是抵押权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或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时。

然而,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即“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确定的具体时间点。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最高额抵押担保中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债权数额确定问题进行介绍。

一、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时,受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即被确定有的法院认为,《物权法》颁布时间晚于《最高院执行规定》,对于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的确定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应在抵押物被查封时即确定。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259号案中认为,邮储银行与王凡生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应适用《物权法》还是《最高院执行规定》,法院到底有无义务在查封最高额抵押财产时通知抵押权人。

对此,因《物权法》颁布时间晚于《查封规定》,所以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发生的债权。

《物权法》没有明确要求在查封、扣押后通知抵押权人。

结合本案实际,康宇公司的房产于2013年8月9日被法院查封,该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即为抵押物被查封之前的债权。

抵押物被查封时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物被查封时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物被查封时抵押合同的效力)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抵押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抵押物被查封时,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协议。

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是担保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因此,抵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判断抵押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在抵押物被查封的情况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往往会引起争议。

查封是指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财产采取的限制流动措施,通常是因为该财产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当抵押物被查封时,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直接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三、不同观点与法律规定对于抵押物被查封时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

一部分观点认为,抵押物被查封表明该财产权受到限制,因此抵押合同应认定为部分无效。

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抵押合同应当继续有效,但抵押权因标的物被查封而受到限制。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抵押物被查封时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

四、抵押物被查封时抵押合同效力的具体分析(一)抵押物的合法性原则在抵押物被查封的情况下,首先应考虑抵押物的合法性原则。

如果抵押物属于违法财产,无论是否被查封,该抵押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当事人应确保抵押物为合法财产,避免因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二)查封不影响抵押合同的履行尽管抵押物被查封,但查封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履行。

债务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也需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受偿。

因此,在抵押物被查封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应遵守和履行原抵押合同。

(三)特殊情况下的合同效力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抵押物被依法保全或执行查封时,抵押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查封处理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查封处理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查封处理一、抵押物查封的概述抵押物查封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封锁和限制的措施。

在房产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查封处理是重要的环节,涉及到债权实现和抵押权保护等问题。

二、抵押物查封的原因抵押物查封的原因可能包括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抵押物价值下降、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等。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查封抵押物来保障自己的债权。

此外,当抵押物价值下降或被司法机关查封时,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查封措施来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不被降低或失去。

三、抵押物查封的处理方法在房产抵押合同中,当抵押物被查封时,通常会采取以下处理方法:1.与债权人协商:债权人在查封前会与债务人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债权人在了解情况后可能会暂停查封。

这时,房产抵押权人应当积极参与协商,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2.依法维权:如果债权人未能履行协商承诺或者出现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处理抵押物时,房产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措施,申请对房产进行查封保全,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3.保全财产:在查封期间,房产抵押权人应当采取措施保全财产,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财产转移、财产保全等措施,以确保抵押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申请解封:在案件解决后,房产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抵押物的查封。

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将会作出解封或者驳回的裁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在房产抵押合同中,还有以下几点需要关注:1.慎重评估风险:在进行房产抵押时,要慎重评估风险。

一旦抵押物被查封,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和麻烦。

因此,要认真分析风险因素,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

2.依法办事:在进行房产抵押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措施和方法,以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最新-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再办理贷款有何风险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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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再办理贷款有何风险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再办理贷款有何风险张在祯【特别说明】该文载于田惠宇主编《商业银行典型案例解析》,复旦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案情】上海市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为解决进出口服装流动资金不足问题,需要经常向银行申请借款。

因为进出口公司除了拥有一幢评估价值约8000多万元人民币的办公楼之外,没有其他高价值的财产。

但是,因为进出口公司用款的时间不易确定,用款数额也难以固定,每次办理借款时间较紧,进出口公司又不具备信用借款的条件,办理保证贷款又难以找到合格的保证人。

一次又一次地用办公楼办理抵押借款手续非常烦琐。

经银行某商业银行信贷人员推介,2001年5月21日,进出口公司与该某商业银行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在500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限度是指债权余额内,进出口公司以其办公楼对自2001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这一债权发生期内连续发生的一系列借款合同作抵押担保。

债权余额是指已经发生的贷款累计额扣除已经偿还的贷款累计额。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每份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

若借款合同履行债务的期限与对应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各借款凭证记载的为准。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也不消灭。

抵押担保范围为抵押权人在债权发生期内所有借款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余额,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金额为2100万元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01年6月1日至2001年9月1日,并与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合同一起,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了《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和第一笔借款合同,在附记栏内注明了最高额抵押字样。

2001年6月1日银行按约发放了第一笔贷款。

第一笔借款到期后进出口公司按约及时归还了借款本息。

此后,进出口公司与银行又先后办理了金额分别为700万元和1200万元的两笔借款,没有发生纠纷。

抵押物查封的法律后果(3篇)

抵押物查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物查封是指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为保证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查封的行为。

抵押物查封是抵押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抵押物查封也会给抵押人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抵押物查封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分析。

二、抵押物查封的法律后果1. 抵押人权利受限抵押物查封后,抵押人将面临以下权利受限的法律后果:(1)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

抵押物查封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2)抵押人不得擅自使用抵押物。

抵押物查封期间,抵押人不得擅自使用抵押物,不得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3)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进行收益。

抵押物查封期间,抵押人不得从抵押物中获取收益,如租金、孳息等。

2. 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抵押物查封期间,抵押人若因以下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抵押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

抵押人应当赔偿抵押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抵押人擅自使用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

抵押人应当赔偿抵押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

抵押人应当赔偿抵押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 抵押权实现抵押物查封期间,抵押权人可依法申请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实现的法律后果如下:(1)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抵押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

(2)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抵押物折价。

抵押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判决抵押物折价,以实现抵押权。

(3)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裁定抵押物转让。

抵押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裁定抵押物转让,以实现抵押权。

4. 抵押物查封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抵押物查封解除后,抵押人可依法行使以下权利:(1)抵押人可请求抵押权人解除抵押权。

抵押物查封解除后,抵押人可向抵押权人提出解除抵押权的请求。

(2)抵押人可请求抵押权人返还抵押物。

抵押物查封解除后,抵押人可向抵押权人请求返还抵押物。

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怎么办

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怎么办

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怎么办不同的情况法院采取的措施是各有所不同的,查封是法院经常使⽤的⼿段之⼀,不同的案件需要不同的⼿段去完成。

那么,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怎么办?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怎么办⼀、已经抵押的财产是否可以查封《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条中规定对于被执⾏⼈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抵押物被其他债权⼈查封对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的影响1、⼈民法院对抵押权⼈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同时,依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民法院可以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抵押权⼈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民法院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为。

2、抵押权⼈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法院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于清偿申请执⾏⼈的普通债权。

当然,抵押权不因查封⽽受影响需要满⾜两个条件。

⾸先,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之前。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再设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可能性。

其次,申请执⾏⼈所享有的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债权。

如属于上述债权⼈申请查封的(如特定情况下的税收债权、建设⼯程承包⼈的优先受偿权等),按照法律规定上述债权要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三、抵押权⼈应对抵押物被其他债权⼈先⾏查封的对策建议1、抵押权⼈对享有抵押权的资产要及时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既要保证优先受偿权,也要保证优先处置权。

2、抵押权⼈要加强对抵押物的监控,发现被其他债权⼈先⾏查封后要及时主张权利。

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

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仍放贷,银行将面临怎样的风险?

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仍放贷,银行将面临怎样的风险?

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仍放贷,银行将面临怎样的风险?前言:为确保贷款安全,银行发放贷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而当抵押物被法院查封之后,基于已取得抵押权他项权证,银行常会继续放贷。

那么,新放的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否会获得法院支持呢?一银行观点要旨实践中,银行时常主张因法院查封后并未通知银行,故银行不知情无过错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法院观点要旨法院往往以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抵押权人(银行)的债权确定,从而得出银行不享有查封之后新增放贷部分的优先受偿权。

并且,法院还认为银行应承担贷前、贷后审查不严的不利后果。

三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观点以下两个真实案例,法院均认定,银行承担了不利的后果,未享有优先受偿权。

1.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项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物权法》虽与《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就抵押物被查封后抵押债权何时确定存在不同表述,但《物权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查封规定》,且颁布时间晚于《查封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本案应适用《物权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本案属于流动资金贷款,浦发银行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在磊泰公司有经济纠纷案件,且抵押房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于2011年10月9日向磊泰公司发放660万元贷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浦发银行自行承担。

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的规定,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的确定节点应为法院通知到达抵押权人之时,这与《物权法》的规定确有冲突,但法院在查封后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查封裁定书无效,在查封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时,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本案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即确定。

抵押物被法院查封 如何高效实现抵押权

抵押物被法院查封 如何高效实现抵押权

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如何高效实现抵押权张艳和(农行江苏丰县支行)目前很多基层行普遍面临着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的情况。

尽管依据《担保法解释》第55条的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但在抵押人(借款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基层行)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如果借款人(抵押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实践,则基层行实现抵押权的难度更大、耗时更长。

鉴于上述抵押权实现较为复杂,作为银行该如何高效实现抵押权?■傅金波(农行浙江浦江支行行长):这一问题主要涉及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和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需要根据有关法律和诉讼实务进行分析:根据《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会因抵押物被查封而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但应当注意,最高额抵押中抵押物被查封以后,后续发放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查封是法院财产保全常用的措施,主要是指法院对当事人财产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实际控制的行为,查封的对象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在抵押人负债较多的情况下,确实容易出现抵押物被多家法院查封的情况。

一旦抵押物被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诉请法院先查封后,就引发了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和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

抵押物查封不影响抵押权效力

抵押物查封不影响抵押权效力

抵押物查封不影响抵押权效力张艺律师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在实践中,债务人可能既存在着普通债权人,又存在着有担保的债权人。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起诉至法院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但在债务人的财产上可能已经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设定了抵押权,所以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后,是否会影响到抵押权人的利益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的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明确肯定了抵押人的抵押权不受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的影响,但这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二)该强制措施合法。

(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经营,欲引进美国先进的生产设备,但苦于没有资金。

后来甲公司以其厂房作抵押从乙银行贷款15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取得贷款后,甲公司用该笔款项从美国购买了先进的生产设备并投入生产。

投入生产的第一年,公司的经营状况还可以,但在第二年,由于市场的供求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而甲公司却没有迅速的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所以公司亏损严重,并且不能偿还到期的债务。

后来甲公司申请破产,甲公司的债权人纷纷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查封了甲公司所有的财产。

此时,乙银行的贷款也已经到期了,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而甲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则认为,法院已经查封了甲公司所有的财产,因此乙银行不能就甲公司的房产优先受偿,而必须与甲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均等的受偿,乙银行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的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物被其他法院查封-应该如何处置(超实用)

抵押物被其他法院查封-应该如何处置(超实用)

抵押物被其他法院查封-应该如何处置(超实用)展开全文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上如有查封和轮候查封时,应由查封法院对财产进行处置。

若财产上已设定抵押,查封法院应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查封法院如认为对抵押物的处置属于无益处置,可同意由抵押权案件的执行法院处置,但应完善相关手续。

轮候查封制度轮候查封制度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该通知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同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该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该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答复》再次强调,“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被执行人的财产上既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又有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由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最高院: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最高院: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最高院: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追寻法律适用的精义洞悉法律行为的规范用逻辑和经验去感知法律生命的温度往期文章精选1.最高院判例|| 上市公司提供“暗保”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2.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3.最高院判例|| “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区别4.最高院: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5.最高院判例|| 当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真的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为限优先受偿吗?6.最高院: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效力7.最高院指令江苏高院再审判例|| 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办理展期手续的展期不成立,保证人对于延期后的还款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8.最高院:银行为收回贷款而虚假陈述其债务人的经营状况骗取过桥资金转嫁风险的行为构成侵权9.最高院: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10.最高院: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11.最高院: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12.最高院: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存在事后补写,担保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13.最高院: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而被强制执行?14.最高院:原告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支付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其合理必要费用,应由违约方予以承担。

15.最高院: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最高院: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原共有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双方未进行转让登记时则不产生物权的转让效力,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抵押物被别的债权人首封,迟迟不处置,怎么办?【法律相关】

抵押物被别的债权人首封,迟迟不处置,怎么办?【法律相关】

一、问题的由来在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实践中,银行作为债权人经常会遇到已经为本行债权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地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进行查封的情况,尤其是是在抵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尤其普遍。

抵押担保作为一项债权保障措施,在银行的信贷业务中应用非常广泛,其核心效力是优先受偿。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首先查封不会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其影响的是抵押物的处置。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执行阶段,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原则应当由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进行,但首封法院如果迟迟不进行处置,会给抵押权的实现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今天,我将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二、对该问题的法律分析(一)抵押权的核心效力是优先受偿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流通)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二)抵押权要想实现抵押物一定要“变现”《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折价、拍卖和变卖。

正如前面所述,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流通)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的冲突

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的冲突

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是在于,已经抵押的财产能否被查封以及被查封之后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查封是法院为保全财产常常采取的一个措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常常会出现被保全财产已经被担保或者抵押的情况。

对于担保人而言,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两者之间的冲突应该怎么处理呢?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解答。

一、已经抵押的财产是否可以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影响1、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法院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

当然,抵押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之前。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再设定抵押权,自无优先受偿的可能性。

其次,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债权。

如属于上述债权人申请查封的(如特定情况下的税收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等),按照法律规定上述债权要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查封与解封情况

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查封与解封情况

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查封与解封情况一、抵押物查封概述抵押物查封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等财产进行封锁,限制其转让、抵押等行为,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房产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查封是常见的风险点之一,需要借款人、抵押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抵押物查封风险及应对策略1.贷款资金用途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导致抵押物被法院查封的风险。

应对策略: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如需变更用途,需提前征得抵押人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无法生效的风险。

应对策略:借款人、抵押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生效。

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决方案。

3.未能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物的变动情况,导致抵押物被查封的风险。

应对策略:借款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抵押物的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位置、面积、价值等。

如发生抵押物被查封的情况,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产生纠纷。

三、抵押物解封情况分析1.申请解除查封:借款人、抵押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担保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请求解除对抵押物的查封。

法院在审查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查封。

2.协商解决:借款人、抵押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解决纠纷,包括解除查封等事宜。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签订和解协议,并由法院监督执行。

3.执行完毕: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等执行程序后,如果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足以清偿债务,则可以解除对抵押物的查封。

4.提供其他担保:如果抵押物无法解封,但借款人、抵押人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如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债权人的损失。

四、注意事项1.合同约定:在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抵押物的查封条件、解封程序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有效。

2.贷后监管:借款人应加强贷后监管,确保资金用途合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及时、抵押物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等。

最高院:最高额抵押抵押物被查封债权何时确定的法律适用

最高院:最高额抵押抵押物被查封债权何时确定的法律适用

最高院:最高额抵押抵押物被查封债权何时确定的法律适用最高院:最高额抵押抵押物被查封债权何时确定的法律适用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按照法律的适用规则应适用《物权法》,但规定则对保护债权人更为有利。

一、基本案情2013年4月25日,中行青岛开发区支行(乙方)与青岛劲时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时通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2013年青开中银司协字第058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贸易融资额度2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用于进口开证、押汇(即期、远期)、进口代收押汇、保证金比例不低于15%,其中9000万元人民币为贷押额度,使用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2014年4月23日止。

2013年4月25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青岛开发区支行)(抵押权人)与浙江安吉竹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竹艺公司)(抵押人)签订编号为2013年青开中银司抵字05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的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劲时通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13年青开中银司协字058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

2013年8月5日,浙江安吉法院作出(2013)湖安执民字第3126号执行裁定书,并查封了安吉竹艺公司名下的所有房产,其中包括本案中安吉竹艺公司提供给中行青岛开发区支行的涉案抵押财产。

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24日,中行青岛开发区支行为劲时通公司办理进口代收押汇业务共6笔,金额总计为7886592美元。

若最高额抵押担保物被查封,银行可否办理贷款展期?

若最高额抵押担保物被查封,银行可否办理贷款展期?

若最高额抵押担保物被查封,银行可否办理贷款展期?咨询案例银行与客户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房产抵押物为银行对客户在2017年10月15日-2020年10月14日期间发生的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的贷款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017年10月16日银行发放一笔借款期限为一年的1500万贷款。

2018年10月10日抵押房产被查封,现银行打算对该笔借款展期一年,该展期行为是否会对抵押担保效力产生影响?法律分析一、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担保债权确定,最高额抵押就转为一般抵押。

《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最高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该条规定的“债权确定”的法律含义就是此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产生的债权不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

这与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1条“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发生的债权”之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依据实务中通行理解,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的法律属性就发生实质性变化,不再属于为将来不确定债权提供的担保,已转为为确定债权提供的担保,即一般抵押。

具体到本次咨询的案件,案中最高额抵押物在2018年10月10日被查封,虽然此时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2017年10月15日-2020年10月14日)远未届满,但案中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就是已发放的1500万元贷款及其利息费用等;此时案中最高额抵押担保已转为主债权为1500万元贷款本金及其利息费用等的一般抵押。

二、就一般抵押而言,贷款展期不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可能会对抵押效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公众号2016年12月13日文章“关于银行贷款展期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风险提示”曾经指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即便此时抵押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了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变更(包括借款展期)的,抵押人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因该细则并没有对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可以不作抵押权变更登记作除外处理,现行其他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查封应对策略

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查封应对策略

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查封应对策略一、抵押物查封概述在房产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查封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对债务人抵押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债权实现的行为。

在实践中,抵押物查封通常是由于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采取的法律手段之一。

二、抵押物查封应对策略1.了解法律程序:首先,应了解抵押物查封的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以了解自己在抵押物查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法律程序有助于更好地应对抵押物查封。

2.协商和解:在查封前,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和解,争取减轻损失。

可以提出延长还款期限、增加担保、分期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以避免查封的发生。

3.提前还贷:如果具备条件,可以考虑提前还贷,解除抵押物查封。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经签订了抵押合同,提前还贷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并支付违约金。

4.申请异议:如果抵押物已经被查封,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抵押物的价值和贷款的合法性,请求法院解除查封。

异议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如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还款记录等。

5.财产保全:如果涉及重大财产纠纷案件,可以考虑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指在纠纷发生前或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保护措施,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房产抵押案件中,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债权人采取过激行为或导致抵押物被强制执行。

6.律师介入:应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和指导。

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协商、代理诉讼等服务,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应对抵押物查封问题。

在律师的协助下,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轻损失风险。

7.积极应对诉讼:如果抵押物查封已经发生或被法院裁定执行,应积极应对诉讼,争取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整理案件事实、提出抗辩理由、争取有利判决结果。

8.保存证据:在抵押物被查封之前或期间,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如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还款记录、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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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篇一: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作者:李亚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号lawyeryajie邮箱号@我国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最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第五节。

但当时的立法非常简单笼统,并没有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44号,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三条第一款开始涉及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问题(《担保法解释》的用词是“特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XX]15号,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又对《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吸收了《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又增加了其他几种债权确定的情况,形成了现在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制度。

但因为《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没有吸收《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内容,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的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本文将对如何理解《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关系,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这一争议进行探讨。

一、现有的关于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1、《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2、《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理解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相反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是对《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补充,两者并不矛盾,前者继续适用。

这样的裁判文书有: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鲁商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查封规定》和《物权法》规定了抵押财产被查封后,如何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数额。

《查封规定》对查封、扣押抵押财产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而《物权法》的该规定比较笼统。

但从规定的内容上看,该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的规定并不矛盾,且该司法解释依然在适用。

2、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XX)淮中商再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抵押权人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确定的前提条件,其立法本意是防止在抵押权人不知道被查封的情形下继续出借款项,以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的原则性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原审适用《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并无不当。

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浙杭商终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虽然《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所发生的债权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亦将抵押财产被查封规定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法定事由之一,但均未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时点作出明确规定。

而根据《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因查封所致的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时点,不是法院采取查封这一措施之日,而是最高额抵押权人收到法院的查封通知之日,或者是最高额抵押权人应当知道查封事实之日,故案涉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时点应当是商业城收到法院的查封通知之日或者商业城应当知道查封事实之日。

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商业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知道本案抵押物被查封或者查封抵押物的法院已经通知了商业城或者三佳司已经通知了商业城,故商业城依照合同约定发放借款,其抵押权应受法律保护,三佳司应对城公司的660万元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XX)青民四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对被告浙江安吉竹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被告浙江安吉竹艺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最高额抵押确认的债权应于抵押财产被查封时予以确定,本案所涉债权因均发生在抵押财产被查封之后,原告因此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的情形之一是抵押财产被查封,但根据《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自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在查封本案所涉的抵押房屋后,并未通知抵押权人即本案原告,且被告浙江安吉竹艺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对查封事实应当是知晓的,故对于被告浙江安吉竹艺置业有限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5、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XX)鄂民监三再终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与《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从实体上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进行了限定,而《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则从程序上对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已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时的通知义务进行了规定,同时亦明确了抵押权人在不知道抵押物被查封的情形下,是否仍然享有抵押权的问题。

在《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未被废止的情况下,原审判决适用该条规定并无不当。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权法》生效后,第二百零六条取代《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后者不再适用。

这样的裁判文书有:1、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浙温商终字第1651、1652、1653、1656、1657、165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项规定虽与《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就抵押物被查封后抵押债权何时确定存在不同表述,但《物权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查封规定》,且颁布时间晚于《查封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本案应适用《物权法》规定。

2、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XX)通中民二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在于本案应适用《物权法》还是《查封规定》,法院到底有无义务在查封最高额抵押财产时通知抵押权人。

对此,因《物权法》颁布时间晚于《查封规定》,所以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没有明确要求在查封、扣押后通知抵押权人。

结合本案实际,抵押人的房产于XX年8月9日被法院查封,该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即为抵押物被查封之前的债权。

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浙温商终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项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本案抵押的房产于XX年4月26日被原审法院查封,那么该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应为该抵押物被查封之前的债权,不包括抵押物被查封之后而形成的债权。

《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项规定虽与《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就抵押物被查封后抵押债权何时确定存在不同表述,但《物权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查封规定》,且颁布时间晚于《查封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本案应适用《物权法》规定。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XX)浙民申字第21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该条款规定具体、明确。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标的、范围均应由法律规定,在《物权法》对作为限制物权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三、如何理解上述司法实践中的争议1、《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应当是并存的关系,前两者都是对后者的解释与补充。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也就是说,并不是《物权法》生效的同时废止了《担保法》,而是出现《担篇二:办理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办理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担保法》第59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债权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因免去了合同当事人重复办理抵押物评估、登记等手续,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然而,因银行信贷人员不能牢固掌握最高额抵押的法律性质,给银行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案例也常发生。

现依据法律规定,谈谈对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发放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时应查实该抵押物未被财产保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银行发放贷款后,抵押人因其他经济纠纷导致该抵押物被财产保全,而银行在对抵押物现状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依债务人申请再次发放贷款,据此而形成的债权依上述规定已不属于担保范围,也就丧失了优先受偿权。

二、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应避免无法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2条规定:“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变更了最高限额,即主要是指增大了担保额;二是变更了最高额抵押期间,主要是指延长了担保债务发生期间。

如果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前,抵押物已被设定为其他债权担保物,那么增大的担保额及延长的担保债务发生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将不能对抗已设定担保的其他债权。

而且,如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完全意义上的替换,已无法关联前一最高额抵押合同,那么将可能导致全部债权无法对抗已设定担保的其他债权。

此外,对同一抵押物签订多份期间重叠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也可能产生上述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后果。

三、转让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应符合法定情形。

《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而第50条又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结合第62条的概括性规定(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及民法理论意思自治原则,转让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应明确:(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全额转让,抵押权应随之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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