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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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一、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二、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三、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四、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五、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六、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xx婴儿的图片;
七、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八、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九、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十、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xx中心卫生院翻印。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母乳代用品的销售,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境内销售母乳代用品的相关企业和个人。

三、销售资质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关资质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涉及进口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必须遵守海关进口规定,取得进口资质。

四、产品质量1. 销售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2. 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并确保商品真实有效。

五、销售行为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

2. 不得销售过期或者标示不清晰的母乳代用品。

3. 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倾销产品,破坏市场秩序。

六、食品安全1. 销售母乳代用品必须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2. 涉及添加剂的母乳代用品,必须标明成分、用量等信息,避免过度添加。

七、售后服务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2.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应积极处理,及时退换货。

八、监督检查1. 相关主管部门对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2. 消费者可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

九、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销售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吊销销售资质。

十、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解释权归本机关所有。

以上为《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内容,望遵守执行。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天然食品,为了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保障婴儿的健康和权益,规范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市场,制定科学合理、严格有效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明确销售范围和对象的限制是关键的一步。

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应严格限定在特定的场所,如医疗机构、药店等,并且禁止在一些不适宜的场所进行销售,如母婴用品店、超市等非专业医疗场所。

同时,销售对象也应加以明确,严禁向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其家属以外的人员推销母乳代用品。

在产品标识方面,必须要有清晰准确的标注。

母乳代用品的包装上应当显著标明“提倡母乳喂养”的字样,以及母乳喂养的优点和重要性。

同时,对于产品的适用年龄、成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关键信息,也必须完整、准确、清晰地予以标注,不得有任何模糊或误导消费者的表述。

广告和促销活动的管理也是重中之重。

任何形式的母乳代用品广告,包括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都应受到严格的监管。

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夸大产品功效、贬低母乳喂养、诱导消费者放弃母乳喂养等不当信息。

此外,禁止通过免费赠送、折扣、抽奖等促销手段来推广母乳代用品,以免影响消费者对母乳喂养的选择。

对于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同样不容忽视。

销售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素养,充分了解母乳喂养的重要性以及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必须客观、公正,不得强行推销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建立销售人员的考核机制,对于违规推销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医疗机构在母乳代用品的销售管理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医疗机构内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馈赠和赞助,医务人员也不得向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推荐特定品牌的母乳代用品。

医疗机构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为产妇提供母乳喂养的指导和支持。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母乳代用品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制度,对违规销售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氛围。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2、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3、禁止在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4、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5、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6、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不得向公众推销母乳代用品。

2.不得免费派发母乳代用品样本予孕妇或母亲。

3.不得在医疗保健机构内推销上述产品。

4.母乳代用品公司的营业代表不得接触孕妇或母亲。

5.不得向医护人员赠送礼物或样品。

医护人员也不应把此类物品转派给孕妇或母亲。

6.不可用文字或图片(包括货品上的婴儿图像)美化人工喂哺。

7.给予医护人员的资料必须有科学根据和合乎事实。

8.有关人工喂哺婴儿的一切资料必须列明母乳喂哺的益处和优越性,以及人工喂哺的代价和不良影响。

9.不应推介不适合婴儿食用的产品。

10.所有制造商及分销商应遵守本守则的条文,即使该地区尚未实行本守则。

附注:母乳代用品:包括初生婴儿配方奶粉、特别配方奶粉、奶瓶、奶嘴、婴儿饮料及食品等。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
守则》
一、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
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二、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三、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四、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五、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六、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
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
印婴儿的图片;
七、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
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八、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
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
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
害;
九、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
不应推销给婴儿;
十、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
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
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汶村中心卫生院翻印。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 母乳代用品销售概述1.1 目的和背景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 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2.1 许可条件2.2 许可流程2.3 许可证使用与管理3. 母乳代用品销售行为规范3.1 销售渠道3.2 销售标签和说明书3.3 销售促销活动3.4 不良反应报告和召回4. 母乳代用品销售监督与管理4.1 监督机构4.2 监督职责4.3 监督执法措施4.4 违法处罚5. 附件5.1 许可申请表格样本5.2 许可证样本5.3 母乳代用品销售标签示例5.4 母乳代用品销售不良反应报告表格样本5.5 母乳代用品销售召回通知示例【1所涉及附件】:1. 许可申请表格样本2. 许可证样本3. 母乳代用品销售标签示例4. 母乳代用品销售不良反应报告表格样本5. 母乳代用品销售召回通知示例【1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许可条件:指母乳代用品销售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

2. 许可流程:指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3. 不良反应报告:指销售母乳代用品后,出现异常反应的情况报告。

4. 召回:指销售的母乳代用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时,主动召回已售出产品。

【2】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的背景和重要性1.1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背景和需求1.2 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1.3 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2.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的基本原则2.1 法律法规的依据2.2 公平竞争原则2.3 保护消费者权益2.4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3.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许可和准入管理3.1 许可的条件和要求3.2 许可的程序和流程3.3 许可的对象和范围4.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4.1 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和要求4.2 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4.3 产品召回的管理和执行5.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宣传和促销管理5.1 宣传资料的内容和准确性5.2 促销活动的合规和规范性5.3 广告宣传的审查和监管6.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监督和执法6.1 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6.2 监督执法的方式和方法6.3 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2所涉及附件】:1. 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申请表格样本2. 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证样本3. 母乳代用品销售质量监测标准4. 母乳代用品销售不良反应报告表格样本5. 母乳代用品销售召回措施执行要求【2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许可的条件和要求:指申请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需要满足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键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一)赠送产品、样品;(二)减价销售产品;(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第八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

资料或宣传材料应保括以下内容:(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四)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

第九条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旨在规范母乳代用品的销售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销售效率,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销售准备1. 确定销售目标:明确销售目标,包括销售额度、市场份额等,制定明确的目标策略。

2. 开展市场调研:对目标市场进行深入调研,了解消费者需求、竞争对手状况等,为后续销售策略制定提供参考。

3. 设定销售策略:根据市场调研结果,确定产品定位、定价策略、销售渠道、推广活动等,制定详细的销售策略。

4. 完善销售渠道: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包括线下销售网点、线上销售平台等,确保消费者便捷购买。

三、销售流程管理1. 定单管理:建立定单管理制度,明确定单的录入、审核、处理流程,确保定单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发货管理:建立发货管理制度,包括仓库管理、商品库存管理、物流配送等,保证产品安全、及时送达。

3. 售后服务: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包括处理客户投诉、退货退款、产品质量问题处理等,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销售数据分析1. 销售数据采集:建立销售数据采集渠道,包括销售额、销售渠道、销售目标完成情况等,及时采集并记录相关数据。

2. 数据分析与报告:对采集到的销售数据进行分析,制作销售数据报告,为制定销售策略提供依据。

3. 销售绩效评估:根据销售数据分析结果,对销售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和目标。

五、销售合规管理1. 法律法规遵守: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要求、产品标识要求等,确保销售合规。

2. 广告宣传管理:制定广告宣传管理制度,明确广告宣传内容及方式,避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 不良事件管理:建立不良事件处理制度,对产品质量问题、投诉事件等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

六、附则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销售目标策略附件- 市场调研报告附件- 销售策略制定附件- 销售渠道建设附件- 售后服务制度附件- 销售数据分析报告附件- 销售人员绩效评估附件- 销售合规管理制度附件- 广告宣传管理制度附件- 不良事件处理制度附件2.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消费者权益:指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十条重要内容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十条重要内容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十条重要内容一、明确产品定位在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中,第一条重要内容就是明确产品的定位。

母乳代用品可以分为多个类型,如婴儿配方奶粉、母乳替代品等,每种产品都有其特定的适用人群和功能。

销售者需要清楚了解自己销售的母乳代用品的定位,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销售和宣传。

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母乳代用品的质量安全对于销售者和消费者都至关重要。

销售者需要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同时,销售者还需要加强产品的质量监控和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可靠的母乳代用品。

三、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销售者需要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成分、营养价值、适用人群等。

消费者在购买母乳代用品时,需要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销售者应该通过官方渠道获取并传达准确的产品信息,避免误导和虚假宣传。

四、合理定价销售者在制定母乳代用品的价格时,需要考虑到产品的成本、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以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过高的价格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抵触情绪,而过低的价格则可能引发市场乱象。

销售者应该根据市场状况和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

五、加强市场监管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涉及到国内外多个市场,销售者需要加强市场监管,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性和产品的安全性。

同时,销售者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组织合作,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六、提供专业的销售咨询销售者在销售母乳代用品时,应提供专业的销售咨询,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销售者可以通过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以便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七、建立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非常重要。

销售者需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产品退换、投诉处理、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服务。

只有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度。

八、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销售者应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母乳代用品销售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国际母乳喂养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喂养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喂养代用品销售守则1.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2.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3.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广告。

4.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5.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6.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必须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即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母乳喂养的好处1对母亲:帮助子宫收缩,避孕,增加母婴感情,减少乳腺癌、卵巢癌的发生率。

2.对婴儿:营养,增加抵抗力,促进牙齿发育,防止缺铁性贫血与便秘。

3.对社会家庭:经济,卫生,方便。

纯母乳喂养的重要性1纯母乳喂养是指除母乳外不给婴儿吃其他任何液体或固体食物。

2母乳是婴儿最佳的食品,营养物质丰富,能满足婴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3抗感染功能丰富,能保护婴儿少得疾病。

4能增加母婴感情,促进婴儿智力发育,情感发育和社会适应性。

早开奶的重要性1有助于尽早下乳。

2促进母亲子宫收缩,减少出血。

3让婴儿吸到营养价值极高的初乳。

4促进胎粪排出。

母婴同室的重要性1母婴同室是指24小时同室,医疗和护理操作母婴分离不超过1小时。

2母婴同室能加强母子联系,增进母婴感情。

3增加母乳喂养成功的可能性,保证婴儿吸到初乳。

4经济实惠,节省人力物力。

喂奶的姿势和含接姿势1喂奶姿势:母亲放松舒适,稳定婴儿头部和乳房位置,身体转向母亲,紧贴母体,脸向着乳房,鼻子对着乳头,下颌接触乳房,孩子头与身体呈一直线,母亲的手应将拇指和四指分别放在乳房上下方,托住乳房喂哺,胸贴胸,腹贴腹下颌贴乳房,避免“剪刀式”夹托乳房。

如是新生儿则应用手托住臀部。

2托起乳房的方法:C字形托起乳房,食指要放后一点,含接好后把手拿开,不要一个指头按在乳晕上(用力压会堵塞乳腺管),下颌贴着乳房不要担心堵着鼻孔,把一只手空出来抚摸孩子头,与孩子进行目光的接触。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不得散布虚假或夸大宣传,包括误导性标签、广告或照片。

2.不得使用假冒或盗用其他公司商标或专利。

3.销售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如ISO9001、FDA、CE等标准。

4.不得向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宣传母乳代用品,鼓励妇女自然喂养。

5.应保留清晰、准确的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数量、日期和客户信息。

6.不得将母乳代用品用作奶粉替代品或用于婴儿膳食替代品。

7.在销售母乳代用品时应提供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警告。

8.应加强对零售商、批发商和代理商的培训,提高其对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认识。

9.鼓励对母乳代用品进行广泛的研究,以创新和提高母乳代用品的品质和安全性能。

10.向客户提供及时和持续的客户服务和支持,以确保客户满意度并建立长期的信任关系。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是针对市场上母乳代用品商家的销售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减少母乳代用品销售过程中的误导和欺骗,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有效推动母乳喂养的普及与推广。

第一部分,规范销售行为。

母乳代用品销售商家应当在售卖产品前,对消费者进行充分的告知,阐述产品的成分、功效及使用方法,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在销售过程中,商家应当承担应有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商家应当收集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对产品进行及时的改进和更新,以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第二部分,加强检测监管。

母乳代用品销售商家应当定期对所售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未通过检测的产品,商家应当及时进行召回或下架处理,并对消费者做出相应的赔偿。

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母乳代用品市场的监管,对不合规的产品进行处置,确保消费者健康和安全。

第三部分,加强消费者教育。

母乳代用品销售商家应当利用各种媒体途径,针对大众展开母乳喂养和母乳代用品的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对母乳代用品的认识和了解,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从而避免不当消费和误导。

第四部分,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母乳代用品时,应当注意查看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如有疑问应及时与商家或者相关部门联系。

消费者在购买母乳代用品时,如有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可以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等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举报,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是对母乳代用品销售市场进行规范的必要措施。

商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推动母乳喂养的发展,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

同时,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理性选购母乳代用品,合理使用产品,以保障自身的健康和权益。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母乳喂养,保护母亲和婴儿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世界卫生大会相关决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应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和应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母乳喂养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突发事件应对、公益捐赠等活动中,应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合理评估对母乳代用品的需求,科学管理、储存、分发和使用。

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二)以低于市场价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销售母乳代用品;(三)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等,以及资助培训、会议等;(四)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第七条母乳代用品的标识、标签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用醒目的文字注明“提倡母乳喂养”或者其他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忠告语。

(二)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类似的表述;(三)不得虚构、夸大产品的作用。

第八条禁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婴儿的身心健康和促进母乳喂养,第一条是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的生产和销售的人员(以下简称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是指婴儿用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婴儿市场上出售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并适用的其他乳和乳制品,食品和饮料。

用于部分或全部替换母乳,包括奶瓶喂养辅助食品,奶瓶和乳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和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和轻工业协会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管理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和宣传。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在母乳代用品的包装标签上的第六条,醒目的文字应标有警告字样,以表明母乳喂养的好处;不得打印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或类似术语。

第七条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对医疗保健机构,孕妇和婴儿家庭实施以下行为:(1)展示产品和样品;(2)减价销售产品;(3)有条件地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设备,资金和信息,以进行营销。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婴儿喂养信息或宣传材料。

材料或宣传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母乳喂养的优点;(2)母亲的营养以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3)添加辅食的适当时间和方法;(4)必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提供宣传材料或未经授权的材料;禁止刊登第9条母乳代用品的广告。

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书籍,视听产品,电子出版物和其他媒体上宣传母乳替代品,包括广播和出版有关母乳替代品的报告,文章和图片。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并为孕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是指能够替代母乳喂养的婴儿配方奶粉、辅食和其他相关产品。

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婴儿无法完全接受母乳喂养,这就需要市场上有高质量的母乳代用品供应。

为了保障婴儿的营养需求和健康,对母乳代用品的销售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本文将讨论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关键要点。

第一,严格监管和审批制度。

母乳代用品是直接关系到婴儿健康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监管和审批才能上市销售。

政府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申请和批准流程,要求企业提供充分的科学研究数据和质量保证措施,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只有通过审批的产品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明确标签和说明要求。

母乳代用品的包装标签应当清晰明了地标注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商、产品配方、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等信息。

此外,要求标签上必须包含对婴儿健康的警示和建议,明确指出该产品只适用于那些不能接受母乳喂养的婴儿。

这样可以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母乳代用品。

第三,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母乳代用品的销售企业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这包括禁止使用夸大产品功效、虚构科学研究结果和名人推荐等手段来误导消费者。

相关的宣传和广告材料必须经过审查和监管,确保其真实、准确、明确、可信。

第四,建立投诉和监督渠道。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监督渠道,接受消费者对母乳代用品销售企业和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一旦接到投诉,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曝光。

这样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和推动母乳代用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加强售后服务和监管。

母乳代用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售后服务,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确保他们正确使用母乳代用品。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销售企业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抽查和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涉及到婴儿健康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问题。

政府部门和销售企业都应认识到其重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确保母乳代用品的质量、安全和真实性。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一、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
告宣传;
二、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三、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四、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五、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六、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
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七、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
和真实性;
八、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
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
害;
九、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十、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
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汶村中心卫生院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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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键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
(一)赠送产品、样品;
(二)减价销售产品;
(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第八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

资料或宣传材料应保括以下
内容:
(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
(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
(四)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

第九条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为孕妇、婴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

不得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开、推销和代销产品。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

对无法进行母乳喂养的婴儿,应由医生指导其喂养方式。

第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责令停止销售、责令收回所售产品、责令限期改进或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违反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包括工厂制造的和家庭配置的。

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置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内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

婴儿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制,称之为“家制”婴儿配方食品。

销售:指产品的推销、分发、出售、广告宣传、产品的社会联系和情报服务。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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