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早开奶、早吸吮”,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除有医学指征外)。
(三)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及婴幼儿使用母乳代用品由医院统一提供。
(四)我院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推销、宣传和赞助,不得推销母乳代用品;不得向孕妇和婴幼儿家庭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母乳代用品提供给孕妇及其家属。
(五)采购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许可,且应在大型超市购买,并具有购物的发票及小票。
(六)临床科室应留存购买凭证(或复印件)。
(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科室及个人,按照相应管理规定等从严处罚。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母乳代用品管理有关政策解读
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医疗机构做各
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张贴广告或发放有关
资料,不得展示、推销母乳代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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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接受馈赠赞助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赠送产 品、样品;不得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 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 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
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卫生部2002年)
7Hale Waihona Puke 母乳代用品宣传(含展板、宣传册)
《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母乳代用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提供的健康教育及宣传材料、资料, 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注:目前市卫生局未收到任何企业的批准备案申 请 工作人员禁止向母亲推荐母乳代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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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宣传(含展板、宣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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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2013年9月3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 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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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
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促进自然分娩。
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
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 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 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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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 报告制度。 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 物。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 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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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严禁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 非法《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 新生儿相关信息。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母乳代用品的销售,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境内销售母乳代用品的相关企业和个人。
三、销售资质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关资质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涉及进口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必须遵守海关进口规定,取得进口资质。
四、产品质量1. 销售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2. 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并确保商品真实有效。
五、销售行为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
2. 不得销售过期或者标示不清晰的母乳代用品。
3. 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倾销产品,破坏市场秩序。
六、食品安全1. 销售母乳代用品必须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2. 涉及添加剂的母乳代用品,必须标明成分、用量等信息,避免过度添加。
七、售后服务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2.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应积极处理,及时退换货。
八、监督检查1. 相关主管部门对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2. 消费者可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
九、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销售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吊销销售资质。
十、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解释权归本机关所有。
以上为《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内容,望遵守执行。
妇幼保健院代乳品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代乳品管理制度
1.大力提倡、积极宣传母乳喂养。
对所有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所有医务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点、指导母亲正确母乳喂养的方法,帮助母亲树立母乳喂养的信心。
2.对在我院出生的新生儿,部分因母亲或新生儿原因暂时或长期需人工喂养者,需严格掌握指征,要有医生医嘱并在病程记录中注明医学指征,医生可提供人工喂养的相关知识、指导母亲正确人工喂养的方法,但禁止医生提供对奶粉品牌选择的具体意见,所需奶粉由家属自行购买。
3.在我院新生儿科住院的新生儿,住院期间均需人工喂养,所需奶粉按药品采购流程由医院集中采购,医院提供足月儿配方奶、早产儿配方奶供临床医师选择。
对某些特殊疾病因治疗所需的特殊配方奶粉如水解蛋白奶、无乳糖配方奶,由医生向家长告知治疗需要,由家长自行购买。
医生应提供医学相关的指导意见,采购品牌由家长自行决定。
4.严禁医务人员接受代乳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加各种形式的母乳代乳品推销与宣传。
5.加强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的相关规定,确保爱婴措施落实到位。
奶瓶、奶嘴及奶粉管理制度
奶瓶、奶嘴及奶粉管理制度
为促进母乳喂养,保护母亲和婴儿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参照我国{国家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母乳代用品,系指6个月以内婴儿喂
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
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
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二、所需奶瓶、奶嘴及奶粉由科室提出申
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勤专人从零售
渠道购买并保管,购物小票和发票分
别由奶粉管理者和库房装订保存。
临
床科室使用由科室护士长到库房领
取。
三、采购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
食品、卫生等法律、法理、储存和分
发。
四、库房负责对本院奶瓶、奶嘴及奶粉进
行管理,做到科学管理、储存和分发。
五、在产科、儿科门诊、病区和公共区域
展示宣传母乳喂养好处的内容,严禁
本院员工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
六、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
赠送的产品、礼品样品,以及样品展
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
候、以及低于市场价出售的母乳代用
品、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提供
的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以及资助
培训、会议等。
七、不得向外提供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
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
八、医务科、护理部对母乳代用品的使用
管理进行监督,不定期检查,并将检
查结果全院通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
科室及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天然食品,为了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保障婴儿的健康和权益,规范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市场,制定科学合理、严格有效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明确销售范围和对象的限制是关键的一步。
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应严格限定在特定的场所,如医疗机构、药店等,并且禁止在一些不适宜的场所进行销售,如母婴用品店、超市等非专业医疗场所。
同时,销售对象也应加以明确,严禁向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其家属以外的人员推销母乳代用品。
在产品标识方面,必须要有清晰准确的标注。
母乳代用品的包装上应当显著标明“提倡母乳喂养”的字样,以及母乳喂养的优点和重要性。
同时,对于产品的适用年龄、成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关键信息,也必须完整、准确、清晰地予以标注,不得有任何模糊或误导消费者的表述。
广告和促销活动的管理也是重中之重。
任何形式的母乳代用品广告,包括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都应受到严格的监管。
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夸大产品功效、贬低母乳喂养、诱导消费者放弃母乳喂养等不当信息。
此外,禁止通过免费赠送、折扣、抽奖等促销手段来推广母乳代用品,以免影响消费者对母乳喂养的选择。
对于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同样不容忽视。
销售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素养,充分了解母乳喂养的重要性以及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必须客观、公正,不得强行推销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建立销售人员的考核机制,对于违规推销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医疗机构在母乳代用品的销售管理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医疗机构内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馈赠和赞助,医务人员也不得向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推荐特定品牌的母乳代用品。
医疗机构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为产妇提供母乳喂养的指导和支持。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母乳代用品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制度,对违规销售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氛围。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不得向公众推销母乳代用品。
2.不得免费派发母乳代用品样本予孕妇或母亲。
3.不得在医疗保健机构内推销上述产品。
4.母乳代用品公司的营业代表不得接触孕妇或母亲。
5.不得向医护人员赠送礼物或样品。
医护人员也不应把此类物品转派给孕妇或母亲。
6.不可用文字或图片(包括货品上的婴儿图像)美化人工喂哺。
7.给予医护人员的资料必须有科学根据和合乎事实。
8.有关人工喂哺婴儿的一切资料必须列明母乳喂哺的益处和优越性,以及人工喂哺的代价和不良影响。
9.不应推介不适合婴儿食用的产品。
10.所有制造商及分销商应遵守本守则的条文,即使该地区尚未实行本守则。
附注:母乳代用品:包括初生婴儿配方奶粉、特别配方奶粉、奶瓶、奶嘴、婴儿饮料及食品等。
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管理制度
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管理制度一、概述母乳是婴儿最好的食品,它是符合人类进化史上婴儿长期生存的物质需求的,能够为婴儿提供充足的营养和抗体,有助于婴儿的生长和健康。
但有些婴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或无法吸食母乳,需要使用母乳代用品。
为了保证婴儿的健康和安全,必须建立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管理制度。
二、母乳代用品的种类根据母乳代用品的来源、加工工艺和成分等方面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婴儿配方奶粉;2、低蛋白质奶粉,主要用于治疗先天性代谢性疾病的婴儿;3、乳糖不耐症奶粉,主要用于治疗乳糖不耐症的婴儿;4、特殊配方奶粉,如预测基因受损婴儿用配方奶粉;5、乳清蛋白部分水解奶粉,主要用于治疗过敏性疾病的婴儿。
三、母乳代用品的配置母乳代用品的配置应该尽量满足婴儿的营养需求,并严格掌握配方中各成分的比例和使用方法。
通常情况下,只有婴儿医生或专业的饮食师才具备配置母乳代用品的资质,普通的家长不应随意配方。
四、母乳代用品的质量检测母乳代用品的质量检测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检测的项目包括:外观、气味、溶解性、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
只有通过检测并持有相应资质的母乳代用品才可用于婴幼儿喂养。
五、母乳代用品的存储和使用母乳代用品存储时应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使用时应按照医生或饮食师严格配置的配方及方法进行,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测,以保证婴儿的食用安全。
六、母乳代用品的售卖母乳代用品的售卖应该在有资质的药店、超市等销售平台进行,并严格确保售卖的母乳代用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同时,销售者应提供使用指导并告知和提醒消费者使用母乳的重要性。
七、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母乳代用品的宣传要尊重事实、科学及道德原则。
在宣传时,应让婴儿的最佳食品母乳成为首选,并明确指出母乳对婴儿的营养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应明确表示母乳代用品不宜替代母乳,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才需要使用。
八、母乳代用品的回收为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母乳代用品质量异常,需要建立母乳代用品的回收机制。
婴儿喂养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婴儿喂养用品使用管理制度1.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婴儿喂养用品的安全和卫生,促进婴儿的健康成长。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婴儿喂养用品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婴儿托管机构、幼儿园、医院、家庭、商店等场所。
3. 质量要求3.1 所有婴儿喂养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有合格的质检证书。
3.2 婴儿餐具和奶瓶必须定期进行消毒,确保卫生无菌。
4. 使用注意事项4.1 使用婴儿奶瓶前,必须用温水彻底清洗并消毒。
4.2 非一次性使用的奶瓶必须使用专用的奶瓶刷进行彻底清洗,并在高温高压下进行消毒。
4.3 使用婴儿餐具前,必须用温水彻底清洗并消毒。
4.4 婴儿用餐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在使用前进行热处理。
任何过期或变质的食品均不得使用。
5. 定期检查5.1 组织定期对婴儿喂养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和卫生。
5.2 对于发现有损坏、变形或其他质量问题的用品,应及时进行更换或修理。
5.3 定期对婴儿喂养用品的消毒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工作。
5.4 确保记录每次检查的结果和维修情况,以备查证。
6. 培训和意识提升6.1 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接受婴儿喂养用品使用和消毒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2 定期开展婴儿喂养用品使用和卫生知识的宣传,提高所有人员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7. 处罚措施7.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止使用婴儿喂养用品的权限等。
7.2 对于造成婴儿健康问题的严重违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8. 生效日期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相关场所和人员。
9. 变更和解释本管理制度的变更和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并在变更或解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键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一)赠送产品、样品;(二)减价销售产品;(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第八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
资料或宣传材料应保括以下内容:(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四)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
第九条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
配奶室管理制度与使用流程
配奶室管理制度与使用流程一、引言为了确保哺乳期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能够充分满足喂养婴儿的需求,保障母婴健康和职工权益,公司特制定本《配奶室管理制度与使用流程》。
二、管理制度1. 配奶室的设立与布置1.1 配奶室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证室内卫生、安全,提供必要的配奶设备和卫生用品。
1.2 配奶室的布置宜简洁、舒适、安静,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座椅、躺椅、工作台、冰箱、消毒柜等设备。
1.3 配奶室应保障每个哺乳期职工的个人隐私,设置适当的隔离措施,避免他人干扰。
2. 哺乳时间安排2.1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哺乳期职工安排每天合理的哺乳时间,休息时间应包括上午和下午各一次,每次30分钟。
2.2 哺乳时间的具体安排由各部门、岗位的主管与哺乳期职工共同商定,以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3. 配奶室使用规定3.1 哺乳期职工在需要使用配奶室时,应提前向部门主管或上级申请,并将申请事由,使用时间等详细说明。
3.2 配奶室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时应及时腾出给其他需要使用的职工。
3.3 哺乳期职工在使用配奶室时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保持室内和设备整洁有序。
4. 配奶设备和卫生用品的管理4.1 配奶设备包括乳泵、奶瓶、奶嘴等,应由公司统一提供并定期检查维修或更换。
4.2 母乳应放置在专用容器中,并标明日期、时间等信息,以确保母乳的新鲜和安全。
4.3 配奶设备和卫生用品的管理应符合卫生标准,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保持相应的备用数量。
5. 配奶室的安全管理5.1 配奶室内应配备报警系统,并保持通畅的通信设备,以便哺乳期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求助。
5.2 配奶室的进出口应设置合适的门锁,仅授权人员可进入。
5.3 配奶室的安全管理应包括防火、防盗、防滑等措施,确保职工和婴儿的安全。
三、使用流程1. 申请使用配奶室1.1 哺乳期职工在需要使用配奶室时,向部门主管或上级提出申请,说明使用事由、具体时间和时长。
1.2 部门主管或上级根据工作情况酌情安排哺乳时间,并指定配奶室使用时间和地点。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母乳代用品购买、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母乳代用品购买、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中心所需奶粉应从零售渠道购买,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
所购买的奶粉必须是高质量的,如果购买进口奶粉,要考虑到使用这些奶粉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二、设置规范的配奶室、包括配奶间、奶瓶洗涤间,全院母乳代用品的配置都由配奶室配备。
三、保持配奶室内空气清新与流通,每天开窗通风2-3次,每次15-30分钟。
室内温度24-26℃,相对湿度55﹪-65﹪。
每天采用紫外线动态消毒机空气消毒,所有墙面、角落及天花板每周大清扫一次,有污物时及时清洁。
四、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奶间,进入配奶间需洗手、戴口罩、帽子。
五、每天对奶瓶奶具存放柜清洁一次,配奶操作台每次配奶完毕及时清洁,地面每天湿式清扫、如有污染及时擦拭消毒。
存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
六、奶粉在有效期内使用,保存在清洁干燥处。
开启后注明启用时间,密闭保存,保存时间按照说明书要求。
取用奶粉的勺子不得再放回奶粉中保存。
冲泡开水必须完全煮沸,把水温调至适当的温度(40-45℃为宜),并将水滴至手腕内侧,感觉与体温差不多即可。
七、所有配置好的母乳代用品需现用现配,如配置好未用完的
母乳代用品及时丢弃,不得重新复温喂养。
母乳代用品配置与使用管理规定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物品的清洁消毒要求
1、奶杯:使用玻璃奶瓶,高温消毒。
2、奶勺:每次使用后清洗干净,然后进行煮沸消毒,煮沸时间应从水沸后开始计时,不得少于30分钟,24小时更换,盛放奶嘴的容器也应每次使用后消毒备用。
3、奶液配制:应尽量做到现配现喂,配制多余的奶液不再使用。
二、环境及物体表面清洁消毒要求
1、每天一次清洁冰箱、奶具存放柜、消毒柜及配奶操作台,地面每天用500mg/L有效氯消毒液湿拖一次。
2、每天一次对配奶间进行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每天一次。
三、工作人员要求:配奶工作由护士负责完成,进入配奶间配奶前应戴口罩、戴围裙并规范清洗双手,配奶过程中疑有手污染时应及时清洗双手,配奶时应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配奶后做好清洁工作,保持配奶间清洁干燥。
四、每季度一次对配奶间的空气、奶杯、奶勺、操作台物体表面等进行细菌污染情况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特殊情况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监测。
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管理规定
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
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管理制度
1、配制配方奶必须在配奶间或配奶车上完成,并做到现配现用,配奶器具符合清洁消毒要求。
2、保持配奶间或配奶车清洁干燥,配方奶品牌需进行遮挡,使用时应注明开启时间和过期日期,开启后有效期为一个月,并保存在清洁干燥处。
3、配奶工作应由护士完成,应严格执行医嘱,严格无菌操作,配奶前及配奶后应用流动水洗手,配奶过程中疑有手污染时应重新洗手。
4、夹取消毒后奶嘴必须使用无菌镊子,不得用手进行抓取,无菌镊子应每日进行消毒及更换(干罐镊子开启后有效使用时间为4小时)。
5、奶瓶、奶嘴应做到一婴一用,用后应进行清洁与消毒,不得混用。
6、使用后的奶瓶及奶嘴应做到初步清洁后送至供应室进行高压灭菌。
从无菌包装中取出的奶嘴超过24小时,即使没有使用也应重新灭菌。
7、配奶用暖水瓶外观每日应由保洁人员清洁擦拭1次。
应定期去除水垢,应有密闭瓶塞和暖水瓶盖。
8、配奶的开水应保持新鲜,配奶时需将水温调配至40-45℃,并有温度监测。
9、按比例冲调奶粉,不可过稀或过浓,用量杯正确的量取水量,小于10ML的奶量用注射器量取。
10、母乳喂养患儿所食用的母乳需复温至39-41℃,不得用微波炉进行加热。
11、病房内奶粉应有专人进行管理,遵医嘱定期领取,有出入库记录。
医院专用母婴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母婴用品的管理,确保母婴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用于母婴的专用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婴儿床、婴儿护理台、哺乳椅、婴儿服装、奶瓶、奶粉、尿不湿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卫生、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母婴用品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母婴用品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医院采购部门负责。
第五条采购母婴用品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并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对采购的母婴用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采购的母婴用品应具备以下证明文件:(一)产品合格证;(二)生产许可证;(三)产品说明书;(四)检验报告。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八条母婴用品的储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储存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二)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区分不同类别的母婴用品;(三)储存区域应配备必要的防潮、防尘、防虫设备。
第九条母婴用品的储存期限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或供应商提供的资料确定,过期产品不得使用。
第十条定期对储存的母婴用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母婴用品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使用前应检查母婴用品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二)使用过程中应保持母婴用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三)使用后应将母婴用品放回指定位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第十二条医院设立母婴用品管理小组,负责母婴用品的检查与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定期对母婴用品进行检查,包括产品质量、储存环境、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发现母婴用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护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1、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需要添加配方奶时,应遵循医嘱。
2、责任护士严格执行医嘱,给予配置、喂养。
3、配置时严格遵照配奶操作流程,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标准。
4、奶粉由患方自行购买,责任护士负责查看质量、有效期及购买发票,确认无误后给予交接、登记,医患双方签字。
5、责任护士用马克笔填写床号、姓名、住院号、开启日期于条形码打印纸,双人核对无误后将卡片粘贴于奶粉桶,遮盖品牌、商标。
6、按床号放置,每次配置前,须检查奶粉开启日期及质量。
7、每日由责任组长或护士长对奶粉的使用进行质量监督。
8、婴儿奶瓶一次性使用;搅奶棒一婴一用一灭菌;凉水杯每日使用后送供应室灭菌。
9、患儿出院时,与家属共同核对奶粉卡片信息、质量、开启日期及有效期,无误后由家属带离病房。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婴儿的身心健康和促进母乳喂养,第一条是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的生产和销售的人员(以下简称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是指婴儿用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婴儿市场上出售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并适用的其他乳和乳制品,食品和饮料。
用于部分或全部替换母乳,包括奶瓶喂养辅助食品,奶瓶和乳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和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和轻工业协会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管理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和宣传。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在母乳代用品的包装标签上的第六条,醒目的文字应标有警告字样,以表明母乳喂养的好处;不得打印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或类似术语。
第七条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对医疗保健机构,孕妇和婴儿家庭实施以下行为:(1)展示产品和样品;(2)减价销售产品;(3)有条件地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设备,资金和信息,以进行营销。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婴儿喂养信息或宣传材料。
材料或宣传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母乳喂养的优点;(2)母亲的营养以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3)添加辅食的适当时间和方法;(4)必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提供宣传材料或未经授权的材料;禁止刊登第9条母乳代用品的广告。
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书籍,视听产品,电子出版物和其他媒体上宣传母乳替代品,包括广播和出版有关母乳替代品的报告,文章和图片。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并为孕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是指能够替代母乳喂养的婴儿配方奶粉、辅食和其他相关产品。
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婴儿无法完全接受母乳喂养,这就需要市场上有高质量的母乳代用品供应。
为了保障婴儿的营养需求和健康,对母乳代用品的销售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本文将讨论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关键要点。
第一,严格监管和审批制度。
母乳代用品是直接关系到婴儿健康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监管和审批才能上市销售。
政府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申请和批准流程,要求企业提供充分的科学研究数据和质量保证措施,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只有通过审批的产品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明确标签和说明要求。
母乳代用品的包装标签应当清晰明了地标注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商、产品配方、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等信息。
此外,要求标签上必须包含对婴儿健康的警示和建议,明确指出该产品只适用于那些不能接受母乳喂养的婴儿。
这样可以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母乳代用品。
第三,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母乳代用品的销售企业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这包括禁止使用夸大产品功效、虚构科学研究结果和名人推荐等手段来误导消费者。
相关的宣传和广告材料必须经过审查和监管,确保其真实、准确、明确、可信。
第四,建立投诉和监督渠道。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监督渠道,接受消费者对母乳代用品销售企业和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一旦接到投诉,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曝光。
这样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和推动母乳代用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加强售后服务和监管。
母乳代用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售后服务,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确保他们正确使用母乳代用品。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销售企业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抽查和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涉及到婴儿健康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问题。
政府部门和销售企业都应认识到其重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确保母乳代用品的质量、安全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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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母乳代用品选购规定为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贯彻《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大力推进母乳喂养,维护儿童健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规定。
如下
●我院严格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爱婴医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爱婴医院与母乳喂养的,相关工作的管理,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管理职能的落实,包括母乳喂养专项工作。
●我院为“爱婴医院”创建单位,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
早开奶、早吸吮”,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除有医学指征外),确保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孩子第一口吃到母乳。
●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及婴幼儿使用母乳代用品有医院统一提供。
●我院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推销、宣传和和赞助,不得张贴广告或发放有关资
料,不得推销母乳代用品;不得向孕妇及婴幼儿家庭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母乳代用品提供给孕妇及其家属。
●我院实行管采分离的母乳代用品采购流程:即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由指定部
门采购,由临床科室领用。
●采购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及许可,且应在大型超市购买,并且有购物的发票及小票。
●临床科室应留存购买凭证(或复印件)。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科室及个人,按照相应管理规定等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