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ppt课件

合集下载

2024版《新能源汽车》PPT课件

2024版《新能源汽车》PPT课件
电池能量管理系统(EMS) 根据车辆行驶状态和电池状态,合理分配能量,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充电技术 包括快充和慢充两种方式,快充技术可大大缩短 充电时间,提高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便利性。
2024/1/30
14
04
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分析
2024/1/30
15
上游原材料及零部件供应商
锂电池及关键材料供应商
政策扶持
各国政府纷纷出台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推动市场快速发 展。
消费者认知提升 随着环保理念深入人心,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不 断提高。
产业链协同 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共同开拓市场。
29
环保理念推动下的可持续发展
能源转型
新能源汽车有助于减少化石能源依赖,推动能源结构转型。
环境改善
物流配送领域
电动货车、轻型卡车等新能源汽 车在物流配送领域逐渐替代传统 燃油车,提高运输效率。
特种车辆领域
新能源汽车在环卫、机场、景区 等特种车辆领域也得到应用,满
足特定场景下的使用需求。
18
05
新能源汽车政策与法规
2024/1/30
19
国家政策扶持与引导
财政补贴
对新能源汽车的购车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等。
税收优惠
减免新能源汽车购置税、 车船税等。
2024/1/30
优先通行
在部分城市,新能源汽车 可享受不限行、不限购等 政策。
20
地方政府配套措施
充电设施建设
地方政府加大充电设施建设力度,提供便捷的充 电服务。
公共交通电动化
推动公共交通领域电动化,如电动公交、出租等。
示范推广
设立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或区域,带动产业发展。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1 月16 日,工信部政法司对外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和范围;完善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产品准入条件,监督检查措施;建立了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

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 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 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1月6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 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千克的三轮车辆。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相关要求介绍模板.ppt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相关要求介绍模板.ppt

2019-10-30
感谢你的欣赏
23 23
三、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 各汽车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严 格按照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样式备 案、制作、配发、重发以及合格证电子信息上传、修改、 撤销等工作,确保合格证及其电子信息与实际车辆唯一对 应且保持一致。对于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48小时内未及 时传送合格证信息的,应提供情况说明,经合格证信息管 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补传相应信息。各汽车生产企业 应根据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及本企业具体情况,编制本企 业合格证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7月1日前向合格证信息管 理机构备案。
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
5.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
复文件
6.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企 业 变 1. 企业申请
更 法 人文件
2019-10-30
感谢你的欣赏
备注
18 18
5 企业增加专 1.企业申请文件及准入申请书
申请专用校车、
20 20
一、推行企业诚信自律承诺制度 汽车生产企业应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主动做出公开承诺并切实履行,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保证 出厂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自2016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和申请变更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 ,应在企业基本信息中设立专门章节,描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运 行情况,并附《汽车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 书》,式样见附件)。2016年7月1日前,已公告企业应向工业和信 息化部提交《承诺书》。《承诺书》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 监督。
用类产品品
消防车、罐式车

和专用作业车底
盘等产品准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课件

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课件

(3统)集具成有、整整车车试装制配能等力主,要具试备制完工整艺的和纯装电备动学。乘习交用流车P样PT 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制造、动力电池系
9
2、完成样车试制
试制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提供检测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符合 现行汽车标准,并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 求(详见附件一)。
一、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一)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
1、具备基础能力
(1)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有稳定业绩、收入和融资能力。
(2)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 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 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经核准的新建企业,5年内拥有核心技术的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其他企业兼并
重组的,必须重新办理核准。
学习交,新建企业必须按核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完成 项目建设,按规定程序申请生产准入许可,并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 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的质保承诺。新建企业符合《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 考核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按单独类别管理。
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有效期为3年,到期 后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
(二)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必须是符合准入 条件的产品。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要求
1、具备与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发布

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发布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4号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ppt课件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ppt课件

改装类 / 37号公告
132号公 告
132号公 告 25号公告 /
45号公告
132号公 告 25号公告 45号公告
3
说明:各类车型的新能源汽车附加进行44号公告规定的准入审查,不改变企业资质
4
项目核准/备案 [根据产业政策、发改委和工信部文件]
核准项目: 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跨类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备案项目: 现有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异地新建同类 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
8
二、准入规则基本结构
9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章第22条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规定“企业生产准入条 件中应包括产品设计开 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 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 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 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 要求。”
指导思想---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保护用户和第三方利益,从而保 护新能源汽车事业健康发展,体现在: • 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生产批量 • 示范运行或销售区域 • 售后服务承诺(电池回收等) • 建立档案、实时监控、产品质量/安全跟踪 • 起步期产品需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等
核心技术掌握要求
《准入规则》附件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 查要求》中第5条(否决项): • 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 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 • 应理解、享有所掌握的核心技术的技术原理、结构、功能 和性能要求、控制方法、通讯和数据交换、失效模式和安 全风险以及测试评价方法、主要故障模式的诊断和解决措 施等。 • 此外还应理解、制定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 等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等。 • 对于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至少包括 设计更改权和使用权)。

工信部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1-6)

工信部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1-6)

工信部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1-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ppt课件

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ppt课件
(2)与产品结构、生产纲领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 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3、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产品水平不低于样车的技术要求。新建 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其他乘用车(包括增程式电动乘用车),不能 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 中国是当前的第一能源消耗国,对外能源依赖突出,从长远的战 略,要降低对外依赖
• 减排,CO2排放量世界第1,城市污染严重,需要改进城市环境质 量
• 煤炭资源减速加快,新能源车可以利用风能、太阳能及核能,节 约煤炭资源
2010年排放量的国家清单
二、什么是新能源汽车
•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 使用常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 综合 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 的技 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 本章主要特指采用蓄电电池技术类车
三、新能源汽车的优势在哪里
• 锂电池从原料的生产到使用完毕后处理由于不含任何重 金属所以不产生环境污染,是真正的清洁能源。
• 在油价逐渐上涨的今天,使用电力行驶,更便宜。更实 惠,建成全国充电网络以后充电更方便。
• 节能减排,在大气污染严重的,北方雾霾频发,环境问 题日益突出的今天,新能源汽车的0排放,具有无可比 拟的优势。
2、加强新建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对企业生产未经许可或不符 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新建企业实施退出机制。建立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的抽查制 度,对不能保持生产准入相关条件、投产后产量过低、不能履行 承诺、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况的企业,暂停或撤销 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暂停期间,企业不得办理更名、 迁址等变更手续。

汽车企业准入和产品管理讲义(PPT 61页)

汽车企业准入和产品管理讲义(PPT 61页)

轻型客
指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 数超过9座,且车长不大于6米;车身结构为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
准入审查的要求
➢ 专用车品种划分
品 种
名称
1 专用客厢车
2 专用货车 3 专用作业车
4 通用货车挂车
说明
装备有整体封闭结构车厢(与驾驶室连成一体),采用三 类底盘或整车改装的、用于专业人员使用或运输特殊物品、 货物,或者具有专用作业功能的专用汽车。
✓ 共4大项23条,其中有6条为关键项,有17条为扣分项。
准入审查的要求
➢ 商用车品种划分
产品 类别
货 车
品种
说明
轻型货 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包括可以牵引挂车的车辆,

车辆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7500kg。
中重型 货车
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包括可以牵引挂车的车辆, 车辆的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7500kg。其中重型货车的最大设计总质 量大于14000kg。
总体情况
➢公告管理:产品审查/许可 ✓新产品申报、检验、审查 ✓产品扩展的审查 ✓产品变更的审查 ✓产品勘误的审查 ✓产品公示、核查、复查
总体情况
➢公告管理:检验机构和中介机构 ✓授权检验机构的职责、能力条件 ✓授权中介机构的要求 ✓检验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监督 ✓检验机构和中介机构的考核及问题处理
总体情况
➢ 根据生产加工特点划分企业类型 ✓ 改装类企业:在非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包括在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主要指汽车企业中的改装类企业 挂车整车生产企业也属于改装类企业 ✓ 制造类企业 企业完成车辆的全部制造过程,生产整车 包括生产非完整车辆的企业(底盘生产企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汽车生产企业相关准入管理规则介绍82页PPT

汽车生产企业相关准入管理规则介绍82页PPT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汽车生产企业相关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46、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47、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 爱。— —英国
48、法律一多,公正就能 使犯罪 得到偿 还。— —达雷 尔
50、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 威·厄尔

谢谢!
82

管理知识-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介绍(PPT73页)

管理知识-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介绍(PPT73页)

12
车辆类型 品种
依据
罐式车辆
改装车/ 专用车
48号公告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588号文件,不再新批
二轮摩托车 110号公告、115号文件
三轮摩托车 2000号文、110号公告、115号文件
摩托车
电动二轮 17号、110号公告、115号文件 摩托车
电动三轮 17号、110号公告、115号文件、
摩托车
2000号文
9
自评 申请
省 级

地方意见/申请资料、报告
初审
主团
管公

现场审查
部 门

商定审查时间 中
转发
介 审查结果 机
政 府
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省级参加)

构 批复结果 主 管
获得企业资格
公告发布
结果公示
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10
企业类型划分 制造类企业 企业完成车辆的全部制造过程,生产整车 包括生产非完整车辆的企业(底盘生产企业) 指汽车整车企业、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改装类企业:在非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包括在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指改装类客车、改装类乘用车和改装类皮卡企业 专用车及挂车整车生产企业也属于改装类企业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介绍
中机中心 审核部
中国 福州 2014年12月
1
主要内容
一、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二、行业管理情况介绍 三、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四、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五、企业升级
2
一、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
审查程序
3
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适用范围: 1 新建企业: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获得《公告》资质(跨大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7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 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 (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 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 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 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 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
15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 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 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 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4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 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 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 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 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审核部
1
主要内容
一、39号令具体介绍 (一)正文内容 (二)新能源汽车审查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三)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四)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二、其他相关要求
2
一、39号令具体介绍 (一)正文内容
3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 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 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 活动,适用本规定。
8
第七条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 ),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载明的许可要求生产新 能源汽车产品。
14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汽 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 、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 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 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 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 站上向社会发布。
5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 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 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6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 ,或者是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 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 审查要求》)。
12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 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领域专家库,从中选取专家组 成审查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条 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
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关要求。
13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开展新 能源汽车产品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 化部通过《公告》发布。
不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 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
10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 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1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 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汽车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社会公布。
9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 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 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 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 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