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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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程序如何走?

一、受理范围

凡属本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注: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二、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

三、所需材料

1、举报投诉者应出示身份证、工作证等;

2、举报者举报本人所在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出示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工资卡等。

四、举报投诉形式及内容要求

1、举报投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本人送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可以用电话举报。

2、举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报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

(2)被举报单位名称、被举报人姓名、详细地址(住址)、工商注册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3)被举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经过、涉及的人数、金额等;(4)被举报的事件必须真实;

(5)举报投诉人请求的事项;

(6)举报人签名,并注明举报时间。

五、案件的受理和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举报,将视案件的轻、重、急、缓,做好分门别类,并依法查处。

1、属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理;

2、隶属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案件,由当事人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

3、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处理。

六、受理时限

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立案调查,60个工作日

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在90日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办理依据

《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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