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家庭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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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管理办法

三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章农户家庭经营及家庭农场管理课件

第三章农户家庭经营及家庭农场管理课件

二、家庭农场运营的外延
❖ 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和核算单位,以利润最大 化为目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休息力
❖ 农场主综合素质较高 ❖ 家庭农场规模过度 ❖ 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高,具有可继续开
展才干
三、家庭农场运营的特征
❖ 消费资料一切权 ❖ 休息力供应 ❖ 收益分配 ❖ 运营决策
四、家庭农场运营与农户家庭运营的关 系
❖ 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运营权活动,促进 农地的集中连片运营和共同基础设备的树立;以 农协为主,协助〝 中心农户〞和消费协作组织 妥善运营农户出租和委托作业的耕地。这种以租 赁为主要方式的规模运营战略取得了成功。
六、兴旺国度家庭农场对我国的启示
❖ 加快乡村土地流转制度树立 ❖ 加快家庭农场的原始积聚 ❖ 树立健全的社会化效劳体系 ❖ 培育公允竞争的乡村市场 ❖ 培育现代化的农场主
第三节 家庭农场运营的管理创新
一、我国度庭农场运营的现状
我国度庭农场运营最先出如今国有农 场,国有农场在外部实行职工家庭承包责 任制,构成了家庭农场为主的〝大农场套 小农场〞的双层运营体制。
❖ 21世纪初以来,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 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很 大水平上丰厚了农业运营主体。据统计,农业部 确定的33个乡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效劳试点 地域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
〔二〕按从事农业消费休息专业化水平划分
❖ 专业农户运营 ❖ 〝一兼〞农户运营 ❖ 〝二兼〞农户运营
〔三〕按家庭运营的组织化水平划分 ❖ 单个运营型 ❖ 结合运营型
〔四〕按家庭运营的商品化水平划分
❖ 自给性运营 ❖ 商品性运营 ❖ 自给性与商品性结合运营
四、我国农户家庭运营的特点与效果

土地承包法

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哪几种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哪几种形式

农村⼟地承包合同有哪⼏种形式众所周知,在我国,农村⼟地是以承包的形式承包给农民的,那么,⼤家知不知道农村⼟地承包合同有哪⼏种形式呢?这些形式有什么特点呢?接下来,店铺⼩编就农村⼟地承包合同有哪⼏种形式这个问题为⼤家进⾏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内容。

⼀、家庭承包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有份的原则,统⼀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种承包⽅式。

其特点:(1)承包双⽅当事⼈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发包;(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5)承包双⽅当事⼈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享有经营⾃主权、产品处置权、⼟地流转权、⼟地被征⽤占⽤的补偿权等;(6)⼟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民政府颁发⼟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7)⼟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式;(8)取得的⼟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承包《农村⼟地承包合同法》第三章其他⽅式的承包第四⼗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式的荒⼭、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承包的,适⽤本章规定。

第四⼗六条荒⼭、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实⾏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防⽌⽔⼟流失,保护⽣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户家庭经营及家庭农场管理教材(PPT 36页)

农户家庭经营及家庭农场管理教材(PPT 36页)

2、农场专业化程度很高
法国农场专业化按照经营内容大体可分为畜牧 农场、谷物农场、葡萄农场、水果农场、蔬菜农场 等等,专业农场大部分经营一种产品,突出各自产 品的特点。作业专业化是将过去由一个农场完成的 全部工作,如耕种、田间管理、收获、运输、储藏、 营销等,均由农场以外的企业来承担,使农场有原 来的自给性生产转变为商品化生产。
(二)按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专业化程度划分
专业农户经营 “一兼”农户经营 “二兼”农户经营
(三)按家庭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划分 单个经营型 联合经营型
(四)按家庭经营的商品化程度划分
自给性经营 商品性经营 自给性与商品性结合经营
四、我国农户家庭经营的特点与问题
(一)我国农户家庭经营的特点
第一节 农户家庭经营
一、农户家庭经营的概念与特征
(一)农户家庭经营的概念
家庭经营,是指以家庭为生产或经销活动单位, 具有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的生产经营单 位。
农户家庭经营:以农民家庭为相对独立的生 产经营单位,以家庭劳动力为主所从事的农 业生产经营活动,也称为农业家庭经营或家 庭农场经营。
(二)以法国为代表的中型家庭农场
1、土地的集中与分散 20世纪初期,法国的土地集中化和资本主义农
场取得了一定发展,但是农场仍然规模较小,远不 如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大型资本主义农场。1955年, 法国的农用土地仍具有明显的“两小”特点:农户 土地面积小,地块小。从20世纪60年代起,在一系列 国家干预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法国的农场数量逐渐 减少,农场的土地规模逐步扩大
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促进农 地的集中连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农协 为主,帮助“ 核心农户”和生产合作组织妥善经营 农户出租和委托作业的耕地。这种以租赁为主要方 式的规模经营战略获得了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文章来源:/Content-153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文章来源:/Content-153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土地承包方式】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土地所有权不变】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保护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三章家庭承包经营04

第三章家庭承包经营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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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家庭承包经营04
第一节 农业家庭经营概述
• 一、农业家庭经营的含义与特征 • 农业家庭经营,指以农民家庭为相对独立
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劳动力为主所从 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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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家庭承包经营04
二、现阶段农业家庭经营的形式及特征
• 1、农业家庭经营的商品化 • 2、农业家庭经营的企业化 • 3、农业家庭经营的专业化 • 4、农业家庭经营的规模化 • 5、农业家庭经营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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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家庭承包经营04
四、评价
总体评价:家庭承包经营富有效率,也有 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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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家庭承包经营04
1、优点
• ①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对这一制 度效率的基本评价
• 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 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使农户获得 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极大的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 可以使农户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情况 及时作出决策,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农户自 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增加收入。
制为基础的社义农业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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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家庭承包经营04
3. 人民公社化时期的集体化经营阶段
• 58-61年,人民公社化初期――“农业第一 次大波折”
• 61-65年,5年调整时期 • 66-76年,10年文革期间 • 76-78年,粉碎四人帮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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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家庭承包经营04
4. 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户家庭经营阶段PPT文Biblioteka 演模板第三章家庭承包经营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土地承包经营法

土地承包经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制度5篇

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制度5篇

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制度5篇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四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七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八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第九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十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

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十一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十二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业经济学

农业经济学

农业经济学农业经济学=经济学+农业1、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发展阶段上的各种经济活动和各种相应的经济关系及其运行、发展规律的科学。

2.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部门。

农业在现代国民经济中,称为第一产业3.农业的概念:农业是人们利用太阳能,依靠生物的生长发育来获取产品的社会物质生产部门。

4. 把握以下几点:1、农业是一个物质生产部门,该部门生产的产品——农产品是人类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资料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资料:其一,从生存角度来看;衣食之源其二,对其他产业部门而言,农业是母业。

说明:农业是基础的产业部门2、农业生产部门包括了两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基本部门:植物栽培业和动物饲养业。

植物栽培是指人们通过绿色植物利用太阳的光、热和自然界的水、气以及土壤中的各种矿物质养分,加工合成植物产品。

动物饲养是指人们通过以植物产品为基本饲料,利用动物的消化合成功能,转化成动物性产品。

农林和牧渔相比较而言,前者是更基础的,是“第一性”的,居于主要地位,尤其是种植业。

说明:农业是一个多层次的复合体系3、农业生产表现为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化过程这一自然过程是农业生产的本质说明:人类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影响不能超过某一限度4、人类劳动、生物有机体和无机环境是农业的三大基本要素说明:提供了衡量农业的标准二、农业的特性农业的特性可从两个层次上看,一是本质特点,二是具体特点1.(一)本质特征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交织是农业的本质特征。

1、农业生产是一种自然再生产过程。

自然再生产指生物依靠自然环境和自身的生活机能而进行的自然生长发育过程。

2、农业生产也是一种经济再生产。

经济再生产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下人们通过有目的活动,利用与改造生物的生命机能和改造自然条件所反复进行的社会生产过程。

3、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过程。

两者的关系:自然再生产是农业再生产的基础,经济再生产能动地调节和控制自然再生产二)具体特点1、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启示:发展农业必须充分合理的利用每一寸土地。

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法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八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的用途;(二)承包地被征收、征用,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民主议定、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方案的制定者;(二)承包方案制定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村民会议的决定,拟定承包方案;(三)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四)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土地承包方式】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土地所有权不变】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保护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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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阶段农业家庭经营的形式及特征
• • • • • 1、农业家庭经营的商品化 2、农业家庭经营的企业化 3、农业家庭经营的专业化 4、农业家庭经营的规模化 5、农业家庭经营的社会化
三、农业中家庭经营广泛存在的原因
• 农业的产业特点 • 家庭的经济特性
第二节 我国农业经营制度的演变
• 一、经营制度的概念 • 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和一定的所有制下, 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的各种运行和管理 的具体形式。
第一,是分户的家庭经营。 第二,土地以承包方式与农户结合。
《农业经济学》 第二篇 农业部门 的微观 经济组织
第三章 农业部门 的家庭经营
第三章
农业部门的家庭经营
五、我国土地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家庭经营
(一)我国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基本框架 “家庭承包经营=家庭经营+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家庭 承包经营体制的基本政策框架。
代表性观点:农地私有化 主要观点:恢复我国 1950 年前后的农村土地制度,给 农民以完全的私有产权。 代表人物: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蔡继 明 ,著名经济学家杨小凯、周其仁、张五常,等。
我国农村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必须稳定
回答第二个问题:有没有比“两权分离” 更理想的农地产权制度?
“农户私有”的含义? 产权包含了多个层次: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 使用权、收益权等。所以,完整的产权意味着,农户 可以全权处理土地,当然,包括用于非农用途。 曾经实行过的农户私有产权( 1949-1955 ),只限 于“耕者有其田”,农业生产者仅限于拥有“土地农 用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并实施)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 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3)农户可以承包多长时间? 3个阶段:1984-1993年(15年);1993-2008年(30年);2008 年至今(长久不变)。
我国农村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必须稳定
回答第二个问题:有没有比“两权分离” 更理想的农地产权制度?
持“私有化”观点者首先把矛头指向了“集体所有 ”的产权界定。认为,“集体所有”是一种模糊的产 权。是这样的吗? 甲村的土地,乙村可以侵占吗?村庄内部甲组的土 地,乙组可以侵占吗? 甲组对某公司出租土地 100 亩,年收入 10 万元,由 甲组村民支配这10万元,乙组村民无权无份。
第三章
农业部门的家庭经营
五、我国土地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家庭经营
(一)我国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基本框架 “家庭承包经营=家庭经营+土地承包” 我国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基本政策框架很 大程度上是由农村土地制度决定的。

《农业经济学》 第二篇 农业部门 的微观 经济组织
第三章 农业部门 的家庭经营
第二,农地的“两权分离”框架决定了我国的 家庭承包经营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
• 3、家庭承包经营的确立阶段(1982年春--1984年初)
• 资料:82年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 文件的突破点,是这样一段话:“目前实行的各种 责任制,包括小的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 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 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 资料:《通知》说:“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 区,长期‘三靠’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 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支持群众的要求, 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 时间内保持稳定。”针对集体经济比较稳定,生 产有所发展,群众对生产责任制比较满意的一般 地区,《通知》指出:“这些地方的领导的主要 精力应当放在如何把集体经济进一步加以巩固和 发展,就不要搞包产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 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应允许继续进行。”
一、农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产生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自发产生- 反对-默认-积极肯定-全面推行”的发 展过程。
• 1、家庭承包经营的萌芽阶段(1978年底—1980. 年9月) • 小岗生产队 • 资料:1979.3.15人民日报头版头条位置发表了 张浩来信,题目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应该稳 定”。 • 同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 题的决定》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中,明 确指出:“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 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 也不要包产到户”。
二、我国农业经营制度的演变
• 农业经营制度是指在一定的农业生产资料 所有制关系条件下,农业经营活动的组织 形式和运行形式。
1、土地改革与家庭分散经营
• (1)没收地主的土地、农具、多余的粮食 和房屋; • (2)没收的土地除了规定要收归国有的之 外,都公平合理的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 对地主也分给一份土地,使其靠劳动为生; • (3)保护中农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 “统”: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统 一经营 • “分”:指农户的分散经营
第三章
农业部门的家庭经营
五、我国土地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家庭经营
(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是我国基本的农业经 营制度 ——为什么?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 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 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我国农村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必须稳定
• “家庭承包经营”被界定为一种“经营制度” • 家庭承包经营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即 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的统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三、我国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主要内容
• • • • 土地集体所有 农户通过承包合同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户进行自主经营 交纳承包费
——17届3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 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农业经济学》 第二篇 农业部门 的微观 经济组织
第三章 农业部门 的家庭经营





1991年11月中共中央13届8中全会《决定》:“稳定农户土地承包关系,要给农 民以稳定的土地预期。”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农村经济 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的《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1998年10月中共中央15届3中全会《决定》:“要坚定不移的贯彻土地承包期再 延长30年的政策”。 2003年3月1号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十六届届三中全会《公报》:“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06年1号文件:“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制。” 07年1号文件:“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08年1号文件:“必须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这是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 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 2009年中央1号文件第四(17)条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2010年中央1号文件第四(18)条强调:“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第三章
农业部门的家庭经营
五、我国土地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家庭经营
主要讨论3个问题:
我国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基本框架 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是我国基本的农业经营制度 正确认识家庭承包经营体制
《农业经济学》 第二篇 农业部门 的微观 经济组织
第三章 农业部门 的家庭经营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17
农村土地承包到户的办法:
(1)“均分”的是什么农地?
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本法所称土地,是指农 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哪些农户参与“均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号实施)第 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 发包的农村土地”。
我国农村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必须稳定 只需思考回答两个问题: 第一,可以不实行分户的家庭经营吗? 第二,有没有比“两权分离”更理想的 农地产权制度?
回答第一个问题: 第一,理论上的解释 第二,国际上的经验
我国农村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必须稳定
回答第二个问题:有没有比“两权分离” 更理想的农地产权制度?
• 84年一号文件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期应在15 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项目可以更长一些, 解决了农民担心政策会变的心理。 • 1984年底,家庭承包经营在全国全面铺开, 农业生产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增长。
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基本含义
• 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是指在土地集体 所有的前提下,农户通过承包合同获得集 体土地使用权进行自主经营,并且按承包 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交纳承包费的一种农业 经营制度。
农业微观经济组织
农业微观经济组织是指构成 一个社会农业经济的基础经济组 织,是农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 微观基础。
第三章 农业家庭经营
• 第一节 农业家庭经营概述 • 第二节 我国农业经营制度的演变 • 第三节 我国的农业家庭经营
第一节 农业家庭经营概述
• 一、农业家庭经营的含义与特征 • 农业家庭经营,指以农民家庭为相对独立 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劳动力为主所从 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 封建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农民土地私有制, 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统一的,土革以 后,农村的基本情况是生产资料个体私有 制的小农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
2、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合作化经营阶段
• • • • 互助组 初级社 高级社 私有制的个体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为以公有 制为基础的社义农业生产方式。
3. 人民公社化时期的集体化经营阶段
• 2、家庭承包经营的全面发展阶段 (1980.9--1981年底) •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 的通知。通知中肯定了小段包工,定额计 酬,包工包产和联产计酬等能够调动农民 积极性的一些做法,而且在边远山区和贫 困落后地区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 开了“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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