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171(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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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0.12•【文号】劳部发[1993]266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该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已废止,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办法》正在制定中)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1993年10月12日劳部发[1993]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加强劳动行政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的监督检查,现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的监督检查,统一考核内容和要求,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的监督考核。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检验单位的监督考核。

检验单位应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验单位承担跨地区检验任务(液化气体汽车、铁路罐车罐体等移动式设备除外),检验前须到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所在地负责该设备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条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检验单位进行监督考核。

监督考核的内容包括:(一)办所方针;(二)内部管理;(三)执行法规;(四)检验人员;(五)检验工作;(六)服务质量。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2]215号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2]215号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3月10日能源外〔1992〕215号)原水利电力部于1979年颁发的《电力工业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大纲》(试行),经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修订,改名为《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现予颁发。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的口岸检验、开箱检验、现场质量检验和设备性能考核检验。

对于出国检验和监造,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国际合作司和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附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是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决策。

加强对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是关系到外商履行合同,维护国家权益的大事。

为此,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贯彻《国家商检法》,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对进口物资要加强检验,管好、用好。

确保进口物资的质量,使工程项目及时建成投产,这是一项具有重要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的大事。

第二条各建设单位要切实抓好成套设备的检验和运输、保管工作,并纳入整个工程计划。

应做到及时检验不误安装,不经检验的设备、材料和不合格品,不得安装使用。

第三条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工作,是一项涉外政策性较强的业务工作,必须正确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政策,坚持“重合同、守信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实事求是”和“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检验工作的标准。

可采用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家标准,但不低于我国的标准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4•【文号】国质检锅[2003]207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前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进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繁华,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需求持续增长。

然而,与国内生产的压力容器产品相比,进口压力容器的生产标准和质量监管体系存在着差异和不确定性,对其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必需实行科学、规范的方法,以确保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在我国市场的安全性能。

本文以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为主题,介绍进口压力容器的分类、安全性能特点以及监督检验的原则、方法和标准等问题,以期提高进口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管水平和安全性能。

一、进口压力容器的分类及安全性能特点进口压力容器产品的种类繁多,重要包括燃气瓶、液化气瓶、压力容器、气瓶、火炉、汽油机、高压气瓶等。

这些产品均是高压气体储存、输送和使用的紧要设备,具有安全性能要求严格、结构多而杂、工作条件苛刻等特点。

1.燃气瓶燃气瓶是一种通过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储存燃气的容器。

这种容器通常采纳锻造、钢板制作或者合金钢管制作。

燃气瓶的安全性能要求高,必需经过高压水试验、X线探伤和压降试验等多道工艺流程进行监督检验,以确保其气密性和承压性能达到国际标准。

2.液化气瓶液化气瓶是一种将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液化乙烷等储存在高压容器中的设备。

液化气瓶采纳高强度合金钢材、铝合金材料、钢制复合材料等制成,要求具有较高的承压本领和抗腐蚀性能。

检验液化气瓶安全性能的重要途径是采纳水压试验、振动试验、撞击试验等多种方法进行监督检验。

3.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一种高压储存设备,重要用于存储和输送高压气体,具有体积大、工作条件多而杂等特点。

这种容器重要由钢板、合金钢管等材质制成,需要经过多道工艺流程,包括锻造、冲压、焊接等工艺。

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重要体现在容器的气密性、承载本领和抗腐蚀性等方面。

监督检验压力容器产品的方法重要是采纳无损检测技术、压缩空气试验、液体渗透试验等手段。

4.气瓶气瓶是一种储存高压气体的容器,重要由轻合金材料、铝合金等制成。

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1.03•【文号】劳人锅[1986]9号•【施行日期】198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工作的通知(1986年11月3日劳人锅(1986)9号)根据国家商检局(86)国检认字第255号《关于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6)国检认字第396号《请有关部门推荐商检认证实验室的函》以及一九八五年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联合颁布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的认证工作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级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和检测单位由劳动人事部提出推荐名单,国家商检局组织实施认证工作。

劳动人事部已向国家商检局推荐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为国家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兼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

该实验室下设四个专业检验实验室:1.锅炉专业检验实验室为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2.压力容器专业检验实验室为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3.气瓶专业检验实验室为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4.超高压容器专业检验实验室为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二、地方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的认证工作,按照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和本通知附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的基本条件及评定细则》的要求,由认证申请单位向省级商检局领取并填写认证申请书,由省级商检局会同省级劳动部门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有国家级实验室派员参加),对符合认证条件的给予批准,由省级商检局办理认证手续,作为地方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和“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备案。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颁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布日期】1985年06月06日【实施日期】1985年11月01日【正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五年六月六日劳动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以下统称合约)进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四条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锅炉监察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重大的监督检验项目,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申请监督检验,并报锅炉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

凡列入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都必须经过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检验。

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劳部发[1997]171号【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7.05.26【实施日期】1997.05.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与国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数量日益增加,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检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严格检验,把住了进口设备的质量关,也为向外商索赔时提供了技术依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但在工作中发现,国内许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进口合同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基本上是按生产国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

由于外国锅炉、压力容器规范、标准与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规程、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规范、标准整体水平低于我国的规程、标准;有的国家规范、标准虽然整体水平不低于我国的规程和标准,但在某些具体要求上低于我国的规定。

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在我国国内的安全使用。

为了严格执行我国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防止质量低劣的锅炉、压力容器进入我国,现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后向我国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国外厂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签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北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14•【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号]•【施行日期】199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号)现发布《北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外的所有承压锅炉和压力为0.1兆帕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及机电仪中配套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北京商检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并实施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

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

北京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负责管理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北京商检局根据检验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经商检部门认可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由市劳动局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或委托具备检验条件的其它单位(以下统称检测单位)进行。

第五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未经检验的,不得安装、使用。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口。

第六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合同及其附件应具备下列内容:一、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二、全套的产品随机技术资料,包括:总图、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材料元素成分及机械性能报告、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安全阀和爆破片排量计算书等。

劳动部颁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doc

劳动部颁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doc

劳动部关于颁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发文单位:劳动部文号:劳锅字[1990]4号发布日期:1990-2-26执行日期:1990-10-1生效日期:1994-11-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许可方式第三章申请第四章审查第五章质量许可证书与标志的审批和使用第六章许可后的检查和监督第七章附则废止理由:已被《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劳部发[1993]254号)代替为了加强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现颁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监督,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统称锅炉压力容器),《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实施前六个月公布。

第三条《目录》实施后,凡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须按本办定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许可证书。

我国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在签订进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合同时,应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手续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质量许可证书。

进口审批单位应对此进行督促检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资企业应遵守我国国内的制造许可制度。

第四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由劳动部组织实施。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局)负责申请受理及证件管理工作。

劳动部授权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或有条件的检验单位(以下统称指定检验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许可的检测、审查和许可后的日常检查等工作。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11.22•【文号】劳人锅[1985]11号•【施行日期】1985.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85年11月22日劳人锅(1985)11号)为了贯彻《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现将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安全性能检验项目表和产品钢印统一格式发给你们,请按此试行。

钢印由省级劳动部门根据需要统一制作。

监督检验报告和检验项目表由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

在统一印制之前,你们可根据急需按文中格式少量制作,出具报告。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诉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请对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和安全性能检验项目表提出意见,并于一九八六年六月底前寄锅炉局,以便修改后统一印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Ⅰ〕、〔Ⅱ〕及其说明;2.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项目表〔Ⅰ〕、〔Ⅱ〕、〔Ⅲ〕、〔Ⅳ〕;3.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使用的印章及其说明。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Ⅰ)编号-------------------------------|报检号||合约号|||----|---------|----|---------||产品名称||制造国名|||----|------------------------||制造厂名|||----|------------------------||产品编号||制造日期|||----|------------------------||用户|(国名及单位名)||-----------------------------||||检验内容||||见检验项目表||||-----------------------------||||检验意见||||经检验,上述各项符合合约规定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62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检查细节切实落实奥运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质检办食监[2008]451号
2008.8.8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国质检食监[2008]176号
2008.4.22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44
关于印发《奥运食品驻厂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质检办食监函[2008]181号
2008.4.25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45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保障奥运食品安全的通知
国质检食品函[2008]305号
2008.5.12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有新规定
10
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
2000.6.8
有新规定
11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2]25号
2002.1.23
有新规定
12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备案办法》的通知
质技监锅字[1999]41号
1999.6.25
有新规定
19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质技监锅字[1999]46号
1999.8.12
有新规定
20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解释”的通知
质技监锅字[1999]58号
1999.10.13
有新规定
21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几点意见
国质检食监函[2008]400号
2008.6.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劳部发[1997]2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劳部发[1997]293号

劳动部文件劳部发[1997]293号关于做好实施锅炉压力容器进口许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列入《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的境外制造企业,自1997年10月1日起,必须获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其产品方能进口(1995年10月1日之前签订的进口合同除外)。

为做好实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签定《目录》内产品的进口合同时,应选择取得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产品,或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设备到货时,如因境外制造企业未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许可证书,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应由供货方承担。

二、对列入《目录》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凡进口合同是在1995年10月1日之后签定的,在接受进口监督检验之前,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应先核对进口产品的制造企业是否已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核查产品的合格证明中是否附有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复印件,进口产品铭牌所标注的生产厂名称、地址是否与许可证书所列一致,产品是否符合许可范围,在每台产品的铭牌或规定部位上是否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规定的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由商检机构和锅炉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别组织检验。

三、结果不符合《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的常见问题分析摘要:在石油化工、冶金、机械行业中压力容器被广泛的应用,其主要特点是承受多种载荷,使用条件比较苛刻以及对安全的高要求。

因此,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

本文主要针对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中常见的问题展开讨论,并对压力容器中常见问题的应对措施进行总结,最后谈谈我的体会与建议,希望能够提高压力容器的检验技术与水平。

关键词: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问题分析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压力容器的保有量逐年增加。

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压力容器数量已经达到381.96万台。

随着管理的完善,我国压力容器相关事故得到严格控制,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按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从而确保压力容器的本质安全,才能预防及减少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能够降低压力容器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安全性的问题,进而使得压力容器的作用能够最大化的发挥出来。

1.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常见的问题分析1.1 压力容器自身质量问题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的过程中,由于自身质量引起的问题是较为常见的。

第一,锅炉压力容器中的零部件质量不过关,无法满足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需求,稳定性不足,使得锅炉压力容器较容易出现无法正常、高效运作,甚至是损坏等问题,影响了锅炉的运作效率。

第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密封性能达不到要求、阀门出现蒸汽问题等,也是压力容器较为常见的问题,影响压力容器的整体运行效率。

1.2 压力容器的辐射和异物问题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过程中,辐射问题和异物问题也是较为常见的问题。

第一,压力容器的辐射问题。

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因素都会引起压力容器带有辐射,比如:设备漏电、照明设备长时间没有维护、雷电天气较多、现场存在放射性源头等情况,这些情况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压力容器带有辐射,影响工作的同时也对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第二,压力容器的异物问题。

在锅炉压力容器中,很容易产生一些腐蚀性物质、易燃易爆物质以及有毒物质等,这些物质的检验和清除工作若是做的不完善,那么将会为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直接影响,甚至会导致爆炸安全事故的发生,影响了锅炉的运行效率,进而对工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劳动部关于做好实施锅炉压力容器进口许可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293号

劳动部关于做好实施锅炉压力容器进口许可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293号

劳动部关于做好实施锅炉压力容器进口许可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做好实施锅炉压力容器进口许可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列入《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的境外制造企业,自1997年10月1日起,必须获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其产品方能进口(1995年10月1日之前签订的进口合同除外)。

为做好实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签定《目录》内产品的进口合同时,应选择取得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产品,或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设备到货时,如因境外制造企业未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许可证书,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应由供货方承担。

二、对列入《目录》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凡进口合同是在1995年10月1日之后签定的,在接受进口监督检验之前,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应先核对进口产品的制造企业是否已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核查产品的合格证明中是否附有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复印件,进口产品铭牌所标注的生产厂名称、地址是否与许可证书所列一致,产品是否符合许可范围,在每台产品的铭牌或规定部位上是否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规定的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收稿 日期 :2018—01 作者 简介 :蔡和侨 ,男 ,生于 l979年,汉族 ,广东 汕尾人 ,工程师。
胁 。确保 容器本身 的质 量没有 问题 是锅炉能够正 常工作 的基础 。 2_2 锅炉带电设备漏电的影响
在整个锅炉 中很对设备用 电,一旦这 些设 备发 生漏 电所产 生 的静 电和 电火花 都会对压力容器 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 。很多锅炉 的压力容器 没有采取有效 的防雷保护措施 ,所以雷雨天气可能 对 压力容器 造成压力容器的故 障发生 ,埋下 了安全隐患 ,不利于锅炉 地正常工作 。在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验时 ,常有工作人员采用 照 明检验来检查 ,然而这种方法极不安全 ,很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2.3 辐 射 和 异 常 物 质 的 影 响
内部 检验一 般是 两年 一次 ,内部检 验时锅炉停 止工作 ,然 后 进 入压 力容 器 内部进 行检 验 ,主 要是 检查 不见得 破 损和 腐蚀 情 况 ,确 定所有部 件能够正 常工作 。
2 锅炉 压力容器 的常见 问题
2_1 容 器 自 身 的 质 量 的 影 响 受限 制于 现有 生产 材料 和生 产工 艺 ,目前 的锅 炉压 力容 器
由于压 力容 器的 漏 电现象 导致 辐射 问题 出现 ,在检 验锅 炉 压 力容器 进行 的过 程中 ,常常会 遇到 一些 对人体 健 康有 着不 利 影响的物 质 。在锅炉正 常运行期 间 ,压 力容器会产 生很多废弃材 料 ,一般 是粉尘 、腐蚀 性物 质等有害 物质 ,这 些物质会 影响压 力 容器的正 常运行 ,这些 材料一旦与外界 产生接触 ,很 有可能造成 烟尘和 毒物的传播 ,这 些直接影响 着工作人员的呼 吸健康 。严重 情况下 甚至可 能出现 烫伤 、烧伤 、损 害皮肤 等情况 ,必 须做好 这 方面的 防护措施 。 2.4 环境因素以及人为因素的影 响

劳动部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体制改革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体制改革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体制改革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13•【文号】劳部发[1997]294号•【施行日期】199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劳动部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体制改革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劳部发[1997]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事业的发展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们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体制改革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认真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体制改革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要在我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奋斗目标。

为了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事业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事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的建议》中所提出的目标、任务,制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体制改革“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

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事业的发展(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事业在党的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诞生、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解决检验力量不足,按照国内外类似监督检查工作的通常做法,从1978年开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相继设立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

1982年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从法规上明确了劳动部门领导下的检验单位的法定地位和性质。

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目的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进出口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压力容器。

本细则用于对列入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中压力容器安全性则》 3.1.6《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7 GB150《压力容器》3.1.8 GB151《管壳式换热器》3.1.9 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4.3检验前准备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不符合本规则及有关规定时,检验员有权拒检。

4.4 根据检验的需要,检验员有权决定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4.5 为维护国家权益,进口压力容器应在规定的索赔期内及时检验,并出具报告。

对出口压力容器应保证对外贸易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时间,及时监督检验,并出具报告。

5压力容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签署的检验证书;压力容器产品随机文件,至少包括压力容器总图、主要受压元件质量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或检验计划、罐体强度计算书、重点审查安全系数取值是否符合我国《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表3-1、表3-2、表3-3要求、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说明书和压力容器竣工图样。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包括:无损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及焊材材质证明、焊接质量证明(PQR报告、制定检验实施细则或检验方案。

5.4 为了方便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报检单位应负责作好辅助工作。

如设备的开箱、清点,设备的起吊、搬移,搭设脚手架、拆除防碍检验的部分设施、开启压力容器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等。

审查本细则规定提供的全部资料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重点审查项目是:6.1.1 焊接接构、焊接材料、焊接接头的热处理、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报告;6.1.2 安全阀口径、布置及排放量;6.1.5 热处理报告;6.1.6 水压试验报告;6.2 本体检查6.2.1 铭牌:钢印检查坑、机械损伤及其它缺陷;检查衬里层质量;检查受压元件角焊缝结构以及筒体封头的连接接头型式,不得采用我国《容规》规定不允许采用的接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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