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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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商检局)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商检局)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993-3-9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商检局发布日期:1993-3-9执行日期:1993-4-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第三章口岸登记第四章到货地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述的成套设备系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含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

第三条一切进口成套设备都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的成套设备、材料不准安装使用。

第四条进口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或者组织实施检验;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驻现场监督检查,收用货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下同)应认真落实各项检验工作,其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检验机构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

进口一般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也应指定专职检验人员,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

商检机构应对大型成套设备的建设现场派员进驻并设置办公室。

第六条进口成套设备的质量及技术条件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及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要求见本细则附件一。

第七条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和《检验大纲导则》(另发),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送商检机构备案。

并由商检机构驻现场办公室依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检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成套设备由所在地商检机构或者由所在地商检机构会同收用货单位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使用,依法加强对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活动,包括对设计、制造、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的目的是确保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具体检验工作。

第五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验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监督检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推诿、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第二章设计和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第七条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环节进行监督检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

(二)建立健全设计审核机制,对压力容器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三)制定合理的制造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制造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符合要求,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四)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经过必要的检验和试验。

(五)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对制造过程进行全面控制和检验,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环节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二)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产品材料、结构、尺寸等方面的要求。

(三)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质量检验等方面的要求。

(四)监督检验机构应当进行对原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试验,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加强对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三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合法性。

(二)科学、合理的检验方法,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

(三)严格把关,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四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五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种类、用途和技术要求,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监督检验范围和周期第六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材料的选用和质量检验。

(二)压力容器密封性能的检验。

(三)压力容器的承压试验。

(四)压力容器的爆破试验。

(五)压力容器的外观检验。

(六)压力容器的标识和防腐处理的检验。

第七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周期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等级和用途确定,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执行。

第八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第九条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和认证。

(二)具备完备的检验设备和技术手段。

(三)具备独立、中立、公正的态度。

第十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自评和外部第三方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整改。

第四章监督检验的流程和要求第十一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接受申请。

压力容器的进出口企业应当向检验机构提出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

(二)评估审核。

检验机构将根据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审核,确定是否受理申请。

(三)检验计划制定。

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1. 引言进口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是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旨在制定进口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以指导监督检验工作的开展,确保进口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进口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3. 监督检验机构要求为了确保监督检验工作的客观、公正和专业,监督检验机构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 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许可,依法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 检验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 检验设备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 检验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4. 监督检验流程监督检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 4.1 提交申请进口压力容器产品的供应商需要向监督检验机构提交监督检验申请,申请中需要包含以下信息: - 产品基本信息,如型号、规格等; - 产品生产厂家的资质信息; - 相关证书和报告的复印件。

4.2 材料审查监督检验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生产厂家资质、证书和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

4.3 检验计划制定根据申请材料和产品的特点,监督检验机构制定检验计划,明确检验对象、检验方法、检验标准等。

4.4 现场检验监督检验机构派遣检验人员前往生产厂家现场进行检验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 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外观进行检查,确保产品没有损伤和缺陷; - 进行材料的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测试; - 检验产品的密封性和耐压性能。

4.5 检验报告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编制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 产品基本信息和生产厂家信息; - 检验过程和方法; - 检验结果和评价。

4.6 结果评估监督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进行评估,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

4.7 异议处理如果生产厂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机构需要根据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颁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布日期】1985年06月06日【实施日期】1985年11月01日【正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五年六月六日劳动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以下统称合约)进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四条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锅炉监察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重大的监督检验项目,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申请监督检验,并报锅炉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

凡列入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都必须经过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切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

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生产、经营和储运部门,都必须执行《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应按照《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任务。

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国务院批准的“加强管理,认真检验,公正准确,维护信誉,促进外贸,为四化服务”的商检工作方针。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

《种类表》内的商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种类表》由国家商检局在实施前六十天公布。

商检机构在执行上述《种类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少数重要进出口商品列入地方性种类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定检验。

第四条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凡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它非贸易性物品,以及设立商检机构的边远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一般免予检验。

国家另有规定或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出口商品普遍优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商检机构负责。

第六条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认证工作,统由国家商检局管理。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二篇)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二篇)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目的1.1 为了加强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检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2 我院检验人员按照本细则,制定具体产品的检验实施细则和办法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进出口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压力容器。

本细则用于对列入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中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本院只对检验项目结果负责,对外出具商检中涉及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方面的检验报告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盖章后提交收用货单位。

3编制依据3.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1.3《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3.1.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5《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3.1.6《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7 GB150《压力容器》3.1.8 GB151《管壳式换热器》3.1.9 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4检验控制要求4.1凡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件。

4.2 检验员应熟悉和掌握我国及合约规定的相关国家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方面的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坚持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检验。

4.3检验前准备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不符合本规则及有关规定时,检验员有权拒检。

4.4 根据检验的需要,检验员有权决定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4.5 为维护国家权益,进口压力容器应在规定的索赔期内及时检验,并出具报告。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985年6月6日,劳动部劳人锅[1985]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以下统称合约)进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四条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锅炉监察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重大的监督检验项目,省级锅炉监察机构也可以商请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进行监督检验,并报锅炉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

凡列入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都必须经过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检验。

未列入《种类表》的锅炉、压力容器,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备案。

未经上述机构监督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出口,未经上述机构监督检验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不得在我国安装使用。

凡需要对外出具商检证明的,均由商检机构统一出具商检证书,其中安全性能的检验报告由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审核盖章后提供。

第二章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第六条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可靠性负责。

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一、引言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设备,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医药、食品、纺织等领域,负责存储液体、气体或混合物。

但由于压力容器设备本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所以要对其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本文档旨在规范进口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促进进口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的提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检验标准及范围1.检验标准进口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遵循以下国家标准:•GB150《压力容器》;•GB151《钢制焊接气瓶》;•GB28053《压力管道设计规范》。

2.检验范围各类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包括储罐、散装容器、气瓶等产品,均应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特别是对于高风险领域的压力容器产品,更应该加强监督检验,确保其安全使用。

三、检验项目与方法1.检验项目(1)外观检验:容器表面是否存在锈蚀、变形、裂纹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2)材料检验:检查容器本体、法兰、管道的原材料及焊缝,确定材料和焊接质量是否满足要求。

(3)容积、重量检验:对进口压力容器产品的容积和重量进行检验,确保容积和重量符合要求。

(4)气密性检验:使用相关设备对进口压力容器的气密性进行检测。

(5)耐压试验:对进口压力容器进行耐压测试,确保其能够承受额定压力的使用。

2.检验方法检验应依照国家标准,采用以下方法进行:(1)外观检验:使用目测、触摸等方法对容器表面进行检查。

(2)材料检验:使用焊接技术、无损检测等方法,对压力容器的材料进行检测。

(3)容积、重量检验:通过称重、容积计等方式进行检验。

(4)气密性检验:使用充气、泄漏检测等方式进行检验。

(5)耐压试验:使用液压、气动或爆破等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耐压测试。

四、检验资格与程序1.检验资格进口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由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1)依法取得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

(2)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机构。

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正式)

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452-16 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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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1、为保证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质量,制订本细则。

1 This outline is formulated in order to ensure effective supervisory inspection of the pressure vessel products imported2、与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有关各方及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2 This outline is applicable to whom relevant to the supervisory inspection for safety performance of the pressure vessel products imported二、依据Chapter 2 Supervisory Inspection Basis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Supervision Regulation(Promulgated by Decree No. 373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for Manufacture Licensing of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Promulgated by Decree No. 22 of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the Safety Technology for Pressure Vessel. (Promulgatedby Safe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 of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3月9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述的成套设备系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含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

第三条一切进口成套设备都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的成套设备、材料不准安装使用。

第四条进口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或者组织实施检验;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驻现场监督检查,收用货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下同)应认真落实各项同检验工作,其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检验机构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

进口一般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也应指定专职检验人员,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

商检机构应对大型成套设备的建设现场派员进驻并设置办公室。

第六条进口成套设备的质量及技术条件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及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要求见本细则附件一。

第七条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和《检验大纲导则》(另发),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送商检机构备案。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实施细则1.目的: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的规定,制定本文件。

2 适用范围:2.1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2.2 不包括气瓶类容器、医用氧舱、移动式压力容器。

3 编制依据:3.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3.4 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专业标准。

4 职责按院《质量手册》3.4人员职责执行。

5 检验控制流程图(见附图)定期检验流程图6 检验控制要求6.1对检验人员要求:6.1.1 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6.1.2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被检单位的原则,为容器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务,对被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1.3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6.1.4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利用检验机会故意刁难被检单位。

6.1.5检验检测人员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罐内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6.2检验检测的准备6.2.1检验前,压力容器检验部的检验师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状况、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由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有特殊情况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应当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

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

6.2.2检验前,检验人员一般需要审查以下资料:使用单位必须提供检验人员需要的资料6.2.2.1设计资料,a设计单位资质证明b.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c.设计图样,包括设计日期、产品标准、设计使用年限d.强度计算书等6.2.2.2制造(含现场组焊)资料a.制造单位资质证明b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真空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量检测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6.2.2.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资料6.2.2.4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资料、改造以及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证书6.2.2.5使用管理资料,a.《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b.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运行条件变化记录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6.2.2.6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和上次的定期检验报告本条6.2.2.1至6.2.2.4在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审查,以后的检验视需要(如发生移装、改造及重大维修等)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发现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以及发生使用单位变更、更名使压力容器的现实状况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内容不符,而没有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的要求办理变更的,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反映。

【管理制度)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颁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布日期】1985年06月06日【实施日期】1985年11月01日【正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壹九八五年六月六日劳动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壹九八五年十壹月壹日起执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以下统称合约)进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统壹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四条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锅炉监察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重大的监督检验项目,省级锅炉监察机构能够直接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申请监督检验,且报锅炉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壹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

凡列入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均必须经过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检验。

未列入《种类表》的锅炉、压力容器,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商检机构和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劳部发[1997]2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劳部发[1997]293号

劳动部文件劳部发[1997]293号关于做好实施锅炉压力容器进口许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列入《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的境外制造企业,自1997年10月1日起,必须获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其产品方能进口(1995年10月1日之前签订的进口合同除外)。

为做好实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签定《目录》内产品的进口合同时,应选择取得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产品,或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设备到货时,如因境外制造企业未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许可证书,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应由供货方承担。

二、对列入《目录》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凡进口合同是在1995年10月1日之后签定的,在接受进口监督检验之前,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应先核对进口产品的制造企业是否已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核查产品的合格证明中是否附有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复印件,进口产品铭牌所标注的生产厂名称、地址是否与许可证书所列一致,产品是否符合许可范围,在每台产品的铭牌或规定部位上是否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规定的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由商检机构和锅炉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别组织检验。

三、结果不符合《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总则1.1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检验细则。

1。

2适用范围: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本院负责的在《容规》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产品(包括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任务.2检验依据2。

1 国家管理部门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4)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监检规》);(5)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制造许可》);(6)《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7)进出口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8)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2。

2 境内接受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应以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为依据(不包括出口压力容器)。

2.3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1)进口监检一般要求不得低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如果产品依据的国外规范、标准高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应该同时满足相应的国外规范、标准.(2)除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统称合约)中有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与验收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外,在设备进口监检或设备到我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范、标准进行。

(3)如果境外企业在短期内完全执行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我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的、体系完整的,并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但同时必须满足《制造许可》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

1.3 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严谨、高效的原则。

二、检验机构2.1 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

2.2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拥有专业的人员、设备和检测手段,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检验内容3.1 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图样审查、材料检验、焊接、外观和几何尺寸、无损检测、热处理、耐压试验、安全附件、泄漏检测、出厂文件、产品铭牌等。

3.2 图样审查:检验机构应当对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图样进行审查,确保图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3.3 材料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对进出口压力容器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确保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3.4 焊接:检验机构应当对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焊接质量进行检验,确保焊接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3.5 外观和几何尺寸:检验机构应当对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外观和几何尺寸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3.6 无损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进出口压力容器进行无损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3.7 热处理:检验机构应当对进出口压力容器进行热处理,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3.8 耐压试验:检验机构应当对进出口压力容器进行耐压试验,确保其在规定的工作压力下安全可靠。

3.9 安全附件:检验机构应当对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3.10 泄漏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进出口压力容器进行泄漏检测,确保其无泄漏现象。

压力容器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压力容器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实施细那么1 编制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2?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1.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方法〔试行〕;?1.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1.5?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方法?1.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7?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1.8?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1.9 其它有关法规、标准。

2 适用范围:D1、D2 级压力容器制造、全部压力容器安装、改造。

〔取证、换证〕3 申请单位自我评定申请单位应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的建立及运转情况,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原始记录表卡、报告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情况,质保体系责任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无损检测人员、持证焊工、其他技术工人的数量、资格条件等,必备设备条件、生产场地以及申请单位法定地位等诸方面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写出自我评定报告。

自我评定报告应防止写成工作总结。

4 质量手册评审4.1 封面、批准页和前言4.1.1 封面:应有质量手册标题、版本号、修改码、企业名称、文件编号、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等。

4.1.2 批准页:由最高管理者签发的质量手册发布实施的文字说明,是企业最高管理者批准实施质量手册的指令,明确质量手册的地位和作用,说明执行质量手册各项规定的态度并提出措施,保证全员职工都能理解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质量手册的要求,同时授权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保持和运行,并对质量手册的实施负责。

该批准页应由最高管理者亲笔签字。

4.1.3 前言4.1.3.1 企业概况:包括企业根本信息、性质、规模、生产能力、业绩、质量管理等。

4.1.3.2 手册说明:说明质量手册的主要内容,编制手册的目的和依据。

明确规定使用手册的组织范围和使用方法,规定手册的编制、审查、批准、发放、使用、实施和定期评审,以及手册更改的提出、修改、审批、换版、回收等管理程序,注明质量手册的编写、审核、批准人员。

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4进口压力容器检验原始记录填写
检验检测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不允许有漏检或者漏记情况。检验原始记录要求在检验现场完成。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业指导书
标题
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编 号
TJTJ/ZY--2010
第5页 共5页 第0次修改
检验原始记录的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原始记录格式见《进口压力容器检验记录卡》(TJTJ/)。对于检验中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其原始记录应当由检测人员按照本院专门的检测记录填写。对原始记录中未列出的其它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报告格式作为原始记录格式。报告出具完毕后,由检验员将各种记录汇总签字后转交报告审核人员。
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器具,应符合检验规程的规定,满足检验检测作业的需求,执行本院TJTJ/CX-05-2010《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进口压力容器一般应在设备到岸或运抵安装现场时实施检验,但下列范围之一的压力容器,应实施出国现场监造:
1.6.1高温高压或盛放剧毒介质的压力容器;
1.6.2产品在国外组装,到货后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的重要压力容器;
1.6.3进口大型成套设备中数量多且集中到岸的压力容器;
1.6.4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
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当遵守本院TJTJ/CX-12-2010《检验检测安全控制程序》,确保检验检测作业安全。
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如果采用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方法,必须经过院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原始记录“检验内容及情况”栏的填写要求:
4.3.1无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在“检验内容及情况”栏填“符合或不符合”。如检验结果为“不符合”,应在“检验内容及情况备注”栏以简要文字说明不符合情况、缺陷位置等。

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前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进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繁华,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需求持续增长。

然而,与国内生产的压力容器产品相比,进口压力容器的生产标准和质量监管体系存在着差异和不确定性,对其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必需实行科学、规范的方法,以确保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在我国市场的安全性能。

本文以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为主题,介绍进口压力容器的分类、安全性能特点以及监督检验的原则、方法和标准等问题,以期提高进口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管水平和安全性能。

一、进口压力容器的分类及安全性能特点进口压力容器产品的种类繁多,重要包括燃气瓶、液化气瓶、压力容器、气瓶、火炉、汽油机、高压气瓶等。

这些产品均是高压气体储存、输送和使用的紧要设备,具有安全性能要求严格、结构多而杂、工作条件苛刻等特点。

1.燃气瓶燃气瓶是一种通过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储存燃气的容器。

这种容器通常采纳锻造、钢板制作或者合金钢管制作。

燃气瓶的安全性能要求高,必需经过高压水试验、X线探伤和压降试验等多道工艺流程进行监督检验,以确保其气密性和承压性能达到国际标准。

2.液化气瓶液化气瓶是一种将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液化乙烷等储存在高压容器中的设备。

液化气瓶采纳高强度合金钢材、铝合金材料、钢制复合材料等制成,要求具有较高的承压本领和抗腐蚀性能。

检验液化气瓶安全性能的重要途径是采纳水压试验、振动试验、撞击试验等多种方法进行监督检验。

3.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一种高压储存设备,重要用于存储和输送高压气体,具有体积大、工作条件多而杂等特点。

这种容器重要由钢板、合金钢管等材质制成,需要经过多道工艺流程,包括锻造、冲压、焊接等工艺。

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重要体现在容器的气密性、承载本领和抗腐蚀性等方面。

监督检验压力容器产品的方法重要是采纳无损检测技术、压缩空气试验、液体渗透试验等手段。

4.气瓶气瓶是一种储存高压气体的容器,重要由轻合金材料、铝合金等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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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主要受压元件为锻件时,检验硬度及进行无损检测;
3.6.2对容器焊后热处理部位的焊接接头和母材进行硬度检验抽查;
3.6.3无损检测首先审查制造厂射线底片或报告,并根据不同设备、材料、壁厚、部位情况选择适用方法,是否进行无损探伤由图纸和产品质量证明书审阅后而定,可部分抽查。抽查时探伤部位选择在返修、易出现焊接缺陷、应力水平较高部位,或经内外表面检验认为有必要做无损检测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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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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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验检测准备
检验师在检验前,应收到下列所需资料:
2.1.1天津市商检局的商检联络单;
2.1.2报检单位提供受检设备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原文或译文):
a)进口压力容器的合约和其附加技术条款,进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器具,应符合检验规程的规定,满足检验检测作业的需求,执行本院TJTJ/CX-05-2010《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进口压力容器一般应在设备到岸或运抵安装现场时实施检验,但下列范围之一的压力容器,应实施出国现场监造:
1.6.1高温高压或盛放剧毒介质的压力容器;
1.6.2产品在国外组装,到货后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的重要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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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共5页 第0次修改
进口压力容器
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发布日期:2010年月日
实施日期:2010年月日
受控状态:
发放号码:
持有人:
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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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口压力容器检验原始记录填写
检验检测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不允许有漏检或者漏记情况。检验原始记录要求在检验现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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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编 号
TJTJ/ZY--2010
第5页 共5页 第0次修改
检验原始记录的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原始记录格式见《进口压力容器检验记录卡》(TJTJ/)。对于检验中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其原始记录应当由检测人员按照本院专门的检测记录填写。对原始记录中未列出的其它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报告格式作为原始记录格式。报告出具完毕后,由检验员将各种记录汇总签字后转交报告审核人员。
b)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总图、主要受压部件图、主要受压部件原始材质证、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产品合格证、使用安装说明书、安全附件质量证明书(含合格证)及安全阀排量计算书、无损检测报告书、热处理报告书、耐压试验及气密试验报告书、压力容器竣工图样等;
c)如合同中有要求,还应提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检验师在收到条所列资料后,应仔细认真审查,如果资料有缺项,应该及时通知报检单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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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TJTJ/ZY--2010
第2页 共5页 第0次修改
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1总 则
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规范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方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细则。
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并结合了本院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1.6.3进口大型成套设备中数量多且集中到岸的压力容器;
1.6.4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
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当遵守本院TJTJ/CX-12-2010《检验检测安全控制程序》,确保检验检测作业安全。
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如果采用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方法,必须经过院技术负责人批准。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商品种类表》的进口气瓶、槽车、医用氧舱、贮运容器、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以下统称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本细则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能装置中使用的压力容器。
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应符合检验规程的规定,执行本院TJTJ/CX-04-2010《人员培训程序》。
检查压力容器的结构,包括封头型式、支座型式、接头型式、焊缝布置、开孔及开孔补强、管口方位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设计图纸的要求。
测定产品的直径、圆度、直线度;焊缝的余高、错边量、棱角度;主要受压元件角焊缝焊脚高以及主要受压元件壁厚。
用目视或借助5—10倍放大镜检查内外表面焊接接头有无裂纹、气孔、夹渣、未熔合、咬边、弧坑、凹坑等,母材表面有无机械损伤。裂纹、工卡具焊迹、电弧擦伤、腐
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主要是对危及容器安全性能项目的复验,复验可以是全部或部分的;对怀疑部位可以增加检验项目。
3进口压力容器检验
检验师在现场检验时,必须校对铭牌上的产品名称、制造厂家、制造年月、产品编号。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等技术参数是否与随机的技术资料一致以及主要受压元件上钢印是否与质量证明书相符。检查是否有制造厂家所在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钢印标记。
3.7.3对合约未作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标准GB150—98《钢制压力容器》和相关标准。
3.7.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质量问题处理
3.8.1检验中发现有危及安全性能的不符合规定的严重缺陷时,应作详细记录,并进行复验和扩大检验。
3.8.2经复验为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通知报检单位,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并报告商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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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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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 共5页 第0次修改
蚀等。对内表面主要部位无法用目视检查时,应采用内窥镜进行检查。
检验、校对安全附件铭牌上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设计图样和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要求。
检验师认为必要时,进行以下项目复验:
3.6.4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应该根据设计图纸及原检验标准要求进行或确认报告。若出厂时耐压试验压力高出标准要求时,应当按照标准规定的压力进行耐压试验。
3.6.5检验师认为应增加的其它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评定依据
3.7.1合约规定引用的标准,但引用标准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
3.7.2设计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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