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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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镜子,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指中国古代有关官署协同审判重大案件的制度,主要实用于大案、要案、疑案、死刑复核案等,以体现慎刑精神。本文将追溯会审制度的形式、论述会审制度的价值以及对现实司法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会审三司推事朝审秋审

一、会审制度的形式

会审,广而言之,即指群体审议。我国古代朝廷,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先由群臣各抒己见、群策群力,对案件审议提出建议,最后由最高统治者进行裁决。究其根源,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 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 然后才能定案。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了。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随着时间的推移, 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会审制度滥觞于汉代的“杂治”,成制于唐代的“三司推事”,到明代形成较大规模,主要有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形式。清沿明制, 还创制了“秋审”这种新的会审制度。总体上来说,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她始于周的“三刺”制度, 成于唐, 完善于明清。

(一)汉代遇有重大案件,皇帝会派若干官员会审,这也称为 "杂治",甚至大案或某些案件经审判官独任或杂治审讯,确认犯罪事实后,还常常由皇帝命令公卿大臣进一步 "杂议 ",主

要讨论量刑问题,参加者可以就此各抒己见。隋唐州县审理普通刑民案件通常采取独任制,遇有重大案件,特别是贵族谋反、人命的案件,皇帝指派若干朝臣进行会审即所谓的 "杂治 "。这种会审不是固定的,是一种临时性的审判行为。

(二)有唐一代,形成了“三司推事”制度,中央或地方如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判;至于地方案件不便递解中央的,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前往鞫审,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三)唐朝的三司推事,到宋明清时期,发展到正式的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由唐朝 "三司推事 "发展而来。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2)九卿会审。 "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 ",故又称 "九卿圆审 ",是明代最高的联合审判和复议制度。遇特别重大案件,被告二次翻供不服,皇帝下令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六部尚书等 "九卿 "会同审理,最后将审判结果报皇帝圣裁。

(3)朝审。 "三法司 "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秋后对复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内容主要是审核死刑、慎刑宽宥。 "霜降录重囚,会五府、九卿、科道官共录之。矜疑者戍边,有词者调所司再问,比律者监候。 "也就是分别不同情况对死罪凡人作不同处理;情节可矜或可疑者,改为戍边或充军;囚犯翻供者,移调官府再审;情法无疑者,监候待决。但其结果最后均须奏请皇帝定夺。每年霜降后,由皇帝择定日期,将在京现监重

囚带往承天门外,由三法司会同五府、九卿各官署和锦衣卫堂上官以及御史、给事中等逐一复审,由吏部尚书秉笔。朝审之名亦于此时沿用。朝审在以后 "历朝遂遵行之 "。朝审的对象是在京死刑监候案件,中成化十四年关于朝审的规定较为具体。对朝审犯人《明会典》的处理分为情真、缓决、可矜、可疑四种类型。从明代中后期朝审的实际来看,朝审中的死囚大多可缓死或减刑。

(4)大审。皇帝委派太监会同 "三法司 "官员共同审录囚徒的会审制度。五年一次,是明朝独有的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明史·刑法志》"成化十七年,二:(宪宗)(1481年)命司礼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大审不仅在两京举行,而且派官到外地会同御史录囚。

(5)热审。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于暑热季节审理囚犯、疏通监狱的审判制度。因夏天炎热,为及时疏理牢狱,农历小满后十余日乃令中央府、部、科协同 "三法司 "遣放或审决在押囚犯。始于成祖永乐二年( 1404年),初期 "止决遣轻罪 ",宪宗成化年间开始涉及重罪。初始于北京,后亦行于南京及 "在外审录 "。热审的决囚办法:对于重罪,死囚情疑可矜者免死,戴枷者暂时去枷释放,均奏请皇帝最后裁决;对于轻罪(徒流刑以下),分别减等处刑(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一般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

(四)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清代进一步完善了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秋审在清代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它是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依《大清律例》,死刑判决有

立决、监候两种,凡判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者,即监押等候复核,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故曰秋审。在秋审前,各省须将入于秋审案件整理复核好。此种整理复核自下而上,由州县到省,对在押死囚一一复核,按其犯罪性质、情节,区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四类。因可矜、留养者少见,故实际上主要是区分实、缓。全国上千秋审案件,一日会审完毕,实为 "逐一唱名 "由会审官员共鉴共诺而已。此即秋审或秋谳大典。大典之后,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皇帝作出或实或缓或矜或养的最后裁决。若是奉旨入于情实者,还要由刑科给事中向皇帝 "复奏 "。初为三复奏,乾隆改为一复奏。复奏后还要由各道御史奏请 "勾到 "。奉旨勾决者才下令处决。秋审列入缓决的案件,入于下一年度秋审,凡三经缓决者多例改为流刑或发遣。除秋审外,还有所谓朝审、热审。在秋审大典的前一天,对京师刑部狱中在监死囚进行复核,成为朝审。朝审与秋审基本相同,但需要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的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使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二、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价值

会审制度是中国传统审判制度“慎刑”思想的体现,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殊的价值, 对于正确解决疑难案件, 监督司法官员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一, 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公正是古今中外人类普遍追求的理念, 而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的共同追求。会审制度集中众多官员的智慧和力量解决疑难、复杂的案件, 确保了司法公正。正如有学者对汉朝的“杂治”所评价的那样,“杂治”制度与独任制相比, 更具合理性, 它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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