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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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纲要内容:第一部分,开篇引题,对“会审制度”渊源进行概述。

对明清社会背景及法律思想对会审制度发展影响及明清统治者推行会审制度的初衷本意进行考察。

阐明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内容之一,明清封建统治王朝对会审制度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

会审制度是封建统治者“慎刑”和“恤狱”思想的体现,同时,也是封建统治者维持高度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结合现有关于明清会审制度的研究材料、成果,对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形成发展、组织形式、主要内容等进行对比考察。

结合明清时期特定政治及思想文化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研究,从而对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内涵、特点及清代对明主要会审制度的发展等做出评析。

第三部分,也即最后一部分,对会审制度在维护封建皇权统治、加强对司法控制、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的特权性加深认识,对明清会审制度中存在的擅权专断、流于形式的事实进一步的认识,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查及死刑的复核区别处理的客观作用等进行评析。

最后,结合明清会审制度的认识,对促进司法制度改革、加强现代法制建设所具有的借鉴意义进行评价。

明清时期(1368年-1911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

社会政治经济矛盾日趋激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强化,皇权极端膨胀。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基本工具。

随着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体制固有矛盾的不断激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封建皇权的不断加强,中国传统法制的重心也开始向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的方向倾斜。

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审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溯其渊源,可究于汉代始行的“录囚制度”。

作为极具中国古代特色的法律制度的一种,是中国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封建皇权不断加强的一种体现。

有明一代以来明清时期,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及维护不断加强封建皇权的需要,在唐宋法律基础上,会审形式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体系完备,具有不同组织形式和不同功能的对重案、疑案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审理的会审制度。

九卿会审的名词解释

九卿会审的名词解释

九卿会审的名词解释九卿会审,作为古代中国的一种审判制度,曾在历史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历史背景值得我们深入了解和探讨。

一、九卿会审的概念和定义九卿会审是指由九个行政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审判机构,负责对重要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和判决。

这九个行政部门分别是太常、大理、鸿胪、给事中、中书舍人、左右丞相、礼部尚书和兵部尚书。

九个行政部门的负责人集体组成九卿,并共同担任九卿会审的制度。

二、九卿会审的历史背景九卿会审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唐朝时期,当时宰相、尚书令和主席等高官负责审判案件。

但随着国家权力集中程度的提高,唐朝的审判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制衡宰相的权力,防止他们滥用职权,当时的统治者暴露了一种思想:官吏贪污腐败的根源在于他们掌握太多的权力,因此需要设立一个审判机构来限制宰相的权力。

于是,九卿会审制度应运而生,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三、九卿会审的职责和权限九卿会审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查案情:九卿会审根据被告人指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调查案件所涉及的真实情况。

他们可以讯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收集相关材料,并进行自己的判断。

2. 审理案件:九卿会审负责对涉及重要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他们需要根据相关法规,仔细研究案件事实、证据,权衡利弊,最终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3. 制定政策建议:九卿会审身为高级行政机构的负责人,他们有权制定政策建议,以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他们可以根据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为国家管理和司法体制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九卿会审的特点与意义九卿会审制度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和重要的意义:1. 权力制衡:九卿会审制度作为一种权力制衡的手段,可以限制宰相的权力,减少官员的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

通过对案件的共同决策,不同九卿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关系,有利于权力的合理运行。

2. 司法独立:九卿会审制度为古代司法提供了一种相对独立的机构和决策机制。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实用版2篇)目录(篇1)1.明清会审制度概述2.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3.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4.会审制度的影响和评价正文(篇1)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明清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会审制度是封建社会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明清时期,会审制度主要是指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主持,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士,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审理的制度。

二、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明清会审制度主要包括朝审、秋审、热审等。

这些会审制度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其中,秋审是其中最重要的会审制度,每年秋天举行,由皇帝主持,对全国范围内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

三、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明清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几个阶段。

在明代,朝审、秋审、热审等已经初步形成。

到了清代,会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清代秋审制度分为五级,分别是“正犯”、“情实”、“可矜”、“可疑”、“留养”,使得秋审复核更加严谨和公正。

四、会审制度的影响和评价明清会审制度对于维护封建社会的秩序和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封建社会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的兴起,会审制度也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目录(篇2)1.明清会审制度概述2.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3.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4.会审制度的影响正文(篇2)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会审制度是指当重大案件无法由地方审判机关独立审理时,由皇帝或中央政府委派官员与其他审判机关共同审理案件的一种制度。

会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得到全面、公正、公平的审理。

二、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有多种形式,包括九卿会审、三法司会审和朝审等。

这些会审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同时也有助于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和詹士府、大理寺、通政司等中央机关负责人组成的审判团,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三法司会审是由刑部、大理寺和詹士府共同组成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

浅论古代的会审制度-毕业论文

浅论古代的会审制度-毕业论文

浅论古代的会审制度摘要清朝是我国封建制度中最后一个中央集权政府,将封建法制推向高潮,是整个封建时期法律假设无法逾越的高峰,清朝的会审制度作为古代中国最为重要的刑事审判制度之一,它在继承和发展古前朝的会审审判制度的基础上,清王朝形成了它特有的并且相对独立而且完善的会审制度。

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司法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这个国家法治建设和法治文明的程度,清朝会审制度的确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和关注的传统刑事司法审判问题。

本文详细的研究描述和概览了清朝会审制度的面貌,通过对其详细而且全面的研究,使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清朝社会经济政治的典型特点,其实对我们而言更为重要的意义和启发是我们通过全面系统详尽的制度化研究能够从中发现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的会审制度的优点和缺点,长处和短处,因此能够使我们在批判前人并且继承这个中国古代传统优秀的司法实践成果,为当代我们的现代化法律制度建设服务。

关键词:会审制度;审判制度;清代;法治Ancient System of Meetings and TrialsABSTRACTThe Qing Dynasty was the last centralized government in China's feudal system. It pushed the feudal legal system to a climax. It was the insurmountable peak of the legal assumptions throughout the feudal period. The Qing Dynasty's review system w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riminal trial systems in ancient China. On the ba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ial system of the ancient and the former dynasties, the Qing Dynasty formed its unique and relatively independent and perfect system of trials. The judicial system of a country or a nation represents to a certain extent the degree of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civilization in this country. The Qing dynasty system is indeed a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trial worthy of our research and attention. The detailed research in this paper describes and summarizes the appearance of the Qing dynasty review system. Through detailed and comprehensive research, we can clearly understand the typi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Qing Dynasty's social economy and politics. In fact, the more important significance and inspiration for us is Through comprehensive and systematic institutionalized research, we can discover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of China's last feudal dynasty Qing dynasty's review system. Therefore, we can criticize the predecessors and inherit the excellent judicial practice results of this ancient Chinese tradition. Serve the moder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Key words: trial system; trial system; Qing Dynasty; rule of law目录1 绪论 (1)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1.2.1 国内研究现状 (1)1.2.2国外研究现状 (2)1.3研究思路与方法 (2)1.4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3)2 会审制度的主要内涵 (3)2.1会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3)2.2会审制度的三性 (5)2.2.1 会审制度的严格性 (5)(1)会审条文内容的严格性 (5)(2)会审实际执行的严格性 (5)2.2.2 会审制度的结合性 (6)(1)会审过程复奏与复核相结合 (6)(2)会审审录方法的灵活结合 (6)2.2.3 会审制度的固定性 (7)(1)会审制度实施对象的固定性 (7)(2)会审制度实施时间的固定性 (7)(3)会审官员职责的固定性 (8)3 会审制度的价值评断 (8)3.1 会审制度的积极作用 (8)3.1.1 维护司法的公正 (8)3.1.2抑制了司法的腐败 (9)3.1.3推进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 (9)3.2 会审制度的局限性 (9)4 会审制度中“慎刑恤杀”理念 (10)4.1 “慎刑恤杀”价值理念的继承 (10)4.2 “慎刑恤杀”价值理念与实践的冲突 (10)4.3“慎刑恤杀”思想的历史意义 (11)5 会审制度对完善当今司法审判制度的启发 (12)5.1会审制度对完善当今司法审判制度的启发 (12)5.1.1 完善法律体系和加强法律意识 (12)5.1.2 树立现代的司法观念 (13)5.1.3 司法体制改制应考虑到当下社会环境的现实因素 (13)6结语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6)。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析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析
关键词 : 会 审制度 ; 慎刑 ; 集权 中图分类号 : D 9 2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2 0 9 5— 3 0 5 4 ( 2 0 1 4 ) 0 1 — 0 1 0 4— 0 3
会 审制 度 的起 源 属 于统治 阶层 的法 律 意 识 形 态 , 决 定 了会 审 制 度 的 会审制 度 有 两 个 基 本 特 征 : 一 是 审 理 对 象 是 重 面貌 。纵 观会 审 制 度 的 发 展 历 程 , 由于 历 代 统 治 者 大疑难 刑 事 案 件 , 二 是 审 理 形 式 是 两 名 以上 官 员 会 吸取 前朝 人 亡 政 息 的惨 痛 教 训 , 积 极 思 考 治 国家 存


同审理。《 礼记 ・ 王制》 日: “ 疑狱 , 汜与众共之。众 疑, 赦之” , 即案情不 明, 国人共疑 , 予 以赦免 ; 《 周礼 秋官 ・ 小司寇》 : “ 以三刺断庶 民狱讼之 中: 一 日讯 群臣 , 二 日讯 群 吏 , 三 日讯 万 民。 听 民之 所 刺 宥 , 以 施上服下服之刑。 ” 即狱官审案时征求群臣 、 群吏 和 万 民的意见 , 取得 赞 同后 定 罪 量 刑 。对 此 , 多数 学者 认为 : “ 讯万民, 无疑是原始氏族 民主制 的遗迹 , 有些 像古希腊罗马的公 民大会或数千人 陪审 团审判重大 案件 ” 。类似民主, 在《 孟子 ・ 梁惠王》 中亦有体现 : “ 左 右 皆 日可 杀 , 勿听 ; 诸 大 夫 日可 杀 , 勿听; 国人 皆 日可杀 , 然后察之 ; 见可杀焉, 然后杀之。故 日, 国人 杀之 也 。如 此 然 后 可 以为 民父 母 。 ” 由此 可推 知 , 认 为会 审 制度雏 形最 早 出 现在 西周 的观 点 依据 上 述 材 料可采。汉人应劭说 : “ 古之听讼 , 必质于朝廷 , 与众 共之 , 故 日廷尉” , 即秦时廷尉 的职责是掌刑法 、 管讼 狱, 遇有 疑难 案件 , 与 众 共 之 。汉承 秦 制 , 因循 廷 尉 。 《 汉书 ・ 王嘉传 》 : “ 廷尉梁相与丞相长史、 御史 中丞 及五 二千 石 杂 治 东 平 王 云狱 。 ” 对 于重 大 的诏 狱 , 丞 相、 御 史 大夫 等与廷 尉会 审 , 谓之 “ 杂治 ” 。遇有 疑 难 案件 , 由三公或某些九卿参与会审, 在汉代是普遍情 况。可见 , 会 审雏形最早成形于西周 , 而会审制度成 形于 汉代 。 二、 会 审 制度 的成 因 在中国历史上 , 每一个法律制度 的产生 , 变迁转 折、 递演嬗变 , 在其 背后 , 蕴藏着极为复杂 的历 史环 境 和社 会 政 治 因素 。会 审制 度 的形 成 亦 如 此 , 它 的 形 成 有其 独 特 审 判 思 想 和 社 会 政 治 因素 , 审判 思 想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公开审判。

具体来说,会审制度是指召集民众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代表参与审判案件的一种机制。

在古代中国,会审通常由地方官府或法院主持组织,旨在增加案件的公正程度和民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能力。

会审的参与者通常是当地的知名人士、有一定社会地位或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他们作为评审人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

会审制度对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一定的作用。

通过公开审判,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可以对案件的真相、证据和判决结果进行监督和评判,有助于减少私下交易、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判决现象。

此外,会审也为民众提供了了解和参与司法活动的机会,增加了司法公正的认同和依从度。

然而,古代中国的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首先,会审的参与者通常是当地的社会精英,而普通民众的参与度较低,这可能导致对不同阶层的利益不平等的处理。

其次,会审的结果可能受到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政治操作和舆论导向。

最后,会审的程序和规则可能不够完善,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总体而言,古代中国的会审制度在改善司法公正度和社会监督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现代思考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反应器,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当时的朝代,会审制度也算得上是良法美制了。

而今,中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制度得到了两种不科学,不公正的待遇,一是把它渲染成美不胜收,视为中华民族数千年之“国粹”,一种是把它批驳得一无是处,视之为中华民族的毒疮,欲除之而后快。

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我们研究古代的法律制度,正是为了鉴古明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是为了继承和发扬古代的良法美制。

关键词:会审制度;集权性;附属性;慎刑性一、古代会审制度简述“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其重而其义三精也。

根据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

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可惧哉。

”[1]从这一小段方字,我们可以读出法律的重要。

中国的法律的发展在许多方面都与其他文明的经历大相径庭。

公元前六世纪,礼崩乐坏,最终导致了旧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解体,法律就是作为对付这种无序状态的政治工具而产生的。

因此,最早的法律基本上侧重于刑罚。

中国法从一开始就是纯粹世俗化的。

它在产生之初确实遭到很多人的厌弃,因为它隐含着沉重的伦理倾向。

在刑法公布后的年代里,儒家与法家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儒家主张保留传统的不成文规范——礼,而法家希望用确定的成文法来代替礼,使人们一体遵守,并抑制私人特权,以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政府。

秦国无情地实施了法家的理论,统一中国。

十五年后,秦帝国崩溃了,在后继的汉朝里,儒家取代了法家,取得了正统地位,结果,在以后的几个世纪中,法律逐渐儒家化。

这样中华帝国的法律就成了法家和儒家学说的混合物。

它保留了法家的法律样式和某些残酷性。

但也从儒家那里采用了社会是不平等阶层组成的,这些阶层在不同层次上和谐地发挥着作用构成一个有序整体。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其历史可谓悠久。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指在明朝和清朝时期,以官员为主导的法庭审判制度。

明代时,会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官员参与审判。

官员一般分为两类,一是主审官员,主要负责案件审理和判决;二是辅助官员,负责辅助主审官员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官员们通常根据明代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

清代时,会审制度延续了明代的传统,但也有一些变化。

清代封建统治强化了官员的地位,官员在会审制度中的主导地位更加突出。

此外,清代会审制度中增设了审判机构,如都察院、大理寺等,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官员的审判活动。

无论明代还是清代,会审制度都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官员的考核标准存在一定的问题,容易导致主观判断和执法不公。

其次,会审制度中的程序较繁琐,导致审判效率低下。

此外,会审制度对社会底层群体的专断与压迫也引起了公愤。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由官员主导的法庭审判制度,虽然有一些改变,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

明清会审制度

明清会审制度

明清会审制度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指清代政府设立的一种司法机构。

会审制度起源于明代,经过清代的深化与发展,成为一套具有极高权威性的司法制度。

会审制度主要由会审官和会审所组成。

会审官通常由巡抚、提督等高级官员担任,会审所则是负责具体办案的机构。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案件,会审官和会审所都有不同的设置。

会审制度的主要职责是审理重要案件,特别是对政治犯和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审理。

在明代,会审制度主要用来审理贪污受贿、叛乱之类的案件;清代则主要用来处理反清的政治犯罪。

会审制度的审理程序严格,有着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

首先,会审官会通知被告出庭应诉,并要求被告提交自己的辩护材料。

其次,会审官会进行审理,并要求被告进行陈述和辩护。

然后,会审官对案件进行仔细调查、取证,以确保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最后,会审官会根据调查和证人证词作出判决,并将判决书送交上级政府。

会审制度在明清时期具有非常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首先,会审官通常由高级官员担任,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读书常识,拥有非常高的公信力。

其次,会审制度中的审理程序非常严格,容不得一丝一毫的瑕疵和偏袒,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再次,会审制度中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环节非常重要,会审官往往会亲自调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然而,会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会审官的职权过大,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自由裁量。

其次,会审制度对被告的权利保护不够,经常出现强迫供词和违反法律程序等情况。

最后,会审制度的限制性过大,对政治犯和异议分子的打压较为明显。

总体来说,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一种权威性极高的司法制度,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然而,由于职权过大和权利保护不足等问题,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人的自由和司法的公正。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实用版2篇)篇1 目录一、引言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1.明代会审制度的确立2.清代会审制度的完善三、明清会审制度的种类1.三司会审2.小三司会审3.王大臣九卿会审4.热审5.朝审四、明清会审制度的历史意义五、结论篇1正文一、引言明清时期,会审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种类和历史意义三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一制度。

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1.明代会审制度的确立明代,会审制度逐渐确立,并在司法审判中发挥重要作用。

明代会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共同参与司法审判活动。

这一制度在唐代三司推事”的基础上发展形成,明代正式确立了三法司”的体制。

2.清代会审制度的完善清代,会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清代增加了小三司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热审”、朝审”等制度。

这些制度在不同层面对司法审判进行了严格的把控,保证了司法公正。

三、明清会审制度的种类1.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明代正式确立了三法司”的体制。

清代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要求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共同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2.小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主要针对较小的案件,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的下属机构共同审理。

这一制度使得司法审判更加高效,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快速得到审理。

3.王大臣九卿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主要针对涉及王室、大臣和九卿的案件。

这一制度体现了明清时期对于皇室和贵族的尊重,确保了他们的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

4.热审热审是在明清时期特有的一种会审制度,主要针对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

热审要求各个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并派出精干人员参与审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

5.朝审朝审是明清时期对重大案件进行复查的一种制度。

通过朝审,可以确保重大案件的审理结果得到公正、准确的结论。

中国法制史历朝会审制度

中国法制史历朝会审制度

1、三司推事:针对中央或地方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临时的最高法庭加以审理。

2、(明)三司会审: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3、(圆审)九卿会审:凡遇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史及六部尚书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的制度。

4、朝审:明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建立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同审理的制度加以审核,并分情况作出处理,有宽宥之意。

情节有矜悯或可疑的改为戍边,有翻供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5、会官审录:由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有时包括驸马都尉在内共同审理案件。

死刑和冤案奏明皇帝,其余依律判决。

是清朝秋审制度的前身。

6、大审: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录囚徒,五年一次,不仅在两京举行,还委派官员到外地同御史录囚。

7、热审: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的制度,目的在于暑热之时及时清理牢狱轻罪审核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

8、秋审:国家大典。

每年八月下旬举行的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的特别复核,对斩监候绞监候监押复核,秋审大典后由刑部奏请皇帝,做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的最后裁决。

列入缓决的案件进入下一年秋审,三次缓决的改为流刑或发遣。

9、清九卿会审:对特别重大案件,皇帝命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史等高官会同审理,主要对重刑斩监候绞监候案件,也有当年死刑案件。

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明朝的会审制度是明朝的主要政治制度,有助于使宫廷统治有序化,建立更加完善的治理体系,并维护君主的统治地位。

它是明朝的一种协调、协调、分工和责任的政治制度,为明朝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会审制度可以分为三大部分:会议、审议和审核。

会议是政治活动中统治者和受统治者之间重要的沟通渠道,其中明朝国家官员在一起,讨论政治议题,有效维护国家利益。

经过会议,可以达成政治决策。

审议是在会议之后的事情。

审议是对会议讨论结果的研究和审查,以及审查结果的总结和实施,以确定君主的意见是否应当通过。

审核是最后一步,它是检查和核查会议决议的结果。

审核也包括检查执行状况,以及监督工作的完成情况,以确保会议精神得到真正落实。

审核有两个主要目的:第一,确保会议决定和实施到位,不存在任何违反规定的现象;第二,防止外界的政治干预和国内的内耗,确保政治上的稳定。

会审制度在明朝的历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推动了明朝的政治和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

会审制度的实施促进了明朝官员之间的协作,有助于提高官员的综合能力。

同时,它也起到了阻止势力集团政治干涉和国内分裂的作用,使明朝在政治上更加稳定。

会审制度在明朝的历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在政治上有良好的效果,而且在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的文化繁荣期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审制度与明朝的教育制度密切相关,可以说会审制度是明朝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动力。

明朝的会审制度是一个综合性制度,它经历了一系列变化,以满足不断发展的政治、社会和科技需求。

明朝会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落实政治决策,实施政治活动,维护国家权力利益,及时审查制定和实施政策和程序,从而促进明朝政治制度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和提高。

总的来说,明朝的会审制度是一种协调、协调、分工和责任的政治制度,为明朝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在政治制度方面有助于维护国家统治地位,确保政治决策的执行,促进政治发展和社会文化的发展,从而促进了明朝的发展和繁荣。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究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究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究摘要:会审是中国古代对于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制度,也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审制度是应运中国古代的专制政治体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中国古代慎刑思想及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萌芽。

会审制度在西周时就早已出现,之后经过各朝代的变革和发展,逐步成熟和规范,到明朝时会审制度实现了制度化与具体化的发展。

以至于对现今的司法审判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朝审、慎刑制度一、会审制度的渊源会审,顾名思义,即是指会同审议的意思,如学者所言,“所谓会审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比较重大,案情较为复杂,主审的司法官员不能单独作出判决,必须邀请其他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审理”①。

但是,在我国古代的典籍中并没有提到“会审”一词。

《辞海》、《辞源》等工具书当中也都没有对其作出任何解释。

“会审”一词,实际上是后人对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若干官员及法官会同审理重大或特殊案件的通称。

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

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然后才能定案。

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这大概就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

随着各朝代传承和发展这一制度:汉代的“杂治;唐代的“三司推事”;而到明代的时候则形成较大的规模,其主要有三司会审、圆审(也称九卿会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热审等形式;清沿袭明代,另还增创了“秋审”制度。

二、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发展(一)西周的“三刺”“三刺”是中国古代西周时期的司法程序之一,具体是指重大疑难案件应首先由中央群臣来讨论,不能解决的,再交给下属的官吏们来讨论,还不能解决的,最后交给国人商讨决定。

《周礼.秋官.小司寇》中“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意思是:通过三次讯问来使对平民诉讼的审断正确无误:一是讯问群臣,二是讯问群吏,三是讯问民众。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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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下)(1) -关键词: 会审制度/慎刑/行政兼理司法/价值评判内容提要: 会审是中国古代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自西周时期即已产生,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逐步成熟和规范,到明朝实现制度化。

它的形成是慎刑思想的典型体现及行政兼理司法的另类表现,同时,会审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民主萌芽状态的重要表征。

作为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审制度适应了当时的专制政治体制的需要,具有自己的特点。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会审制度有其特殊的价值,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会审制度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对今天审判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可谓根深蒂固。

(三)司法民主萌芽状态的独特表征与现今的合议制相类似,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在我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方面,会审制度能够集思广益,克服法官个人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将可能出现的偏差减少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会审制度也是我国古代司法民主的独特表征,可以认为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萌芽状态。

按照当下的学界解释,司法民主是司法权属于人民的体现,是独立的司法机关通过体现民主精神的程序所进行的适度反映民意的审判活动,它以审判独立为基础,民众有权通过有效的途径参与司法和有效地监督司法。

这一过程强调程序公开、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程序法定、司法审查等原则与制度以彰显程序本身的民主性(P.19)。

这是对现代司法民主内涵的诠释。

而在古代专制集权政治体制之下并非没有司法民主可言,至少有司法的民主性因素萌芽状态存在。

有学者对中国古代的“廷议”也即“朝议”或“集议”制度做过专门思考,认为,“廷议制度作为中国封建时代的主要国家制度,体现了地主阶级内部最高层次的民主。

它较为有效地限制了君权的非正常行使,在相当范围内保证重大决策不发生或少发生失误,以推动国家机器和社会机体的正常运行。

”无疑,古代司法民主是存在的。

而会审是廷议制度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廷议制度几乎是会审制度的同义语,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由多个机关的多个行政官员与审判官员一起参与司法过程,这便是会审制度所显现的司法民主的特征,并且也形成了规范的程序。

浅析中国古代明清会审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明清会审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明清会审制度摘要在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中,法治文明一直是作为评判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尺。

在法治文明中,我们可以把司法审判制度当做是一面镜子,从纵观中外古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可以算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自中国古代法制开始初步形成之时,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很难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由一些朝廷或地方官员联合办案审理案件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体制慢慢衍化成定制,会审制度应运而生。

会审制度作为我国古代的历朝历代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它的形成是有着特殊的文化和政治背景的,中国古代经过儒家文化的千年熏陶,其慎刑思想已经融入到古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当中,同样,在古代中华法系的形成中也得到了非常好的诠释。

同时,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我国在古代封建君主集权社会中体现司法萌芽状态的重要表征。

在现在看来,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公正是当前公正理论体系中一个基本命题,那么我认为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古代追求司法正义和谋求社会公平公正的典型规范。

从现在的角度去看,会审制度在其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殊的价值,对于今天的司法制度的改革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当今中国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做法从其模式来看,实际上是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在其价值意义上的继承和发展。

因此我觉得在此去写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史尤其是会审制度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

本文将运用辩证的唯物史观和通过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法律的研究角度出发,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在历史长河中的纵观发展曲线和会审制度在明清时期形成定制时的横向纵向比较分析考察。

在文中,会试着分析历朝封建统治者或开创或完善会审制度的初衷和本意、以及会审制度随着在历史潮流中的递演嬗变。

最后,会根据会审制度在封建社会后期完善、湮灭的历史情况进行深度剖析试着去找出这样那样的社会历史原因。

本文试着通过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直至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会审制度的这一完整过程进行论述,从而进而提出这样的思考:古代法制对于今天的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以及现在应如何开展对中华法系的研究和司法传承。

最新-论古代会审制度司法价值 精品

最新-论古代会审制度司法价值 精品

论古代会审制度司法价值在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会审制度在解决复杂疑难案、重大案件等中应运而生,在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也就是说,在会审形式下要求多个官员或者多个机构共同审判重大、复杂疑难、特殊类型案件。

据有关文献记载,商周时期疑难复杂案件需要经过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的三刺之制;为纠正冤假错案,汉代创立录囚和杂治①制度;唐代正式形成三司鞠审即三司推事制,以解决复杂疑难案件,到明清时期形成了三法司会审②、朝审、秋审等多种形式的完备的会审制度。

该制度的存在,对于解决复杂疑难案件、重大案件和纠正冤案以及建立高效良好运行的司法秩序发挥了关键作用,从而体现其应有的司法价值。

虽然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但其司法价值无法磨灭。

本文着重分析会审制度在司法中所体现的法治价值,望对我国现今司法建设有一定的裨益。

一、追求和谐、秩序稳定经过数千年的历史发展,在分裂与统一的相互交融中形成了中华文明的独特文化,传统而具有中华特色的法律文化也随之形成,这与我们一贯坚持的和谐观密不可分。

和谐自古以来是中国人的内心诉求,希望社会安宁有序、国泰安康,更是我国中华文化的精髓之所。

正所谓礼之用,和为贵。

这种和谐的价值理念也必然反映在司法领域之中。

纵观历史,我国古代社会的法官大多接受儒家传统文化的教育与培养并将其贯穿于司法实践中,把实现和谐安定的司法秩序作为其履行职责的一生追求。

其中,会审制度则为实现上述司法价值而运行。

从古自今,任何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都需要正常的社会秩序。

中国古代社会通过会审制度的实施能达到维持其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得以基本稳定的目标。

如汉代永初二年,京师旱,邓太后亲幸洛阳寺冤狱。

有囚实不杀人而被考自诬,羸困舆见,畏吏不敢言,将去,举头若欲自诉。

太后察视觉之,即呼还向状,具得枉实。

[1]之录囚,东汉明帝曾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得以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或平反。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摘要: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明清会审制度的分类四、明清会审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五、明清会审制度的局限性六、总结正文:明清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它的出现和发展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明清会审制度是指明清两代在司法审判中,通过多个部门共同审理,从而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

它是在中国古代传统的司法制度基础上,吸收了外来文化而形成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

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历程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唐代的三司推事制度。

到了明清两代,会审制度逐渐完善,形成了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热审、朝审等多种形式。

三、明清会审制度的分类明清会审制度根据审理案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热审、朝审等。

其中,三司会审是明清会审制度的主要形式,它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部门组成,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四、明清会审制度的作用和意义明清会审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避免了个别法官的腐败和司法不公;其次,它有利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提高了司法效率;最后,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五、明清会审制度的局限性虽然明清会审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它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

首先,由于会审制度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审理,因此,它的审理过程比较繁琐,耗费时间较长;其次,由于各部门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因此,在会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部门之间的扯皮和推诿现象。

六、总结总的来说,明清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代的会审制度

明代的会审制度

明代的会审制度明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会审制度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会审制度是指明代司法机关在审判犯罪案件时进行的一种集体讨论和决策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也为当时的司法体系带来了一定的进步。

在明代,会审制度主要由参议和参官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构成。

参议是指由一定数量的武职官员组成的参与会审的重要人物。

他们担任主要的审判工作,负责听取案情陈述、审查证据、提出问题,并以议定的形式参与审判决定的制定。

参官则负责辅助参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知识。

参议和参官共同组成的会审小组在审判犯罪案件时,充分讨论、辩论,形成共识,并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明代的会审制度有以下特点:1. 公开透明:会审制度要求会审过程的公开透明。

在会审过程中,一般会邀请有关各方的当事人、证人和公众观摩,以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

这种公开透明的做法有效地防止了官员滥用权力和胁迫执法的现象,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2. 集体决策:会审制度强调集体决策,即通过多方的讨论和辩论,以达到最大程度的公正公平。

在会审过程中,参议和参官们会对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看法,确保判决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3. 分工合作:会审制度明确了参议和参官的职责分工。

参议负责主持会审过程,审查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提出疑问和问题,并最终作出判决。

参官则负责协助参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知识,确保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4. 约束权力:会审制度对参议和参官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参议和参官在会审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不能滥用职权,不得随意制定判决,必须以公正、合法的方式行使他们的职责。

明代的会审制度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参议和参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可能存在问题,但总体上对司法公正和民众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促进了司法体系的进步和完善,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指在古代社会中,通过由官员组成的会审机构对某些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制度。

会审制度通常适用于刑事案件、土地纠纷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

会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周朝时期的“会狱”制度。

周朝时期的会狱制度为后来的会审制度奠定了基础。

这一制度要求在处理案件时,相关的官员要集合在一起,共同审理案件,以确保公正和权威性。

在汉朝以后,会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会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公开、公正和高效。

首先,会审制度要求所有参与审理的官员,包括主审和辅助官员,都必须在公众和当事人的面前进行审判,确保了审判的公开和透明。

其次,会审制度要求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质疑和证实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以避免错误和偏见。

最后,会审制度要求官员及时处理案件,确保秉公执法。

会审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保证了公正的审判。

通过会审制度,不同官员可以提供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会审制度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

由于案件需要多位官员的参与和决策,它们的判决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此外,会审制度还能促进司法的效率。

通过多位官员的协作和努力,案件可以更快地得到审理和解决,减少了司法延误的可能性。

然而,会审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限制。

首先,会审制度在效率方面仍然有待提高。

如果不同官员之间意见分歧较大,审判过程可能会变得复杂和冗长。

其次,会审制度可能存在权力滥用和腐败的问题。

如果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和纪律,以确保会审制度的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种公开、公正和高效的审判制度。

它在保证公正、增强法律权威性和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限制,但通过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和纪律,可以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会审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镜子,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指中国古代有关官署协同审判重大案件的制度,主要实用于大案、要案、疑案、死刑复核案等,以体现慎刑精神。

本文将追溯会审制度的形式、论述会审制度的价值以及对现实司法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会审三司推事朝审秋审一、会审制度的形式会审,广而言之,即指群体审议。

我国古代朝廷,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先由群臣各抒己见、群策群力,对案件审议提出建议,最后由最高统治者进行裁决。

究其根源,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

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 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 然后才能定案。

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了。

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随着时间的推移, 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

会审制度滥觞于汉代的“杂治”,成制于唐代的“三司推事”,到明代形成较大规模,主要有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形式。

清沿明制, 还创制了“秋审”这种新的会审制度。

总体上来说,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她始于周的“三刺”制度, 成于唐, 完善于明清。

(一)汉代遇有重大案件,皇帝会派若干官员会审,这也称为 "杂治",甚至大案或某些案件经审判官独任或杂治审讯,确认犯罪事实后,还常常由皇帝命令公卿大臣进一步 "杂议 ",主要讨论量刑问题,参加者可以就此各抒己见。

隋唐州县审理普通刑民案件通常采取独任制,遇有重大案件,特别是贵族谋反、人命的案件,皇帝指派若干朝臣进行会审即所谓的 "杂治 "。

这种会审不是固定的,是一种临时性的审判行为。

(二)有唐一代,形成了“三司推事”制度,中央或地方如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判;至于地方案件不便递解中央的,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前往鞫审,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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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镜子,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指中国古代有关官署协同审判重大案件的制度,主要实用于大案、要案、疑案、死刑复核案等,以体现慎刑精神。

本文将追溯会审制度的形式、论述会审制度的价值以及对现实司法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会审三司推事朝审秋审一、会审制度的形式会审,广而言之,即指群体审议。

我国古代朝廷,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先由群臣各抒己见、群策群力,对案件审议提出建议,最后由最高统治者进行裁决。

究其根源,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

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 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 然后才能定案。

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了。

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随着时间的推移, 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

会审制度滥觞于汉代的“杂治”,成制于唐代的“三司推事”,到明代形成较大规模,主要有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形式。

清沿明制, 还创制了“秋审”这种新的会审制度。

总体上来说,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她始于周的“三刺”制度, 成于唐, 完善于明清。

(一)汉代遇有重大案件,皇帝会派若干官员会审,这也称为 "杂治",甚至大案或某些案件经审判官独任或杂治审讯,确认犯罪事实后,还常常由皇帝命令公卿大臣进一步 "杂议 ",主要讨论量刑问题,参加者可以就此各抒己见。

隋唐州县审理普通刑民案件通常采取独任制,遇有重大案件,特别是贵族谋反、人命的案件,皇帝指派若干朝臣进行会审即所谓的 "杂治 "。

这种会审不是固定的,是一种临时性的审判行为。

(二)有唐一代,形成了“三司推事”制度,中央或地方如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判;至于地方案件不便递解中央的,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前往鞫审,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三)唐朝的三司推事,到宋明清时期,发展到正式的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由唐朝 "三司推事 "发展而来。

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2)九卿会审。

"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 ",故又称 "九卿圆审 ",是明代最高的联合审判和复议制度。

遇特别重大案件,被告二次翻供不服,皇帝下令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六部尚书等 "九卿 "会同审理,最后将审判结果报皇帝圣裁。

(3)朝审。

"三法司 "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秋后对复审死刑案件的制度。

内容主要是审核死刑、慎刑宽宥。

"霜降录重囚,会五府、九卿、科道官共录之。

矜疑者戍边,有词者调所司再问,比律者监候。

"也就是分别不同情况对死罪凡人作不同处理;情节可矜或可疑者,改为戍边或充军;囚犯翻供者,移调官府再审;情法无疑者,监候待决。

但其结果最后均须奏请皇帝定夺。

每年霜降后,由皇帝择定日期,将在京现监重囚带往承天门外,由三法司会同五府、九卿各官署和锦衣卫堂上官以及御史、给事中等逐一复审,由吏部尚书秉笔。

朝审之名亦于此时沿用。

朝审在以后 "历朝遂遵行之 "。

朝审的对象是在京死刑监候案件,中成化十四年关于朝审的规定较为具体。

对朝审犯人《明会典》的处理分为情真、缓决、可矜、可疑四种类型。

从明代中后期朝审的实际来看,朝审中的死囚大多可缓死或减刑。

(4)大审。

皇帝委派太监会同 "三法司 "官员共同审录囚徒的会审制度。

五年一次,是明朝独有的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

《明史·刑法志》"成化十七年,二:(宪宗)(1481年)命司礼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

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

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大审不仅在两京举行,而且派官到外地会同御史录囚。

(5)热审。

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于暑热季节审理囚犯、疏通监狱的审判制度。

因夏天炎热,为及时疏理牢狱,农历小满后十余日乃令中央府、部、科协同 "三法司 "遣放或审决在押囚犯。

始于成祖永乐二年( 1404年),初期 "止决遣轻罪 ",宪宗成化年间开始涉及重罪。

初始于北京,后亦行于南京及 "在外审录 "。

热审的决囚办法:对于重罪,死囚情疑可矜者免死,戴枷者暂时去枷释放,均奏请皇帝最后裁决;对于轻罪(徒流刑以下),分别减等处刑(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一般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

(四)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清代进一步完善了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

秋审在清代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

它是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

依《大清律例》,死刑判决有立决、监候两种,凡判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者,即监押等候复核,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故曰秋审。

在秋审前,各省须将入于秋审案件整理复核好。

此种整理复核自下而上,由州县到省,对在押死囚一一复核,按其犯罪性质、情节,区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四类。

因可矜、留养者少见,故实际上主要是区分实、缓。

全国上千秋审案件,一日会审完毕,实为 "逐一唱名 "由会审官员共鉴共诺而已。

此即秋审或秋谳大典。

大典之后,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皇帝作出或实或缓或矜或养的最后裁决。

若是奉旨入于情实者,还要由刑科给事中向皇帝 "复奏 "。

初为三复奏,乾隆改为一复奏。

复奏后还要由各道御史奏请 "勾到 "。

奉旨勾决者才下令处决。

秋审列入缓决的案件,入于下一年度秋审,凡三经缓决者多例改为流刑或发遣。

除秋审外,还有所谓朝审、热审。

在秋审大典的前一天,对京师刑部狱中在监死囚进行复核,成为朝审。

朝审与秋审基本相同,但需要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

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的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使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二、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价值会审制度是中国传统审判制度“慎刑”思想的体现,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殊的价值, 对于正确解决疑难案件, 监督司法官员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一, 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公正是古今中外人类普遍追求的理念, 而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的共同追求。

会审制度集中众多官员的智慧和力量解决疑难、复杂的案件, 确保了司法公正。

正如有学者对汉朝的“杂治”所评价的那样,“杂治”制度与独任制相比, 更具合理性, 它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 防止个人专断, 主观片面和徇私舞弊; 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 对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积极作用。

所以, 汉朝“杂治”制度为后世王朝所继承。

因为这些熟知法律的官员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评议, 可以一起见证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 可以更全面听取当事人的供述和证人的陈述, 然后根据经验剖析、审视和挖掘证据, 准确分析、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也即这种集体审理与研究, 可以较快地理清事实和法律关系, 做出决断, 弥补审判人员个人知识上的缺陷和认识上的不足。

因而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会审制度从程序方面维护了司法公正。

以致有学者认为: 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使用程序上的方法来控制适用死刑的一种司法制度。

程序公正被称为死刑公正的基石, 很多人认为中国古代程序公正缺失, 其实是一种误解, 会审制度就是中国古代程序公正的典型代表。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知识全面、为人正直的理想法官并非普遍存在, 所以采用多人参与重大和疑难案件的审判, 集思广益, 以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认识的偏差, 作出准确裁判, 这就是程序公正的制度设计。

中国古代会审官员参与会审, 在一定意义上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西周“三刺”定罪制度, 可以弥补“五听”断狱的缺陷。

“五听”断案注重的不是证据, 而仅仅是被审讯人的外部表情和供辞, 很容易错判错杀。

“三刺”定罪虽不是以侦查确凿证据为出发点, 但其已包含着调查研究的内容, 有利于防止冤狱。

第二, 有利于抑制司法腐败。

对于司法权的约束, 在个案中不能依靠司法权外部的力量来进行, 而必须在司法权内部设计出一种原则或制度出来。

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是职权主义的模式, 司法任意性较强, 因此, 让其他行政机关的官员参与会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约司法权和抑制司法专横的作用。

《周礼》载: 疏为断案时, 恐专有滥, 故众狱官共听之。

!在中国古代行政权力发达、审判技术相对薄弱的情况下, 司法审判方面的权力制衡很有必要。

但这并不是意味着会审审理的案件就绝对没有腐败, 但至少有减少发生的可能性。

由于多位官员共同参与审判, 又共同承担责任, 因此可以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 防止有对案件作出不公正裁判的现象的发生, 抑制专横的审判行为和判决结果, 因此, 会审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

第三, 有利于推进法律发展。

在会审过程中, 司法官员和非法律职业的行政官员通过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 可以在法律知识、社会知识、思维方法等方面相互学习、相互启迪, 共同增长知识和才干, 最终推进法律发展。

史实表明, 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适用民事陪审团制度当中获得的。

可以说, 通过共同审理案件, 有利于知识的增长和技能的提高。

尤其是使行政官员在同司法官接触及共事的过程中, 快速地学习、了解法律专业知识, 并通过其广泛的社会联系将其普及到公众之中。

而行政官员从其他领域的角度对案件所作的分析, 也会弥补法律条文本身所存在的不足。

参与会审的官员能把群众的生活经验、道德观念及法律意识带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加以运用, 具有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并且, 在法律缺乏或者法律存在缺陷的时候, 适度地用社会观念来稀释法律的刚性也显得极为重要。

同时, 在法律上有许多案件, 本身就是以社会观念作为基础的, 例如“公序良俗”往往成为法律的原则和判决的依据。

此外, 对于一些案件, 必须以所有能正确思考问题的人都感到适当 , 作为基本的标准来进行认定, 以此促进具体诉讼规则、相关法律解释的完善, 从而推进法律的发展。

现今, 我国学界几乎一致认为,会审制度是近现代审判合议制度的前身。

当今世界各国都能找到会审制度的影子, 实行参审制的大陆法国家中, 大部分诉讼案件, 特别是重大案件, 几乎都由法官和参审员组成合议审判庭, 共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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