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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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是指商品进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根据商品的原产地决定征收关税或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则。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对于企业的国际贸易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着商品的价格和竞争力。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全面评估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的国际贸易规则。

1.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原产地规则是指确定商品原产地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商品的原产地通常指商品的生产地,即商品的制造、加工、生长或者饲养等实质性活动发生的地方。

确定商品原产地的目的在于区分不同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商品,以便在进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征收关税或享受优惠待遇。

2. 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为了准确认定商品的原产地,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几种认定标准:- "全部或者过半"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必须在某一具体地方的全部或者过半生产活动才能以该地为原产地。

这一标准对原产地的认定比较严格,有利于防止商品重复申报原产地。

- "最后重大加工"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经过最后重大加工的地方被认定为其原产地。

这一标准对于涉及多国加工的商品来说,能够较好地确定其原产地。

- "可追溯性"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原产地的确定应当具有可追溯性,即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文件证明商品的真实原产地。

这一标准有利于防止原产地的欺诈行为。

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看,以上认定标准都是根据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原产地。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原产地规则,以避免因为原产地问题而导致的关税纠纷和其他贸易问题。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认定标准的执行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公正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执行原产地规则,可以有效防止商品原产地的欺诈行为,保护各国家和地区的生产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一、原产地规则概述“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

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

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

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具体内容包括如下:(一)定义与适用范围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

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确定采用标准

原产地确定采用标准

原产地确定采用标准
原产地确定采用的标准可以是国际贸易中通用的原产地规则或者特定国家或地区制定的规定。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包括:
1. 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中常采用的原产地规则有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和区域规则等。

一般规则通常根据产品的原料、生产过程和制造地等因素来判断产品的原产地。

特殊规则适用于具有特殊特征的产品,如纺织品、农产品等。

区域规则则适用于一些贸易协定或自由贸易区中涉及的国家或地区。

2. 原产地证明文件:在国际贸易中,常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来确认产品的原产地。

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原产地证明文件可以是出口商提供的一般商业文件,如商业发票、包装单据等,也可以是由发证机构出具的专门的原产地证明书,如由海关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3. 认证和鉴定机构:为了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可以选择由认证和鉴定机构进行认证和鉴定工作。

这些机构会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标准,对产品的原料、生产过程和制造地等进行检测和审核,从而确定产品的原产地。

不同国家或地区也可以制定特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以适应本国或地区的贸易需求和法律法规。

因此,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根据相关贸易协定或合同约定,以及适用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确定采用的原产地确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1.原产地累积累积是指对于原产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产品,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被用作原材料,进行符合“特定条件”的进一步生产加工,则这个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

从目的上看,累积通过将非原产产品视为原产产品,允许和鼓励更多国家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分上,累积可以分为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区域累积(或全面累积)。

双边累积是指原产于给惠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给惠国成分;斜边累计是指原产于给惠国指定的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受惠国成分;区域累计是在给惠国指定的受惠国家范围(区域)内,原产于其中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它国家。

比如,在普惠制中,使用了英美的原材料可视为给惠国成分,使用了东南亚的原材料可视为受惠国成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使用了东盟任一国的原材料可视为区域价值累积。

属于原产地累积的成分可以不视为非原产成分,无需查核这些成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影响。

2.微小含量微小含量是指在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原产的材料,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实质性改变,只要其总价格(或数重量)控制在最终产品价格(或数重量)的规定比例内,则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虑,也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因此可以被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例外。

中智、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8个协定均含有微小含量条款。

3.吸收原则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中间产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指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这一过程完成了实质性转变,使得中间产品获得了原产资格,那么在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这一环节中,就把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原产,不再考虑和评价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产特性。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原产地规则,也称“货物原产地规则”。

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证明文件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多由各国自行规定,很不统一,海关合作理事会具体规定了原产地标准,供签订“京都公约”的各国采用。

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

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货物必须在出口国经过最后一道的实质性加工生产,使货物得到其特有的性质,该出口国才认为是该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改变标准在实践中可以应用以下方法:(1政变税则及例外情况表办法。

常用的实施方法是制订一条总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在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经过出口国加工或制造的产品应归入的税则号必须不同于所使用的进口原材料或部件的税号。

这一总规定,常附有例外情况,按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日本的做法,它们用清单A和清单B分别列出不能单纯改变税则号来确定原产国的商品。

清单A是指经过出口国制造加工的货物,其税号虽然改变了,还不能算实质性改变,而必须同时符合表列的指定加工条件,才能确定该出口国为原产国。

清单B规定某些商品经过出口国加H或制造后,其所应归的税则号虽然没有改变,但已符合了清单B指定的加工条件,该出口国可被订为是该货物的原产国。

(2)制造或加H作业表法。

通常制订若干总表,列出每种产品必须经过有足够重要性的技术制作或加工作业(改进品质的加工)程序。

符合要求才算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

这种方法不宜单独使用,通常是与改变税号法结合使用。

(3)从价百分比标准(又称增值百分比标准或增值标准卜即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所使用的生产国的本国原材料或部件费用和生产费用的总和,在该产品价格中所占的比例必须达到或超过一定的百分比或者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所使用的外国进口原材料或部件人价值,在该产品的出厂价格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百分比。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 (澳门)
• 澳门经济局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主要要 求
• • • • • • • 具有唯一的编号; 一份证书只能对应一批同时进入内地的货物。 列明指定的单一到货口岸; 产品按内地税则8位数级税号填写; 计量单位按实际成交的计量单位填写; 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120天 ; 原产地证书所用文字为中文。
不视为实质性加工的情况
• 运输或贮存所需的加工 • 简单加工
直接运输规定
• 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的口岸,中途 不得经过第三方关境。 • 从澳门到内地口岸之间的直接运输规 定,除了直接由澳门运抵内地口岸外, 还由于澳门地理环境的因素,允许经 过香港转运进入内地,但是必须满足 特定的条件。
• 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的有 183 个税号的商品, 主要是化工品、纸品、纺织品、金银珠宝、金属 产品、机电产品及杂项制品等。 • 采用税号改变标准的有46个税号的商品,运用此 标准的主要是机电产品。 • 采用了加工工序及增值混合标准的38个税号的商 品,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和钟表产品。 • 采用了完全获得标准的有 7 个税号的商品,即塑 料、铜、铝的废碎料和钻石。
原产地规则:任一国家或地区为确定
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行政决定。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一)按货物的流向可分为:进口原产地规 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 (二)按适用区域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 和区域性原产地规则。 (三)按适用范畴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 惠原产地规则。 (四)按货物的组成成份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
• (3)直接运输标准
• 直接运输是指: • (一)货物直接从一个受惠国运输至中国关境口岸; • (二)货物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但: • 1.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 2.未进入该第三国(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 3.除装卸和为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在 该第三国(地区)未进行任何其他加工。 • (三)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的进口货物,应当向申 报地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 1.在出口国签发的联运提单; • 2.出口国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 3.货物的原厂商发票; • 4.符合本条第(二)项所列三个条件的证明文件。

原产地规则分类

原产地规则分类

原产地规则分类
原产地规则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完全获得原产地资格规则:要求产品全部由起源国生产或取得原产资格,如"全生产"规则和"完全取得资格"规则。

2.实质性转变规则:要求经过后续加工的产品,其属性或名称已经实质性改变,可获得原产地资格,如美国的"实质性转变"规则。

3.特定加工规则:要求产品必须经历某一特定生产过程,如烹煮、淬火、香辛料处理等,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如欧盟的"最后制作国"规则。

4.投入价值提高规则:要求国内材料和劳动力投入超过产品价格或成本的一定比例,产品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如美国的"转化率"规则。

5.非起源材料限量规则:规定产品中非原产地材料所占的价值或重量比例不超过一定限额,产品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如欧盟的"非原产地材料总值"规则。

6.特惠原产地规则:给与最不发达国家优惠的原产地规则,要求最少的国内加工工艺或非原产地材料占比较低的比例,产品就可以取得原产地资格,便于这些国家出口产品。

这些规则是根据产品取得原产地资格所需的国内加工工艺强度和投入材料的数量而分类的,目的是限制非原产国企业通过简单加工就获取原产地资格和利益的行为。

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产业政策会选用或混合使用不同类型的原产地规则。

以上分类和说明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原产地规则的基本框架及各类规则的具体内容。

也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扩充和完善这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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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原产地规则

如何理解原产地规则

如何理解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规定了商品的原产地和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

这项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通常是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制定和执行的。

这些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品的原产地:商品的原产地是指商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原产地通常是由商品的生产国或制造国来确定的。

2. 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原产地规则还规定了商品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

如果商品的制造过程中使用了本国或指定国家的材料和零部件,那么这些商品就可以享受原产地优惠待遇。

3. 原产地证明:为了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和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通常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

这些证明可以是由生产国或制造国的政府机构颁发的,也可以是由第三方机构颁发的。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了解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并根据规则来制定自己的贸易策略。

同时,企业还需要注意原产地证明的问题,以避免因证明不足而导致的贸易障碍。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企业需要了解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并根据规则来制定自己的贸易策略,以避免因证明不足而导致的贸易障碍。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指国际贸易中针对特定产品的原产地的规定。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规则,通过划定产品的原产地,可以确定适用的关税和贸易政策,并对开展贸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在国际贸易中,特定原产地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不尽相同,具体规则往往由各国政府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

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产品的资料规定、产品的物质规定、产品的加工规定和产品的价值规定。

首先,产品的资料规定。

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通常对产品的资料要求进行规定,即要求产品必须使用来自特定原产地的资料或者要求产品必须包含特定原产地的资料。

比如,一些国家可能规定产品必须由本国生产的材料制成,或者要求产品必须使用特定原产地的材料。

其次,产品的物质规定。

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还要求产品必须由特定原产地的物质制成,或者要求产品必须含有特定原产地的物质。

比如,一些国家可能规定产品必须由本国或特定原产地的原材料制成,或者要求产品必须含有特定原产地的特定成分。

再次,产品的加工规定。

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通常还对产品的加工进行规定,即要求产品必须在特定原产地进行加工或者要求产品必须达到特定加工程度。

比如,一些国家可能规定产品必须在本国进行最后加工,或者要求产品在特定原产地经过特定程度的加工。

最后,产品的价值规定。

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还对产品的价值进行规定,即要求产品必须在特定原产地创造一定比例的价值。

比如,一些国家可能规定产品必须在本国创造一定比例的价值,或者要求产品必须在特定原产地创造一定比例的关键价值。

通过制定具体的特定原产地规则,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合理调整和管理,可以通过规范产品的原产地来减少仿冒和侵权行为,保障本国产业的发展和利益。

同时,特定原产地规则也为各国企业提供了指导,可以根据规则来调整生产和销售策略,提升产品竞争力和降低贸易风险。

然而,特定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中国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
摘要: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
2.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二、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1.直接原产地规则
2.间接原产地规则
三、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内容
1.直接原产地规则
a.完全在一个国家境内生产的货物
b.完全在一个国家境内生产的货物,但是使用了非原产材料
c.在一个国家境内完成实质性改变的货物
2.间接原产地规则
a.完全在一个国家境内生产的货物,但是使用了非原产材料
b.在一个国家境内完成实质性改变的货物
四、中国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
1.货物贸易
2.服务贸易
3.知识产权
五、中国原产地规则的执行情况
1.原产地证书的签发
2.原产地规则的监管
正文:
原产地规则是指国际贸易中关于货物原产地认定的规定,它是为了保证贸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不正当的贸易行为。

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原产地规则,以规范国际贸易行为。

中国原产地规则主要分为直接原产地规则和间接原产地规则。

直接原产地规则是指完全在一个国家境内生产的货物,或者是使用了非原产材料,但是在一个国家境内完成实质性改变的货物。

间接原产地规则是指在一个国家境内完成实质性改变的货物,或者是使用了非原产材料,但是在在一个国家境内完成实质性改变的货物。

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直接原产地规则和间接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简介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简介
主要内容content: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在 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 地规则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 是否申领原产地证税负
比较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运用
原产地与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ORIGIN):其原意是指来源或由来。 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的最初来源地,即货物的产生、提 取、采集、饲养、加工、制造地。即货物的“国籍”。这种 国籍没有任何政治意义,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在国际贸易 中是指与生产地有关的某一货物的经济国籍。 包括产生地、生产地、制造地或产生实质性改变的加工地
我国已实施和在谈的优惠贸易安排
已实施
在谈
亚洲
中国-东盟自贸区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
亚太贸易协定 港澳CEPA
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自贸区
对台农产品关税措施
中国-新加坡自贸区
拉丁美洲
中国-智利自贸区 中国-秘鲁自贸区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
大洋洲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
原产地标准的分类:
原产地证书与报关单证不符的情况
如发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为办理产品进 口手续而提交给进口缔约方海关的单证内容 略有不符,只要原产地证书内容与所报验的 货物相符,原产地证书仍应有效。
云南口岸应用最广泛的两种原产地证书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适用国别: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 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原产地要求的产品 如在一缔约方境内用作享受《协议》优惠待 遇的制成品的材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进 行该制成品的制造或加工的缔约方,但该产 品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累计(即所 有缔约方成分的完全累计)占最终产品份额 应不低于40%。

泰国原产地规则

泰国原产地规则

泰国原产地规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泰国原产地”的要求的规定。

这些规则通常由泰国政府或国际贸易组织制定,旨在确保产品标明的原产地符合实际情况,并防止虚假标注和贸易欺诈。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泰国原产地规则:
1. 双重转换规则:根据国际惯例,泰国的原产地规则通常采用双重转换规则。

这意味着产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产品必须在泰国进行实质性的加工或制造;二是产品的原材料和组成部分必须有足够的泰国价值。

2. 转换规则:泰国原产地规则通常规定了各种产品所需的转换规则。

例如,对于制造产品,规定了必须在泰国进行的实质性加工或制造活动的种类和程度。

3. 原材料要求:泰国原产地规则还可能规定了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的要求。

这包括原材料的来源、比例和加工过程等方面的要求。

4. 产地证明:泰国原产地规则要求出口商提供相应的产地证明文件,以证明产品的原产地符合规定。

这通常是由相关的政府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核实和签发的。

需要注意的是,泰国原产地规则可能会因产品类型、行业和贸易协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泰国出口商和进口商应仔细了解和遵守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并确保产品的原产地标注符合法律要求,以避免可能的贸易纠纷和法律问题。

evfta原产地规则

evfta原产地规则

evfta原产地规则EVFTA原产地规则一、前言EVFTA(欧盟与越南自由贸易协定)是欧盟与越南之间签署的一项重要协议,旨在促进双方贸易关系的发展和合作。

其中,原产地规则是EVFTA协议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EVFTA原产地规则的定义、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及其对贸易产生的影响。

二、EVFTA原产地规则的定义EVFTA原产地规则是指在EVFTA协议下,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要求的一套制度。

根据该规则,货物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证明其在越南或欧盟境内生产,才能享受EVFTA协议下的优惠待遇。

原产地规则旨在防止非协定国家将其产品通过越南或欧盟转运至欧盟或越南,以获取EVFTA协议下的优惠待遇。

三、EVFTA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EVFTA原产地规则适用于货物的贸易,不适用于服务和投资。

规则涵盖了所有的货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制成品和加工贸易产品等。

根据EVFTA协议,货物必须完全在越南或欧盟境内生产,或者在越南或欧盟境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加工、转化或加工,才能被视为符合原产地规则。

四、EVFTA原产地规则的计算方法EVFTA原产地规则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单一规则和积分规则。

单一规则适用于一些特定的货物,按照规定的要求来判断货物的原产地。

而积分规则适用于那些由多个国家或地区提供的材料或工序组成的货物。

根据积分规则,货物必须满足一定的积分标准,才能被视为符合原产地规则。

五、EVFTA原产地规则对贸易的影响EVFTA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对越南和欧盟的贸易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规则促进了双方贸易的增长和多样化。

EVFTA协议下的优惠待遇鼓励了越南和欧盟之间的贸易合作,帮助越南出口更多的产品到欧盟,同时欧盟也可以将更多的产品出口到越南。

其次,该规则提高了贸易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通过明确的原产地规则,双方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符合规则的产品,避免了贸易争端和误解。

最后,该规则有助于提高越南的生产能力和质量标准。

模块三原产地规则ppt课件

模块三原产地规则ppt课件

(一)关于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实质性改变标准 税号改变 从价百分比:非受惠国原产的材料、零件 或者产物的总价值小于所生产或者获得产品 离岸价格的60%。
(二)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1.直接运输条件 2.原产地证书条件
五、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生效时间:2006年1月1日 适用对象:从巴基斯坦进口的《早期收获协 议》项下货物,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 物除外。
(7)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 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8)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 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 材料 (9)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 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10)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 上述第(9)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11)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 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12)在该国(地区)完全从上述第(1)项 至第(11)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二)对于非完全在某一个受惠国获得或 生产的进口货物,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该 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对货物进行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该 国境内完成; 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产 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份的价值占 进口货物离岸价的比例不高于50%。 原产于最不发达受惠国(孟加拉国) 的产品,上述比例为60%。
原产地证书通常由原产地政府指定的公证 机构出具。我国为出口货物出具原产地证书 的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和进出口商品 检验局。前者负责签发一般出口货物的原产 地证书;后者负责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的内容包括:出口商、收货人、 运输工具、货物名称、件数、包装、重量等。
以下进口货物不需要提供原产地证书: (1)个人自用的行邮物品; (2)少量的寄售物品(一般在60美元以 下); (3)临时进口货物; (4)过境、通运和转关货物; (5)国家间有协定无须提供原产地证明的 进口货物。

原产地规则名词解释

原产地规则名词解释

原产地规则名词解释
你知道啥是“原产地规则”不?听我给你讲讲哈。

有一回啊,我去超市买水果。

看到有两种苹果,一种标着本地苹果,一种标着进口苹果。

我就好奇了,这本地苹果和进口苹果有啥不一样呢?后来我一打听,才知道这跟原产地规则有关系。

“原产地规则”呢,就是用来确定一个商品是从哪里生产出来的规则。

就像这些苹果,通过原产地规则,我们就能知道它们是在本地种的,还是从别的国家运过来的。

我记得我当时看着那些苹果,心里就想,这原产地规则还挺重要的呢。

如果我们知道一个商品的原产地,就能更好地了解它的质量和特点。

比如说,有些地方的水果特别甜,有些地方的水果特别大。

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

在生活中啊,我们经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商品,它们都有自己的原产地。

有时候,我们会因为一个商品的原产地而选择它,有时候也会因为原产地而避开它。

所以啊,“原产地规则”就是一种让我们能更好地了解商品的方法,让我们在购物的时候更加明智。

嘿嘿。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1. 原产地规则里的完全获得标准啊,就好比你自己亲手种的菜,那肯定就是原产于你这儿啊!比如说一颗珍珠,是完全从海里捕捞上来的,这就是完全获得,这很容易理解吧?
2. 实质性改变标准呢,就像做菜的时候加了各种调料让它变得完全不同了,这就是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呀!比如用进口的零件组装成一个新的产品,那它的原产地可能就变喽,能明白不?
3. 原产地规则还涉及到累计规则呢,这就好比搭积木呀,一块块累积起来的。

像一些国家之间互相认可之前的加工部分,来确定原产地,是不是很有意思呀?
4. 直接运输规则也很重要哦!想象一下,货物要直达目的地,不能中途乱跑呀,这就像你要给朋友送东西,得直接送到他手里呀!比如说从产地直接运到进口国,中途没有去别的地方瞎转悠,懂了吧?
5. 原产地标记规则呢,就像是给东西贴个标签,让大家知道它是从哪里来的。

比如说一个商品上明确标着产自某个地方,这就是原产地标记呀,多直观呀!
6. 还有原产地证书规则呀,这就好像是一个身份证明一样。

比如出口货物要提供原产地证书,来证明它的来历,就像你出门带着身份证一样,很好懂吧!
7. 优惠原产地规则也得说说,这就像是给某些地区的特别待遇。

比如一些国家对特定地区的产品给予关税优惠,是不是很不错呀?
8.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也不能忽视呀,这就是一般情况下的规则。

就和平时的常规标准一样,普遍适用的哦!
9. 原产地规则的确定还会影响关税待遇呢,这可重要啦!就像走不同的通道可能收费不一样,原产地不同关税可能就有差别哦!
我觉得原产地规则真的超级重要啊,对国际贸易的方方面面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呢!我们可得好好了解和重视它!。

中国原产地规则和标准

中国原产地规则和标准

中国原产地规则和标准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指根据产品的生产、加工、制造地点,确定其来源的规则和标准。

在中国,原产地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完全原产地:指产品在进口国完全获得,或者在进口国境内生产、加工、制造,且其原料和零部件均为进口国自行生产的产品。

2. 实质性改变标准:指在进口国境内对产品进行重大加工、制造,使其性质、形状或用途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产品。

3. 累积原产地:指在一定期限内,多国参与生产的产品,根据多个国家的原产地贡献累计计算原产地。

二、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是指由官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产品的原产地。

在中国,原产地证明由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产品的原产地符合中国和国际贸易伙伴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证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

2. 产品的生产、加工、制造过程:包括原材料的来源、加工方法、制造地点等。

3. 产品的原产地证明:根据原产地规则,证明产品的原产地符合相关规定。

4. 检验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查询和核实。

三、原产地标记
原产地标记是指用于标识产品原产地的标记。

在中国,原产地标记应当清晰、明显,易于识别和追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对于进口产品,应当在进口时取得原产地证明并标注原产地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出口产品,应当在出口时向进口方提供原产地证明并标注原产地的名称和地址。

同时,对于涉及多个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国际贸易伙伴之间的约定进行标注。

cepa 原产地规则

cepa 原产地规则

CEPA原产地规则一、总规则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简称,它是一种自由贸易协议,旨在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的经济合作。

在CEPA中,原产地规则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哪些产品可以享受CEPA的优惠待遇。

1.CEPA原产地规则适用于CEPA成员之间的贸易活动,符合原产地规则要求的产品可以享受较低的关税和其他的优惠待遇。

2.原产地规则是根据产品的加工和制造过程来确定其是否符合CEPA的要求。

如果一个产品在CEPA成员地区经过实质性的加工和制造,则该产品被认为是符合原产地规则的。

3.为了确定产品的原产地,CEPA采用了综合标准,包括产品的原材料、生产过程、加工和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产品在CEPA成员地区经过实质性的加工和制造,以符合原产地规则。

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除了总规则外,CEPA还针对不同的产品种类制定了特定的原产地规则。

这些规则是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的,以确保产品的原产地符合CEPA的要求。

1.对于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原产地规则要求产品在CEPA成员地区经过裁剪、缝制、织造等加工过程,并且使用的原材料应至少符合以下一项要求:2.(1)由符合CEPA原产地规则的纱线、纤维或面料制成;3.(2)在CEPA成员地区进行印染、漂白、上浆、拉幅等加工处理;4.(3)在CEPA成员地区进行装饰性缝制或绣制等加工处理。

5.对于电器和电子产品,原产地规则要求产品在CEPA成员地区经过实质性的组装和/或测试过程,并且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6.(1)由符合CEPA原产地规则的材料制成;7.(2)在CEPA成员地区进行加工和制造;8.(3)在CEPA成员地区进行表面处理或涂层处理等加工处理。

9.对于化工产品,原产地规则要求产品在CEPA成员地区经过实质性的化学反应过程,并且使用的原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0.(1)由符合CEPA原产地规则的化学原料制成;11.(2)在CEPA成员地区进行加工和制造;12.(3)在CEPA成员地区进行混合、乳化等物理加工处理。

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最新】

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最新】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定义: 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原产地规则类别: 从适用目的的角度划分,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1、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由本国自主形式制订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此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

也叫“自主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参见教材P278。

) (2)从价百分比标准(重要考点) 我国签署的各项优惠贸易协定主要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 ①《亚太贸易协定》 (6个国家签定: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中国) ※非成员国原产的原材料等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的55% 即:成员国的材料要达4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原产于孟加拉国的货物,非成员国的原材料不超65% 即:孟加拉国及协定成员国的材料的比例达到3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孟加拉国。

111628 ②《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东盟成员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的材料、零件不超过60% 即:原产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物的成分占40%及以上;并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认定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 ③CEPA 香港、澳门 要求港澳产品的增值标准为30%及以上,则原产地为香港、澳门 ④《中巴自贸协定》 ※要求货物巴基斯坦原产成分不小于40%,则原产地为巴基斯坦。

※制成品中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的成分累计不低于40%,则进口的货物原产地认定为巴基斯坦 ⑤特别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规则 ※受惠国对非该国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所得货物价值的占40% ⑥《中智自贸协定》 ※非成员国的原产材料小于60%; 即成员国的原产材料要达40%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3)直接运输标准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内容(参见教材288,熟悉) (2)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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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漏网之鱼:服务贸易游离于原产地规则之外
长期以来,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中心一直是货物贸易, 故国内外学界所关注和研究的原产地规则仅仅是货物贸 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在通过商业存在提供跨境服务 的情况下,传统上用以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实质性改变 标准”开始变的难以胜任。传统货物原产地规则在服务 贸易领域内水土不服。
2.日本原产地规则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如上所述,日本的原产地规则,体系完整,标准较高, 且在对外贸易中广泛运用。而我国的原产地规则不仅体系 有缺陷,且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通过借鉴日本的 做法与经验,我国应改善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原产地规则的立法水平 2005年,我国在“86规定”、“92规则”基础上,又 新出台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05规则),确定了 原产地标准,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统一,并增加了适 用范围,。但“05规则”中并没有确立政府采购下“国产 货”的原产地判断标准;也没有规定在对外贸易中,怎么 运用原产地标准来达到贸易保护的作用;并且这些条款只 是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随着我国与其他国家双边贸 易安排的发展,我国还应学习日本制定相关的优惠原产地 规则。
实质性改变标准在实践中可以应用以下方法:
改变税则及例外情况表办法。常用的实施方法是制订一条 总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在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经过出口 国加工或制造的产品应归入的税则号必须不同于所使用的进 口原材料或部件的税号。 制造或加工作业表法。通常制订若干总表,列出每种产品 必须经过有足够重要性的技术制作或加工作业(改进品质的 加工)程序。符合要求才算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 从价百分比标准(又称增值百分比标准或增值标准)。即 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所使用的生产国的本国原材料或 部件费用和生产费用的总和,在该产品价格中所占的比例必 须达到或超过一定的百分比,或者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 所使用的外国进口原材料或部件的价值,在该产品的出厂价 格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百分比。
本原产地规则的运用
(1)原产地规则在反倾销中的运用
20世纪80年代末,欧美国家强烈要求日本进一步开放 国内市场,至此日本经济向内需主导型转变,逐步扩大 了对其他国家工业制成品的进口,这使日本对本国产业 的保护越来越频繁地求助于反倾销手段。其中,原产地 判定是反倾销诉讼中的关键环节,如果反倾销调查对象 的原产地被确认为被调查国,则此货物将被征收反倾销 税。在日本,有权对反倾销案件做出原产地判定的是海 关署及其三个行政机构,其中财务省的权限最大,有终 裁权,可以否决海关署对“货物原产地非被调查国”的 判定意见,从而加大了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 性。可见,日本在原产地的认定上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
美国贝壳贸易原产地认定案
■案由 1886年美国在贸易的贝壳案中最早提出了关于产品原 产地认定的思路。该案争论的焦点是“进口的经清洗和磨 光后的贝壳是否仍为贝壳制品”,如果是贝壳制品,按美 国当时的法律应征收35%的从价税;如果不是贝壳制品, 则免征进口税。 ■裁决 美国最高法院最后认定“经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仍为 贝壳。与贝壳相比,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并未加工成具有 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的一项不同的新产品”。
(2)原产地规则在政府采购中的运用
日本政府采购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至15%,是本国最大 的买主。在国内供应商要求比国外供应商享有更为优惠待 遇的政治压力下,日本政府颁布了《政府采购协议》,规 定在一定差价范围内,只要“日本货”价格不超过“外国 货”价格的6%~10%,政府就优先购买“日本货”。并且在 《协议》中专门制定了“日本货”原产地规则:即“日本 货”是指那些在日本开采或生长的未经制造的物品、原料 及供应品,或视情况大部分采用日本开采、生长或制造的 物品、原料;允许“日本货”的原产地标准高于日本进出 口货物的原产地判断标准。这就是说,一项取得日本原产 地认证的出口产品并不一定能成为“日本国产货”。 这些 规定不仅保护了日本国内市场,扩大了内需,而且还能起 到合理引导外资,将先进技术转移至日本的重要作用。
(2)GATS中的服务原产地规则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根据提供方式的不同将 服务分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和商业存在四 类,并对不同的服务种类适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 A.首先,关于“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GATS规定, 在“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形式下,服务的原产地为 “自或在其领土内”提供服务的成员方所在地。也即, GATS并未将服务的原产地与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相等同。 B.其次,关于“自然人移动”。GATS规定,在“自然人 移动”形式中,服务的原产地为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鉴 于通过国籍制度、居住制度认定自然人的来源地属于国际 惯例,不仅GATS采用这种原产地规则,GATS之前及之后 的区域性服务贸易协定也皆沿袭这一做法。
可见,受惠国要取得日本普惠制的优惠关税待遇,除 了要向日本提供真实的原产地证书外,还要将货物直接 运往日本,其货物还必须“完全原产”,在无法“完全 原产”的情况下,为了获得优惠的普惠税率,受惠国就 被迫大量使用日本的半成品。而对于日本而言,通过原 产地规则不仅可以避免非受惠产品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 遇,而且还可以针对不同的受惠国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并可以运用给惠国成份规则,增加日本产品的出口。
1.问题
(1)首先,不管一项服务采用了哪些“原材料”,由于 它直至售出才开始存在,故大多数服务都因具有“不可 储存性”而实质性改变了其所使用的任何“原材料”, 但服务不能按照商品税目对其征收关税,所以税目改变 标准根本无法适用。 (2)其次,人们难以知悉大多数服务的生产结构信息,故 加工工序标准亦失去效用。 (3)最后,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分性使得人们无法确定一 项服务中所使用的国产成分的具体含量,故调查机构难 以客观确定一项服务在具体地点到底增值了多少,不合 时宜地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将因赋予调查机构过多 的自由裁量权而使后者更为专横。
组员:姬超、张瑛、包涵、柯丽红、 江琳、吴颖、刘志慧、徐丹、伍旭、 张锋、王帅
一、揭开面纱:原产地规则概述 二、漏网之鱼:服务贸易游离于原产地规则之外 三、他山之石:日本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及其借鉴
一、揭开面纱:原产地规则概述
1.含义
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 以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取得原产地资格、能否享受关 税优惠的标准。
(4)加强原产地证发放的管理工作
我国可签发原产地证的行政机构有国家商检局各地方 分局和贸促会各地分会,众多发证机关签发原产地证的 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给管理工作带来麻烦,甚至个别 发证单位只盖章收费,不检查其合同产品是否符合原产 地规则,也不监管货物。 此种情况的出现很不利于我 国原产地规则的正确执行,也会影响到我国与一些国家 的贸易关系。因此应借鉴日本的经验,签发原产地证的 主要机构应以商会这个民间机构为主,签发和管理工作 应采用全国联网,并通过EDI的工作方式来强化管理, 使其逐步走向统一、有序。
(3)原产地规则在普惠制中的运用 普惠制是国际法赋予发达国家的义务,但具体的普惠制 实施方案却由各给惠国自行确定。在普惠制方案中,原产 地规则是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在其普惠制方案中,对原产 地规则的规定如下:
A.享受普惠制税率的商品必须是完整地在受惠国制造的。
B.受惠国需提交正确的原产地证书。 C.采用给惠国成份规则。 D.采用原产地地区累积规则,即将一个地区的国家视为 一个单独的受惠整体。 E.采用直运规则。
2.目的
确保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防 止非受惠国的产品利用普惠制的优势扰乱普惠制下的贸易 秩序。
3.内容
各给惠国普惠制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原产地标 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书三部分。
(1)原产地标准
A.整件生产标准。指完全用受惠国或地区的原料、零部件 并完全由其生产或制造的产品。 B.实质性改变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货物必须在受惠国经过 实质性的充分加工或制造,使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 变化的程度,变成了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产品,才可享受 给惠国关税优惠待遇。
2.解决
(1)传统解决方式
鉴于传统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在服务贸易领域水土不服,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只好将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与服务的 原产地相等同(服务提供者指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早期的国际服务贸易协定多以国籍和注册成立地为标准 确定服务的原产地。这种服务原产地规则虽然简单明了, 但由于服务产业化、服务外包世界化,直接提供服务者 与真正意义上的服务提供者之间常常存在脱离,故无法 准确界定出服务提供者的真正原产地。
C.再次,关于“商业存在”。在“商业存在”形式中, 服务的原产地便是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
三、他山之石:日本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及其借鉴
20世纪90年代,随着“泡沫经济”的崩溃,日本经济陷 入长期的停滞状态,企业破产增加,失业率连创新高。加 之,由于日元的升值,日美贸易摩擦的加剧,导致出口产 品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出口锐减。至此,日本各商会要求 保护国内市场的呼声不断上升,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 但由于日本政府在此之前已将关税降至5%,重新实行以 “关税”为主的贸易保护政策已不可能,因此,日本转而 采用了灵活性高、隐蔽性强的非关税壁垒来为本国产业进 行保驾护航,而原产地规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粉墨登场, 成为日本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宠”。
(2)直接运输规则
指受惠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到进口给惠国。由于 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受惠产品也可通过第三国的领土运 往进口给惠国,但必须置于海关监督之下,并向进口给惠 国海关提交过境提单、过境海关签发的过境证明书等,才 能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3)原产地证书
出口商品要获得给惠国的关税优惠待遇,必须向进 口给惠国提交出口受惠国政府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和符合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 作为享受普惠税待遇的有效凭证。
■点评 这一贝壳案对于原产地认定的思路对于后来国际贸易 中货物“原产地”的界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假设有甲、乙两国是WTO的成员国,丙国不是WTO成员。 丙国生产的服装对乙国出口,再将其出口到甲国,对这一 交易甲国打算征收15%的关税。假设甲国在WTO中的承诺 关税是10%,是否可以控告甲国违背WTO的承诺或是最惠 国待遇原则?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服装产于丙国,而它不 是WTO成员国,不受WTO规则的约束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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