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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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洲河流域(宝安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九标段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审批:
审核:
编制: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宝安九标项目经理部
2016年3月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项目部应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措施,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和杜绝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与设备事故、火灾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四条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
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以最快的方式向公司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上报股份公司和地方有关部门。
第八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一)轻伤、重伤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当月安全报表报送时间内上报到公司安全监察部。
(二)一般死亡及以上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的1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同时应直接报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九条书面快报和统计报表
(一)发生一般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应将事故基本情况,于12小时内以《事故快速报送书》(见附表1)的形式报送至公司安全监察部。
较大及以上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时,事故单位(项目部)应先直接以电话形式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并在4小时内上报书面《事故快速报送书》。
(二)各级单位应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中定期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和年报表(见附表2、3)。月报表在次月3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加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说明。
第十条事故快报后如出现伤亡人数和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事故单位应及时将最新情况和事故现场处理的进展情况逐级续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的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等级及时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
(一)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的项目安全总监(或分管安全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二)重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项目部分管安全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应赶赴现场,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一般死亡事故由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公司安全监察部主任或指定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四)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召集有关人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总经理或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股份公司汇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股份公司或各单位指定,成员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监察部、工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一)协助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三)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同时,股份公司或各单位的内部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调查期间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调查报告报送同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安委会同意,调查工作结束;同时将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一)轻伤事故的处理,由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依据事故调查组的结论,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二)重伤事故的处理,由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所在的项目部依据事故调查组的结论,对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将事故处理情况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三)一般死亡事故的处理,由公司安委会依据事故调查组的结论,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在事故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15日内将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报送股份公司。
(四)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处理,由公司安委会在内部事故调查结束后或收到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后15日内将处理建议一并报送股份公司。公司在收到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