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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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校实际情况相符合,应当在我校已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或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课程的,学校和相关学院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二、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学院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原则,结合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探索合作办学模式,积极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专业学院。

专业学院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负责与外方教育机构开展前期的合作洽谈,形成举办合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洽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应当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否能有效推动本学科或专业的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二)项目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国外合作方的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七条中外双方就合作办学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专业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正式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按照报批程序上报学校审定。

第八条经学校审定同意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专业学院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报下列文件至省教育厅办理报批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下出国学生的管理,促进我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规范、健康、有序地运转,现结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出国留学学生是指按照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要求进行招生和培养,并在学籍有效期内到合作的国外院校留学的学生。

第二章出国申请、审核及手续办理第三条出国申请条件1.截止申请出国前,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全部及格,且学习成绩符合国外合作院校的入学要求;2.已缴清在我校就读期间的各项费用,且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外语成绩符合外方院校入学的要求;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四条出国手续的办理1.申请出国的学生,统到项目所在教学院报名登记,并提交《XX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申请审批表》,根据审批表要求到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2.教学院协助学生填写国外合作院校的入学申请表,审核学生在校期间的英文成绩单,并出具学生在读证明。

3.学生出国前,必须明确表明是否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并到项目所在教学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五条出国签证的办理1.收到国外合作院校入学通知书的学生,可本人自行办理签证,也可选择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对于选择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签证的,学生本人需与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有效票据。

学生须将签证办理方式告知教学院,并登记备案。

2.学生在办理签证过程中涉及到的护照办理、签证、机票、接机、中介服务等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生出国前如不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则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予以注册。

第七条学生申请保留我校学籍须遵守以下规定:1.出国学生在我校学籍的管理按照《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在我校的最长学习年限(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按照《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计算,超期后学籍自动注销。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高等学校与国外高等学校在教育领域进行合作,共同开展教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是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的总称。

本文将从中外合作办学的背景、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的、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理解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高等教育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际化人才,中国高等教育部门逐渐开放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吸引了大量外国高校与中国高校开展合作办学项目。

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外合作办学不仅可以为中国学生提供更丰富的教育资源和更广阔的就业机会,也可以为外国学生提供更多的汉语学习机会和更深入的中国文化体验。

同时,中外合作办学也可以促进各国高校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国际教育的水平和影响力。

二、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是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的总称。

其意义和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制度建设: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建立完善的合作办学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2.规范合作关系: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合作办学关系,明确项目合作的各项细节和规则,防止出现矛盾和纠纷。

3.保障教育质量: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合作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

4.提升国际影响力: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促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作办学机制:明确合作办学的机制和程序,规定各方合作的方式和程序,明确项目的目标和要求。

2.师资力量:规定合作办学项目的师资配备和教学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外籍教师的管理和培训,保证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山东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条例》和《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学校整体的发展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单位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应该符合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学校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

开展的合作办学专业一般应当在本单位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办学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必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报学校研究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校内合作单位与外方合作者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山东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进一步与外方协商。

第七条、为保证学校利益和项目的合法性,所有谈判、协议签订等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安排和政策指导下开展。

任何单位不得在未经学校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外方达成协议。

第八条、双方达成最终协议后,中方合作单位负责准备《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并于每年2月和8月将所有材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的发展,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国家或批准的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列入招生计划内的学历教育项目。

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单位应把人才培养和社会效益放在办学首位,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积极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加快国际化人才的培养。

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和“十四五”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有利于促进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本着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及发挥学校学科专业优势的目的,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

作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并牵头负责对外国教育机构资质的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申报过程与环节。

第六条二级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以书面形式,并附上国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报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

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

第七条学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有关二级学院会同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形成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指由中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两国(地区)企业、非企业机构或两国(地区)企业、非企业机构合资设立并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经营的高等教育装备的学校。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应符合国家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原则为:(一)学校的办学目的、办学范围、管理机构组成以及办学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应符合中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学校的学制、办学形式、教学模式、学科专业设置的定位,应服务中国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培养;(三)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四)学校的资金、场地、设备、资料等条件,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投入要求;(五)学校在设立、开办等全过程中,应恪守社会公德、遵守正当商业行为规范,防止形成垄断性市场现象。

第四条申请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应当依据条例及本办法的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和资料进行申请,本国立案审批机关应按规定受理并及时作出审批结论。

第五条学校申请设立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对外合作办学质量投入标准、设备状况要求,坚持学制标准化、教育质量正规化,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制度,建立并落实有效的运行和考核机制。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在运行期间,应每学期报备近一学期及以上内容,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学校的各项活动,学校的运行状况、教学质量及其变化情况,违规执行有关学校设立及变更的行为,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作出具体整改方案。

第七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则,主管部门审批及监督中外合作办学学校运行情况,每学。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大力推进我校教育工作国际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含校际交流)项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项目所在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团委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对象、合作模式、合作内容、管理制度、招生计划、培养方案、教学运行、办学条件、项目检查评估与协调、师资配备及培训、项目内学生外语培训及留学派遣等工作,并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和协调职责。

项目所在学院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主要承担者,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各项工作,以及对项目的评估工作。

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完成项目论证与申报、师资配备及培训、学生外语培训等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涉及到的学院要成立项目管理小组,选派具体人员负责管理和研究此项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正常实施。

二、项目的引进与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引进与设立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各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均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交流项目的引进工作,共同拟定方案,报学校审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三、招生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学历教育项目,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项目和招生计划执行,招生工作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项目所在学院协助。

校际交流项目按照双方合作协议和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教学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工作纳入学校统管理,由各院(部)负责。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欢迎参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1、为了突出开放式办学特色,引进国外优秀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和我院的国际化水平,扩大学院影响,学院鼓励并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2、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3、在选择外方合作伙伴时应当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详细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确保合作方具有合法的地位、较高的资质、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良好的学术声誉、诚信和诚意。

4、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5、学院依法对合作办学的教师、学生进行管理。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我院任教。

学院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6、学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

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学院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重教材本土化的建设。

7、学院应当会同外方合作者采取得力措施培训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8、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9、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10、学院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办法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办法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我校与国外合作院校通过互相承认学习过程、互认学分而开展的人才培养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是指纳入学校招生计划,通过高考录取方式进入我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习,根据协议达到双方院校的要求,可获得我校与国外合作院校分别颁发的毕业和学位证书。

第四条国际合作交流处为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归口管理部门。

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及二级学院共同参与中外合作项目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出国学习资格审核第五条我校相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两段制,采取“2+2”或“3+1”的培养方式,学生到国外就读的前一学期,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资格进行审核。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资格审核由我校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成员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院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完成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任务,成绩合格,无违纪行为,均具备出国学习申请资格;未通过必修课程超过3门及以上者或受到校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具备国外学习申请资格。

第八条具备国外学习申请资格的学生,本人自愿填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国外学习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审核推荐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审核工作小组进行国外学习资格审核。

第九条学生接到国外合作院校的录取通知后,应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国际合作交流处通知教务处和学院做好学籍保留工作。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课程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三章出国学习期间管理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所在学院应承担对学生的管理职责,指定专人负责与学生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并进行针对性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规定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规定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是教育教学的特殊形式,是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创建办学特色,拓宽办学途径的有效尝试。

第二条合作办学以为学生提供求学新途径为目标,以英文环境教学为渠道,培养适应经济发展、市场迫切需要的具备英语沟通能力、掌握先进而且实用技术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为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鼓励相关专业教师加强学习,顺利实施双语课教学模式,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教学管理第四条中外合作班由国际教育学院进行管理,教务处统筹管理,定期召开中外合作办学教学专题会议。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班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合作项目负责人、外方项目负责人共同协商,并按照教务处给出的“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原则意见”制定(包括教学任务及各双语课的考试考核办法),人才培养方案经双方确定后交教务处执行。

若在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的过程中进行调整,则需双方共同协商并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的规范程序进行。

第六条合作班课程开设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教学任务由各课程所在系部负责下达和分配,担任合作班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是本专业的骨干专职教师,至少具有讲师资格。

担任双语课的教师至少具有研究生学历,且英语水平至少专业六级以上或有相应语言的专业证书或有海外研修经历。

第二章双语课的教学要求及工作量认定办法第第七条双语课教学是指用外语和汉语作为课堂用语进行学科教学,要求用正确流利的外语进行知识的讲解。

一般双语课分为外教授课和本院教师授课两种。

第八条由我院老师担任双语课教学任务的,要求必须使用双语教材,且教学中使用英语的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

第九条由外教授课的,系部必须学期初安排好中方助教,并上报教务处。

助教应协助外教完成教学任务并上交完整的教学资料。

第十条中外合作班双语课程需按照中外合作双方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考试考核办法执行(包括考核方式、试题、评分标准等)。

第十一条双语课的教学资料(包括课程大纲、教学进度表等)应在开学两周内交教务处备案。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XX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与我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

第四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审核,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主管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介入包括针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整个过程。

第五条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招生。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六条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七条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校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

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由申办项目学院结合上述内容,拟定合作协议草案,递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八条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须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一、定义
中外合作办学指由外国学校与中国学校进行经费、教师等资源合作,共同招生、培养学生,使学生全面了解世界文明,培养具有国际
视野的人才,丰富中国教育资源的办学模式。

二、管理条例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按申请批准,在中
外双方达成平等互利的合作原则协议,制定合作框架后予以批准。

(二)中国学校在外国学校的教学指导下负责对学生的综合教育,促进学校合作教育资源的有效共享。

(三)中外双方要形成共赢的合作机制,定期组织交流,及时把
握新的教育动态,心无旁骛,共同推进中外合作办学的顺利进行。

(四)中外合作办学学校要加大咨询及监督力度,确保中外双方
运作步调一致,保证学校教育质量合格及国际化标准。

(五)中外双方分别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发展不同学科研究,整
合各方资源,提高中外合作的行业影响力。

三、法律法规
(一)中外双方要遵守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
法制保障,促进项目顺利开展。

(二)中外合作办学学校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沟通,确保
学校有效运作,项目实施有序顺利。

(三)中外双方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管理过程中素质达标,强
化健全学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教育质量持续提升。

四、考核机制
(一)定期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宣传、管理、服务等进行评估,严
格把关中外双方协议执行情况,核实培养效果。

(二)定期对学校实践教学和学生学习成绩进行监测,督促教师
做好职业教育指导,做到教育质量可持续提升。

(三)实行严格的事中事后考核,确保中外双方的合作有序发展,确保有关管理机制落实到位。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一、引言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相互合作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一种合作形式。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外合作办学成为了促进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制定并实施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定义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通过合作协议,共同组建高等教育机构,共同举办学校或办学项目的一种形式。

这种合作形式一般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高校、中外合作独立学院、跨国教育培训中心等。

三、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主体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主体包括中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外方教育组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家、学生以及社会各界。

1.中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中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国家教育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它们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批准、监管和指导工作。

2.外方教育组织外方教育组织是指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的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国际组织、国际教育机构等。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学校是指中方与外方共同组建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包括合作办学高校、独立学院等。

4.中外合作办学专家中外合作办学专家是指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专业人士,包括教育管理人员、师资队伍、教学研究人员等。

5.学生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主要指报读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

6.社会各界社会各界包括政府、企业、社团、媒体、家长等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

四、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内容1.中外合作办学合作机制建立中外合作办学合作机制的建立主要包括协议签署、审批制度、合作办学项目的设立、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形式等。

2.合作办学项目的设立和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设立和实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遵循教育规划,保障教育质量。

3.合作办学教学质量保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质量需要保障。

这包括学校办学条件的具备、师资队伍的稳定、教学管理体系的健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06.02•【文号】教育部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3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二00四年六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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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沪应院外〔2010〕41号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
项目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联系和申报
1.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2.学院(部)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长审阅。

3.分管校长审阅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学院(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办公室)、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
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形成下列申报材料: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合作办学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3)合作办学申请书
(4)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5)中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
(6)中外合作方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
(7)外方授予文凭或有关证书的样本
(8)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其中第(1)、(2)项由学院(部)负责,其它各项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所有书面材料,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4.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国际交流处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管理
1.学校成立“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

其职责:负责全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一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提交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年度总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部署学校接受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讨论具体项目事项时,项目所在学院(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

2.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负责人。

其职责:负责该项目的教学安排、质量监控、学生事务(学生赴国外合作学校学习的派遣和安排等)、外籍教师管理等工作,并保持与国外合作方的常规沟通和联系,维持项目正常运行。

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所在学院(部)推荐,报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确定。

项目负责人可聘请本学院(部)相关教师组成项目工作小组,处理相关事项。

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向社会宣传、发布广告或招生简章时,必须事先提交国际交流处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

各类宣传中严禁以各种方式向学生及家长作出任何未明确事项的承诺。

三、经费管理和使用
1.原则。

学校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财务管理。

在学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每个项目单独设立一个专项。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去各类成本和支出后形成的办学结余,原则上应用于该项目的教育与教学活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2.经费来源。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来源为项目注册学生的学费收入。

3.经费支出结构。

(1)国外合作方费用。

指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中明确规定需向外方学校支付的费用和成本,或者规定应由我方承担的外方教师的差旅和授课费等支出。

学费收入扣除国外合作外方费用之后形成项目净收入。

(2)学院(部)教学经费。

占项目净收入的30%,由学院(部)负责管理使用,定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

(3)项目管理费。

占项目净收入的6%,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使用。

用于对外联络、日常业务支出和人员奖励等。

(4)学校事业经费。

项目净收入的64%上交学校,补充学校教学与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改善教育教学设施等经
费。

4.以上各类经费的结算和划拨,由财务处会同国际交流处执行。

使用部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财务处、审计处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

5.学院(部)教学经费与项目管理费之间的比例确因办学需要进行调整,需报分管财务、国际交流校领导审核批准。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本科及以上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应院外〔2003〕10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教育合作办学办法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2010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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