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庭审观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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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庭审观摩报告

原告:吕某某,50岁,汉族,无业

被告:北京市电话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辉

本次观摩的庭审案件案情概括如下: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价款428995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011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北京市电话工程公司签订《工体北路通信管道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工体北路通信管道施工工程,被告下属工程部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进驻施工现场并组织施工。现工程已由被告接收使用,但工程款至今仍未支付。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原告及被告共同确认,《工体北路通信管道施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原告应当完成的具体工程量。根据被告的陈述,原告应完成工程量约2.15公里,但原告实际仅完成126米。原告认为,由于上述施工合同未约定具体施工总量,但已明确约定施工总价,原告在被告的指挥下开展施工活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428995元。

庭审中,原告并未提出证明其已完全履行完毕施工合同的证据,原告律师对此问题的表述为“大致感觉上”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开展施工。本案为原告上诉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看出,本次庭审中,该纠纷最具争议的工程量完成情况依然未能查清,原告一方未能就本方主张的事实提出有力的证据。在法官对原告律师盘问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原告律师对案件掌握不是十分熟悉,也并没有比较清晰的思路。

观摩本次庭审后,我的感受主要有两点:其一,在为委托人你定合同或审核合同时,更应当注意合同中一些关键条款的约定问题。事实上,如果在发生纠纷前可以在交易合同文本中尽量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纠纷的风险点,就可以降低委托人涉诉的可能性,即便未来涉诉,也可以凭借约定明确的交易合同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其二,作为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当在庭审前尽量做好充分的准备,要理清案件各项材料的顺序,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的掌握,以求在庭审过程中厘清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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