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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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学说罗马化: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一、关于西塞罗生平的介绍

马尔库斯·图里乌斯·西塞罗(BC106——BC43)是罗马共

和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雄辩家。BC63 年当选为执政

官,他在由少数权贵家庭控制政坛的罗马很不容易,没有显赫背景,只是靠自己的努力取得最高官职的人。西塞罗在政治上开始

时期倾向平民派,随后逐渐倾向于元老院贵族派。面对共和国末

期愈演愈烈的政治斗争,他往往采取谨慎应对的态度。如果环境

允许,他乐于投身政治活动;一旦形势险恶,他就埋首于学术研究,一生如此。

西塞罗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

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首先,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

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做了详尽的解释,被

认为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其次,他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发扬光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国制服务,但客观

上为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再次他

作为罗马共和国的最高执政官,级别和视角有足够高度,这种经

历使他具有一般学者所不能有的政治观察力和务实的精神。

二、关于著作《国家篇·法律篇》的介绍

《国家篇》,本书写于BC54 年,分为六卷。对话的时间放在

了BC129 年的聚会里,共进行了三天,一天记录两卷,参与者基

本都是当时罗马政坛上一些功勋卓著的政治家,而西塞罗在书

中,只是作为卷一、三、五的序言作者出现的。这样做一是避开了对罗马现实的影射之嫌,二是这些人都是共和国历史上卓越的人物,都反对当时的格拉古改革。

今天看来,这部著作只有三分之一的内容流传了下来,前三

卷,部分章节脱字,但内容大致完整,第四五卷,支离破碎,而第六卷《西庇阿的梦幻》也是通过其他学者的转述。

《法律篇》,这是《国家篇》的续篇;他的法律实际上就是他的

理想共和国的法律。大概开始写作于BC52 年,但是没有任何证

据表明西塞罗完成了这部著作。本书也是用对话体作为写作形

式。在书中的很多方面都模仿了柏拉图:虚构写作日期,并将之

置于他的其他著作的日期之后;抛开西庇阿的面具而已自己为书

中的角色等等。

《国家篇法律篇》第一卷的论述时概括性和哲学性的,但在法

律篇的第二第三卷大致提供了一个理想国家的是实际宪政,并对

许多规定作了详细的评述。这一宪政尽管大致是基于罗马的实

在法和习惯,却包含了相当数量的原创性材料。

三、为国家服务是最高的美德——关于西塞罗的国家观,共

和思想

(一)大概内容介绍

第一卷:由西塞罗的前言开始:为政治家的生活辩护→初步

对话:话题转入国家问题→要求西庇阿谈论他关于最佳政体的观

点→借西庇阿之口,他界定了国家,开始讨论三种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分析这三种政体→认为均衡政体是这三种简单政体形式的混合体→证明他的稳定性与理想特征→

以罗马为例,表明以罗马共和政体作为其理想国家的类型。

由此开始,第二卷中,她从罗马的历史中概括出一些结论,支

持他讨论过的政体,此后塔基理想的政治家以及在各国支持正义的必要性。

而在第三卷中,重点用实例说明,任何正义的政府便是好的

政府,而一旦缺乏正义,无论什么形式的政府都必然是坏政府。三、四基本上是残卷,关键词是论述了道德。而最后一卷以西庇阿的梦境结束,论述了政治家新老的巨大价值以及崇高的回报。(二)主体思想介绍

1.关于国家的概念,借西庇阿之口,西塞罗界定了国家的概

念,即“国家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某种随意聚集在一起的人的集合体,而是大量的民众基于正义的协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

2.追溯国家起源是阐释国家本质的基本途径。在西方历史

上,古希腊人最早探究国家的起源并形成了两大派别:自然生成说和契约主义。前者强调自然对国家建立的重要性,后者突出人在国家建立中的作用。

在此问题上西塞罗认为国家一方面是人出于天生喜好群居

的自然习性即社会性聚集在一起,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另一方面是人们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通过订立协议建立起来的。

“我们的共和国是建立在许多人而

不是一个人的天才之上的;他不是一代人建立的,而是多少个世纪间由许多老前辈建立的。”

在关系到建立国家的目的上,西塞罗指出:“统治者管理国家

就是要让公民生活幸福,并且使这种生活荣耀、尊贵,避免败名和耻辱。”他在作品中不止一次地强调“每个国家和城市的特定职能就在于保证他的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不被干扰地享有他的

财产。”他认为,一切公民的私有财产都应得到保护,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方式侵犯之,即使是用于国家公共事务也不行。

3.西塞罗认为王政、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三种政体都不是最

好的。因为每种政体都存在非常重大的缺陷。在王政下,其他人都被排除在公共立法和协议之外;在贵族统治下,民众未必能享受自由,当他们被剥夺了参与任何公共协议和权力的可能时;当一切都按照人民的意愿进行时,不管它如何公正和温和,但公平本身仍然是不公平的,既然不存在任何地位等级。但在这三种政体中,西塞罗认为王政是相对优越的,但是它最为担心的是当国王不公正时很容易蜕化为僭主制,成为接近于最不好的政体。这些政体因为自身的缺陷很容易导致国家的不稳定。所以西塞罗

推崇由这三种国家体制均衡混合而形成第四种国家体制。

在混合体制下,国家包含着可以说是卓越的王政因素,同时

把一些事情委托给显贵们的权威,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们协商

和决定。每种因素都稳定地出于自己的位置,互相协调,长久保持各自的品质,不会毁灭。

4.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在探讨理想的政治体制时都把公民美德放在重要的位置。西塞罗在《国家篇》的第一卷开篇就强调,“自然赋予人类如此强烈的德性追求,如此强烈的维护公共利益的热情,其力量能够战胜一切欲望和闲适产生的诱惑。”西塞罗认为应当把政治生活置于首要地位,美德的荣誉应该属于献身于国家的实践活动,而不是平静的沉思生活,他反对对政治所持的消极态度。他以自己亲身经历来说明,获得的荣誉超过了辛劳,获得的荣耀超过了忧伤。

四、正义与非正义的法律——关于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法律篇现存的这三卷是其主要部分,其法律思想,从这两部

著作中可以分为三部法:

(一)自然法

在《国家篇》中西塞罗给出了自然法的定义。“事实上存在着

一种符合自然地、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正确的理性”。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

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其作用远超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在他看来,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具有最高的正当理性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

(二)宗教法

古罗马是一个崇尚宗教的国家,在他们的庙宇里供奉着各种

各样的保护神,宗教祭祀和宗教活动成为国务活动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罗马宗教崇拜不仅是人们的精神寄托,而且成为了联系人民与国家间的纽带,各种神灵系于国家之命运。

西塞罗认为,在讨论国家法律的时候应该让公民猛一开始便

树立一种思想,就是“一切事物均由神明们统治和管理,一切均按神明们的决定和意志而变化,从而就要有关于宗教的法律”。

贯穿宗教法的精神之一,就是维护罗马国家传统的习俗。西

塞罗号召人们信仰宗教、信仰神。他说:“让公民们一开始便树立这样的信念,即一切事物均由神明们统治和管理,一切均按神明们的决定和意志而变化”,在这里,可以看出西塞罗的宗教法思想和其自然法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在自然法思想中,他把神的等同物或化身的理性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而在宗教法思想中,他把宗教中的神视为自然法中的理性。

另外,西塞罗赞同古罗马关于继承的法律,它主张祭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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