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从法律的角度浅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一)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 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 义何为正义的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的指导”。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 现,自然法是法的源头。法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并不是以人们的意识为 基础的。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 它具有道德性,所以,这就应验了西塞罗的一句话“;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 理性,它是和自然调和的,散布在人们中间的。”自然法可以作为衡量善 与恶,法律好与坏的尺度。所以,判断一个法律的好与坏,并不是看其是 否以元老院的决议亦或是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通过的法律。 西塞罗在阐释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因为只 要是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就不是站在国家和人民立场上去设定的,这样 的法律就应该没有法律效力,也就不是法律。所以,自然法是判断法律是 否是法律的标准。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害,而且还 是不公平的,那么就可以说,这样的国家不存在法律,那么这样的国家就
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在西塞罗看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 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的安宁幸福。如果说把法律分为正义和非正义, 善与恶,那么要想区分法律的善恶,只能以自然为标准。所以,我们遵循 自然法,不仅是能够区分合法与非法,而且能够区分良法和恶法。
(二)良法的落脚点是国家的安定富强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法有良法和恶法,良法和恶法的区别在于制定法律的目的和出发点。 我国历史上,封建王朝为了贵族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了贵族政权的稳固, 经常忽视和践踏百姓的利益,制订很多严刑峻法,最终这些法律并没有保 证封建王朝的稳定,每个朝代建立几十年就有农民起义,其中很大一部分 原因就是没有以民为本,得不到百姓的拥戴和支持,所以,良法的宗旨应 该就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群众的时代心声和愿望,另外,应以人民的意 志和人民的拥护为准绳。这也正是西塞罗所倡导的。所以,良法的落脚点 是为了国家的安定富强,以及人民的安康幸福。 所以,自然法是判断良法和恶法的标准,在当前我国的国情下,法律 应该就是维护国家的安定富强,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安康和 幸福,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良法。反之,法即是恶法。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作者:田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5期摘要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的政治法律思想,其试图在柏拉图学园派和斯多派噶的理论体系中寻求一种平衡,使其适应于罗马社会的现实需要,从而为其毕生追寻的共和制找到永恒的理性基石。
西塞罗作为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先驱,其关于国家、政体、自然理性、法律、正义的经典阐释已成为后世法学之滥觞。
本文通过对罗马法学家和罗马法追根溯源的研究,追寻先贤的脚步、发现“近乎文明的常识”,进而运用正确的理性去设计合理并富有成效的世俗生活,对于正迈向法治和彰显人权的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的学术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西塞罗自然法理性主义评析作者简介:田军,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司法分校法学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B5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01-02西塞罗(Cicero,Marcus Tullius 公元前103年-公元前43年)是罗马共和国晚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学家。
西塞罗精通古希腊哲学,用拉丁文翻译了大量的古希腊哲学著作,是才华横溢的思想家和学者,其著作《论共和国》、《论至善和至恶》和《论法律》对罗马帝国初期的法学家及后世欧洲的自然法思想影响巨大。
他做过律师,担任过西西里的审判官,并在公元前63年通过选举成为罗马执政官,获得过“祖国之父”的称号。
为捍卫罗马的共和制精神,他先后抨击凯撒和“后三头同盟”中的安东尼,于公元前43年被安东尼杀害。
就西塞罗的思想渊源而论,“其在哲学上倾向于柏拉图的观点,在政治学方面热衷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在法学方面深受斯多噶派自然法理论的影响。
自然法理论是他国家观和法律观的理论基础”。
一、罗马共和国政治语境下的国家、公民及法律西塞罗生活的时代已处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历史的巨轮正以无可阻挡的趋势向帝制前行,罗马社会正处于历史巨变的前夜。
如果以中国传统的国家概念来衡量,共和时期的罗马(公元前510年-27年)似乎算不上一个政治国家:它缺乏对广大国土的行政控制,也没有上下层级的复杂体制;它辽阔的国土内有着无数的城邦和王国,他们是罗马的同盟者、受保护者甚至是被征服者,但在不同程度上保留着自治。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斯多葛学派,年左右在雅典创⽴的学派于公元前⼈芝诺塞浦路斯岛(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300斯多葛哲学学派是..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个统⼀的整体,存在着⼀种⽀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然法”,这种普遍斯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
⼈是宇宙的法则,作为⾃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配,它也是⼈类⾏为的最⾼准则,芝诺指出:“⾃然法是神圣的,同时也⼈正确⾏动和禁⽌⼈错误⾏动的⼒量。
”因此,⾃然法不仅是⽀配⾃然的普遍法则,拥有命令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然法便从⾃然领域导⼊了社会政治领域。
主要从政治的⾓度表述和阐发⾃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然法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积极参加公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成的代表⼈物。
呼的那样称那些成⽂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限定或允许或禁⽌的条规”界定为“法律”。
由此不难看1 / 3.⾃然法思想打上了唯⼼主义的烙印。
西塞罗认为以理性为中⼼内容的⾃然法具有如下特点:⾃然法是最早的法。
由于⾃然法来源于“⾃然”不因此⽽不违背那永恒的法律。
⾃然法是⾄⾼⽆上的、正确的法。
⾃然法是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
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是对新通过的⼟地法的与⾃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附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永恒不变的法。
2 / 3.西塞罗实在法1.⾃然法⾼于实在法,实在法源于⾃然法。
西塞罗认为, ⾃然法是普遍的、⾄⾼⽆上的法则, 它先于⼈类现实法律⽽存在, 其作⽤远远超过⼈类所制定法律。
也就是说, ⼈类的实在法是从⾃然法中产⽣出来的, 受⾃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类社会的法律, ⾃然法是最⾼法,实在法只是⾃然法的基本形式, 只有符合⾃然或⾃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理性主义是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精髓。
西塞罗是第一个对自然、理性与正义和法律关系进行系统论证的人。
西塞罗认为,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它指导人们何事该做、何事不该做,当这种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律;法律应是正确的理性、真正的理性。
正确的理性是永恒的、不变的、唯一的。
西赛罗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相较于以前的自然法思想有很大的突破。
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西塞罗对自然法、对人类理性的论证没有仅仅停留在哲学思辨的层面上,而是通过把自己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融入到现实生活之中,使之与实际相结合。
如他在其传世之作《论共和国》和《论法律》等中,并没有只停留在对自然法、自然理性的理论阐述上,而是以自然法、自然理性为基本起点,详细论证了最好的政府形式、罗马共和国的历史、性质、正义的标准、教育的目标与功能、人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宗教的功能、行政官制等罗马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
[8]第二个表现是,他借助“上帝”所指称的控制人类的自然理性具有普遍性、恒久性和惟一性,反映了罗马文明发展到鼎盛时期所达致的超越精神和“一览众山小”的气概,正是罗马文明的这种精神和气概在后来的岁月里孕育生成了普世性的罗马法体系和天主教一神教传统。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法律是什么?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
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
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
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统治者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
西赛罗的自然法思想
在三种政体中他相应指出各自的不足之处:在君主制中,臣民在司法管理上享有的份额太少;贵族制中,群众很难有他们那份的自由,因为在权利上和审议共同福利上他们都让排除在外;当全部权力都集中在人民的手中时,即使人民行使权利符合公正并有节制,从而产生的平等也是不平等的,因为他们不允许有等级区别。另外他指出:他们有种种不足,每一政府形式前面都有一条陡峭的泥泞的道路,会导致一个于它邻近的腐败形式。
Hale Waihona Puke 由此可见:西赛罗始终视自然法为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代表着公平与正义,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人类的实在法只不过是这样最高理性的具体体现,一切正确的人类成文法都应受到自然法指导。另外,西赛罗也意识到实在法的一些不足之处,并认为只有依据体现着“永恒正义”的自然法才能修改这些不足,并引导着实在法朝着“理性”“正义”的方向前进。为此,他强调“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一切都将被废除”。
基于此,他才提出:“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倡导罗马公民以向善之心积极参与共和国的事务,去努力挽救共和国危亡。
在古罗马,则是由于西赛罗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为罗马法的发展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他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集中体现在他所著作的《国家篇》《法律篇》中。
一、西赛罗的自然法思想
西赛罗认为自然法是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这些均是自法法则,不能更改,也不能违背。同时他也认为,自然已经给人类植入了对于品德的如此强烈的需求,植入了对维护公共安全的如此强烈的愿望,这种愿望和需求超过了一切来自欢乐与闲散的引诱。
西赛罗所提及到的混合政体克服了前面三种政体的不足,又能融合它们的长处,因此混合政体是最理想的政体。
但是,罗马共和国的稳定也是相对的,只不过相对于其它单一的政体是稳定的,因为共和国强调的是: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它混合了民主政体与贵族政体的因素,混合了各阶级的因素,也体现了职能的分立与民主法制因素的相互制衡,那么共和国又如何去保证自身的稳定?何去防止某一因素的权力膨胀?罗马共和国抱的乐观态度的西赛罗并不是没有发现这现问题,在当时专制膨胀,人性异化的情况下,西赛罗认识到以后共和主义的一个深刻命题:“人是自然倾向于腐败的”。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罗马思想家西塞罗(Cicero)的自然法思想对于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相比,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更加注重实践和社会生活,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以下是对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总结。
首先,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规范。
他认为人类与其他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理性能力,人类之间的合作和社会生活是建立在共同理性的基础上的。
因此,自然法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而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关系而产生的具体规则和准则。
自然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正义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基于自然法的道德原则而建立的。
他提出了“公正合法”的原则,即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活动才是公正和合法的活动。
这一观点对后世的自然法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正义成为自然法学派研究的核心议题。
第三,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政治权力相对立。
他认为政治权力是暴力和压迫的产物,而自然法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他强调了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政治权力应该以人的利益和尊严为依据进行合理的行使。
同样,他也提出了公共参与和民主治理的观点,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共识和自愿基础上。
最后,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了伦理和道德的重要性。
他认为自然法不仅仅是一套法律规章,更是一种道德操守和行为准则。
他提出了“公共善良”的概念,认为人类的道德行为应当追求整体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私利。
他主张道德和公共利益应该成为统一的原则,指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综上所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在政治哲学和法律伦理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的思想观点强调了合理的政治权力、公正的社会秩序和人的价值与尊严。
这些观点对于后世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设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六讲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二、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关于自然法的定义: 关于自然法的定义:“自然法并不是人心制 定出来的东西, 定出来的东西,并不是各民族制定出来的一 种任意的规定, 种任意的规定,而是那个支配宇宙的永恒理 性的印记。是亘古不易之法, 性的印记。是亘古不易之法,不是存在于写 下来的那一刹那间的法。 下来的那一刹那间的法。
西塞罗设计了共和政体的法律制度, 西塞罗设计了共和政体的法律制度,主张民 主选举执政官和各级官吏, 主选举执政官和各级官吏,元老院为立法机 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 ,,不允许任何人 关,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不允许任何人 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 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权力从属于法律, 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权力从属于法律,权 力不是神授,也不先于法律而存在, 力不是神授,也不先于法律而存在,它是法 律的确认。 律的确认。国家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力量和符 合正义的法律。 合正义的法律。
第六讲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和著作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著名的政 西塞罗(公元前 - 年 治家和法学家。出身于骑士家庭,父亲也是政治家, 治家和法学家。出身于骑士家庭,父亲也是政治家, 岁上大学, 从小受到严格的家庭教育,18岁上大学 25岁开始 从小受到严格的家庭教育,18岁上大学,25岁开始 担任律师,深受柏拉图、 担任律师,深受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学派 的影响。公元前75年出任西西里岛的检察官 年出任西西里岛的检察官, 的影响。公元前 年出任西西里岛的检察官,公元 年当选为罗马执政官, 前63年当选为罗马执政官,后在政治斗争中被杀。 年当选为罗马执政官 后在政治斗争中被杀。 其主要著作有:《论共和国》、《论法律》、《论 其主要著作有: 论共和国》 论法律》 责任》 责任》等。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解析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解析偶然间读到了西塞罗的一句经典的话,他说,世界上没有什么会像人与人这样,彼此之间如此相似。
在他的认知中,追根究底的话,人与人之间,就跟一个人自己与自己那么相似。
这句话,让我觉得很有感触,因为人与人之间明明有那么多的区别,有那么大的差异,丑的,美的,邪恶的,善良的,穷困的,富有的,暴躁的,温和的,那又怎么能说是极度相似的呢?但是后来才意识到,其实西塞罗所探究的是人的“自然本源”的状态,修剪掉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生长出的枝芽,回归到最淳朴的自然状态。
这位古罗马的法学家,就是看到了最本质的相似点,试图从人的自然状态,找出人类最本质的自然法规。
所以在西塞罗的观点里,一切的法律在其最本质的核心中都隐藏着一杆秤,那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衡量一切正义与非正义的天平。
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曾经说过:“我找不到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由此可见,自然法的意义非凡,而对罗马法做出这么巨大贡献的人,正是西塞罗——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古罗马著名的演说家、政治家以及国务活动家,同时也是一名学者和思想家。
他最大的贡献就是把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引入古罗马,给予了罗马法脊背,也赋予了罗马法经久不衰的生命力。
首先,我们需要探讨一下自然法这个东西,什么是自然法呢?面对这个生僻的法律术语,我们会产生这样的疑问。
对于自然法,张奚若先生曾经指出:“此法之所以名为自然,以其乃宇宙间之一种自然现象,不受人类感情之干涉,不为一时一地人为法所限制。
不但不为人为法所限制,且人为法须依自然法之所昭示以为法。
不然,背之者必受其害。
准此,可知自然法之最大用途,在范围人为法而为之标准。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西塞罗(Cicero, Marcus Tullius公元前103年-公元前43 年)是罗马共和国晚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学家。
西塞罗精通古希腊哲学,用拉丁文翻译了大量的古希腊哲学著作,是才华横溢的思想家和学者,其著作《论共和国》、《论至善和至恶》和《论法律》对罗马帝国初期的法学家及后世欧洲的自然法思想影响巨大。
他做过律师,担任过西西里的审判官,并在公元前63年通过选举成为罗马执政官,获得过“祖国之父”的称号。
为捍卫罗马的共和制精神,他先后抨击凯撒和“后三头同盟”中的安东尼,于公元前43年被安东尼杀害。
就西塞罗的思想渊源而论,“其在哲学上倾向于柏拉图的观点,在政治学方面热衷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在法学方面深受斯多喝派自然法理论的影响。
自然法理论是他国家观和法律观的理论基础”。
一、罗马共和国政治语境下的国家、公民及法律西塞罗生活的时代已处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历史的巨轮正以无可阻挡的趋势向帝制前行,罗马社会正处于历史巨变的前夜。
如果以中国传统的国家概念来衡量,共和时期的罗马(公元前510年-27年)似乎算不上一个政治国家:它缺乏对广大国土的行政控制,也没有上下层级的复杂体制;它辽阔的国土内有着无数的城邦和王国,他们是罗马的同盟者、受保护者甚至是被征服者,但在不同程度上保留着自治。
这个国家的唯一核心就是罗马,作为罗马的政治权力中枢的元老院事实上支配着广阔疆域,但它确实又只是罗马的元老院,跟马赛的、加的斯的元老院似乎没什么差别。
罗马人很成功的将为数众多的城邦纳入了一个近乎于原始部落的政治结构,在这个结构之下不仅稳定地完成了从一个小城邦向一个大帝国的跨越,而且还保持这种形式上的结构直到罗马世界的崩溃。
这是考察西塞罗法律思想的一个主要背景。
在古代的民族中,罗马人以其勇敢、正直、荣誉感闻名于世。
从西塞罗的著作中,我们看到了这种非凡的荣誉感的来源。
罗马人,由于其作为一个“移民城市”的起源,以及其放逐暴君的历史,使得他们首先把自己看作是国家的公民,看作是在政治上有着紧密联系的部分与整体,看作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成员。
解读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西塞罗想要探讨的是“ 包含 整 个 法 学 和 法 律 问题 , 以至 于 我 们 称
为 的 市 民法 应 该 被 限 制在 一 个 不 大 的 、 小 的 范 围 内 。 知 道 , 狭 要 我
源应 导 源 于 法 律 , 为法 律 乃 是 自然 之 力 量 , 明 理 之 士 的 智 慧 因 是 和 理性 , 是公 正 和 不 公 正 的标 准 。” 也 就 是 西 塞 罗 所 说 的 “ 腊 这 希
般 的市 民 法 的 区 别 、 自然 法 能 够 普 遍 使 用 的基 础 、 源 于 自然 法
马 尔 库 斯 . 利 乌 斯 . 塞 罗 是 古 罗 马 著 名 的 演 说 家 、 治 家 图 西 政
世 上 是 为 了履 行 、 成 怎 样 的义 务 ? 们 之 间存 在 怎 样 的联 系 ? 完 人 人 们 之 间存 在 怎 样 的 自然联 合 ? ” 同时 他 们 都 认 为 单 单 从 市 民 法 里
进行 讨 论 和写 作 , 希望 西 塞 罗 能 就 市 民法 做 更 为 详 细 的 解 释 。但
乌斯. 阿提 库 斯 、 图斯 . 昆 图利 乌 斯 . 塞 罗 ( 塞 罗 的 弟弟 ) 西 西 。
本 文 通 过 对 他 们谈 话 内容 的梳 理 , 体 从 三 个方 面 即 自然 法 和 具
一
种理 性 确 立 于人 的心 智 并 得 到充 分 体 现 , 是 法 律 。” 就是 说 , 并 也 法律 是 一 种个 人 行 为 的 理 性标 准 , 这种 理 性 成 为 人 们 行 为 的准 当 则 , 为 人们 所 遵 守 时 , 产 生 了法 律 。然 而 西 塞 罗认 为 “ 的始 并 并 法
理性、正义、法治――西塞罗法律思想的解读
理性、正义、法治――西塞罗法律思想的解读理性、正义、法治――西塞罗法律思想的解读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时期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他继承了自斯多葛学派传承而来的理性自然法观念,并加以升华和贯彻,同时特殊的社会政治背景又为其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在此基础上西赛罗形成了其颇具特色的理论体系,秉持自然理性、笃信自然正义、致力政治实践,构成了西赛罗一生思想脉络的主线。
他完成了自然法的体系,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先驱。
理性――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灵魂西塞罗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释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
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财富就是理性。
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认为人和上帝共同具有法。
西塞罗宣称,理性作为一种遍及自然的普遍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
因此,人类制定统一的法律完全有可能。
他说:“由于人具有一种共同的智识,而这种智识使人们知晓许多事情并且阐明于心,所以人们将正直的行为认作是善,将不正直的行为认作是恶,只有疯子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这些判断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而不是自然先定的问题”。
西塞罗反复强调,神赋予所有人以理性,自然法又是最高理性之所在,人类法律不过是自然法的复本,理性不断完善的人类能够拥有像自然法那样真正的法律,因此,人类也必将处于统一的国家社会和法律之中。
西塞罗在关于神人关系的一段阐述中也明显地透露了同样的观点。
他说:“当理性发展成熟和完善,便被恰当地称为智慧。
就这样,因为没有什么比理性更优越,而理性既存在于人,也存在于神,因此人和神的第一个共有物便是理性。
既然理性存在于人和神中间,那么人和神中间存在的应是一种正确的共同理性。
因为法律即理性,因此应该认为,我们人在法律方面与神共有。
还有,凡是具有法律的共同性的人们,他们也自然具有法的共同性;凡是具有法律和法的共同性的人们,他们理应属于同一个公民社会。
如果人们听从于同一个政权和权力,那么他们更会听从于这一上天秩序,听从于神的智慧和这位全能的神,从而整个世界应该被视为神明和人类的一个共同的社会”。
西方法律史
论西塞罗的法律思想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是古罗马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西塞罗是古罗马的标志性人物,在人类法制文明史上是一位举足轻重的人物,继承了自斯多葛学派传承而来的理性自然法观念,并加以升华和贯彻,同时特殊的社会政治背景又为其打上了时代的烙印。
他一生致力于政治实践,秉持自然理性、毒性自然正义,形成了西塞罗一生思想脉络的主线,创造出国家这一定义,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他对当时的罗马时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对当时的法律思想注入了新的法律元素。
一、西塞罗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西塞罗生活在罗马时代,那个动荡的社会背景铸就了西塞罗思想的直接原因。
罗马时代的辉煌成就都是建立在战争的基础上,贵族阶层和平民阶层的对抗,在那样貌似繁荣而稳定的表象下塑造了西塞罗的特殊地位。
诚如所言,“战争和对帝国的统治要求突出某些个人的地位,而且随着危机的发展,这些个人的地位势必一天天的战胜越来越虚弱的限制规则”。
①在当时,对宪制的违背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常态,整个罗马被推向了战争的边缘。
虽然周围的生活环境起着很大的影响,但个人的努力还是仍不可忽视的。
由于希腊文化的丰功伟绩,使得许多学者热衷于对它的研究。
西塞罗也不例外,在很小的时候就受到了希腊文化的熏陶,接触到了著名的希腊哲学派别伊壁鸠鲁学派、学院派和斯多葛学派的哲学思想,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他的法律思想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这点的变化。
二、西塞罗的法律思想1.共和思想西塞罗界定了国家的概念,即“国家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某种随意聚集在一起的人的集合体,而是大量的民众基于正义的协议和一个微利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
”②西塞罗认为人们组合成国家一方面是人处于天生喜好群居的自然习性即社会性聚集在一起,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另一方面是人们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通过订立协议建立起来的。
论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
2005年1月5日 第20卷第1期 法学论坛Legal F orumJan.5,2005V ol.20N o.1[文章编号]1009-8003(2005)01-0140-05论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齐延平(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西塞罗因为对理性主义自然法的系统阐发而奠定了其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
永恒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本质,符合自然理性方为正义,自然法决定着人定法,构成了西塞罗法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
秉持自然理性、关注现实实践、笃信法律与正义、倡导共和政制是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的主要特点。
[关键词]西塞罗;自然法;理性主义[中图分类号]D909.12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4-10-20 [作者简介]齐延平(1968.10-),山东昌邑人,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教授,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人权哲学、宪政理论。
Subject:On the Thought of Cicero on Rationalistic Natural LawAuthor&unit:Qi Y an-ping(Law school of 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250100,China)Abstract:Cicero established his high status in the history of legal thought because of his systematical thought on rationalistic natural law.The flowing three points constitute for the logic system of Cicero’s legal philos ophy:E ternal nous is the essence of natural law.The law suits to natural reas on is just law.M an-made law is decided by natural law.What’m ore,the main characters of his rationalistic natural law are as follows:to maintain natural rea2 s on,to pay attention to practice,to believe in law and justice and call for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republic.K ey w ords:Cicero;Natural law;Rationalistic 凡属人类文化原点范畴的思想,只会随着文明的演进而实现自我的不断超越,断不会在时势的变迁中被轻易湮没。
从《国家篇·法律篇》探析西塞罗的共和思想
从《国家篇·法律篇》探析西塞罗的共和思想摘要:西塞罗是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和演说家,是古典共和思想的代表,其政治思想的核心是共和和政体循环论。
西塞罗的共和思想寓于国家观之中,“共和国是最好的国家”诠释了他的共和理想。
国家的伦理秩序是人人平等,但理想的共和国却是自然法下的人人平等与阶级平等的协调物。
共和国基于正义原则,它是全体人民共同的财产。
共和国的长治久安需要法律和共和制的保障,只有法律维护正义、共和制维持稳定,共和国才能长治久安。
关键词:西塞罗、共和国、正义、人民、法律一、共和国的伦理秩序:自然法下的“人人平等”共和国是理想的国家形式。
国家是一个人与人为了共同利益联合起来的集合体。
西塞罗从自然法“人人平等”的伦理原则出发,指出国家存续的基础在于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
自然法是什么?自然法高于任何民族的法律,是永恒的、理性的原则,各民族的习惯和法律都是根据自然法而制定的。
“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宇宙。
”1西塞罗所言的这种法律即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包括以下三个要点:1、正义出是于自然的。
各民族的习惯和法律不能为正义的来源,否则就会导致各种不正义之事发生;2、自然是区分事物善恶的标准。
西塞罗认为,人类有一种“共有的智力”,这种“共有的智力”可以使人类感受到正义与非正义、善法与恶法以及光荣与耻辱等;3、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
西塞罗设想的共和国是一个人人平等的国家。
他从人类共有的理性、灵魂和思想推论出“人人平等”的价值理念。
他从大自然赋予人类与神相似的特性出发,阐述人与人没有类的不同,人与人之间乃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理由如下:首先,人类具有不同于动物的理性。
与神共有理性也就是表明人与神共同拥有“正确的理性”,正确的理性就是法,因而,人也与神共同拥有法。
其次,人具有独特的灵魂。
“因此,我们有理由说,在我们和神之间有一种血缘关系。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解析
偶然间读到了西塞罗的一句经典的话,他说,世界上没有什 么会像人与人这样,彼此之间如此相似。在他的认知中,追根究 底的话,人与人之间,就跟一个人自己与自己那么相似。这句话, 让我觉得很有感触,因为人与人之间明明有那穷困的,富有的,暴躁 的,温和的,那又怎么能说是极度相似的呢?但是后来才意识到, 其实西塞罗所探究的是人的“自然本源”的状态,修剪掉我们在社 会生活中生长出的枝芽,回归到最淳朴的自然状态。这位古罗马 的法学家,就是看到了最本质的相似点,试图从人的自然状态,找 出人类最本质的自然法规。所以在西塞罗的观点里,一切的法律 在其最本质的核心中都隐藏着一杆秤,那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 衡量一切正义与非正义的天平。
其次,当我们了解了自然法是出自我们对自然本能的保护之 后,那我们应该怎样运用自然法这杆秤来鉴定法律是否正义呢? 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 , 正义隶属于理性, 自然法是正义和 法律的基础, 这就构成了西塞罗法哲学的基本逻辑体系。其实抛 开繁杂的法理学知识,站在人的最本质的角度上来看这个问题, 就会简单很多,如果打算立法,那么立法者就应当将心比心,把自 己放入这个法律中,就可以从自己的本心来衡量这个法律的正义 与否,如果立法者觉得自己被这样的法律对待,自己都没有感受 到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的话,自己都会觉得不公正的话,那么这个 立法就是不正义的了,日后被制定出来也一定是恶法。法律两个 字说来简单,但法律其实不是随心所欲的东西,他的背后是需要 有自然法做支撑的,不能因为一些无理的文字被冠上了“法律”的 名号就对它肃然起敬或者对它言听计从,那是教条的法律;也不 能因为大多数人都赞成一项违反人类自然本能地法令,而就认定 这项法令是正确的,比如说大家投票决定杀人放火是合法的了, 那么杀人放火就真的合法了吗?那顶多只能认为是大多数人的 暴政。所以只有从自然法这个本源出发而建立的符合自然的法 律,才能是正义的,让人心服口服的。狄摩西尼说过,每一种法律 都是一种发现,那么,法律不是胡编乱造,随心所欲的,而正义的 法律就是对自然法的发现。西塞罗法律思想发端于永恒的自然, 认为依照自然生活是最好的法律与正义的道德基础存在于自然
西方自然法思想浅析
今日南国THESOUTHOFCHINATODAY2009.08今日南国2009年08月总第133期今日南国THESOUTHOFCHINATODAYNO.082009CumulativelyNO.133法学研究在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历史谱系中自然法思想无疑是最为璀璨的。
它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古老的一种思想学说该学说从古希腊开始就备受重视影响深远。
作为一纯粹主观设定之逻辑预设它构成了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内存动力和线索促进了西方法治文化和普世价值观的形成影响着西方政治思想的未来发展。
对自然法思想的梳理与解读可了解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脉络与真正内涵。
我国对自然法思想的介绍是伴随西方政治思想文化的介绍而引入的对它的理解一直是一种个体视角的分析缺乏一种总体、宏观的统摄与把握造成了自然法思想理解中的诸多误读。
本文拟对自然法作一纵向的考察、分析从历史的境域中去追溯其学说的历史谱系。
一般来说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一、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一般认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那里其思想孕育在赫拉克里特的“逻各斯”观念中。
其逻各斯主要指的是支配万物运动变化的、唯一而普遍的永恒法则在其观念中亦包含有一种“按照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
这种逻各斯观念是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早期思想渊源。
最早对自然法观念进行的讲座出现在柏拉图的《高尔吉亚篇》中在该文中卡利克勒斯Cal-lides柏拉图对话录中的一个智者提出强者有自然权利把其意志强加于弱者他认为这是遵循自然行事其依据是自然法则。
对自然法一词的使用目的是为了否定人为的习俗与法则。
首先明确提出自然法思想的人是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在其《修辞学》一书中明确阐述了自然法思想他认为有两种法一种是特殊的法一种是普遍的法。
“我所说的特殊的法是指每个民族确定的与他们自身有关的法我所说的普遍的法是指与自然相一致的法。
”其后亚氏又在其《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继续阐述了他的看法。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
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的政治法律思想,其试图在柏拉图学园派和斯多派噶的理论体系中寻求一种平衡,使其适应于罗马社会的现实需要,从而为其毕生追寻的共和制找到永恒的理性基石.西塞罗作为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先驱,其关于国家,政体,自然理性,法律,正义的经典阐释已成为后世法学之滥觞.本文通过对罗马法学家和罗马法追根溯源的研究,追寻先贤的脚步,发现"近乎文明的常识",进而运用正确的理性去设计合理并富有成效的世俗生活,对于正迈向法治和彰显人权的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的学术及现实意义.。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西塞罗(Cicero)是古罗马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律师和哲学家,被誉为古典时期最杰出的演说家之一。
他在哲学领域的贡献也非常突出,其中包括自然法思想的阐发与发展。
本文将探讨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从其背景和基本原理出发,进一步分析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影响。
一、背景与起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源于古希腊哲学的传统,特别是斯多亚学派的思想。
斯多亚学派主张人类应当按照自然规律来生活,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共融。
西塞罗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自然法理论。
二、基本原理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根植于人类本性和社会关系之中的法律原则,它超越了具体的政府制度和历史文化的差异,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根据西塞罗的观点,自然法是一种普遍而固定的道德法则,它是神赋予人类的天赋权利和正义的基石。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 共同理性原则:人人都具备理性,这个理性使得人类能够认识到善和恶的区别,并将其应用于自己的行为和决策中。
2. 社会公正原则:自然法要求人们在处理社会关系和解决冲突时遵循公正原则,不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的利益,而是平等对待每一个人。
3. 自由与平等原则:西塞罗认为,每个人都有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自由与平等原则是自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 社会契约原则:西塞罗主张人们应当在社会关系中遵守契约,确保公正和秩序的实现。
契约的原则依托于理性和公正的普遍性。
三、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影响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对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启示。
首先,在法律制度方面,自然法思想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对于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在政治伦理方面,自然法强调人的自由与平等,为现代民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道德基础。
此外,自然法还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社会和谐以及环境保护等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指导。
值得一提的是,自然法作为一种理想化的概念,也面临着一些现实的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不同人对于自然法的解读和理解存在差异,其具体实施可能受到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的制约。
西塞罗的自然法学说
西塞罗的自然法学说《走进西塞罗的自然法学说》我想和你聊聊西塞罗的自然法学说,这可是个很有趣的东西呢。
有一天,我和朋友小明坐在公园里的长椅上,看着来来往往的人群。
我就突然对他说:“你知道西塞罗的自然法学说不?”小明挠挠头,说:“啥学说啊?听起来就很复杂。
”我笑了笑,说:“其实没那么复杂啦。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源于自然的、永恒的法则。
就好比这公园里的大树,它按照自然的规律生长,春发芽,夏繁茂,秋落叶,冬蛰伏,这就是一种自然的秩序。
而人类社会也有类似的一种秩序,那就是自然法。
”小明眼睛亮了一下,说:“哦,这样啊。
那这个自然法和我们平常的法律有啥关系呢?”我想了想,说:“这就像盖房子,平常的法律是房子的砖块啊、水泥啊这些东西,是具体的构建材料。
而自然法呢,是房子的设计蓝图,它规定了这个房子应该是什么样的结构,应该有什么样的功能。
比如说,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些概念,在自然法里那就是根基性的东西。
就像这公园里的小径,要是有人乱占小径摆摊,那就是破坏了公平使用小径这个类似自然法的秩序。
”这时候,旁边的大爷听到我们的对话,也凑过来了。
大爷说:“我觉得这个自然法就像做人的良心。
咱中国人讲的那些善啊、道德啊,是不是也和这个自然法有点关系?”我一拍大腿,说:“大爷,您说得太对了。
西塞罗的自然法里就包含着人类的理性和道德性。
你看,在咱们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知道要尊老爱幼,这就是一种道德准则,也可以说是自然法在人类行为中的一种体现。
要是有人不尊老爱幼,大家都会觉得他不对,这就像违背了自然法一样。
”小明又问:“那这个自然法是一成不变的吗?”我摇摇头说:“不是的。
就像河流,虽然河道大体不变,但是水流会随着季节、环境有些变化。
自然法也会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认识的提高而有所发展。
比如说,以前可能男女不平等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在大家都认为男女平等才是符合自然法的公平正义的体现。
”又有个小孩跑过来,好奇地问:“叔叔,那这个自然法谁来执行呢?”我摸摸小孩的头说:“这是个好问题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解读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作者:汪磊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刊名: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英文刊名:THE FRIEND OF THE HEAD
年,卷(期):2009(2)
1.西塞罗.王焕生论法律 2006
2.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 2002
1.谢龙彪.叶建军.XIE Long-biao.YE Jian-jun论西塞罗的自然法哲学思想[期刊论文]-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7(1)
2.齐延平论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期刊论文]-法学论坛2005,20(1)
3.张薇薇.方小雄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期刊论文]-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4.贺五一试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期刊论文]-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6)
5.王凯浅析罗马刑法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及特点[学位论文]2007
6.信海光刘谦哪来许多托儿[期刊论文]-中国经济周刊2010(8)
7.林奇富.Lin Qifu自然、自然法与契约论思维[期刊论文]-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5(5)
8.申静.王仁波和谐社会建构中的政府责任研究[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2)
本文链接:/Periodical_jcyxx-xxk20090204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