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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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1月
5日法学论坛
Jan. 5 ,2005

 第
20卷第
1期
Legal Forum

Vol.20 No.1

 

[文章编号
]1009 -8003 (2005) 01 -0140 -05

论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

齐延平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
250100)

[摘要
]西塞罗因为对理性主义自然法的系统阐发而奠定了其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永恒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本质
关注现实实践、
,符
合自然理性方为正义
,自然法决定着人定法
,构成了西塞罗法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秉持自然理性、笃信法律与正
义、倡导共和政制是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的主要特点。
[关键词
]西塞罗
;自然法
;理性主义
Subject :On the Thought of Cicero on Rationalistic Natural Law
[中图分类号
] D909. 12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4-10-20

 [作者简介]齐延平
(1968.10 -) ,山东昌邑人
,法学博士
,山东大学教授
,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主要研究方向为人权哲学、宪政

理论。


Author & unit :Qi Yan -ping(Law schoo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Shandong 250100 ,China )
Abstract :Cicero established his high status in the history of legal thought because of his systematical thought on rationalistic natural law. The flowing
three points constitute for the logic system of Cicero’s legal philosophy : Eternal nous is the essence of natural law. The law suits to natural reason is just
law. Man -made law is decided by natural law. What’more , the main characters of his rationalistic natural law are as follows : to maintain natural rea2
son , to pay attention to practice , to believe in law and justice and call for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republic.
Key words :Cicero ; Natural law ; Rationalistic

凡属人类文化原点范畴的思想
,只会随着文
明的演进而实现自我的不断超越
,断不会在时势
的变迁中被轻易湮没。二战后自然法思想复兴
,
开启了现代人类凭借人权谋求有尊严的生活的时

;所谓复兴者
,指的是在
17、18世纪当阳称尊的
自然法
;而
17、18世纪的自然法实是对中世纪神
学自然法的超越
,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则源自古希
腊罗马时代。此时代是欧洲文明发源地

———地中
海文明突飞猛进的时代。在这一文明的淬火历练

过程中
,自然、理性等概念被锻打成型
,成为了哲
学、伦理学、法学、政治学等学科知识得以发展的
动力源性的概念。在西塞罗之前
,自然法思想借
助着哲人们对自然、理性等基础性概念的探究与
开掘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但西塞罗是第一位对
自然法理论进行了系统建构的学者。从当代复兴
的自然法思想起步
,

逆着人类文明史上溯
,去追寻
自然法的源头活水
,我们会发现第一股丰沛的自
然法思想源泉是出自西塞罗的。

一、理性主义的自然法思想

西塞罗
(Cicero.公元前
106-43年)出生在一
个虽非贵族但家道殷实的家庭中
,自幼在罗马接
受教育
,年轻时便开始修习法律
,在早年还曾游学
雅典。出道不久
,西塞罗在律师界就名声大震
,旋
即在政界崭露头角
,最后官至总揽罗马军政事务
大权的执政官。公元前
60年
,西塞罗在政治斗争
中失利
,被迫离开政坛
;此后便潜心著述
,为后人
留下了《论共和国》《论法律》

、等传世之作。
时势造英雄
,时代是思想赖以孕育、成长的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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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西塞罗生活的时代正是罗马社会发生巨变的
时代
,一方面
,自公元前
2世纪中叶时起
,罗马共
和国以不可阻挡之势迅速吞并了马其顿、希腊、埃
及和小亚西亚诸国
,一跃成为环地中海地区的霸

;另一方面
,随着军事扩张和统治版图的扩大
,
独裁势力急剧上升
,原有的共和治理模式日趋衰

,国内奴隶起义频繁
,争权夺利斗争不断
,共和
制日趋衰落
,帝制渐露端倪
,罗马共和国陷入了历
史性的危机之中。共和制向帝制转变
,是历经政




坛沉浮又有着强烈的实践精神、对共和制情有独
钟、与独裁者斗争不止的西塞罗开始其法哲学思
考、构筑其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的时代背景。

任何伟大思想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学术史路
径、思想史凭借
,任何真正影响了人类进程的思想
都是对前人的思想精髓予以吸纳并结合时代精神
予以提升的结果。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源头在古
希腊
,直接的思想承接则是斯多噶学派。

自然法
(Nature law)学脉绵长、内容丰沛
,就
其性质的基调而言
,指的是
:宇宙万物均由一些恒
定的原则来维系
,人们将这些原则通称为“理性
(Reason) ”。由理性而推演出的诸规则即为自然

法。张奚若先生指出
:像斯多噶哲学家一样
理性,并设想理性是宇宙的主宰力量。
,他倾向于确定自然和自然

“此法之所以名为自然
,以
其乃宇宙间之一种自然现象
,不受人类感情之干”[4]

,不为一时一地人为法
(Positive law)所限制。不从思想的主题脉络方面看
,不应将西塞罗归
但不为人为法所限制
,且人为法须依自然法之所于斯多噶学派。因为西塞罗首先是一位政治家、

昭示以为法。不然
,背之者必受其害。准此
,可知
自然法之最大用途
,在范围人为法而为之标
准。
”[1]张氏十分凝练地概括出了自然法的要旨。

自然法源出古希腊的自然哲学。

“早在公元

6世纪
,希腊的自然哲学就开始发展起来。
”[2]
以泰勒斯和毕达格拉斯为代表的自然主义哲学家
在很早的时候
,就试图用自然元素及其相互关系
来解释世界。德谟克利特则利用原子来解释宇
宙。他认为原子是不可改变的
,宇宙间形形色色、
变化不息的事物是由不变的原子构成的。这样
,
就形成了可变的
“具体事物”与不变的“自然永恒”
间二元对应的世界观。从这种世界观出发
,古希
腊贤哲又推演出了与世俗伦理对应的自然伦理、
与法律正义对应的自然正义、与人定法对应的自
然法。在自然法问题上
,以较为严谨的学术方法
给出说明的古希腊贤哲首推亚里士多德。

古希腊早期的自然哲学毫无疑问对曾游学于
雅典
(在公元前
79年至
77年之间
)的西塞罗自然
法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但西塞罗理性主
义自然法思想直接承接的是斯多噶学派的理性

,因为是该学派首先系统提出并明确论证了自
然即为理性、接受自然法指引应是人的普遍本性、
自然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等基本命题。

斯多噶学派成型于公元前
300年前后
,由芝

( Zeno.公元前
350 -260)开创
,以克里西普为
著。斯多噶学派认为维系宇宙的基本原则是理

,自然法即是理性
,理性是判断善恶、是非的标

,自然法是判断人为法的标准。克里西普对斯

多噶学派的思想主旨给予了经典性的揭示
:主要


的善就是以一种顺从自然的方式生活
,这意思就
是顺从一个人自己的本性和顺从普遍的本性
;不
做人类的共同法律惯常禁止的事情
,那共同法律
与普及万物的正确理性是同一的。
”[3]斯多噶学派
在哲学趣味上已超越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中的
城邦藩篱
,将理性与自然等同
,将普遍理性与正义
和法律相衔接
,并为希腊时代法哲学的思辨在罗
马时代向现实制度的转向提供了第一级台阶。

博登海默教授言简意赅地指明了西塞罗与斯
多噶学派的承接关系
:

“西塞罗是罗马伟大的法学
家和政治家。他深受斯多噶哲学家观点的影响。

法律实践家
,然后才是一位法哲学家、政治思想
家。他并不是简单地承袭古希腊自然哲学和斯多
噶学派自然理性的思辨衣钵
,而是在道德层面
,在
政治、法律、伦理方面贯通着自然理性智慧与财富
的基础上
,着眼于现实的批判
,致力于现实政体、
法律规则体系的实证建构。

西塞罗法律思想发端于永恒的自然
,认为依
照自然生活是最好的
,法律和正义规则背后的道
德基础存在于自然之中。他指出
:真正的法律乃


是正确的规则
,它与自

然相吻合
,适用于所有的

,是稳定的
,恒久的”
,一种永恒的、

“不变的法律
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
,适用于各个时代
;将会有一
个对所有的人共同的
,如同教师和统帅的神
:它是
这一法律的创造者、裁判者、倡导者。
”[5]需要注意
的是
,西塞罗在这里所说的“神”不过是自然力量
的代名词罢了
,宇宙中只有一位全能的上帝
,那就
是自然赋予人类的理性
;服从上帝
,也就是服从自
然理性。

理性主义是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精髓。斯多
噶学派虽然也提出了宇宙即自然、理性即自然法
的论断
,但是给予自然、理性与正义和法律关系系
统论证的第一人是西塞罗。西塞罗认为
,人是自
然界里最特殊的动物
,其特殊性就在于人是所有
生物中唯一具有优越的理性的种类。“人和神具
有同一种德性
,任何其他种类的生物都不具有它。
这种德性不是什么别的
,就是达到完善
,进入最高
境界的自然。
”[5 ] (193)自然予人以理性
,理性是上帝
与人类的共同财产
,是人与上帝沟通的桥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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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
,它指导人们何事该做、何事
不该做
,当这种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地
发展了的时候
,就是法律
;法律应是正确的理性、
真正的理性。正确的理性是永恒的、不变的、唯一
的。

西赛罗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具有极强的践
履性。西塞罗思想的践履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
面。第一个方面
,与古希腊学者和斯多噶学派不

,西塞罗对自然法、对人类理性的论证没有停留
在哲学思辨的层面
,而是将自己对这些问题的思
考深深地扎根进了世俗的现实生活之中。在《论
共和国》和《论法律》等传世之作中
,西塞罗并没有

将大量笔墨花费在对自然法、自然理性的理论阐
述上
,而是以自然法、自然理性为基本起点
,详细
论证了最好的政府形式、罗马共和国的历史、性
质、正义的标准、教育的目标与功能、人定法与自
然法的关系、宗教的功能、行政官制等罗马社会面
临的实际问题。西塞罗思想践履性的第二个表现

,他借助
“上帝”所指称的控制人类的自然理性
具有普遍性、恒久性和惟一性
,反映了罗马文明发
展到鼎盛时期所达致的超越精神和
“一览众山小”
的气概
,正是罗马文明的这种精神和气概在后来
的岁月里孕育生成了普世性的罗马法体系和天主
教一神教传统。


自然法是正义和法律的基础,构成了西塞罗法哲
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理性
,正义隶属于理性
二、自然法是正义与法律的基础
,正义隶属于善
,他

认为
,惟有善的东西才是正义

;善是与人们的所有行动与追求联系在一起的
,

学的基本逻辑体系。
自然是理性的基础
,符合正义即是符合自然
法。这是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逻辑的第一
个环节。正义的实质是正确理性
,而正确理性发
乎自然。在《论法律》中
,西塞罗借马尔库斯之口
阐述了理性与自然的关系
:人是由至高的神明
(即
自然或自然力量
)创造的最完美的生物
,人有预见
能力、感觉敏锐、感情复杂、善于观察、能记忆、富
有理性和智力
,是所有生物中惟一具有理性能力
的生物。在整个宇宙中
,理性是最神圣的
,当理性
发展成熟、完善时
,便被称为智慧。理性积存于

,也存于神
(自然
),所以理性是人与神
(自然
)共
有的。
[5 ] (192)

正义隶属于理性
,符合理性的才是正义的。
这是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逻辑的第二个环
节。在论《共和国》中
,西塞罗指出
,正义是谋求所
有人利益的美德。而正义的真正基础是正确理
性。正义问题是古希腊贤哲们探讨的元命题
,不
同的贤哲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柏拉图伦理学的第
一个要素是正义本身
,正义是柏拉图思想的出发
点和归宿。他指出
,凡是正义的才是善的。在柏
拉图的伦理学和社会哲学中
,正义是处于最高位
的一个概念。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不同
,在亚氏
的伦理学中
,善才是第一位的概念
,善是“终极”
;

是事物终极的
“,每一种艺术和研究
,并

目的因”

且同样每一个行动和追求
,都可以看做是为了达
到某种善。因此
,善可以正确地定义为’所有事
物的目的所在’。”[6]西塞罗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
德都不同
,他认为理性才是第一位的
;惟有正确
的理性才能区分善恶、是非
,所以正确的理性才
是正义的基础
,亦即自然法才是正义与法律的基
础。西塞罗还借助马尔库斯之口指出
:“法律
(lex)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
,它允许做应
该做的事情
,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
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
,便是法律。
”[5 ] (189)并进
而指出
: “法
(jus)的始端应导源于法律
(lex) ,
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
,是明智之士的智慧和
理性
,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
”[5 ] (190)在这里需
要注意的是
,西塞罗用
lex表达的
“法律”指的
是抽象的自然法。

达致正义的途径是诉诸法律
,非正义的法律
不是法律。这是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逻辑
的第三个环节。前面我们已经提到
,西塞罗是一
位有着强烈实践情怀的政治家
,而不是一位以学
术为职业的著作家。他对自然与理性

关系、理性
与正义、法律关系的探讨最终是服务于对现实政
治、人定法律的批判与建设的。笔者将在下面的
第三部分对这一点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三、自然法思想与现实世界的沟通

古希腊时代是一个思辨的时代
,而古罗马则
是一个实践的时代。在古希腊贤哲的著作中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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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是激情的张扬、乌托邦式的遐想
;而在古罗马
大师的著作中
,更多的则是冷静的沉思、面对现实




的理性建构。在西塞罗的思想体系中
,自然法仅
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道德支点
,在这个支点上展开
的是他对最佳政体、理想的政治家、正义法律、宗
教功能、行政官制等现实问题的分析与论证
,而贯
穿这一分析与论证的则是发乎自然的理性主义精
神。


1.行动的政治理论。西塞罗所处的公元前
1
世纪
,正是罗马共和政体急剧衰变的时期。西塞
罗写作《论共和国》一书
(公元前
54-51年)又是
在他政治上败北之后
,面对罗马共和国社会、政
治、伦理、法度的全面危机
,这部著作在哲学思辨
的外表之下
,涌动的是重构昔日的宪制、重建共
一卷中指出
:

和、挽救罗马的政治宏图。
远离政治、静思修养的人给与了尖
法是与民族习惯、
程中生成的观点。可见
历史传统并生同长的。
,西塞罗的理性主义自然

西塞罗本人虽然也热心文学创作、哲学思辨
,
但在自己理想的共和政体陷入危机的时候
,他对3.人定法基于自然法。西塞罗在《论法律》第
主张清心寡欲、

“凡被自然赋予理性者
,自然赋予他

锐批评
罗马法史专家拉布鲁纳教授曾指出:
,并提出了政治行动高于哲学思辨的论断。

“在西塞罗看

,政治高于哲学是一个根本性的超越。政治家

实际上能够通过法律去认可在民众传统中逐渐形

成的道德规范
,并通过国家机关使民众遵循这些

道德规范和法律
;而哲学家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

及著书立说
,只能促使少量的人遵循道德。
”[7]西

塞罗主张以行动维护共和政体
:“我只想强调一


,即自然赋予人类如此强烈的德性追求
,如此强

烈的维护公共利益的热情
,其力量能够战胜一切

欲望和闲适产生的诱惑。
”[5 ] (12)所以
,笔者认为
,西

塞罗的政治理论、法律理论是面对现实、面向实践

的行动着的理论
,而奠定这一理论底色的主观诱

因在于西塞罗本人远大的人生抱负与活生生的生

活境遇
,但更重要的是在这当中体现了罗马精神

对希腊精神的超越。在古希腊贤哲们的思想中遨

游着的自然哲学、法律理念
,到了古罗马时代终于


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了
,而在这一过程中不可缺少

的则是西塞罗
,他面对现实的政治实践
,理解、阐

释着古希腊贤哲的思想
,并使之与罗马精神结合

了起来。


2.最佳的国家政体。西塞罗的国家观是建立
在契约论基础之上的。他借斯基皮奥之口指出
:
“国家乃人民的事业
,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
合的集合体
,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
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5 ] (39)这个共同体的出
现是基于共同的利益需要的
,是建立于一致的法
律基础之上的。

谈及最佳的政体形式
,西塞罗认为君主制、贵
族制和民主制均存在着内在的缺陷
:在君主制中
,
公民不享有政治权利
;在贵族制中
,公民缺乏真正
的自由
;而民主制则不尊重人的尊严
,因为它不允
许人们享有比别人更高的荣誉和权力。西塞罗崇
尚的是混合政体
,是在三种传统政体平衡基础上
的混合政体
,即共和政体。最好的国家既包括卓
越的王政因素
,同时又把一部分权力托付给贵族
,
而把另外一些事情留给民众协商决定。惟有这种
政体是公平的、稳定的。
[5 ] (60)西塞罗在以罗马共和
国为例阐述其观点时
,还表达了宪政制度不是某
些人抽象臆想出来的、而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

们的必定是正确的理性
,因此也便赋予了他们法


(lex) ,因为法律是允行禁止的正确理性。如果

自然赋予了他们法律
(lex) ,那也便赋予人们法


(jus)。”[5 ] (196)在这一推理过程中
,西塞罗十分清晰

地将自然法与人定法区分了开来。

法的善、恶不能由人民的法令、统治者的决

定、法官们的判决来决定。
“我们区分好的和不好

的法律只能凭自然标准。我们遵循自然
,不仅区

分合法和非法
,而且区分高尚和丑恶。
”[5 ] (202)西塞

罗强调
,自然法是惟一的、绝对的、永恒的
,任何人

定法都不能使自然法失效
;如果违反了自然法
,即

使具有法律的形式
,也是无效的。自然法与人定

法的二分
,是古希腊自然哲学与法学相结合时最

重要的立足点。西塞罗借助着这一思想渊源
,构

筑起了其面向现实的政体、法律学说。

在人定法层面上
,由于《论法律》一书的残缺
,

我们不能览其全貌了。但是透过残卷
,我们亦可

感受到西塞罗对法治的笃信和崇尚。“官员的职

责在于领导和发布正确的、有益的、与法律相一致

的政令。犹如法律指导官员
,官员也这样指导人


,因此完全可以说
,官员是说话的法律
,法律是

不说话的官员。
”[5 ] (255)西塞罗还对市政官、监察

官、裁判官、执政官、

保民官、元老院的选任、职责、

权限、任职、任期限制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阐


,并提出了
“权力应是合法的”、“不得在人民中

使用暴力”“、不得提议针对某个人的特别法案”、
“不得收受或馈赠礼品”
[5 ] (256 -259)等法治命题
,其

观点即使在今天亦有鲜活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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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
独立存在提供了可能。
治传统叶茂的国度,自然法所具有的道德力量已
成为社会精神的内在成分而不为人们所察;而在
西塞罗思想的贡献是表现在实践方面而不是
哲学建构方面的。学术界公认西塞罗是一位伟大
的、划时代的政治家
,但在他是否一位伟大的思想
家的问题上却颇多争议。其原因就在于他的思想
缺乏作为一位思想家应有的系统性和独创性。但

,西塞罗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是古希腊文明
向古罗马文明递嬗的重要一环
,他继承了古希腊
的理性主义思想传统
,并将之与罗马现实社会相
结合进行了深入的阐释
,为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
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一种法哲学基础。而古罗
马的法律思想与法治文明又是沟通古希腊与中世
纪乃至近代法律思想与文明的桥梁
,所以西塞罗

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及其政治实践是西方文明
史上不可或缺的一个界碑。正如张乃根所分析的
那样:西塞罗所言的“上帝”、“神”是与“自然”
的,他的自然法哲学再向前多走半步,将自然法位
列上帝法之下,就成了神学主义的自然法哲学了;
而少走半步,也就是干脆抛开“上帝”等概念,完全
从人的理性出发论证自然法的原则,就是纯粹的
人本主义自然法理论了。[8 ]
近代以来,人权观念的形成与壮大得益于西
方思想传统中自然法与人定法的二分对应理念,
自然法总在扮演着高于实在法、评判人定法的角
色,这种生生不息的思想流脉,就为人类在不同的
历史阶段摆脱现行制度的束缚并超越现行制度、
主张人性的解放、追索尚不为现行制度所肯定的
自由与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道德合法性和力量
支撑。“人权概念正是在自然法的理论框架中诞
生的。自然法概念本身的存在,就为超越实在法
之上的权利,即道德权利、应然权利,在逻辑上的
”[2 ] (94)在人权精神根深、法
相反的情况下,意欲接近法治,走进权利的时代,
不断重提自然法就仍然具有强烈的学术与现实意
义。
[注释&参考文献]
①亚里士多德认为事物的原因有四种
:本因、物因、动因、目
的因。善是事物的终极的目的因。参见张乃根著
:

《西方法哲学
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
9月版
,第
33页以下。


[1]

张奚若.自然法观念之演进[J ].转引自
:西南政法学院.
西方法理学评介参考资料(四
,上) [Z].89.
[2]夏勇.人权概念起源
[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1992. 90.
[3]北京大学哲学系.古希腊罗马哲学[M].北京
:商务印书

,1961. 375.

[4]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
——
——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

,等译.北京
:华夏出版社
,1987. 14.
[5]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
[M].王焕生
,译.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120.
[6]卢伊杰·拉布鲁纳.译本引言[A]. [古罗马
]西塞罗.论共
和国论法律[M] .王焕生
,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4.
[7]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1993.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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