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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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建华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着名的法学家。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正如英国着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着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着作中。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5]由此我们看到,西塞罗始终视自然法为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人类的实在法不
过是这种最高理性的具体体现,一切正确的人类成文法应受自然法的指导。按照西塞罗的逻辑,只有坚持以自然法为标准的立法原则,才有可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6],才是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在这里,西塞罗已经意识到实在法的不足和遗憾,并认为只有依据体现着“永恒正义”的自然法的原则才能修正这些不足和遗憾,并引导着实在法朝着“理性”与“正义”的方向发展。他一直坚信,自然法才是人类制定法的最高原则和根据。为此,他强调说:“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都将被废除。”[7]
二自然法:正义的天平
西塞罗认为,正义应以自然法为根据,没有自然法就不可能有任何正义。他多次强调,“大自然是正义的来源”,[8]“正义为大自然所固有。”[9]在西塞罗看来,自然法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它同公正和正义永远相符。他说,“在确定正义是什么的时候,让我们从最高的法律开始,这种法律的产生远远早于任何曾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建立过的国家”。[10]据此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总是正义的衡量标准
和保护伞。在现实中,某件事物或行为是否公正、正义,不局限于拿它和实在法相比较,更重要的是它是否符合自然。与自然相符合便是自然的,因而也是正义的,此明显区别于实在法。在西塞罗看来,实在法表现至少部分表现为立法者任意创制的法,因而它是否公正、正义则有待进一步确证。他说,“人并非天性正义”。[11]在他看来,人类现实社会中的正义只能从自然法中获得,因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动用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即自然法———引者注)。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是没有正义。”[12]由此可见,西塞罗是以自然法作为正义的唯一标准的,他视自然法为正义的唯一化身。他始终主张,正义只能从自然法中去寻找。与此同时我们还看到,西塞罗还认识到,虽然自然法是正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都是正义的。他认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全都是正义的。他追问道,“难道由暴君制定的法律是正义的吗难道一部规定暴君(甚至不通过审判就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他想处死的公民的法律能被认为是正义的吗盗窃、通奸、伪造遗嘱等行为能被统治者的法令或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所认可吗西塞罗认为,答案是不言自明的,那就是这些法律“不再视为正义。”[13]他强调指出,国家实施“有害”的法规,理所当然地不配被称为法律。[14]特别是那些各民族实施的许多致命的、有害的法律比一伙强盗在他们集会时通过的规则来说,并不更配称为法律。他比喻说,如果无知、笨拙的人开出的不是治病的药而是致命的毒药,这就不可能称之为医生的药方;同样一个民族的任何法规也不能称之为法律,即使该民族不管这是一个毁灭性的规则而已接受了它[15],之所以如此,在西塞罗看来,其中的理由主要是上述的所谓规则并未体现自然中的正义。因为“法律是根据与自然———万物中首要的和最古老的———
一致而制定的有关事务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别;在符合自然的标准下,构筑了这样的一些人的法律,它对邪恶者以惩罚,而保卫和保护善者。”[16]西塞罗坚信,自然法才是人们判断实在法正义与否的根本依据西塞罗认为,实在法应体现与自然一致的正义,应符合正确的理性。也就是说,实在法不能与自然法相抵触,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西塞罗还特别强调,正义不能只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若此,则只能是纯粹功利的思想。他说:“如果万物都以功利的标准来衡量,那么只要有可能,任何人如果认为对他有利就会无视和违反法律。如果大自然中不存在正义,而且那种基于功利的正义形式可以为功利本身所倾覆的话,那么由此而来的就是正义根本不存在。如果不是把大自然视为正义之基础,那就意味着摧毁人类社会所依赖的美德。”[17]可见,在西塞罗看来,国家法律不是正义的来源,正义源自大自然,实际上就是源于自然法或自然理性。一个国家之所以有非正义的恶法的法律存在是因为实在法未能接受自然法的指导,从而丧失了正义。他认为,正是由于以最神圣的正义作为最终的合法性依据,实在法才有可能保证它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和尊严,才有可能从根本上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受侵犯和践踏,才有可能使人们从内心信念上以法律认可的秩序去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总而言之,在西塞罗的心目中,没有什么比自然法作为正义的尺度更适合的了。因为“如果不存在自然,便不可能存在任何正义。”[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