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洛克法律思想

合集下载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
英国革命后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政府论》《论宽容异教的通信》《人类理解论》。
一、自然法 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1,平等权。2,自由权。3,生存权。4,财产权。这些就是天赋人权。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其次,两人对战争状态的含义在理解上有很大的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有:1,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3,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这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
四、自由思想 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则享有“社会自由”。就使除经人们同意这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洛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洛克指出,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意志支配的自由,它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力的约束。自由的意识自立和自主。人的自由离不开理性。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目的却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资产阶级法制主义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影响了杰弗逊和法国大革命。

洛克政治法律思想评述

洛克政治法律思想评述

就 有 权 废 除 政 府"实 质 是 人 们 可 以 始 终 自 由 地 收 回 到 到 什么程度&"()*洛克认为自由的内涵不是 放 纵 而 是 理
政府的服从义务!以此相联系"事实上维护个人的自由 性的约束!他指出"理性%能统治我们的情感"正是助进
权 利 构 成 了 洛 克 政 治 理 论 的 基 调"以 个 人 主 义 为 基 础 自 由 的 正 当 途 径&"理 性 %正 是 一 切 自 由 的 基 础&"我 们
所建立的立法权之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 横"指出了君主政体与自由的根本对立"这一思想是深
了 立 法 机 关 根 据 对 它 的 委 托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以 外"不 受 刻的!洛克写道’%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
任 何 意 志 的 统 辖"或 任 何 法 律 的 约 束!&也 就 是 说"%除 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
仅 在 政 府 初 建 时 是 必 要 条 件"而 且 也 是 服 从 政 府 的 条 具 有 的 理 性 为 基 础 的"理 性 能 教 导 他 了 解 用 以 支 配 自
件!一旦人民确认政府不再保护他们的自然权利"人们 己 行 动 的 法 律"并 使 他 知 道 他 对 自 己 的 自 由 意 志 听 从
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中"只受自然法的约束"人人都是自 求 他 的 正 当 利 益!&自 由 不 仅 是 理 想 追 求"而 且 重 视 的
由 的"人 人 都 可 以 用 自 己 认 为 合 适 的 方 法 决 定 自 己 的 是人们的社会权利!作为具体的社会权利"如果没有法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被普遍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他的著作《论人的理解》(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和《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洛克详细阐述了他对自然法的理解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并分析其对政治哲学和人权理念的影响。

1. 自然法的概念和意义自然法(Natural Law)是指存在于人类自然状态下的普遍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

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造的,是公正和合理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社会地位、身份或国籍,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他强调人类理性的普遍性和尊严,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类共同的理性和道德观念。

2. 自然法和政治权力的关系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利限制和废除不能满足他们保护自然权利的政府。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权利,人民有权采取反抗措施。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对政府限权原则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自然权利和人权观念洛克主张人类有三个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认为人们天生就具有这些权利,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政府是否存在,这些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人权思想和国际人权法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也对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产生了直接影响,它表明了人民对不公正政权反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自由主义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为自由主义倡导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主张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限制干预个人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这与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相吻合。

洛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保护人权的主张成为后来西方民主国家的重要思想基石。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约翰·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他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时期为资产阶级和贵族联盟提供理论依据的重要理论家和辩护士。

洛克《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其中下篇主要反映了洛克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张。

洛克的这一著作在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史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

杰弗逊在起草北美《独立宣言》时,就努力从《政府论》中寻找理论依据;法国大革命后,按照洛克提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受到了洛克思想的影响,洛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观点传播很广泛。

他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它“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

①一、自然法思想谈及“自然法”时,有必要说明历史上对“自然”的使用。

历史上对“自然”的认识是没有统一标准的。

古希腊奴隶社会,它同时被两个阶级服务。

公元前五世纪安提丰用自然状态来说明奴隶制国家的不和理性,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加入奴隶城市国家的人违反了自然法。

洛克继承格老秀斯(1583-1645)用理性来解释“自然法”。

试图用抽象理性作为自己为资产阶级政权合法性辩护的理论依据。

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然法理论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自然状态是下卷立论的前提,也是洛克迥异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关键所在。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人必须受制于自然法”。

洛克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们仅依照自然法行动的人人自由,互相尊重平等的状态,他所指的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

“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

洛克的法律思想总结洛克的法律思想源于17世纪的英国,对政治哲学、社会和法律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论政府》(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中。

洛克的法律思想强调人权、自然法和政府合法性等重要概念,对后来的法治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首先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人天生平等,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政府的责任就是保护这些权利。

洛克主张,政府应该拥有有限权力,其目的是维护人们的权利。

这一理念对后来的宪法法律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以及法治国家的理念都来源于洛克的思想。

其次,洛克关注自然法的概念,并将其与合法性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是上帝所规定的。

政府的合法性在于其以自然法为基础进行统治。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权责罢免政府。

这一理念为后来民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此外,洛克还强调了分权制衡的原则。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以避免滥用权力。

分权制衡的思想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欧洲国家的议会和行政机构的独立运作等。

洛克的法律思想还与社会契约论密切相关。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契约。

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自由、平等但也容易陷入冲突与争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与生活,人们通过契约形成政府。

政府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们的权利。

这一思想对于后来的政治理论和国际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理论,主张个人和政府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平衡。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的基础上的。

洛克的法律思想为后来的民主国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总结来说,洛克的法律思想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自然法和政府合法性的概念、分权制衡的原则以及社会契约论。

浅议洛克思想中自由民主法治的契合点

浅议洛克思想中自由民主法治的契合点

感谢您的耐心观看
汇报人:
法治:洛克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权威性,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必要手段。这 对现代法治观念有着深远的影响,即法治社会应以法律为基础,维护社会公正和公民权利。
契合点:洛克思想中的自由、民主、法治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这对现代社会 治理有着重要的启示,即社会治理应综合考虑自由、民主、法治等多个方面,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 定和发展。
洛克思想对现代自由、民主、法治的启示
自由:洛克认为个人自由是天赋人权,但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利益为前提。这对现代自由观念有着重 要的启示,即个人自由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前提下才能被承认和保护。
民主:洛克认为民主政治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启示我们民主政治应以人民利益为出 发点,保障公民的参与和监督,以实现真正的民主。
洛克的法治思想
法治的定义与意义
法治是洛克思想的核心,指的是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
法治的意义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 洛克认为,法治的实现需要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且这些法律需要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 行。
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与政府权力
自由是洛克思想中 民主的基础,他认 为每个人都有天赋 的自由权利,包括 生命、自由和财产
的自由。
自由是洛克思想中 法治的前提,他认 为法治是自由的保 障,只有在法治的 框架下,个人才能
真正享有自由。
自由是洛克思想中 政治秩序的基石, 他认为政治秩序的 目的是保护个人的 自由权利,只有在 政治秩序的保护下, 个人才能真正享有
自由。
自由与政府的关系
洛克认为自由 是天赋人权, 政府不应限制
人民的自由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是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特点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如果说霍布斯倡导的是理性主义为基础的专制主义。

那么,洛克倡导的则是理性为基础的自由主义。

约翰·洛克(1632年8月29 - 1704 10月28日)是英国哲学家和医生,被广泛认为是最有影响力的一个启蒙思想家和俗称“自由主义”之父。

认为是英国最早的经验主义者之一,按照弗朗西斯·培根爵士的传统,他对社会契约论同样重要。

他的工作极大地影响了认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

他的著作影响了伏尔泰和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许多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以及美国革命者。

他对古典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反映在《美国独立宣言》中。

一、自然状态论洛克在的自然状态观点,与霍布斯观点有很大不同。

他不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互相残杀,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时刻处于战争状态。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他的意思无非是说明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洛克还说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我觉得洛克的法律思想概括起来可以有一句话来表述:就是使每一个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都能够得到保护。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洛克的法律思想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首先,洛克描绘了一个他所认为的自然状态,他认为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洛克基于自然状态,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

而洛克对自然权利的理解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当然,洛克所说的自然权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权利。

这里的自然权利应该和天赋人权的意思差不多。

那么,我们看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然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每个人的认知不同,对同样的事情可能抱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所以,纯粹的以人的理性来维持自然状态就很容易发生争执、冲突等情况,如此,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出来了: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好,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还有什么问题呢,既然有了法律,自然是需要有人来裁判了,所以第二个问题就很显而易见了,那就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但是,光是裁判者还不够,还需要能够对裁判者所做出的判决进行执行,所以第三个问题就出来了,就是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自然状态是不稳定的,人们为了保障自然权利,自然就会寻求一个新的,稳定的社会形式,这个社会形式,就是国家。

洛克认为,国家是自然而然产生的,是人们为了保障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防止受到侵犯,抵抗本社会内或本社会外对自由的侵犯和危害,自发的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自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哲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理解现代政治制度和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合法性理论则涉及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洛克自由主义思想和合法性理论的关系及其对现代政治制度的影响。

一、洛克自由主义思想洛克自由主义思想是由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于17世纪提出的,他坚信个人享有天赋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主张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权利,人民在面临政府滥权时有权推翻政府。

首先,洛克认为人们天生平等,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权利。

他主张每个人都应当享有自由,包括思想、言论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此外,他强调个人的财产权,认为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的财产是私有的,政府不应该对此进行干预。

其次,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他主张建立社会契约,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将一部分自由和权力交由政府行使,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正。

然而,洛克也强调,如果政府滥用权力,破坏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并建立新的政府。

最后,洛克主张政治制度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公正、透明和稳定的,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并受到法律的制约。

此外,洛克还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应当互相制衡,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二、合法性理论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哲学中关于政治权力正当性和合法性的理论。

合法性理论探讨了政府权力正当性的基础和条件,并为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了指导原则。

首先,合法性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人民自愿将一部分权力交由政府行使,并通过选举和代表制度来实现民意的表达和决策。

政府必须以人民的福祉为目标,依法行政,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制衡。

其次,合法性理论强调政府的权力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和价值观。

政府权力的行使应当公正、透明、负责,并遵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

浅议洛克思想中自由、民主、法治的契合点

浅议洛克思想中自由、民主、法治的契合点

浅议洛克思想中自由、民主、法治的契合点【摘要】洛克思想是西方哲学史上重要的思想之一,对自由、民主、法治等议题有深刻的探讨。

本文从自由的核心概念、民主制度的基础、法治原则等方面探讨洛克思想与这些价值观的契合点。

洛克认为自由是人类的天赋,民主是政治实践中的最佳形式,法治是维护个人权利的必要手段。

自由、民主、法治三者相互促进,共同构建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而洛克思想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引导着人们追求自由平等的理想。

自由、民主、法治在洛克思想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洛克思想、自由、民主、法治、核心概念、民主制度、法治原则、现代社会、重要性、相互促进、契合点、意义1. 引言1.1 洛克思想简介约束、格式要求等。

以下是关于的内容: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启蒙时代的重要思想家,他是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

洛克的思想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对后世的法治、权利、社会契约等议题产生了深远影响。

洛克强调个体的自然权利和自由,认为每个人都有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政府的目的就是保障这些权利。

他主张建立法治社会,通过社会契约来确立政府对人民的合法统治,同时强调政府应受一定的制约,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

洛克的思想对后世的自由民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被视为现代民主国家建设的理论基石之一。

洛克的思想主张理性、平等和自由,强调个体的尊严和权利,为后世的政治制度和法治原则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在现代社会,洛克的思想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自由、民主和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2. 正文2.1 自由的核心概念与洛克思想的契合自由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洛克思想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洛克认为,自由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权利,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干涉。

他强调个体对自己身体、财产和自由的控制权,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和压迫。

自由包括思想、言论、信仰、行动等方面的权利,个体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享有这些权利。

浅析洛克法律思想

浅析洛克法律思想

浅析洛克的法律思想中文摘要:洛克欧洲著名的法律思想家,在欧洲法律史上是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天赋人权”原则的论证,也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

创立了近代分权学说,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关键词:洛克;社会契约;分权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 ~ 1704 年),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光荣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派主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

一、自然法理论(一)、社会契约论伊壁鸠鲁最先提出了,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一观点。

在古典法盛行时期,第一阶段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旨在建立一种普遍理性的法则,以便使个人更“安全”的理论。

第二阶段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试图通过设置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反对政府独裁与专制,突出个人自由的价值。

第三阶段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追求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

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不需要受到其他人的意志的许可和干涉,然而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在他看来人们享有自然的有利条件是相同的,不存在所谓的从属和受制关系,他说:“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①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理性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是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特点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如果说霍布斯倡导的是理性主义为基础的专制主义。

那么,洛克倡导的则是理性为基础的自由主义。

约翰·洛克(1632年8月29 - 1704 10月28日)是英国哲学家和医生,被广泛认为是最有影响力的一个启蒙思想家和俗称“自由主义”之父。

认为是英国最早的经验主义者之一,按照弗朗西斯·培根爵士的传统,他对社会契约论同样重要。

他的工作极大地影响了认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

他的著作影响了伏尔泰和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许多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以及美国革命者。

他对古典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反映在《美国独立宣言》中。

一、自然状态论洛克在的自然状态观点,与霍布斯观点有很大不同。

他不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互相残杀,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时刻处于战争状态。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他的意思无非是说明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洛克还说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关于洛克思想的总结与体会

关于洛克思想的总结与体会

关于洛克思想的总结与体会洛克(John Locke)是西方历史上一位杰出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的思想对于现代社会和政治体制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主要著作《论人性论民主论权利》(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下面将对洛克思想的总结和体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洛克主张人类是自由而平等的个体,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在他看来,人们生而平等,并且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等。

这一思想在当时是极其新颖和革命性的,它否定了传统的君主主义观念,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这种观点为后来的民主思想奠定了基础,并对世界历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其次,洛克强调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

他主张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职责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利。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可能会滥用权力侵犯人民的权利。

他提出了分权制衡的理论,主张将政府的权力分散到不同的部门,并建立相互制约的机制,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这一思想对于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非常重要。

此外,洛克认为人民有权利起义反抗不正当的政府。

在他看来,如果政府无法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人民有权利起义反抗,并推翻不正当的政府。

这一思想在当时是非常激进的,它为后来的革命运动提供了理论基础。

洛克的思想对于美国独立战争和其他许多革命运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洛克的思想还对教育和宗教自由提出了重要的主张。

他主张教育是培养公民素质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接受教育,并且教育应该是普遍和平等的。

洛克还主张宗教自由,认为宗教信仰是个人的选择,政府不应该干涉或歧视个人的宗教信仰。

这些主张在当时为人们打开了新的视野,并促进了社会进步和文明的发展。

总体来说,洛克的思想对于现代社会和政治体制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主张人类是自由平等的个体,政府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

洛克——法治保护自由

洛克——法治保护自由

洛克——法治保护自由刘学敏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2010级社会工作【摘要】洛克认为只有实行法治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的权利。

自由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法律也必须是保障人民自由的手段。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本文将联合现实生活来分析洛克这一对于法律和自由的思想。

【关键词】洛克自由法律政治分析洛克作为英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主要著作为《政府论》,他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与当时英国另一位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霍布斯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意志的体现是必须服从的命令不同,洛克认为实行法治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

国家应该制定法律并依照法律进行治理,并强调不但是普通民众要服从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也应遵守和服从法律。

自由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法律也必须是保障人民自由的手段。

在《政府论》中,他写到:“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句话体现了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对于普通民众具有保护作用。

虽然法律的条例都是规定公民有哪些行为是不可以做的,看似是一种约束,但正是这种约束使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何为无法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即那种人们没有办法控制的,不论你是谁,你的权力有多大,你的学识有多渊博你都没有办法改变和控制的情况。

比如天灾等,人类没有办法控制,但面对这样的事情的时候,人人在死亡面前也都是平等的。

所以法律就起到这样一个保护作用,不让有权势的人为了达到其私人的目的而无限损害他人的利益,因为所有残害他人的行为都将属于法律管理的范围,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人们得以安全生活,公平竞争,才说人们拥有了自由。

倘若哪里没有法律,那么那里将是所谓“山高皇帝远”、“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完全听统治者摆布的社会。

每一次法律的制定都是保障了相关领域的正常运行,保证人们行使权利的自由。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浅析洛克的自由与法治思想1.人无法与自由分离,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洛克的法治理论是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对自由的界定,洛克论证了法治的原则,从而在政治制度上为自由提供了保障。

洛克区分了两种自由,一种是“自然自由”,这种自由既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又超出了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一种是“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这是一种社会状态下的自由。

从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下的两种自由出发,洛克论证了法律的存在与自由的共容。

洛克断定,“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正是出于实现个人在社会下享有自由的目的,人们设置了立法机关,制定了法律,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进而他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辩证论述。

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

他说:“在有政府的情况下,人的自由就是遵守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全社会都承认的,长期有效的法律。

”还说明了自由以法律存在为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就法律的真实意图来说,与其说它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它是指导一个自由和聪明的人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论人们如何误解,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

在有能力使用法律的一切状态里,哪里没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因为自由是免受他人的限制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这是不可能的。

”这里就突出强调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前提条件.2.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他从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宗旨开始论述,指出: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他还说,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政府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实行依法治国。

他说:“安稳地享用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进入社会的重要目的,社会中制定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和途径。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在欧洲法律思想史上,洛克第一次从理论上论证了“天赋人权”原则,这是其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

由此出发,他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法律观”以及系统的自由学说,阐明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主张实行法律的统治,为防止滥用权力和专横,提出了分权理论。

一、自然法理论(一)对神权法思想的批判洛克同霍布斯一样是唯物论的经验论者,霍布斯的唯物主义成为他政治法律思想的出发点。

洛克提出了著名的“白板说”,认为心灵自身不能形成观念或具有知识。

他说,知识来自感觉经验,人们的认识只能通过观察的反省,也就是通过经验,才能获得知识。

因此,洛克与霍布斯非常相似,强调只有从抽象的神学和形而上学中解放出来,才能认识政治和法律。

(神权法思想是西欧封建社会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础之一,因此它是建立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严重障碍。

17世纪英国神学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是菲尔麦,他以圣经为根据,宣扬“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

这虽然是一种陈腐的理论,但经过漫长的中世纪,人们的思想被其严重的束缚,在当时的英国也相当有市场,甚至很多议员虽然反对国王的专制与暴虐,但仍信奉国王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

洛克的《政府论》上篇就是以菲尔麦为靶子,逐一批驳这种观点。

他认为,国家并不是上帝创造的,权力与法也不是神授的,王位亦不能世袭,因为这“既无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

”)(二)社会契约论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

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1,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是一个人间乐园,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

洛克的思想总结

洛克的思想总结

洛克的思想总结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西方近代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思想对于西方政治学、哲学、教育学等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思想可以概括为自由主义、合理主义和权利理论三个方面。

以下是对洛克思想的总结。

首先,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提出了个体自由和有限政府的理念。

他通过反对封建专制和绝对君主制的思想,强调个体的自由和权利。

洛克认为,个体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而自由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护个体的自由,政府应该受到合法性和合约原则的约束,并且只有得到人民的授权和同意才能行使权力。

他认为政府的主要责任是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其次,洛克的合理主义思想强调了理性和经验。

他认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来自于对经验的直接感知和观察。

他反对启蒙哲学家笛卡尔的先验主义观点,主张人的知识是通过感官经验和实证方法建立起来的。

洛克的合理主义思想对于后来的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哲学有着重要的影响。

最后,洛克的权利理论提出了个人权利的概念。

他主张人们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他认为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政府的存在和合法性正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

世界上没有任何势力可以擅自剥夺个人的权利,而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

洛克的权利理论对后来的人权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现代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石。

总之,洛克的思想在自由主义、合理主义和权利理论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他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政治制度的基础,强调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在政治学、哲学和教育学等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思想还激发了后来众多思想家和政治家的创作灵感,为我们理解和探索社会政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及其与宪政的关系

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及其与宪政的关系

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及其与宪政的关系[摘要]洛克的古典自然法学作为众多的自然法学中的一种,在法学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文章主要论述洛克自然法思想的构成以及其与宪政的关系,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进行更全面的理解。

[关键词]洛克;自然法;宪政一、自然法思想的构成自然法作为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源远流长,一直沿袭到今天。

约翰·洛克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他提出的自然法思想对人类的法治进程的影响是深远的。

其自然法思想中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及对人的自然权利的论述对p(二)战争状态洛克区分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

关于战争状态的论述也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们都互相平等,而且人人自由,每个人都恪守理性所规定的自然法,这只是自然状态的通常的情况。

然而在自然状态中还有一种非常状态,即战争状态。

它是由于自然遭到破坏时产生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状态。

战争状态的造成是由于有人将另一个或另一些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利之下,而想到消灭对方。

谁对他人的生命或自由权利造成威胁,谁就是战争状态的制造者。

这种敌对状态迫使人们不得不进行反抗,享有毁灭对方的手段的权利。

而这种反抗及毁灭战争状态制造者的行为是合乎理性,也就是合乎自然法的,因而是正义的。

(三)自然法从假设的自然状态中,洛克提出了自然法的理论。

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自由和平等的,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但这种自然状态决不是那种放任的状态,因为他们都受自然法的约束。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执行自然法的法官。

“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的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在洛克看来自然法和理性有相通之处。

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一位重要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

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政府合法性、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私有财产等方面。

本文将就这些内容进行探讨。

一、政府合法性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指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

在洛克看来,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政府只有得到人民的授权和同意,才能行使权力。

他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人民的自愿和同意之上,否则,政府就是非法的。

洛克进一步指出,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

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政府的权力才是合法的。

当政府滥用权力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时,人民有权废除这个政府,并且成立一个新的政府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二、自然权利在洛克看来,人类天生具有一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他强调每个人都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生存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并追求自己的幸福。

自由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行动和选择。

财产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和管理自己的财产。

洛克指出,这些自然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任何政府都无权干涉或剥夺。

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而不是违反或侵犯这些权利。

当政府违背了人民的自然权利时,人民有权反抗和废除这个政府。

三、社会契约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民自愿达成的契约之上的。

人们在社会契约中同意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政府,以换取人民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洛克认为社会契约是建立正当政府的基础。

社会契约理论强调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权威不是神圣的,而是由人民的授权和同意赋予的。

因此,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反过来。

政府的权力是受限的,只有在人民的利益范围内才能行使。

四、私有财产洛克将私有财产视为人民的自然权利之一。

他认为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劳动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

私有财产的存在不仅能够激励个人努力工作,也能保障个人的幸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洛克的法律思想
中文摘要:
洛克欧洲著名的法律思想家,在欧洲法律史上是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天赋人权”原则的论证,也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

创立了近代分权学说,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关键词:洛克;社会契约;分权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 ~ 1704 年),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光荣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派主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

一、自然法理论
(一)、社会契约论
伊壁鸠鲁最先提出了,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一观点。

在古典法盛行时期,第一阶段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旨在建立一种普遍理性的法则,以便使个人更“安全”的理论。

第二阶段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试图通过设置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反对政府独裁与专制,突出个人自由的价值。

第三阶段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追求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

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不需要受到其他人的意志的许可和干涉,然而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在他看来人们享有自然的有利条件是相同的,不存在所谓的从属和受制关系,他说:“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①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理性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

他指出自然法是一种理性的法则。

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在他看来,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赋予人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即自然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财产权。

洛克指出人们的这些权利是由自然法规定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合乎理性和人
性。

这在欧洲法律史上是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天赋人权”原则的论证,也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

尽管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但仍然有着许多的缺陷,它没有政府和法律,仅受理性自然法的支配,因此自然权利很容易遭受侵害。

比如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和依法裁判争执的公共法官, 还缺少一种保证判决
执行的权力, 这就必然造成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自然权不安心、不稳妥。

于是,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便相互订立契约,自然地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并教给他们中间指定的人,按照社会成员全体或他们大多数人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而行使他认为当人们这样做了之后,国家就成立了。

与霍布斯认为的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 就放弃了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东西, 这显然是为他的绝对君主专制理论服务的观点不同的
是洛克则主张人们达成协议, 让渡的是部分权力, 而不是所有权力。

人们把这部分权力交给社会, 也就是把立法、司法、执法的一切权力授予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 政府按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的代表所共同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二)、自然法
如上所述,洛克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或理智, 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一种永恒的规则, 自然法所体现和保护的是全人类的和平、安全和自由, 他说: 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每一个人在保存自己不成问题时, 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 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 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
一个人的生命以及有助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
②这就是说, 自然法人人应当遵守, 自然法支配着自然状态, 要求人们自我保存, 同时又护全人类。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并直接为反封建专制服务。

“反映了资产阶级渴望建立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环境, 要求建立一个能维护其自由、平等和财产安全的新的社会制度的新秩序的普遍心理。


③因此, 他认为, 自然法不仅存在于“自然状态”下约束自然权利, 而且有了国家与政府后仍然继续存在, 自然法是实在法的依据, 人们行动的规范。

自然法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 是理性法。

这与霍布斯的自然法就有了较大区别, 特别是洛克自然法中包含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认为通过社会契约被授予权力的人(政府, 也是契约的参加者) , 必须受契约内容的约束, 必须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
委托行使他们的权力, 国家即政府权力的性质“不是, 并且也不能是专制的”④而是保护人民的, 这本身就是契约的内容和规定。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李达称洛克为“成熟了的自然法学派巨子”,“提倡民权的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二、分权理论
洛克认为:“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 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不应该是专断和凭一时高兴时, 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

”为了实行法律的统治, 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自然权利,防止滥用权力和专横, 洛克提出了分权理论。

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可用
②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出版1983年,第7页
③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44页
④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出版1983年,第32页
来指导国家力量的运用,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的并且长期有效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则是“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和社会的各种事务的权力”。

在这三种权力关系中,洛克则认为立法权最为重要,他指出“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 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

”甚至说“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的。

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

”在洛克那里, 所谓的“执行权”是指执行立法机关的命令,处理国内事务的权力,它“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

相应地“外权”是指处理“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⑥同时他建议还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国会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由君主行使。

这样,“三权”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因为国王行使了两个权利。

而且两权的地位不是平行的,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两权之间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

赋予国王的如此大的权力,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软弱性但是仍然为孟德斯鸠以后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三、结语
洛克的法律思想对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要的作用,《政府论》上下篇,更是成为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继柯可的《英国法总论》和霍布斯的《利维坦》之后的又一部反映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思想的典范,首先洛克率先系统论证了人的天赋权利,在《政府论》(下篇)中,总结了前人的思想成果,明确具体论证了人的天赋权利,并指出,生命自由财产等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

美国1776 年的《独立宣言》,1787 年的美国宪法,以及法国1789 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 年的法国宪法中都可以找到这种思想的体现。

此外,法国大革命后,曾遵循洛克提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

洛克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

起了更为显著的作用,他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因此,洛克在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出版1983年,
[2]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出版1997年
[3]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93年
[4]李进一.洛克的法律思想[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4).
[5][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1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