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法律思想

罗尔斯的法律思想
罗尔斯的法律思想

罗尔斯的法律思想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1921年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七年后获得该校博士学位。先后执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他是20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他承继了洛克、卢梭、康德创设的社会契约传统,捍卫政治权利和基本自由的神圣性,复兴了系统的政治理论。他的作品不多,但每一部都引起世界范围内学者的讨论与关注。1951年罗尔斯发表了《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潜心构建一种理想的正义理论。罗尔斯毕20年之精力,完成了旷世之作——《正义论》,此书一出,很快被誉为“二战以后,政治哲学最重要的理论著作”,大学的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将其列入必读书目中最重要一项,作为“标准的精神食粮”,哈贝马斯将其誉为“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具有“轴心式转折点”意义的划时代著作,而今《正义论》已然如当初的预言成为经典。正所谓“誉满天下,谤满天下”,《正义论》给罗尔斯带来的除了荣誉还有责难。面对责难,罗尔斯继续对社会正义问题的深入思考,并对先前的理论进行修正。《正义论》是罗尔斯在“秩序良好的社会”这种理想状态下探讨正义问题,不涉及任何现实的政治制度。然而,罗尔斯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正义是一个现实问题,在现有的政治制度下,正义又当如何?于是罗尔斯将正义问题从道德领域转入政治领域,这一转换是通过三次演讲完成的,这三次演讲经过作者的修订成就了《政治自由主义》(1993年,1996年修订)。1999年罗尔斯又

发表了《万民法》,这部作品篇幅不长,却构成了罗尔斯思想的第三个阶段,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反映了罗尔斯由道德领域而政治领域,由国内政治而国际政治的内在理路。2001年,罗尔斯发表了具有学术总结性质的作品《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罗尔斯的理论之所以由强大的影响力,实在是因为它切中了现代社会的“首要主题”或“根本问题”,其理论探究本身具有一种普遍的时代意义。

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个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地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二、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被合理的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优先原则(自由的优先性)

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

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

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原则(正义对效率、福利的优先)

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

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一般的观念

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三、从“原初状态”到“公共理性”

1.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纯粹是一假设的状态,它并不需要类似于它的状态曾经出现,虽然我们能通过仔细地追寻它表示的限制条件来模拟各方的思考。原初状态的观念除了试图解释我们的道德判断和帮助说明我们拥有的正义感之外,并不打算解释我们的行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通过我们在反思的平衡中所考虑的判断显示的、有关我们的道德情感的理论。这些情感大概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原初状态的观念虽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它却并不能使人因此推论说有类似于它的现实状态。我们必须说的只是:这些将被接受的原则在我们的道德思考和行为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还需要指出的是,相对于洛克、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论理念,原初状态的协议对象是正义原则,而非特殊的政府形式。故而原初状态理念更为抽象,这种协议必须被看作是假设的又是非历史的。前者意味着其重点在于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或者应当达成一致的是什么,而非已经达成的一直是什么。后者意味着这种协议是否已经达成或者事实上能否达成无关宏旨。

原初状态的理念之所以被提出,就是为了回答如何将公平协议的理念扩展到就基本结构的政治正义原则所达成的协议这一问题。原初状态建立了一种处境,而这种处境对所有自由和平等、具有适量信息和合理行为的当事人来说都是公平的。这样,任何由这些作为公民代表的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都是公平的。既然这种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基本结构之正义原则的,所以这种原初状态总协议规定了自由和平等的

公民之间进行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从而其名称是,作为公平的正义。

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的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的环境以适于他们自己的利益。因而为达此目的,我们假定各方是处在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

无知之幕假定人们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这些事实包括:他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理智和力量等情形;善的观念、合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心理特征;各方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他们达到的的文明或文化水平。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无知之幕并不是说人们对信息的完全无知,各方有可能知道的唯一的特殊事实就是他们的社会在受着正义环境的制约及其所具有的人和含义。以下情况也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他们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他们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也就是说,各方被假定知道所有影响正义原则选择的一般事实。

无知之幕使一种对某一正义观的全体一致的选择成为可能。没有这些知识方面的限制原初状态的订立契约问题将是无比复杂的。即使在理论上存在着一种答案,至少我们现在是无论如何也达不到它的。

2.重叠共识与公共理性

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理论假设可以建构出理想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然而根本的问题是,一种正义观念的伦理表达能够或者如何满足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的政治要求?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伦理学观念又如何转化为政治的正义观念?为此,罗尔斯使用了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两个理念来完成这一转化。

“重叠共识”有三个基本特征:一、它本身意味着宽容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或观点,但不包括那些非理性和反理性的学说或观点;二、重叠中心只能是基本的政治正义,公平的正义作为政治哲学的核心理念必须独立于所有特殊的学说和观点之外成为独立的观点;三、重叠共识不是某种形式的临时约定,也不是冷漠和怀疑论的观点,而是有着真诚根据的“公共理性的观点”。

重叠共识必须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才有可能成为民主立宪社会的政治基础。重叠共识的形成不能依靠强力为之,唯一可能且合理的方式是运用公共理性寻求公民对基本政治正义原则或理念的共同认可。这个过程在罗尔斯看来需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一种宪法共识而告终,第二个阶段则以一种重叠共识而告终。在第一阶段,宪法满足了政治正义的某些自由原则。

如果说重叠共识是形成民主社会政治正义的基本条件,公共理性则是保证政治正义的普遍社会基础。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他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讲公共理性解释为(1)公民理性,即那些共享着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2)它的主题是公共的善和基本正义问题;(3)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是由通过社会

的政治正义观念所表达,并在此基础上开放实施的那些理想和原则所给定的。公共理性需要并鼓励人们进行各种形式的讨论。辩谈和对话,以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并由之创造出丰富的公共理性资源。

哈耶克的法律思想

哈耶克(Hayek 1899—1992),是当代西方自由主义巨擘,1899年出生于维也纳,一战期间作为奥匈帝国的军官赴意大利参战。战后进入维也纳大学学习法律和经济学,乃维也纳经济学派创始人之一的维塞尔的高足,并于1921年和1923年分别获得博士学位。1927年在维塞尔的支持下创立奥地利经济周期研究所。此后他的理论成果引起了罗比斯的关注,并邀请其到伦敦经济学院演讲,这也使得他成为tooke讲座教授。1938年加入英国国籍。哈耶克是坚定的自由主义者,他认为自由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计划经济必然导致极权主义。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他坚持经济自由主义的立场,反对凯恩斯主义。1974

年他同冈纳缪尔达尔共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哈耶克后期的研究转向政治法律领域,提出了一整套自由理论和法律理论,关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迫切问题,并主张全世界各个学科的学人共同探讨。

哈耶克的作品包括《通往奴役之路》(1944年),《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1945年),《自由秩序原理》(1960年),《法律、立法与自由》(1973—1979),《致命的自负》(1988年)。

一、理性观和知识论

1.人的理性有限

认识范围有限,人的认识只能及于自己生活的狭小领域,对于广大领域则是无知的,是“根本的无知”或“必然的无知”。

人的认识能力,特别是理性认识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任何人都没

有总汇、概括所有知识的能力。

人不可能理性的安排整个社会的活动,也不可能有理性创造社会的规则。

总的认识:珍视、善待理性,对理性进行理性的思考,明确理性的功能和作用的范围;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的活动的成功主要是基于历史遗留的经验,而不是依赖理性,因此不能给理性加上他无力承担的任务,更不能希图用它来建构人类社会秩序。

2.人的知识是以分散的个人知识而存在,且主要是默会知识。

知识只能以个人知识存在,而这些知识是他的特定生活环境的结果。知识分为明确知识和默会知识,明确知识即理性知识,指被意识到的、被阐明的、能被传授和传播的知识,如科学知识、专家知识。默会知识是通过生活的环境和生活的实践,不知不觉中逐渐获得的,无需明言阐释的个人特有的知识。

二、法律观

1.社会秩序与社会规则

哈耶克把社会秩序分为两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内在秩序)和人造的秩序(外在秩序)自生自发秩序立基于先天的、遗传继承的关于人的行为的普遍规则,习得的、文化传承的关于人的行为的规则。内部秩序具有以下特点:目的多元性,相对复杂,非人的心智所能把握,非人刻意为之,来自个人间的互动,立足于两个规则。外部秩序的特点:目的一元,来自于人的刻意安排,相对简单,为创造者所认识和控制。

哈耶克认为人类社会的秩序总体上说是第一种秩序,第二种秩序其辅助作用。

社会秩序是遵循社会规则的结果,与两种社会秩序相对应有两种社会规则,即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nomos又叫做正当行为规则、一般行为规则、自由的法律、私法,thesis又称为立法、公法。内部规则乃是指社会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过程中形成的规则,外部规则乃是指那种只适用于特定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的目的的规则。

2.法律界分

哈耶克认为当前被称为法律的东西有两种:一是真正的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内部规则),一是制定法(外部规则),立法。他认为立法大部分并不是法律,而是国家对其官员发布的命令。哈耶克认为真正的法律或内部规则包括明确阐明的规则和尚未阐明的规则,两种,尚未阐明的规则是指并未用语言或文字予以表达的惯常行为的模式,而阐明的规则是形式化的规范性质的规则,它们不仅描述行为,而且经由确立适当标准的方式支配行为。哈耶克认为为阐明的规则由于阐明的规则,二者之间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互动。

3.法治

哈耶克的政治理想是建立一个自由秩序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建立依赖于法律,故而自由秩序即法律秩序或法治的社会。

思想政治与法律

关于网络侵犯人权的分析 一、组员: 组长: 二、调查时间:2010.12.17 早上8.45--中午12.00 三、调查地点:人民广场迪美购物中心 四、调查内容:网络带给人们的利与弊 五、调查情况:见问卷的调查情况 六、分析:我们小组这次以“问卷调查”的形式来进行开展我们的调查内容:网络带给人们的利与弊。经过调查:网络丰富了青少年们的交往方式,能让大家轻松而且无阻隔的与同学、朋友们自由的交谈,让大家能够随时随地的进行语音、视频交谈,好像面对面一样,可以无阻隔的畅谈自己的感受和感想以及见解。 网络也可以方便我们的生活:听音乐、查资料、办理网上银行、偶尔还可以玩玩小游戏放松放松,还可以看看视频等等。让我们真正的品尝到了“秀才不出门,能知天下事”的道理。但是,与此同时,网络这位小助手也有他不足的一面。太沉迷于网络的人,会把所有的时间都荒废掉,一不小心掉落到不法分子设计的网络陷阱里。其次,长时间坐着使用电脑,会使人们的视力渐渐下降。 网络,给人们带来了无可估量的财富与机会,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人们无法预测的危机,这个网络真是又让人爱又让人恨,所以我们要善用网络,扬长避短,网络将会是我们生活上的好帮手。 七、建议或措施: 青少年在网上面对的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它不仅满足了青少年尽早尽快占有各种信息的需要,也给人际交往留下了广阔的想象空间,而且不必承担现实生活中的压力和责任。虚拟世界的这些特点,使得不少青少年宁可整日沉溺于虚幻的环境中而不愿面对现实生活。而无限制地泡在网上将对日常学习、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严重的甚至会荒废学业。当然,正如达摩克斯剑一样,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络也不能例外,由于其自身安全的缺陷,给黑客的侵入提供了方便,而我们现在的生产和生活几乎离不开网络,所以网络一旦被破坏,造成的损失是前所未有的。 另外,网络上的信息内容的确多种多样,但同时也良莠不齐,鱼目混杂。一些黄色、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充斥其中,使意志力、自控能力差的青少年深受其害,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子也时有发生。而聊天室、QQ、MSN等等聊天工具的相继出现,使得许多人沉迷其中,不能自拔,浪费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 我们对网络可以说是又爱又恨,一方面离不开它,另一方面又恐深受其害。难道,网络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错误吗?许多人因此而彷徨和苦恼。其实,这种想法大可不必,网络作为一种工具,一种载体,作为人们互相交流的手段,自身是不存在什么错与对的,网络弊端的产生其实还是因为我们人类主观所造成的,所有的那些“弊”都是可以通过我们自身的行为而避免的。 网络是中性的,它是一把双刃剑,既能造福与人类只能危害社会。网络的作用越来越大,其利弊就越不能忽视。世界上的万物都是相辅相成的,有好,也同样有坏,利弊是对立的,看我们如何去对待,处理好,利大于弊;反之,则弊大于利。网络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我们只有用敏锐的眼光、敏捷的思维去观察,去研究,吸收利用对我们有利的精华,排除对我们不利的糟粕,正确利用网络的资源来充实我们的大脑。我们应做到“文明上网,上文明网”,让网络在我们的生活中,帮助我们。

《孟子》主要思想

孟子的主要思想 以“民本”、“仁政”、“王道”和“性善论”为主要内容 一、民本 民本思想是孟子思想的精华所在。在孟子的政治思想中占有突出的位置。他明确提出要“保民”,要“与民同乐”他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他认为决定统治者统治地位的政治基础是民心的向背,民心归服是统一天下的决定性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比君主更重要,基于这种观点,他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二、仁政 仁政思想是孟子政治思想的核心。孟子仁政思想主要表现在养民、教民两个方面。 1、养民:一要制民之产,“是故明君必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孟子的仁政就是要合理解决土地、衣食、教育等基本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土地问题。二要使民以时,休养生息,徭役。孟子认为统治者在征用劳役时就以“不违农时”为前提,同时也反对滥捕乱伐,三要取民有制。他主张薄税轻敛,不能滥征,不能搞苛捐杂税。他把这看作是富民之道,还骂那些自称能为君“辟土地,充府库”的所谓“良臣”是“民贼”。 2、教民:向人民施以教化。他屡屡说:“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他认为教化是保证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教化可以使人“明人伦”,解决民众的道德问题。 三、王道 “王道”是孟子提出的国家政治的最高理想。孟子认为民本与仁政能否实现,关系到能否实现“王道”这一目标。孟子所谓“王道”,即“以德行政者王”,在孟子看来,实行王道之治就是“保民而王”,就是“乐以天下,忧以天下。”(《孟子?梁惠王下》)正因为孟子把实现王道作为最高的政治理想,所以凡不以“王道”治国者,便都被他视为“罪人”,视为“独夫民贼”,遭到他的猛烈抨击。 四、性善 性善论是其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的根基。 首先,人类有着共同的本性,性善是人和动物的区别,人都有向善的能力。 其次,人的善性是先天固有的,并非后天形成的。 再次,“人皆有之”的善性,起初只是一种道德的萌芽,必须经过自我修养,才能发展成为完美的道德。 五、尽心知性 在孟子看来,“尽心知性”是成为“圣人”的一个必要途径。 “尽心”即指把人的本性中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扩充到极致;“知性”,即指对本性中的仁、义、礼、智等伦理道德有准确深刻的认识,并且付诸实践。“尽心”是前提条件。 在孟子看来,只要在“寡欲”、“内省”、“养气”上下功夫,就可能实现“尽心知性”。 六、教育思想 教育目的:明人伦 强调:学习过程中要有独立思考和见解。 教育方法:“存养式”,即保持并发展人的善性。

儒家法律思想得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得主要内容 <一>、“为国以礼”得礼治论。 “礼治”就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得法律文化思想。“礼”最初就是原始社会得习惯,起源于原始人得祭祀。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就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得礼了。而成为“治天下”得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就是非也”,这样得礼,实质上就是法。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西周得“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得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得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与发展了“礼治”思想,她们视“礼”为根本得国家制度与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得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得性质与内容。儒家得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得伦理性与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得行为规范。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得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得“铸刑鼎”。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得表现;她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她得理想社会仍然就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得等级森严得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得特权。3,荀况对儒家得礼作了新得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得内容。她认为;礼就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得等级

各分分享权利与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她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得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得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得“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与解释。在她瞧来,“三纲五常”论就是天意得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得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得指导思想。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得佛道思想,又有新得发展与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就是朱熹。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就是理得最主要内容。她认为,三纲五常就是“天理”得体现,谁要就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得封建法制得制度。就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得伦理原则以法律得性质与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儒家归纳得伦理原则,主要就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得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得混乱现象。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2)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1.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重视统治者对智慧的运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着对法律的推崇。但二者都是都是强调理性的作用,只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手段而达到理性的目的而已。柏拉图的人治思想 柏拉图《理想国》中一个核心观点便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统治。这种统治的基础是学者所设想的知识精英统治社会的理想。柏拉图的贤人政治,主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治理国家。《理想国》反复强调这种贤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忽略了法。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推崇人治,轻视法律是柏拉图早年的思想特征,但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能够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图在以人治思想为特色的《理想国》中也论述法的问题。 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它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由于统治国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难以找到以及实践中的挫折,他又提出了法治,并认为“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公共的善,而为了实现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律来制裁或者惩罚人们的不善行为。柏拉图后来论述的法治理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柏拉图称,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的基础是节制。以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普遍的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总的来说,他前期重视人治,后期重视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对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贡献在于:首先,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其次,他还最早提出并阐述了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里,他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良好的法律是法治而前提。这其实也是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专制政体的法律是“恶法”,服从“恶法”不能称作坚持法治,亚里士多德坚持柏拉图“恶法非法”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国家的执政人员要严格实行法律,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他在《政治学》中对比和权衡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1.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2,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有公正性;3.法律具有稳定性;4,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5,人治容易误国家大事6,时代要求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主要强调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其观点是:法治之法应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首先,法治之法应以理性为基础。其次,法治之法以善为其终极追求。次,法治之法以民主意志为其基本品格。 思考柏拉图构思的是由哲学王实行人治的理想国家;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由中产阶级实行法治的国家。柏拉图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统治,而亚里士多德虽未完全放弃贵族的统治方式,但他更加诉诸多数人的较温和的民主统治。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方式,是因为他们为只有哲学王才能懂得怎样治理国家的道理,所以柏拉图实际上强调的是理性(知识)是统治的基础。亚里士多德强调要重视法律,也是因为法律是按照理性来规定的,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所以他们两人所强调的实际上都是理性。重视理性的作用,这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的一贯主张。

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什么是儒家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孔子,孔丘一生招收门徒(共72个),传授知识,以“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他的行为被人效法,他的所说的话被人记载,因此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二、儒家的历史发展 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先秦儒家是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代言人,教育人民安分守己,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得慎罚”思想,提出了“礼治”、“德治”和“人治”。“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人治”则提倡‘圣人治国’,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英明’的君主,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 三、儒家的代表人物和主要主张: 1、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况。三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年代里,孔子生活在春秋末期,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荀况生活在战国末期。在三人的主张中,孔子和孟子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荀况在不改变儒家思想核心的基础上,“引法入礼”。 孔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论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认为人君只有实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所以,他反对“杀人以政”,强调“教以人伦”,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否定专恃刑罚。到战国后期,经过斗争实践的检验,已经证明:儒家的“德治”、“仁政”的思想主张,在现实政治中行不通,被人们称之为迂腐之见;而法家“以法治国”的学说,在各国变法运动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和功效。这种政治现实给予当时的儒家代表人物荀况以强烈影响。他抛弃儒家的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学说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一方面他赋予礼以新的内容,使之成为划分和维护封建等级的工具;另一方面又主张将礼法融合起来,使之成为相辅相成的维护封建统治的两种统治工具。这标明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日益臻于完善和成熟。这种改造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西汉中期开始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荀子思想的影响? 2、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代表人物主要是董仲舒,其主要的思想是: 四、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他认为;礼

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的佛道思想,又有新的发展和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朱熹。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是理的最主要内容。他认为,三纲五常是“天理”的体现,谁要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的封建法制的制度。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儒家归纳的伦理原则,主要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就其法律思想和其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法律思想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 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系统的体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观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中,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凡侵犯皇帝与皇室的犯罪皆为“十恶”,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唐律规定,凡违反“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要受制裁。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统治权,妻子处于从属的地位,“七出”便是歧视妇女的直接表现 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皇帝至高无上。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 (二)良贱异法 良,指良人,即平民;贱,指贱民。凡是贱民,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与良人不同。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贱通婚。

孟子的政治思想主张是什么

孟子的政治思想主张是什么 孟子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和教育家。那么孟子的政治主张是什么?下面是为你搜集孟子的政治主张是什么,希望对你有帮助! 孟子的政治主张即是他的民本思想。他认为人民是国家的根本,所以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在政治上的思想和意见,已经经过了春秋时期的孔子的长足发扬,使得他的主张变得更符合当时封建社会的需求。 孟子看到齐国争霸,生灵涂炭,所以他提出君王施行仁政,才能使人民归附。他认为,君王应该减轻刑罚和赋税,这样才能使人民安心耕种,保持国家的繁荣和稳定。他反对土地兼并战争,认为战争使得人民流离失所。 孟子觉得国君应该想方设法满足人民对生活的需求,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这样才能使人民富足。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要保证农业的生产和发展,人民可以饥寒无忧,这才是王道的开始。 另外,孟子认为应该对人民实施教育。严苛的法律虽然可以暂时稳定国家的秩序,但人民并不是甘心情愿的听候差遣,唯有从内心上让他们感受到君王的仁义,他们才会心悦诚服地拥护统治者的地位和国家的安定统一。 政治上,孟子认为君王应该推行王道。所谓的王道,即是和霸道

对应。王道的核心思想就是“以德服人”。是一套依靠发展农业,保障人民生活和对人民教化的政治理论。 但是孟子的政治思想理论过于理想化,因此没有被当时的列国君王所采纳,因此在无法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后,他回到家乡和弟子一起著书立说。从可观的角度来分析,他的理论,在当时的封建主义社会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性的。 孟子的思想主张相信朋友们对孟子都不是很陌生,不管是从教学课本上,还是从文言故事里。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孟子的思想主张。严格的说,孟子是孔子的后世弟子,当然作为孔子的弟子他传播的也是儒家的思想精髓。 作为儒家思想的主要人物,孟子无论是政治思想还是社会地位在战国时都是深有影响的,孟子对当时最主要的影响就是关于仁政的思想主张,战国时期孟子曾游历于各个国家,游说推行自己的思想和主张,这对于当时战乱频繁的时代具有深远的意义。 孟子在人性,社会观点,仁政,礼仪,民本,价值观等多个方面都有不同的思想主张。在人性方面,孟子的思想主张是仁善,与人为善,主张每个人都有自己天生的品德,要求人们多注意检讨自身;在社会和政治观点上,同样是仁政治理天下,让王者一定要仁义治国,重视人民的自身意愿;在民本方面,它的思想是注重民心所向,主张得民心者得天下;价值观方面更是强调自己的一言一行,主张礼仪来约束自己的言行。 孟子的家乡是现在的山东,他是我们中国人的骄傲,同时也是世

关于法律——苏格拉底与孔子的不同态度解读

关于法律——苏格拉底与孔子的不同态 度 苏格拉底和孔子是中西方思想史上的两个奠基性人物,两个人有许多共同的地方,如都有广博而深邃的思想,都述而不作,几乎都站在各自文化的源头,对各自的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就法制建设而言,两个人都对人类社会的早期法律形态进行了深入思考,阐述了丰富的法律思想,分别奠定了中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础。但是,在对法律的认知态度和接受方式上,两个人具有明显不同。 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前399)是古希腊的哲学家,主张民主政治。关于法律问题,苏氏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公正的人首先是遵守法律的人,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公民与法律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作雅典的公民,就必须接受和尊重雅典的法律,否则你完全可以选择离开雅典迁到其他城邦。只要你仍留在雅典,就证明你接受了这一契约,因而你必须服从雅典的法律。公元前399年,70岁的苏格拉底被奴隶主贵族以“慢神”和“腐蚀青年”为由关押起来,并由一些鞋匠、裁缝和不识字的游民组成的审判人员判处苏格拉底死刑,弟子们认为这种不正当的法律裁决不应得到尊重和执行,因此买通看守为他安排好了越狱计划,但苏格拉底拒绝逃走,他辩驳到: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他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条,平静地在狱中饮下毒酒死去。 所以,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是一种契约主义思想,他强调的是社会的公共规则,要求每一个人都必须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他倡导的是一种规则化、秩序化的社会,对法治有深深的敬畏和服从。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和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继承了苏氏的法律思想,推动西方法律思想在法治化的道路上向前发展。到古罗马时代,西方社会已经有了精巧的立法技术和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出现了以盖尤斯等为代表的职业法学家阶层,法学相当繁荣。到十六世纪,西方现代法律思想已相当完备,法治民主化、科学化程度很高。 孔子生于前551年,卒于前479年,与苏格拉底基本是同一历史时期的人。在东方大地上,孔子奠定了华夏文化发展的基础,国学大师柳诒徵称其为“中华文化的中心”。孔子代表奴隶制贵族的利益,提出以“礼”和“仁”为核心的思想,主张实行礼治,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法律问题上,孔子不支持法治,主张德主刑辅、以德去刑,贬低法律的作用,认为人治优于法治。孔子认为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关键是“礼”,如从维护周礼的立场出发,公开主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摘要: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从理想国到法律篇,经历了一个从理想到务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这与他所处的时代和个人的经历是分不开的。柏拉图见证了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逐渐衰落的过程,这促使他探求政体的改革,以挽救危在旦夕的城邦。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重大。 关键词:柏拉图正义哲学王法治 柏拉图是古希腊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的理想主义思想家之一。过度民主自由的暴民所导致其老师苏格拉底的悲惨命运,让他看到了古希腊政治的衰变。从而造就了柏拉图构建理想国家的终身学术志向。他有过理想国家哲学王的最优方案,也有过依法而治的次优方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去看看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是如何构建的,看看他是如何从追求人治而转向追求法治的。本文就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背景资料 <一>柏拉图的个人简介 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年-前347年),生育雅典名门贵族,他的母亲是雅典立法者梭伦的后裔。柏拉图原名阿里斯托勒斯(Aristokles),却又何以改称“柏拉图”呢?溯其源,阿里斯托勒斯自幼身体强壮,胸宽肩阔。因此体育老师就替他取了“柏拉图”一名,“柏拉图”希腊语意为“宽阔”。后来,柏拉图的名字被延用下来,流行至今。柏拉图20岁时师从苏格拉底学习哲学,成为苏格拉底的忠实信徒,苏格拉底被平民政府判处死刑后,柏拉图逃离雅典。逃亡期间,柏拉图游历了地中海沿岸的很多地方。公元前387年,柏拉图返回雅典,创办了“阿卡德米学园”,专门从事著述与研究,构建他的理想国。这个学园一直是古代欧洲的思想文化研究中心。 柏拉图,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他和老师苏格拉底,学生亚里士多德并称为古希腊三大哲学家。柏拉图一生著述颇丰,其政治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理想国》、《政治

论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与方法

论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与方法 内容提要:大学生是社会人才的新进力量,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法制思想在当今社会重要而且迫切,高校陆续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使大学生在学习中获得修正与指导。社会、学校与学生应积极合作完成这门学科的教学,不断深度发掘,将之广泛应用,并积极推进课程改革,令教学更加顺利、学生更加感兴趣,同时帮助学生修正观念、改正错误,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词:思想道德、教育、大学生、意义、方法。 一、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于大学生的意义。 为了能培养拥护国家、服务社会的人才,我们的大学生需要知识的教育,也需要思想道德的教育。 (1)、大学生在社会中承担着怎样的重任。 在当代社会中,大学生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不容忽视,梁启超曾经说过“少年强则国强”。而大学生接受着高等的技能教育与素质教育,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在中国近代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五四"运动中涌现并在今后的历史中立下汗马功劳的,皆是青年大学生代表与大学生团体,他们用真实的爱国热血与亲历实践,昭示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现代的大学生在社会中的成分与贡献依然很显著,如在国家2014年的专利统计项目中,高校团队申请的专利约占三成,并且比较过去的项目数一直呈增长趋势。调查表明,现在社会中如春笋般的新兴行业也大多为大学生所创造、推广。大学生学习的内容涉及到自然科技与人文科学,大学生接受的教育包括文学艺术与科学技术、

职业技术等,大学生毕业后将会投入到社会各个领域,成为各类型的人才。 (2)、为什么高校要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 如今,越来越多的适龄青年走愿意接受高等教育,走进大学校门。大学生数量增加了,投入社会中的人才结构也在变化,同时,大学生在学校内及社会中的竞争压力更加激烈,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与国家,大学生被赋予的姓名更加具有意义,大学生需要承担的任务也变得多样,但根本的意义、任务是不变的。青年大学生代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践的最新一代的寄托,他们即将面临着社会的考验。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学生心理与个性发展还不甚成熟,个人素质具有可塑性,而学校学习是学生摄取知识文化的主要方式,学校要对大学生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人生价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观念的教育,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与觉悟,培养出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青年,为国家建设注入新的生机活力,早日实现中国之梦。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为大学生展示才华、实现理想提供广阔的舞台,也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殷切希望大学生全面认识自己、发展自己,拥有真正的“文化”与“素质”。 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中提出,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要坚持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着力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资料讲解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思想顺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我国的儒家思想就是在尖锐的社会现实中应运而生,它对我国延续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其范围包括思想,文化,道德,宗教,政治,法律等。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持手段,是所有文明共有的现象。儒家思想不仅在道德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它特有的法律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封建法律的制定及其有效地实施。 一、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创立于春秋末年的孔子,当时社会正处于激烈的社会动荡与变革之中,孔子一向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全面崩溃,因此他当仁不让的充任了旧制度的继承者和卫道士,提倡“礼治”,“德治”。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 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儒家打破法律领域的法家统治的第一步,作为一种盛行于汉、波及魏晋南北朝的司法现象,它开启了中国法律以礼入律从而走向礼法合一的先河。所以,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三,随着法律儒家化的逐步深化,至隋唐法律同儒家思想的礼高度融合,法律儒家化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议》,从而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将

思想政治与法律道德修养第四章 核心价值观

第四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C )是一定社会形态社会性质的集中体现,在一个社会的思想观念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体现着社会制度、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 A、人生观 B、法治素质 C、核心价值观 D、思想道德素质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体现社会层面价值要求的是(B )。 A、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B、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C、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D、社会主义荣辱观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哪些内容体现的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A )。 A、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B、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C、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D、社会主义荣辱观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哪些内容体现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C )。 A、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B、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C、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D、社会主义荣辱观 5、党的( B )提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A、十七大 B、十八大 C、十九大 D、二十大 二、多项选择题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原则有(ABC ) A、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B、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C、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D、倡导改革、开放、民主、科学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是(ABCD )。 A、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C、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D、社会主义荣辱观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其(ABC )而居于人类社会的价值制高点,具有强大的道义力量。 A、先进性 B、人民性 C、真实性 D、阶级性 4、坚定的核心价值观自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内核。 A、道路自信 B、理论自信 C、制度自信 D、文化自信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ACD )为我们坚定核心价值观自信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A、丰厚的历史底蕴 B、强大的理论自信 C、强大的道义力量 D、坚实的现实基础 6、青年要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践行者。对于大学生而言,就是要切实做到(ABCD ),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一言一行的基本遵循。 A、勤学 B、修德 C、明辨 D、笃实

《孟子》政治思想

孟子的政治思想 孟子生于战国中期,“当是之时,秦用商君,富国强兵;楚、魏用吴起;……天下方务于合纵连横,以攻伐为贤”,而孟子则继承发扬孔子的思想,“乃述唐虞、三代之德”(《史记?孟子列传》),希望以“王道”之德政而不是以“霸道”之力政来结束战乱,统一天下。孟子在政治上伸张的道德理想主义,虽然当时被认为是“迁远而阔于事情”,但是在中国历史上发生了深远的影响,乃至在现代也仍有其重要的意义。 民本思想是孟子政治思想的核心,仁政学说是孟子的政治纲领,王道思想是他的政治理想。民本、仁政和王道,三位一体,是对孔子德政思想的继承、发展和完善。 1. 民本思想: 孟子所处的战国时期,七国争雄,兵祸连结,人民深受其苦,民不聊生。在这种兵祸连连的状态下,统治者只顾争城夺地,不管百姓死活。“危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草。”(《孟子?梁惠王上》)在这种情况下,民心思定,社会渴望统一。孟子作为一个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士大夫,希望国君能行王道,爱护人民,救民于水火,在仁政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的统一。“民归之,如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孟子?梁惠王上》) 民本思想是仁政学说的理论基础之一,也是仁政学说的基本内容之一。仁政学说的其他内容大抵源于民本思想。民本思想并非孟子的发明,孟子以前的思想家,如孔子、老子、墨子等都曾论及民本思想。

孟子的贡献在于深刻、系统地阐述了这一思想,并将其发展成仁政学说的理论基础,最终纳入到施政纲领中。战国时代的政治风云以及历史的经验教训使孟子深刻地意识到民心向背的作用,认识到统治者要巩固政权并进而统一天下,就必须依靠民众的力量。因此他说:“诸侯之三宝:土地、人民、政事。宝珠玉者,殃心必身。”(《尽心下》)在此基础上,孟子又提出“民为贵”的思想,大胆地宣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尽心下》)。这里,人民位列第一,可见,在孟子眼中,人民在国家政治中的作用是至高无上的。为了得到人民的拥护,孟子强调君主要与民同乐。他说:“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孟子以周文王和夏架为正反例,向魏惠王讲解了“与民偕乐,故能乐也”,“民欲之偕亡”,“岂能独乐”的道理。孟子认为,国君要想使老百姓尊爱自己,归服自已,必先爱民,忧民之所忧,乐民之所乐。在孟子看来,与民同乐是一个贤明君主必备的品德。 2. 仁政学说: 孟子的仁政学说是对孔子德政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保民”、“养民”和“教民”是孟子提出的施行仁政的具体纲领。孟子生活的战国时代,各诸侯国战乱频繁,兼并战争不断,苛税徭役繁重。他面对百姓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社会现实,痛心不已,呼吁统治者应该施行仁政,救人民于水火。 孟子所说的“保民”,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要求减轻刑罚和赋税。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原因

首先,中国低处东亚大陆,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北部是浩瀚的戈壁和干旱的草原,东部上一望无际的大海,西南部上号称世界屋脊的连绵山脉。这种与外界相对隔绝、封闭的地理环境容易造成与海洋民族或山地民族不同的大陆民族特有的心理和观念,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天下一统”的观念,“天圆地方”、华夏居中的“华夏中心”观念,优于异族。同时,与希腊文化、埃及文化、巴比伦文化等古老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交往与彼此渗透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生于斯,长于肆,其形态既有一元和内向的特征,又有较大的包容性和同化功能。 其次,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以人力耕作为主的自己自足的农业经济。“民以食为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成为古代中国人的主要生活方式;“国以农为本”,“重弄抑商”成为古代中国的基本国策。这种小农经济和小生产方式孕育出一种与海洋民族商业文化热衷冒险、求华求新所不同的重视民生、崇拜君权、追求和谐统一、提倡“中庸”稳定和质朴无华的观念心理。 第三,在中国古代,与小农生产力相适应的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社会关系。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的父系制家长制,是处理家族内部关系的习惯准则,后来与国家政治相结合,家国一体,君父合一,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古代法制维护的重要内容。它注重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伦常关系,以“亲亲”的血缘合同,以“尊尊”的等级差别,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小宗对大宗的服从,尊长对卑幼的仁爱,卑幼对尊长的侍奉,以及君仁、臣忠、父慈、子孝等等。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被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宗法伦理色彩,而且一直以体现宗法等级的纲常礼义作为中心和指导原则。 第四,广阔的地域、分散的小农经济和家庭,是集权与专制政体的基础。建立在宗法等级关系上的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这种政治制度要求法律文化与之适应,因此,确立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维持界限分明的官僚等级机构和对民众的控制,即“治国”、“治吏”、“治民”成为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虽然古代也不乏否定个人独裁否定个人权威的思想主张,但其主要倾向却是主张君主专制,认为“礼”与“法”在实质上是集大权于一身的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换句话说,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是传统法律思想的起点和归宿。 第五,传统法律思想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其形成与传统文化息息相关。中国传统文化根植在大陆的、农业的、宗法的土壤里,世代延续,形成了与希腊、罗马等海洋的、商业的、宗教的古代文化不同的民族特色。它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儒法结合,儒道互补,经历了经学、玄学、道学、理学诸阶段,成为中华民族的象征和凝聚力的来源。在其影响之下,传统法律思想与传统文化连为一体,本身始终未能独立,而且其原则原理与价值取向也都以传统文化的基本宗旨为依据。因此,二者是同体同质,表现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欲探求传统法律思想的奥秘,必须把握传统文化的真髓。

柏拉图《法律篇》的特点

柏拉图《法律篇》的特点 杨芳 (内蒙古大学外国语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1) 摘要:《法律篇》是一部重要的法理学著作,书中强调以法治国,对以后的罗马法和自然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篇》也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学说著作,书中为马格尼西亚理想国构拟了详细的组建方案,所提出的混合制政体理论直到现在仍是政治领域的重要原则和重要制度。《法律篇》设计的城邦是一个教育城邦,书中提出的系统教育方案在西方教育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律篇》对经济、宗教、伦理道德以及家庭和婚姻等问题也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可谓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法律篇》仍是一部超于现实的著作,但它比《理想国》更接近现实,《法律篇》不仅影响着西方的古代,也影响着西方乃至世界的近代和现代。 关键词:柏拉图,《法律篇》,思想 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柏拉图是从理论上探讨国家、法律和政治问题的先驱,在他的全部著作中,对国家、法律和政治问题的分析居于首位。《法律篇》是柏拉图的最重要的著作,也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史上的一部重要经典之作。在柏拉图看来,《理想国》是以正义观与人治观为理论基础的哲学王统治的最佳理想模式,《法律篇》则是以法治国的次佳理想模式。《法律篇》不仅改变了《理想国》中的许多重要原则,而且提出了一系列对西方社会主流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的新方案。《法律篇》的影响实际上超过了《理想国》,探讨这部名著不仅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篇》的思想来源 柏拉图创作《法律篇》,有着丰富深厚的思想来源。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以“正义”做为他的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展示了新观念,新的论证形式和新的辩证推理技巧,提出了新的问题,并以新的方式对熟悉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理想国》相比,文笔虽略显晦涩,但思想更趋现实。柏拉图在年迈体衰的情况下一改以往的思想体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杨芳(1966-),女,江苏省南京市人,内蒙古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