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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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这篇绪论其实是对自然法的概述

说自然法不仅是一种学术思潮,也是一种法律研究方法。其实之前我只认为所谓自然法、分析法都只是一种学术思潮,没有想到是一种法律研究方法,可以运用的实务中用来分析各种法律现象。对于我们应该如何去抉择适用法律、重于轻、法律和道德等。

自然法学的发展历史经历了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学)、中世纪自然法学(神学主义)、近代自然法学(理性主义)、现代自然法学

第一章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学

第一节古希腊

一古希腊国家的发展

1 初始阶段荷马阶段

2 确立阶段奴隶制国家最终能够确立

提修斯改革主要在于建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联合部落,划分民众

索伦改革以财产状况来划分民众,并分配政治权利和担任公职,创立400人会议

克里斯提尼改革以地域部落代替血缘部落,设立500人大会促进了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3 鼎盛阶段建立了下来奴隶制民主制度,主要是波希战争的胜利,其执政官伯里克利积极推进民主政治,选举官职废除了财产的限制

4 衰落阶段主要是因为伯罗奔尼撒战争的失败,雅典失去其霸主地位,取而代之的是斯巴达规组织制度,

5 希腊化阶段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大帝在克罗尼亚战中消灭了希腊的抵抗力量,使其成为马其顿的附庸,亚历山大在东征和扩展领土的过程中不断散步希腊文明所以这个时期被成为希腊化时代。

二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

1 城邦主义色彩

2 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

3 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

4 对于哲学和伦理学的依附性

第二节智者和苏格拉底的自然法学思想

一智者的法律思想

哲学人是万物的尺度承认物质世界的存在但对事物是持怀疑否定,不承认普遍真理的存在,以一个人的感觉作为判断事物的标准,导致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

政治贵族制和民主制都有人支持

法律自然法思想,而且认为自然法高于城邦法

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总的来说苏格拉底的思想还是有点有神论的。

哲学真理具有客观标准,知识就是美德,美德就是知识,认为神是万物的尺度

政治主张知识的贵族来统治,却坚决反对民主制,因为他认为在他的那个时期,雅典民主已经衰落,其主要缺陷在于公职人员是选举产生的,他不够格,他所追去的是哲人统治。法律法来源于神,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无论是自然法还是认定法人们都要坚决的服从。

第三节伊壁鸠鲁和哥多斯

一伊壁鸠鲁

哲学唯物论和无神论继承了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

伦理主张个人的快乐,个人的快乐是善

政治最早主张国家起源于人们间的契约“社会契约”

法律法律也是人们间的契约,是宣布正义的,正义是易变的

二斯多葛

哲学认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和事情没有一个是偶然的,都是由理性的普遍的自然规律所规定的

伦理按照理性、宇宙法则过城市、高尚的生活

政治国家是因为人与人之家的吸引和联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不是什么社会契约,主张世界国家和宇宙公民的思想

法律鼓吹自然法,认为遵守自然法就是遵守理性

第四节柏拉图的自然法思想

一哲学

神秘的理念论和灵魂不灭论

他认为理念是神创造的产物,是万物的根源,理念是独立于个别事物和人类意识之外的实体,二正义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

法律的最高原则是正义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是以对正义的探讨开始的,在他看来伦理学与政治法律学是包含在哲学中的,哲学中的理念论在伦理学和政治法律足额中的体现就是正义论或善论,而伦理学恰恰是政治法律学的基础,因而正义国家和法律的最高原则。

何为正义?

对于一个人:每个人都有理性、意志和欲望三种品性,当理性支配了意志和欲望时就得到了正义。

对于一个国家:而在一个理想国家里则应该具有智、勇敢、节制、正义四种美德,分别属于统治者、卫国者和生产者,以及其金银铜的分类,而正义就是每个人只做好自己的事情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对于法律来说,法律是与正义一致的,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

三贤人政治与政体论

哲学王统治国家

哲学王统治国家和我国古代的贤人治国的区别是,哲学王劳心而不劳力,只立法而不行政,目的在于求真、求知。我国古代的是强调统治者贤德目的在于求治,

四种变态政体军阀政体、财力政体、平民政体、专制政体,并且这四种政体是循环的。四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政治观点使在变化的前期主张的是人治后期主张的是法治

前期是人治:1 哲学家掌握着真理,法律永远比不上哲学家的智慧 2 法律是强者之所好3法律是刻板的,不能与时俱进。

后期是法治:1 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可能都是哲学家或是变成哲学家 2 重视研究法律的概念,重视立法,强调手法。

第五节亚里士多德

一哲学

以批判他的老师的观点建立的,认为实物是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的。一切事物都是由四种原因建立起来的,物质因、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物质是指物体的材料,形式就是无别与其他物体的,动力是创造者给的,目的就是创造者所要的目的,更奇怪了。

二正义的法律论

他论述法律是从人开始的,人具有善、道德、正义,善是基础,正义则是人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一种美德。

他正是从正义出发,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是以是否符合法律为标准。而正义就是公共利益又具有多种分类

三法律的定义与特征

对于法的定义,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

特征:平等性与普遍性、灵活性与稳定性、正义性与权威性

四法的分类

自然法与认定法

基本法与非基本法

良法与恶法

习惯法与成文法

五政体分类的理论

他的分类理论的主要特点是把政体同宪法等同对待他的分论的标准是执政者的人数和统治所趋向的目的,分为正常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变态政体包括僭主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

六法治论

已成立的法律得到大家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

伦理观人性为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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