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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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南京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南京电监办)负责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培训、考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注册、颁发、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是南京电监办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

第三条南京电监办在各省辖市设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办理点(以下简称各市办证点),各市办证点受南京电监办的委托负责辖区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考试、申请、受理、预审、注册、管理等事务工作,并接受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南京电监办委托江苏省电力行业协会协助指导和协调各市办证点和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进网作业电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

第五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及各市办证点,在培训、考试、审查、注册、颁发和管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是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南京电监办是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八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是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申请者的培训、考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注册、颁发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负责确定各市办证点,并对其是否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考核管理;

(三)负责认定各市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培训教师的资格,并对其教育质量进行考核管理。

第九条各市办证点是受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的委托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申请者实施考核的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试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与组织管理;

(二)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组织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申请者进行理论与实际操作的考试;

(三)负责电工进网作业初始注册与续期注册的申请、受理、预审、注册与档案管理;

(四)负责辖区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认定的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是对电工进网作业许

可证申请者和已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进行业务培训的实体,其职责如下:(一)坚持“以人为本、保证质量”的办学原则;

(二)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申请者的培训需求,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的统一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具体组织实施培训;

(三)定期组织对已持有进网作业电工许可证者进行电力法律法规、新技术、事故案例分析及安全规程的培训;

(四)负责参培学员的培训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分类

第十一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取得低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0.4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低压作业。

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作业。

取得特种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在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试验、二次安装调试、电缆作业等特种作业。

第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应当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第四章培训申请与培训

第十三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对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评估。评估合格的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作为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认定的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承办进网作业电工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人参加进网作业的初始培训须填写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培训机构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分别直接申请高压类、低压类或特种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全国统一考试前培训。

第十六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按照下列全国统一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实施进网作业电工的初始培训:

(一)电力法律、法规;

(二)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三)电业安全知识与作业技能;

(四)电业作业技术规程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申请人接受进网作业初始培训课时:低压类不少于80学时,高压类和特种类不少于120学时,转变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类别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进网作业电工在续期注册前必须接受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组织的下列技术培训:

(一)电力法律、法规;

(二)电气理论、电力系统运行知识及用电新技术;

(三)电业作业技术规程及实际操作技能;

(四)电力安全规程及电力事故案例。

第十九条进网作业电工续期注册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少于30学时;高压电工和特种电工不少于60学时。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缴纳相应的培训费。培训收费标准统一按当地物价局审核批准的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必须按照附件二所列的标准,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二)有符合要求的培训设施、场地的条件;

(三)有具有授课资质的教员;

(四)通过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的认定和定期审查。

第二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按照规定的培训课时和收费标准实施培训工作,要努力提高教学水平,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三条进网作业电工续期注册的培训教材,由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结合江苏的实际情况统一组织选编。内容以国家进网作业电工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库为主,事故案例和实际操作部分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

第二十四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由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按照附件三所列的标准进行选取和资格考核,报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具有承担培训任务教员的资格。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五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二十六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考试,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地点和考试时间。

第二十八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委托各市办证点具体实施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申请者的考试工作。

第二十九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包括笔试、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第三十条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颁发考试合格通知书。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一条具有中专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各市办证点核准认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试照例进行。

第三十二条承担考试任务的主考人员,由各市办证点统一选配,并经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认可,每种科目的主考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5年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六章申请

第三十三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委托各市办证点作为本辖区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受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在收到考试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各办证点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五条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第三十六条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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