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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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96]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96]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96〕79号1996年10月30日)现将《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各方的责任,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和市管重点建设项目。

项目管理层次的划分,按照省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

第三条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制。

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在各市人民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基础上,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会同省计划、经贸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初审后,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分省、市两级管理。

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省重点办协助省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本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将投资完成目标、投产项目完成目标分解到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并将项目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经贸、重点办、建设、财政、土地、审计、公安、消防、环保、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和创造有利条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省计划、经贸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的审批,或者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二)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下达和调整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按照规定的职责,完成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投资、投产项目总量考核目标;(四)督促协助项目法人、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提供土地使用证书;(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2)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2)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行政许可等职责。

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河北雄安新区:《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为确保网上商城顺利开通运行,前期,市财政 局对采购运行模式、采购范围、采购流程进行认真推 敲、周密设计,对基础数据、采购人、供应商等基本 信息进行全面梳理;积极对接各相关部门与软件公 司,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确保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顺利 上线。同时,市财政局还组织采购人、供应商开展上 线前培训,便于他们熟练掌握政策要求和系统流程, 为商城上线后实际操作奠定基础。
据 财政部
湖南郴州:对形形色色的违规招投标说不
郴州市纪委监委日前通报了全市6起违规招投标案 件。解剖这6起案件,对于加强和改进招投标工作,具 有典型意义。
6起案件中,从违规主体来看,有县处级干部, 也有乡科级干部,还有村干部。从违规范围来看,涉 及安全生产、市政房屋建设、教育、农业、卫生等领 域。从违规内容来看,有的是领导干部独自索贿受 贿,是“独狼式腐败”;有的是领导与下属共同违规, 是“集体式腐败”;还有的是夫妻联手违规照顾亲属生 意,是“家族式腐败”。从违规形式来看,有的根本 未履行招投标手续,属于赤裸裸的违规;有的虽履行了 手续,但存在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投标的 问题,使得招投标沦为了“走过场”。
政府采购商城具有以下特点:采购周期缩短,对 于纳入采购范围内的商品,采购单位可在网上直接下
单,供应商确认订单后直接供货;采购效率提高,采 购单位无需报送纸质采购计划,供应商无需递交纸质 标书,采购流程从“人跑”变为“数据跑”;采购过 程公开,网上商城供货透明、价格透明,不仅节约财 政资金,而且交易记录全程留痕,便于监督。
据 华声在线
招投标制度的初衷是促进市场竞争、防治腐败。 违规招投标与此背道而驰,既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 于优胜劣汰,也加剧了腐败的滋生蔓延,使得招投标 领域成为了腐败重灾区。郴州市纪委监委通报的6起典

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水利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中央投入为主,省、市、县政府也要切实增加投入,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引导受益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项目县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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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冀财规〔2018〕2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6号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8年12月26日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简称“项目预算”)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和省直预算部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组成。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纳入省级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呈报审查审议。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省级预算内项目预算建议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并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省直预算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录入财政项目库,执行年度预算,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出事项分类第六条项目预算支出事项及分类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项目前期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费用。

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等。

第八条征地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发生的费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冀政[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2008〕70号2008年8月11日)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4日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行”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改进组织实施方式,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在招标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和直接委托代建的同时,可以开展其他代建方式的试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本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下同)建设的省属项目,主要包括:(一)省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及其部门、直属机构与所属事业单位的办公和业务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社会福利及新闻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省政府认定的其他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发﹝1999﹞199号【发文日期】1999-09-07【实施时间】1999-09-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具体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和要求,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

第三条 各级国税部门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综合业务用房、职工住宅、干部培训中心、其它用房及其附属设施,旧楼装修项目和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基建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基本建设要坚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要保证吃饭、二要保证正常工作、最后再搞基本建设。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要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基建项目要成立有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门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

要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对所属单位基建工作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以利节约资金,提高效益,不得出现超预算的“胡子工程”,工程质量要实行项目终身负责制。

为防止腐败,保护干部,每个新建项目要更换基建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甲方不负责采购材料,但保留对材料的认质论价权,确需自己采购的,不能一人说了算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各级国税部门基本建设中的重大情况,基建管理机构要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基建工程设计、选择施工单位、项目招标、工程验收及审查财务决算,要有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9]44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9]44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9〕44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5日厅第五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河北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促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根据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原国家科委令第19号)和原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科【2001】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项、实施的建设行业科研项目。

在本省范围内申请科技项目,从事相关研究、鉴定、验收和推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均可申报与住房和城乡建设活动相关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项目的统一管理工作,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相关行业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项目申请与立项第五条按照省财政部门年度专项经费计划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科技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一季度集中受理一次。

第六条申请的科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且无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97]8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97]8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97]87号1997年12月1日)现将《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是发展规模经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发展后劲的有效途径,是加快两个转变、实现建设经济强省目标的重要战略性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全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中的用地数量征用土地。

规划、土地、城建部门办理省重点项目审批手续时,在各种手续报齐后一周内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控制工期的关键性工程用地,可采取单独组卷报批的措施,确保项目按时开工。

第四条重点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向供电部门申办用电手续。

对省重点项目建设期间的施工用电及投产后的生产用电,电力部门在优先安排;供水、通信、交通、人防、消防等部门对省重点项目有关手续要从速办理,确保项目建设需要。

第五条对省重点项目的收费、罚款项目,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属于国家、省政府及省政府授权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凡有上下限规定的,对省重点项目不高于下限;无上下限规定而省重点项目交纳确有困难的,可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减收、免收或缓收。

第六条对国家级贫困县的省重点项目,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报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可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2021]105号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方要求,工程项目管理可采用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承包及其它项目管理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其他建设项目鼓励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条件时,应责令其停止项目管理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的基本资质;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乙级(或二级)及以上的辅助资质。

(二)在建设工程中承担过相应的管理工作,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率、预算外费用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率、预算外费用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率、预算外费用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11.15•【字号】冀建招[1995]215号•【施行日期】1995.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率、预算外费用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招[1995]215号)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部门:为改进和完善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率、预算外费用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完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应我省工程建设的需要,结合本省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费率、预算外费用招标投标是以现行的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单位估价表、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和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为基础,用费率或预算外费用替代招标标底价和投标报价的招标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不便或不能采用施工图预算造价招标的工程。

第四条费率招标是根据工程类别和投标单位的取费等级以规定的综合取费费率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竞争。

费率招标的标底需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综合取费费率并考虑一定的市场竞争因素,综合确定。

大中型项目建筑工程标底费率不应超过规定费率的正负5个百分点,安装工程标底费率不应超过规定费率的正负20个百分点,一般项目建设工程标底费率不应超过规定费率的正负3个百分点,安装工程标底率不应超过规定费率的正负12个百分点。

但不宜取最低值。

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费率的有效范围边界值按下式确定:建筑工程:标底费率±5%×(1+标底费率)安装工程:标底费率±5%×(1/0.25+标底费率)一般工程的投标费率的有效范围边界值按下式确定:建筑工程:标底费率±3%×(1+标底费率)安装工程:标底费率±3%×(1/0.25+标底费率)超出以上范围的投标费率为无效投标费率。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表》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表》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冀建办市[2006]046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表》的通知(冀建办市〔2006〕04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全面及时掌握各地工程项目管理开展情况,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信誉管理,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表》,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工程所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属省管工程的,直接报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备案。

二、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应分别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将辖区内半年和全年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后报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

三、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不得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项目管理合同不予备案。

五、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需要调整的,需持建设单位同意的证明及需调整人员的有关证件到原备案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六、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表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表工程名称委托单位(盖章)项目管理单位(盖章)河北省建设厅制说明:1、本表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登记备案使用。

一式4份,备案部门、委托单位各执1份;工程项目管理单位2份,其中1份交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备查。

2、报送本表的同时,请附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及其他专项子合同、有关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职称证、上岗证件等材料复印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冀政[2012]3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冀政[2012]3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冀政〔2012〕30号2012年4月1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重点建设项目是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载体,是促发展、保投资、稳增长的有力支撑,是增税收、扩就业、惠民生、促和谐的有效抓手。

当前,我省重点项目建设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诸多压力与挑战。

为切实解决目前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重点建设项目对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按照“改进、创新、提高”的原则,现就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项目选择范围(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二)现代物流、旅游、金融、文化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三)优势产业延伸产业链或产品精深加工,并对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影响的技术改造项目;(四)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五)对全省或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六)其他领域的重要项目。

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坚持“六优先”,即优先安排央企战略合作项目,优先安排曹妃甸新区和渤海新区骨干项目,优先安排环首都绿色经济圈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安排重大利用外资和民营企业项目,优先安排工业项目,优先安排省级及以上产业聚集区和各类开发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二、项目选择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全省生产力布局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四)工业项目须在省级及以上产业聚集区和各类开发区选址建设,项目投入产出比高,总投资与年销售收入之比达到或超过1∶2;(五)项目工艺技术装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保证区域能源消耗增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六)项目单体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20亿元,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技术改造、利用外资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七)建设资金基本落实,有项目开户银行出具的资本金或首期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八)最大限度地集约节约用地,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0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要达到规定标准及以上;(九)项目前期工作达到深度要求。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9.05•【字号】冀建招[1994]183号•【施行日期】199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招[1994]183号)各市、地建委、省直各有关部门:本“办法”经全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第一条为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依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续建和技改工程,市政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和防腐防水工程,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均须按本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中央各部、委、办和外省、市、区、军队在河北省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不含军事设施),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河北省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含独资、合资、合作项目),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建设工程的报建管理工作。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地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工作,由、地建设委员会负责,可委托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其业务受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报建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有关建设工程报建制度的规定;(二)对报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登记、核实和分类汇总,定期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工程建设信息;(三)对应报建而不报建的建设工程,按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条建设工程报建工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省管范围:本省区域内的大中型基建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5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涉外建设项目和省直单位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冀建法改〔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1〕1号)精神,现就试行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通知如下:(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各地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工程,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有关参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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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2006]105号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方要求,工程项目管理可采用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承包及其它项目管理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其他建设项目鼓励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条件时,应责令其停止项目管理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的基本资质;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乙级(或二级)及以上的辅助资质。

(二)在建设工程中承担过相应的管理工作,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具备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九条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如在同一工程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时,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十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订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

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作各方对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方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划分不同阶段分别签订合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项业务。

单项业务合同签订后由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代表业主方对该业务承包商进行管理;也可以依据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与承包商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同一工程中从事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项业务时,应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业务。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承担的专项业务应签订专项业务合同,作为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子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内容,由业主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一般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立项决策管理1、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2、选择咨询单位,协助业主方签订咨询合同,下达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管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任务书,并对咨询单位的编制工作进行检查、管理。

(二)项目设计管理1、组织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签订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2、提出建筑工程设计要求,编制并下达设计任务书;3、组织评审建筑工程设计方案;4、向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及外部条件的证明书;5、组织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三)项目准备管理1、办理土地征用、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等有关手续;2、办理水、电、供热、煤气、天然气、通信的供给手续;3、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协调;4、落实建设场地“四通一平”;5、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四)项目采购管理1、进行整个项目的合同体系策划,制定采购计划;2、选定招标代理单位;3、对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4、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审定;5、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6、协助业主方或依据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与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五)项目实施管理1、协调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的配合工作;2、负责与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等政府部门的联系工作;3、监督相关工程合同的履行;4、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处理工程索赔;5、审查承包商提供的试车报告,并组织人员进行见证试车;6、协助或代表业主方组织竣工验收;7、负责监督业主方或直接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竣工资料并办理竣工备案等手续;8、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并配合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审计工作。

(六)项目文档管理1、建设项目实施时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保存,在项目竣工时将工程来往批件、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整理完好归档移交业主方。

有关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申请立项、上报批复文件、各种证件文本、施工技术资料、合同文本、设备材料的资料、运行技术准备、竣工文件及涉外文件等。

2、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承担项目的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专项业务时,对各专项业务的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应严格按照有关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规定执行。

(七)项目后评价管理项目竣工后,向业主方提交从项目立项决策、项目采购、项目勘察、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生产运行、项目经济等方面的后评价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报告。

(八)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业主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权限和责任由业主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主要职责一般为:(一)业主方的主要职责1、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签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并明确授权;2、直接或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与工程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3、直接或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报批和审查有关文件;4、筹措项目资金,支付工程项目管理费用和工程(设备)价款等费用;5、监督项目实施和组织项目验收;6、双方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职责1、协助业主方提出对项目的要求;2、编制项目计划;3、组织工程招标;4、审查设计文件;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项目的组织与管理;6、代表业主方进行合同管理;7、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材料、安全及竣工资料完整性进行控制;8、双方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及工作深度、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对属于业主方工作范围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内容参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计取。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同时承担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业务,且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取费标准的,按其取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时,因自身过失而造成业主方的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方赔偿,赔偿方式及额度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实行全过程项目管理的,业主方可根据委托合同内容及深度,要求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20%的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辖区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已完成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行业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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