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底层架空式开放空间设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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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底层架空式开放空间设计初探
叶伟华 王 扬
摘 要 分析了建筑底层架空式开放空间的发展历史、空间特点及应用,认为其具有灰空间、开放性、地域性等特点,是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出我们应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提倡建筑底层架空设计,改善当前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匮乏的状况。
关键词 底层架空 公共开放空间 灰空间 开放 地域
中图分类号 TU-024 文献标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1000-39592001 06-0055-04
作者单位: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福田分局深圳, 511000
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建筑用地的日趋紧张,人们交往活动需求的增加,城市公共活动空间也日益显得匮乏,如今这一问题已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一般而言,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城市广场、公共集中绿地、商业步行街等宏观层面上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以及用地红线内的建筑外部空间,如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内的活动空间。但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常见的公共活动空间不为人们所重视,如建筑底层架空空间。其实从使用的角度来看,这类空间因易于到达、便于使用以及特殊的空间性质,其使用频率也很高。近年来,西方一些国家出现了“架空底层公有化”的思想,如美国通过放宽容积率等鼓励政策号召高层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1,我国南方地区特别在居住建筑中也常出现底层架空式公共空间,如上海三林苑住宅小区、深圳白沙岭高层居住区等。建筑底层架空空间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已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和关注,其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 底层架空设计概念阐释及发展历史
底层架空设计,一般是把建筑物(单体或多幢)的底层(或可能通高数层)的部分或全部空间,去掉其正常的围合限定(如墙、窗等),使之成为通透、延续的空间,常表现为支柱层的空间形式,有的可为大面积的无柱空间,是有“顶”而无围护的空间。一般不用于具体的功能,而是引入绿化、休息设施等作为人们公共活动空间。因此,建筑中的雨篷、阳台、挑廊等不属本文研究的范畴。
从历史上看,底层架空设计并不是新手法。在我国传统民居中已有应用,如南方地区架空离地的干栏建筑或吊脚楼,其特征主要为:底层架空,楼上为主要功能层,使主要房间视野开阔,通风顺畅,适应潮湿多雨、夏季时间较长的地域环境,但这时的架空空间多作为辅助用房,还不是公共开放空间。
近代南方沿海地区出现的骑楼建筑其底层架空空间已初步具有城市中公共开放空间性质。传统民居和近代传入的券柱廊式形式结合产生的骑楼建筑,在街道与建筑之间、人行道之上创造了一个可遮阳避雨、适于交往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在商业街中广泛采用,成为一大特色(图1)。
日本传统民居中也广泛存在底层架空形式,称之为“高床文化”,是适合日本湿热气候的古建筑传统之一,如伊势神宫、正仓院等2。黑川纪章认为“城市已失去了它曾有过的最完美的过渡空间”,为恢复城市中这种性质的空间他借鉴日本传统文化中的“缘侧空间”理念,在福冈银行总部设计了一个巨大的开敞架空空间——介于室内与室外、公共与私有之间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图2)3。
在现代主义建筑占主导地位时,底层架空设计就被认为是现代建筑的特征之一。1926年现代主义建筑大师勒·柯布西埃提出底层架空是“新建筑的五个特点”
之一。他认为,底层架空可让人们获得更多的阳光和空气4。萨沃伊别墅是这一理论的代表作(图3),在马赛公寓、巴黎瑞士学生宿舍等建筑上都有成功应用。
勒·柯布西埃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也主张人类居住环境架空离地。他提出“干栏化城市”的构想——城市建筑底层是“架空”的,城市全部地面均可供行人使用,屋顶设花园,地下通地铁,距地面5
m高的空间布置汽车交通及停车场(图4
)。他的架空理念深深地影响了后人。其设计思想已有部分为人们接受并实现,如巴黎德方斯副中心的规划建设5。
总之,建筑底层架空设计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现代观念意识及结构技术的发展,架空空间形式不断丰富显示出广泛性和适应性是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特殊类型。
二 底层架空空间的特点分析
底层架空空间是室内外的过渡空间,具有多功能、对外开放等特点,分析如下:
1 灰空间
灰空间是指半室内、半室外的空间,黑川纪章曾以他的共生理论来分析灰空间的半私密、半开敞的过渡空间性质,底层架空空间也正充分体现了灰空间的性质:由于其有顶,避免了气候因素的干扰,可遮阳避雨、营造安全舒适的环境;另一方面又因无围护结构,视觉不受影响,可引入更多的室外自然光线和景观。室内外空间界限模糊,相互融合,可引入更多的自然因素。在具体设计上底层架空空间内可引入绿化、水体、小品及坐椅、电话亭、灯柱、招牌等设施,使人置
身于架空空间内,又仿佛漫步于室外的大自然中——既有室内宜人的气氛,又具有室外的自然亲切感6。这是底层架空空间和其他类型的公共活动空间显著不同之处,是具有特殊魅力的空间形式。
2 开放性
一般而言城市公共空间的开放程度越高,就越受市民欢迎。建筑底层架空空间的开放程度较高,是布置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有效手段。如香港汇丰银行连接城市两条主干道,设计者福斯特架空底层市民可自由穿越或停留,成为融入城市的公共开放空间;如广州市规划局办公楼以底层局部架空形式,为市民提供了一个半公共性的开放空间图5 ;还有在裙楼屋面上,高层塔楼的结构转换层以较高的层高架空,结合裙楼屋顶平台进行环境设计,对裙楼屋面而言是底层架空,故可视为建筑底层架空空间的特殊形式,这种处理方式可营造归属感和私密性较强的公共活动空间,在香港的高层商住楼中应用较广泛,如太古城住宅区、康怡花园等,近年来在我国南方沿海城市的高层商住楼中也曾出现。
当前社会信息化趋势日益明显,底层架空设计适应在城市建筑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的趋势。张祖刚先生认为:“构成城市整体的网络建筑,除了住宅、办公等具有私密性的部分外,趋向是逐步增多开放的建筑空间为城市居民服务,作为居民交往的场所。这表现出社会在进步,城市在发展。从300年前开始,特别是近100年来,各国城市都把一些私园转换或新建为向大众开放的公园,在城市广场、市场之外,大量的文化、教育、娱乐、商业、金融、交通以及政府办公建筑等都对大众开放,在建筑内布置多种形式的开放空间。”7
近年来欧美不少国家的高层建筑设计注重底层空间和城市公共空间的连结,提出“架空底层公有化”的思想为市民创造通透连续的地面步行交往空间,并已制订相应的法规8。新加坡人认为土地是国有的,私人不应占有,底层架空可让居民特别是老人和儿童享受更多接触地面的机会,故他们的住宅底层普遍架空4。又如上海商城是商业、办公、住宅、娱乐一体的建筑综合体,南临繁华的南京西路,用地局促。设计者波特曼架空底层入口空间,引入绿化、小品,架空空间成为市民的开放共享空间。尽管众多车流排出的烟气难以迅速疏导,空气污染较重,但架空设计理念仍有可取之处。
3 地域性
底层架空设计的应用有明显的地域气候条件。南方亚热带、热带地区典型的湿热气候,架空设计的应用有得天独厚的地域条件。架空空间留出
的阴影空间,一方面可遮阳避雨、提供适于交往的公共开放空间;另一方面丰富建筑景观层次,造型虚实对比强烈,形成南方地区建筑通透、轻巧的风格。如上海三林苑小区是南方地区成功运用大面积底层架空的实例之一(图6)。而北方严寒地区由于有节能保温的要求,架空设计的应用就会受到较大的限制。
可见,架空空间是介于室内与室外的过渡空间,是特殊类型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其特殊性表现为既是建筑内的“私”有空间,又具有相当程度的开放性,既具有室内空间舒适的环境,又不乏室外自然因素的引入,是一种公私共存、内外交融的空间。
架空空间的具体设计上,一方面应注意架空空间的尺度,层高太高,易显得空旷、不够亲切,层高太低,易造成压迫感,一般以3~4.5
m不可仅仅为宜;另一方面应有环境意识,注重细部设计,营造出亲切的气氛,不可仅仅成为管线集中的地方或杂务堆放场。
三 应用现状的反思
架空空间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在我国南方亚热带、热带地区已有广泛应用,但应用上受到一些限制。这些限制一般不在于结构技术方面,也不会增加太多地建筑造价,更多地在于开发商的经济效益和人们的意识观念上。开发商都希望开发的土地有最好的经济效益,尤其在城市用地紧张、地价昂贵的今天,底层空间往往是商业价值最高的部份。若让开发商让出底层一部分宝贵的面积,“还地于民”,提供公共开放空间,一方面需要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政策法规上予以引导和鼓励;另一方面,也需要开发商正确认识架空空间有利于改善环境,是“得”大于“失”的,具有长远的社会效益。作为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制订有法可依的规定,对积极为城市开放公共空间做贡献的开发商,在容积率或面积计算时给予奖励或相关政策上的优惠。如香港中环广场位于香港的最繁华地段,地价是建筑总造价的3倍。但因建筑首层全部架空开放而被奖励开放部分面积的5倍
,二层与人行天桥、公共步道连接的室内公共空间则奖励这部分面积的2倍,总容积率由原来的15提高到18。如海口市规划局对采用架空手法提供城市公共空间的给予一定的建筑容积率奖励,对架空手法留出的绿地按一定比例承认其绿地率,以资鼓励等。又如深圳市规划主管部门,对积极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作贡献的开发商制定了有关规定。如《深圳市民用建筑技术要求规定》
试行)第2.2.1.2第10条规定,高容积率( 多层大于2.
0,高层大
于4.0,高层多层混建大于3.0)的住宅区,其底层应至少架空1/2面积,作为绿化或居民活动场地。对底层架空空间面积计算也给予了优惠及奖励,如《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第4.2.1.1条规定,建筑楼层(
包括一层 )架空作城市公共广场,其梁底净高不小于6.0 m,进深不小于8.0 m,建筑面积不小于150
m2,或建筑一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主楼架空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架空部分的进深不小于4.0 m,梁底净高不小于3.6
m,并应有不小于1/4的绿化面积,裙房屋顶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裙房屋顶的建筑面积不小于3 000
m2,且有从屋顶平台直达室外地面的专设公用楼梯。第 4.2.1.2
条规定:在建筑物沿街一层开辟骑楼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建筑的一层外墙面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3.5
m;骑楼的梁底净高不小于3.6 m;骑楼柱外缘距离道路边线不小于0.45
m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骑楼地面应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对符合以上规定的建筑物内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等量的建筑面积(核增建筑面积),相当于奖励与底层架空空间等量的建筑面积。如今,这项政策已深入人心,在深圳的住宅建设中已广泛应用,成为深圳住宅的一大特色。如在建的鸿景鸿名苑项目,因用地局促、地势较低且城市景观要求较高,开发商、设计者在满足规划、消防要求的情况下,首层架空作停车场,主楼二层亦架空,结合裙楼屋顶平台进行环境设计,并设有直通室外的专用楼梯,二层架空空间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计入核增建筑面积。该项目竣工后将成为一个有特色的架空式公共开放空间(图7)。
人们观念意识的限制,体现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围墙”的世界“院”的意识太强,开放意识太弱,人们为了安全及物业管理方便,常用围墙把建筑和城市分隔,建筑物内的架空空间被划为私有空间,市民难以进入。应加强底层架空空间的管理,否则极易因经济利益改为商业用途失去了公共开放空间的意义。当然,这种意识观念的转变是长期的过程。
四 展望
综上所述,底层架空空间是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私”有建筑物中的“公”有空间。本文通过建筑底层架空空间设计及应用分析,以期引起人们重视和关注,提倡底层架空,改善当前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匮乏的状况。这不仅是建筑设计的事,更
需要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的引导,人们观念意识的改变,以及开发商有更多为城市贡献公共开放空间的意识。我们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城市各种类型的建筑物内将充满各具特色的架空空间,并和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宏观公共空间一起,形成一个层次丰富、各尽其能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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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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