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轨中的银行主导公司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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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轨中的银行主导公司

治理模式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论中国转轨中的银行主导公司治理模式

缪因知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在中国经济体制深化改革过程中,如何使公司剩余价值(residual)最大化、并得到合理分配,即如何实现有效公司治理的问题正日益凸现其核心地位。众所周知,不同的国家与法律框架下,存在着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按照Demsetz与Lehn的经典理论,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通常是一个在不同企业间存在差异的非普适模式,即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而做出不同选择,集中的股权与分散的股权都是可能的选项。

中国近年来,在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问题上的态度多少还处于暧昧不清的状态。个中原因主要在于: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创始人一股独大的治理模式始终没有得到明显改变(例如,各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逐渐三年期满之时,非流通股的解禁行为仍然不被市场认可,而陷入了新的僵局)。世界主流的公司治理模式,即基于证券市场的模式和基于银行的公司治理模式,要在中国实现都颇有一段距离。但距离正是改进不足的理由所在,特别是在中国的公司治理现状并不尽如人意,效率有待提高,种种治理丑闻有待消弭的情况下。

对转轨国家的主流研究文献认为,银行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对转轨国家是一种合适的选择,这虽然本来是针对苏东国家指出的,但种种对基础制度环境的描述和理论,也未尝不适用于同样处于转轨过程中的中国。中国是一个典型的至今仍然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主张银行治理模式的声音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始终都是存在的。故而,正确认识这一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势与不足,以及评估其在中国的可行性是很有必要的。本文的分析旨在说明,尽管银行主导融资模式有其诱人之处,但可能难实现,继续大力推进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及相关制度建设,在证券市场建设之道上蹒跚更为现实。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对自己正在走的道路有一个审慎乐观的评判,以坚定继续前行的信心。

本文第二部分将介绍关于转轨国家公司治理的主流文献对股份权分散模式的不信任理由与对集中控制机制的推崇。第三部分则重点指出此类文献对银行治理机制的推崇理由。第四部分则结合实施银行主导公司治理的国家的历史和现实演化,以及就中国的实际,指出这并不是一个可行的道路。

二、一种重要的观点:转轨国家只能依赖资本集中提供人实现公司治理

按照Demsetz与Lehn的经典理论,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通常是一个在不同企业间存在差异的非普适模式,即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而做出不同选择,集中的股权与分散的股权都是可能的选项。

但在转轨经济如何实施有效公司治理的问题上,似乎有一种压倒性(overwhelming)的观点认为:在这些国家,股权分散的模式是不可行的。而必须采用依赖资本集中提供人(银行或大额股东)的模式。其理由主要在于如下几点:

首先,转轨国家的法律和法院体系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外部投资者。

公司内部引发的争议不仅可能涉及比较明确的、可以辨识的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还往往涉及比较模糊之处,如关联交易中的非流动财产的市场价值、经理人在一项失败的经营决策上是否施加了“合理注意”等。而少数股东和外部债权人又一般不参与公司经营,故其权益保护高度依赖于法院系统的有效性,特别是对法条的弹性解释能力。

因此,如果转轨国家的种种不利条件:法条的简陋和原则化,社会转轨失序时期层出不穷的新型侵害外部投资者的行径,以及旧时代过来的法官能力的低下或只愿意墨守成规,就会让广大外部中小投资者意识到巨大的代理成本的存在,从而失去投资热情,“重整前国有企业所必需的资金就很难从资本市场获得”,最终损害经济的发展。

其次,转轨国家企业经理人造成的高代理成本需要强外部监督来缓解。

转轨国家有大量企业的经理人员仍然是旧体制所委任的,这些人往往并非合适的经营者、企业家,而是依靠运气、与官僚机构的关系等而在位的。他们强有力的控制着企业,

却通常缺乏商业意识或技术素质,更不用说名誉感,从而出现了大量的对他们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所以,人们认为只有大股东或者银行这样的大规模投资者,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来防止经理人侵害投资者利益,以及督促其勤勉工作,从而保证投资回报。换句话说,为了确保良好的公司治理,转轨国家的企业必须实行一种“集中控制导向”的融资方式,不是从证券市场这样广泛和分散的渠道去融资,而是从相对集中的几个地方获得融资,即通过银行贷款和少数大股东。这样,主要的资本提供人将能同时对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转轨经济体的实际发展趋势也是似乎朝着一个“控制模式”,即股权相对集中的模式在发展。

三、关于银行作为转轨国家公司治理实现机制之核心的观点

因为大股东治理模式由于会涉及对小股东的剥夺,所以往往被认为不如大债权人即银行主导的模式,后者对转轨国家公司治理的意义在实践中得到了更多的重视。例如Bergloef在为世界银行做的一项研究认为“银行更可能成为(转轨经济体)公司治理中的重要角色”。

具体而言,相关人士把德国和日本视为采用债权融资、由同时扮演债权人和股东角色的银行施加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典型国家。支持者认为在德日这样的机制中,管理人能从长计议的进行管理,银行与公司之间的长期的、多维的关系,使得资本提供者所能获得的关于公司绩效的信息比股票市场和会计手段所能提供的更多。美国式的股票市场中心体制只能用短期化的股价和会计报告来衡量绩效,因此经理人也必须投资于能够被没有其他信息来源的投资者清楚的观测到的具有短期效果的项目。管理者们往往忧心于季度收入增长,股票市场的变化无常则由于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而加剧。

在德国,对公司提供主要资本的银行一般也持有该公司较多的股份,并往往同时作为其他股东的股份保管人,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代为投票,这使得银行可在实践中控制比例较大甚至过半数的表决权。同时,作为债权人兼股东,银行在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的监事会中也有较多的代表,有其内部信息渠道,故可以通过内部控制来减少代理成本、实施公司治理。总之,银行被赋予了极大的影响力,也抑制了其他股东参与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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