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FIDIC合同的设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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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技术

PR O JE CT MANAGE MENT TE CHNOL OGY

2010年6月

第8卷第6期

69

论FID IC合同的设计责任

崔军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100011)

摘要:1987年版FI D I C红皮书规定承包商应对设计工作履行应有的谨慎义务,但1999年版FI D I C新红皮书、新黄皮书、银皮书和2009年测试版新分包合同均规定承包商应承担满足使用功能的严格责任。以英国法为基础,引用英美法判例,论证FI D I C合同中承包商的设计责任及其违约责任,有助于从事国际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FI DI C合同的要旨,提高国际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

关键词:FI D I C合同;谨慎义务;满足使用功能;受托责任

3结语

风险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减少项目失败可能性的一种重要手段[7]。本文针对神光-Ó项目,结合风险管理过程,提出采用风险值递进排序和影响关系图两种方法相结合的风险评价方法,并且在制定完各个风险的应对措施后,为风险单独建立档案。

通过研究,风险管理过程要正式化,只有通过正式的管理、有序的过程,才能有效划分风险类别;同时,风险管理有必要延伸至对外包方选择的环节,在选择外包方的过程中要严格考查其风险管理能力,且将这一指标作为重点考虑对象;并且风险管理要与计划调度相结合,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季晶晶,陈光宇.国防科研试验项目风险管理与评价研究

[J].项目管理技术,2010,8(4):32-36.

[2]中华标准化研究院.GB/T20032)2005项目风险管理应

用指南[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3]毕星,翟丽.项目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4]孙鹏,左超.按软件规模度量的方法初探[J].价值工程,

2009,20(7):83-85.

[5]陈迁,王浣尘.AHP方法判断尺度的合理定义[J].系统工程,

1996,14(5):18-20.

[6]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G J B5852)2006装备研制风险

分析要求[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7]沈建明.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PMT

收稿日期:2010-04-06

0引言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工程项目功能化要求的提高,工程项目的专业化分工趋势日趋显著。在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设计因其高科技含量而成为决定工程项目成败的关键工作之一。与此相适应,各国也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规范设计行为和设计责任,特别是伴随着英美成文法和法院判例的发展和完善,设计咨询公司以及在施工合同中从事设计工作的承包商承担了较以往要求更为严格的设计责任和义务。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普遍使用的FI D I C合同内容的演化便反映了这一主流趋势。

在FI DI C合同体系中,1987年版FI D I C红皮书第8.1款要求承包商对设计工作承担谨慎义务,同时,与此配套使用的1994年版FI D I C分包合同格式要求分包商承担与承包商相同的义务。与1987年版FI D I C红皮书的规定不同,1999年版FI DI C5施工合同条件6(新红皮书)第4.1(c)项、5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6(新黄皮书)第4.1款、5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6(银皮书)第4.1款以及2009年测试版

2010年第8卷第6期项目管理技术

5施工分包条件6(新分包合同)第4.1款明示规

定了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对其设计承担满足使用功

能的义务。除此之外,2005年多边发展银行协调

版5施工合同条件6和2008年版5设计)施工和运

行合同条件6也做了同样的明示规定。

1999年版FI D I C合同以及其后的合同格式明

示规定承包商应对设计工作承担比谨慎义务更高

的满足使用功能义务,提高了设计咨询人员和从

事设计工作的承包商的执业标准。

根据英美法,设计咨询人员(或工程师)在从事

设计工作时,其设计责任分为:¹谨慎义务(Duty o f

Care);º满足使用功能(F itness for Pur pose);»受

托责任。

谨慎义务、满足使用功能和受托责任构成了

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中咨询工程师、承包商和分包

商的三种阶梯状的设计责任体系,其中谨慎义务

是标准义务,满足使用功能是严格责任,而受托责

任是最高责任。

1谨慎义务

1.1谨慎义务的含义

谨慎义务,又译注意义务,是英美侵权法中特

有的概念,是指某人在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对他

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应合理谨慎以

避免他人受到损害的一项法律义务。其解释可参

见5牛津法律词典6第4版。

谨慎义务的特征如下:

(1)谨慎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

(2)在一方对另一方没有承担谨慎义务的情

形下,受害一方不能以对方违反谨慎义务而采取

法律行动。

(3)在合同中没有明示条款规定服务内容时,

法律默示应以/合理的技能和谨慎(Reasonab le

Skill and Care)0从事。

(4)谨慎义务的存在和范围依当事人之间关

系的所有情形确定,存在于受到损害的原告利益

对于被告来说是可以合理预见的(Reasonab le

Foreseeab le)时候。是否可以预见行为对他人的

损害,是一个应依案件具体情况判断的事实问

题。

1.2谨慎标准的判断

在侵权法中,谨慎的标准(S tandar d o f Care)

是指负有谨慎义务的个人所具备的谨慎和小心的

程度。定义中所述的/个人0应当是一个/理性人

(Reasonable Person)0的标准,即理性人是一个普

通人(Average Person),不要求他或她完美,也不

要求他或她没有任何瑕疵,他或她应拥有正常的

思维,不过于偏激,不能预见所有的风险,没有精

神性疾病。

在工程项目领域,运用合理的技能和谨慎的

标准不是一般的/理性人0的标准,而是具有技能

的专业人士(Sk illed Professional)的标准,但没有

必要达到最高可能的职业水准。

在工程项目合同有明示条款规定设计和施工

的要求时,咨询工程师、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满足这

些要求。同时,法律还默示一项设计或施工应当

合理地满足谨慎义务的要求。这是因为在国际承

包工程项目中,咨询工程师、承包商和分包商在经

历了资格预审、投标等程序时,均会声称自己有技

术能力和专业水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如果咨询工程师、承包商或分包商声称拥有

更高的技能,应当以其声称的技术水平为评判基

础。

适用谨慎义务的验证标准时,还应考虑以下

要因:

(1)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不同行为对同一客

体可能产生损害的可能性有高有低,根据可能性

的高低、大小,当事人应采取不同的谨慎态度和行

为。在国际工程项目中,设计对工程项目损害发

生的可能性是最大的,设计错误、考虑不周等行为

会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这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

商无法控制和挽救的;另一方面,承包商也应足够

谨慎和注意,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以有效避免

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2)可预见损害的严重性。如果能预见会造

成重大损害,行为人应采取与这一严重程度相当

的谨慎的预防措施。一般侵权行为,如棒球运动

员将棒球击出界造成场外人员受伤,无法预见也

无法预知严重性,与之不同,国际工程项目中的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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