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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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以外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工程承包商。并且分包商
对总承包方负责的模式。(3)施工总承包加指定分包模式,
即建设单位把项目全部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商,但是专业项目 的承包商是由建设单位自行挑选的一种模式。
(1)平行发包模式的优缺点及选择误区
1平行发包模式的优缺点
平行发包模式通常适用于管理力虽非常强大的建设单
一、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虽不 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 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 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和防范对策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全过程主要包含以
下几百度文库部分:
一是合同总体策划阶段,二是招投标阶段,三是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四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五 是纠纷处理阶段。
在以上每一个阶段都会遇到不少法律问题,我们在下文 将会分别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供参考。
三、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 合同
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 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 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四、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平行发包模式的选择误区
选择这种模式的误区主要是建设单位误以为总包人对 其他分包人同样负有管理的责任,比如说建设单位选择这种 模式后,会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包管理、配合费或者签订 补充协议,约定进行所谓的总包管理和配合,并据此支付管 理费和配合费。但是在实质上,正因为其他专业项目承包商
和总承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总承包人会以此作为对其他 平行承包单位并不承担工期和质虽责任的抗辩理由。
位。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节约成本,管理的实施也更加有 力。因为每一个承包商和建设单位都是直接签订合同,并且 也免除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中需要支付给总承包商的管理费。
缺点之一是如果工程是必须要进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就得要组织多次招投标,较为繁琐。
缺点之二是整个工程的协调工作都得由建设单位来完成。因 为是分别签订的合同,虽然有总承包商,但是总承包商和这 些专业承包商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整个工程的协调工 作只能由建设单位自己解决了。这需要建设单位自身有强有 力的管理团队来弥补这种模式的缺陷。
(2)施工总承包模式的优缺点
施工总承包模式适用于管理力虽并不强大的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模式的优点之一是,对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只需要进行一次招投标即可,因为所有工程内容都已经发包 给了总承包商。优点之二是,施工总承包商需要承担总包责 任,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建设单位的管理负担。
缺点之一是成本较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管理费的收取 上有时候会达到极高的数额。缺点之二是建设单位对于分包 商的的管理力度不够强,因为他们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 系,付款也是由总承包商向分包商付款。因此建设单位对整 个项目的控制力较差。
(二)合同总体策划阶段存在的问题
在这一阶段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没有进行合同总体
策划,这样对整个工程的进度和把握不够细致,不能应变很 多工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更不然就像“脚踩西瓜皮,滑到 哪里算哪里。”在签合同的时候,不该签的也签了,或者没 等条件成熟就签了等等。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建设单位或者 称业主方、发包方的管理混乱,从而影响工程的质虽或者进 度等。二是虽然进行了总体策划,但是没有根据现有的实际 情况、工程特点或者环境特点、法律环境等等,不能做到有 效管理,同样会影响工程的建设。
(三)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总体规划包括的内容有很多,最需要重视的是以下几个
内容:1.项目的施工发包模式、
2.业主方的管理模式、3.其他策划事项。
1.项目的施工发包模式
项目的施工发包模式归纳后主要有以下三种:(1)平行
发包模式,即建设单位把项目发包给一个项目总承包,然后 对机电安装工程、弱电工程、装修工程等专业项目发包给机 电安装工程承包商、弱点工程承包商、装修工程承包商等专 业项目承包商的模式。(2)施工总承包模式,即建设单位把 项目全部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商,之后由施工总承包商再把主 体结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 消灭;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 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 力;
(5)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 密等后契约义务。
篇二: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 设项目的。
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 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 工的。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 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一、合同总体策划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防范对策
(一)合同总体策划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合同总体策划指的在项目实施之前,建设单位针对合同 的实施和签订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根据现有的实际情况、 工程特点、环境特点,从多种实施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的活 动。“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整个工程的最开始,首先就 是要对整个工程做一个总体的策划,如此才能够保证在工程 项目启动后做到心中有数,有条不紊地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 题以使工程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终实现。因此,合同总体策 划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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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
篇一:哪些情形下可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哪些情形下可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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