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立标技术指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河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勘界立标技术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制图、标识标志设立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全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勘界、制图和立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H/T200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GB/T 2025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278 数字地形图产品基本要求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 1 —
GB/T 17941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
HJ/T43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 77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5566 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3 基本规定
3.1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和投影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3.2比例尺
3.2.1调绘底图应当采用1:1万的地图;没有1:1万地图的地区,应当采用相应精度的卫星遥感或航空摄影影像地图。
3.2.2勘界成果矢量数据精度应大于或等于1:1万。
3.2.3勘界成果印刷图可根据图幅大小选择合适的比例尺。
4 勘界技术要求
4.1勘测内容
4.1.1按照先远后近、先易后难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勘界路线,编制勘测计划。
4.1.2依据保护区范围批复文件、保护区划技术报告、示意图等相关技术资料,测定主要控制点、边界拐点、水井中心、取水口等位置的地理坐标,勘测界定批复文件中保护区范围的边界— 2 —
走向。
4.1.3勘测保护区区域内及外延10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县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等各类基础信息,水厂、各类型排污口、水源地取水水质监测点位等专题信息。
4.2勘界成果
4.2.1勘界地理信息数据库
4.2.1.1数据库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图层和专题要素图层。
4.2.1.2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图层包括行政区划界线、河流水系、水库湖泊、交通道路、航线码头、建筑物等图层,参照GB/T 17278的相关要求进行命名。
4.2.1.3专题要素图层包括保护区、保护区界线、水厂、各类型排污口、水源地取水水质监测点位等图层,专题要素按照附录
A.1的要求进行命名。
4.2.1.4数据图层应包含属性表。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属性表内容按GB/T 20258的相关要求建立。专题要素属性表内容按照附录A.2的要求建立。
4.2.1.5图层数据格式为ArcGIS软件支持下的Shapefile或Geodatabase文件。
4.2.2勘界报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应编写勘界报告文件。报告文件的基本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外业勘测、内业整理、勘测定界成果
— 3 —
清单、质量检查报告及附件等几个部分,具体格式见附录B。
4.2.3保护区勘界成果图
现场勘测工作完成后,应绘制并印刷保护区勘界成果图,成果图内容及技术要求见4.3。
4.3保护区勘界成果制图要求
4.3.1图纸幅面
图纸幅面原则上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图纸基本幅面及图阔尺寸
4.3.2图面配置
4.3.2.1图名
图名应放在图纸上方正中,字体用黑体,图名应为“XXX市(县、区)XXX乡(镇)XXX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成果图”。
4.3.2.2图阔整饰
图上应绘出公里网并标注公里数,图阔角应注出经纬度。
4.3.2.3指北针
指北针应绘制在图幅的右上角。
4.3.2.4图式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的图式参照GB/T 20257的相关要求进行绘制,专题要素图式参见附录C.1。
— 4 —
4.3.2.5辅助图表
辅助图表包括地理位置图、图例、保护区面积表、拐点坐标表等。图例应绘制于图幅的右下角,其他辅助图表可根据图面情况安排在适当位置。
4.3.2.5比例尺
比例尺应绘制于图幅内下方正中的位置。
4.3.3注记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注记参照GB/T 20257的相关要求进行绘制,专题要素注记参见附录C.2。
4.4成果质量检查
4.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完成后,应按GB/T 24356要求对勘界地理信息数据进行质量检查。
4.4.2质量检查还应检查以下主要内容:保护区边界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是否准确,面积量算是否正确,成果图制作是否规范。
4.5成果管理与更新
4.5.1各级政府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后,应将勘界成果(地理信息数据、勘界报告)上报至上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并最终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厅污防处备案,并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成果的保密及管理工作。
4.5.2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政府应组织对饮用水水源
— 5 —
保护区进行重新勘界,对包括地形图或影像图、边界拐点坐标在内的勘界成果进行更新,并重新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厅污防处备案:(1)保护区范围已经省政府批准调整;
(2)新增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已经省政府批准划定。
5 保护区标识标志设立技术要求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5.1.1 依据HJ 773,应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
5.1.1界标的设立位置,根据最终确定的各级保护区界线进行设置,并充分考虑保护区地形、地标、地物的特点。在划定的陆域范围内,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在人群易见、活动处(如交叉路口,绿地休闲区等)设立界标。
5.1.2界标一般设立于保护区界线顶点、重要的拐点、陆域水域交界处等位置;水域上的保护区界线也应设立界标,应设立为浮标。
5.1.3界标的设立应综合考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界标设立数量和分布而进行设置。
5.1.4保护区范围近似于多边形时,应在每一边两个端点处设置界标,当每一边的长度大于表2的设立间隔时,应在边长中心点或根据现场情况加设界标。
5.1.5保护区边界为弧形或接近弧形时,宜在陆域两个弧端—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