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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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联社(Professional Farmers Cooperative Union)设立背景:破除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和服务半径小、综合实力偏弱的瓶颈,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产业化、规模化水平,发展合作联社,强化其内部运作机制是突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瓶颈的一个有效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是省、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省、全市合作联社的联合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与服务者,对成员社负有组织、知道、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在原则上愿意参加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以服务成员社、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合作联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社或成员与本社的合作量、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担当起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合作原则:自愿、互利、民主、平等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社会发
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合作联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参与组织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综合服务社,构建面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平台。
(三)指导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社有企业和基层合作联社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副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经营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现代服务网络建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
(四)受省级、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等商品的储备。
(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促进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维护合作联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六)管理、监督本级社有资产,行使社有资产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能,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代表本区域合作联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八)管理所属分支,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
(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合作社等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和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承办各级政府部门交付的其他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成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市、县合作联社推荐的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涉农行业协会、农
业龙头企业和相关专业个人等,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合作联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享用合作联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享受支持合作联社的各类政策;
(四)参加合作联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五)要求合作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以合作联社的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七)申请使用合作联社的合作资金;
(八)对合作联社工作进行监督。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合作联社决议;
(三)按规定向合作联社交纳合作资金;
(四)维护合作联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合作联社委托的任务;
(六)向合作联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七)接受合作联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组织结构:
(一)合作联社由全市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成。合作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合作联社实行团体成员制。
(二)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实行合作联社为成员社
服务、各合作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联合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按照自愿原则,吸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合作联社,扩大合作联社的组织基础。
(三)基层社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域和服务功能合理布局,坚持为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农村社区服务,实行个体成员和团体成员相结合的社员制度。基层社主管为各合作社理事长。
(四)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其领导成员由全体成员社理事长提名,民主选举产生。
(五)各成员合作社的资产归各合作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作联社对成员社的社有资产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合作联社对基层社负有资产监管责任。
(六)各成员社根据职能和任务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其出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社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履行出资者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领导管理机构:
合作联社全体代表大会是合作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合作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合作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四)修改和通过合作联社章程;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选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七)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合作联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合作联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合作联社理事会制定。合作联社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合作联社理事会召集。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理事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合作联社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合作联社重要工作,总结和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选举理事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联社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合作联社副理事、常务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全合作联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理事长签办。合作联社实行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理事长为合作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召集合作联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合作联社理事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