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新农村建设模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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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新农村建设模式对比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提出的时间不长,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模式,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农村建设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外新农村建设回顾

(一)韩国新农村运动的历史回顾

韩国的新农村建设运动正式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这段时期一方面韩国城乡差距、工农差距日益扩大,使得农村问题成为韩国政府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采取出口导向型发展模式取得成功,政府能够有财力支援农业和农村。韩国政府自1970年开始发起了“新乡村运动”,大力倡导“勤勉、自助、合作”理念来振奋农民精神,以项目开发为纽带,以政府支援和农民自主为基本动力,带动农民开展家乡建设活动。在交通方面,通过改善农村公路,全国都实现了村村通车。居住方面,通过改善住房条件,使得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在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方面,通过实施农村电气化工程,20世纪90年代农村家电普及,全国已实现了电气化;通过改善农民饮水条件、兴建村民会馆、增加农民收入等措施,使农民得到极大的实惠。

总结韩国新农村运动的运作机制,可概括为如下几点:一是规划先行、分步实施。政府从战略高度认识新村建设的重要性,进行全面科学的规划设计,围绕总体设计分阶段、分步骤推进,由自上而下的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统一推动和实施;二是准确定位。韩国政府将农民定位为农村建设的主角,而政府在农村建设中只是充当引导、援助作用的配角;三是援助方式上,做到重点突出。资金以扶强助优的集中方式,向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领域投入;四是采取科学的激励机制。采取分类激励村庄、民选产生村领导、强化村民会议、资金用于民众相关领域的方式,调动农村社区的积极性。

(二)日本农村建设的历史回顾

日本农村建设的历史从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以农业现代化带动农村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1961年到1998年。二战后,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农业人口急剧减少,工农和城乡差距日益扩大。面对这种情况,日本政府从1961年开始,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农业现代化资金筹措法》等一系列法律,并修订了《农地法》和《农振法》等法律。基本思路就是从产业振兴的角度切入,以促进农业发展为主线,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主要内容都是围绕如何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率,扩大农户经营规模,增加农民收入,以缩小工农产业和城乡收入

差距。这些法律法规虽然从农业角度涉及了农村发展问题,但并没有系统、专门的内容关注农村建设问题。

2.农村与农业并行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1999年以后开始。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农业面临食物自给率明显下降,生产成本较高的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减弱,农户经营规模小,兼业农户占主体地位,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山区农村经济衰退等一系列问题的挑战。基于这种情况,在旧《农业基本法》的基础上,从1999年起,日本又出台了《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以及《山区振兴法》等配套法律,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这些法律和计划将如何振兴农村列为重要内容,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支持山区半山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二是大力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吸引年轻人留在农村和新的农业劳动者进入农村;三是制定地域性的产业重振计划,推进农村、山村及渔村地区振兴;四是设立“农村建设专项费”,支持农村个性化、亲环境型发展;五是鼓励农村地区发展非农产业;六是建立城市与农村共存及双向交流的机制。通过创建绿色观光事业及体验农村生活等活动,增强城乡国民间双向交流。

(三) 欧盟农村建设的历史回顾及措施

欧盟农村建设总体上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1.以农业结构调整促农村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1962年到1991年。二战以后,为了实现欧洲重建,1957年欧洲

经济共同体诞生。在经济一体化带动下,欧共体成员引发了农业一体化要求。1962年法国、荷兰、意大利推动欧洲共同体建立了共同农业政策。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中规定: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体农村发展措施主要是实施落后地区发展补贴;利用欧洲的结构基金特别是农业指导和保障基金,为农村地区采用农业新技术、改进农业产业结构和发展非农产业提供资金支持;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全面发展。

2.从以农业生产为中心向关注农村发展过渡阶段。这一阶段从1992年到1999年。1992年欧盟第一次比较全面地改革共同农业政策,把过去以价格支持为基础的机制过渡到以价格和直接补贴为主的机制,降低价格支持水平,控制农产品生产和财政预算开支的过度增长,进行国土整治和保护环境,促进农村发展。除了农业生产措施外,促进农村发展的措施主要是完善农业结构调整政策;建立农业结构调整基金支持环境保护;对55岁以上农业生产者实行提前退休制度,安置青年就业;扶持山区和条件差的地区发展农业等。

3.农村与农业共同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2000年开始。1999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2000年议程》,对共同农业政策进行第三次更彻底的改革。欧盟提出建立欧洲农业模式,将共同农业政策转变为“共同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将农村发展作为共同农业政策的第二支柱;注重农业在农村

发展中的多功能作用,强调保护生态环境,使农业、农村、环境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欧盟理事会1999年制定了“关于欧盟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支持农村发展条例”。该条例围绕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环境和农村遗产保护、农村地区竞争力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优先资助的发展目标,制定了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落实了相应的资金。此外,还有欧盟地区发展基金、欧盟社会基金和渔业指导财政资金,也支持农村发展。

国外新农村建设实践的启示

从国外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必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新农村建设模式

从韩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来看,找不到适用于所有地区的标准化的新农村建设模式。每种新农村建设模式都决定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禀赋、经济水平、制度环境、人文历史、发展机遇等多种要素。欧盟、日本以立法为主要手段,采取温和的渐进方式,促进农村发展;韩国则以行政运动为主要手段,采取迅猛的激进方式,推进农村发展。尽管各国农村发展道路不同,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政府的扶持功能,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内容是基本一致的。

我国地域辽阔,多民族聚居,各地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差异大。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相比较,我国农村地区发展地域差异更大,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发展水平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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