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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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食药监查扣〔〕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联系方式:

根据《》第条第款第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人)

涉嫌(存在)问题,现决定对你单位(人)的有关物品/场所予以查封(扣押)。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场所地点:

查封(扣押)物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

本决定书附()食药监查扣〔〕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章)

年月日

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1)。第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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