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法庭秩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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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法庭秩序
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1.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2.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