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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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潘云秀女汉族生于 1971年9月10日
住址: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镇民丰村胡家地组35号
身份证号码:52240
被申诉人:王志芬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1日出生住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前园村南山路13号
身份证号码:0201402
诉讼请求:一、裁定解除被诉讼人和申诉人的劳动关系;
二、裁定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
45046元整;
三、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垫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300元整;
四、裁定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潘云秀是2009年10月份进入温州市瓯海娄桥瑞伟眼镜配件加工场工作的,工种是冲床工,工资每月
2600元,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是事实劳动关系。
2011年9月26日下午14:30时许,在温州市瓯海娄桥瑞
伟眼镜配件加工场冲床车间上班过程中,不慎左手被机器
压伤,当时老板将申诉人送往温州市手足外科医院治疗。
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甲根部不完全离断伤,左中指瓣修
复术后,经过7天的住院治疗和后期疗养后,外伤基本痊
愈。但是给今后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不便。为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就伤残补偿问题达不到一致意见。因此,申诉人2011年12月2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12年3月9日,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温瓯人社工认[2011]1154》《工伤认定书》,“认定潘云秀属因工受伤”的决定。同时,2012年3月12日申诉人向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温劳鉴[2012]36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经鉴定潘云秀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与此同时,申诉人于2012年5月25日向温州市瓯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立案后,而温州市瓯海娄桥瑞伟眼镜加工场的法人代表,王志芬。于2012年6月5日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2012年7月25日温州市瓯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时,仲裁员释明了变更主体,由于申请人对此变更拒怀疑态度。放弃了变更申请主体。因此,申诉人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地向温州市瓯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原温州市瓯海区娄桥瑞伟眼镜配件加工场的经营者,也就是本案的被申诉人王志芬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
条,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七条及浙政发<2003>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此,特地向瓯海劳动争议冲裁委员会请求劳动仲裁。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决。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