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2日12: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关于_民事诉讼法_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_民事诉讼法_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
一、二审审理范围 审理模式与审理范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审理模 式决定着审理范围。 从世界各国民事审判第二审与第一 审的关系来看,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模式主要有复审制、事 后审制和续审制三种模式。 复审制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 在第二审程序中需要重新提出全部的事实和证据, 第二 审法院既不受第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限制, 也不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限制, 而是对案件重新进行全 面审理并作出判断。 这种模式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容易 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已经很少被采用。 事后审制的基本特
21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特别策划:《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解读
上诉人提起上诉之日起开始, 因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内 撤回上诉又提起上诉的,也应予允许。 〔1〕
(二)撤回起诉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规 定 ,宣 判 前 ,原 告 申 请 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该条系针对第一审普 通程序的规定,对于第二审程序是否可以适用,即原审原 告能否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 理论界与实务界向来 存有争议。 肯定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13条第2款明确 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 利和诉讼权利,因而,允许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 起诉,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的应有之义,系当事人自主行 使 处 分 权 的 表 现 ;而 且 ,《民 事 诉 讼 法 》第174 条 规 定 , 第 二 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 审普通程序;因此,一审普通程序中原告可在宣判前申请 撤回起诉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仍可适用。 否定意见则认 为, 由于诉讼法的公法属性和诉讼程序的单向性和不可 逆性,原审原告通过起诉启动了一审程序,其撤回起诉的 权利亦仅存在于一审诉讼程序中; 二审程序基于上诉而 始,即使原审原告提起上诉,其在二审程序中无权撤回起 诉,而只能撤回上诉;此外,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允许 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 可能侵害原审被告的 程序利益, 尤其当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作为被上诉人 撤回起诉时, 不仅原审被告支出的诉讼成本无法得到补 偿,还可能再次被原审原告起诉,双方权益明显失衡;而 且,如果一审法院已经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作出了裁决, 再允许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 不仅违背诉讼 效益原则,亦会对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造成影响。 我们认为,基于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处分其诉讼 权利。 撤回起诉作为当事人的一种处分权,亦应贯穿于 诉讼程序始终,即便是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只要在判决 确定前,若当事人出于各方因素考量不愿再通过诉讼解 决纠纷,其可申请撤回起诉。但是,该撤回起诉应在一审 程序中, 对于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则 应予以禁止。 因为程序法的公法属性,不得以私法意思 自治的原则处分或变更,公法的不可处分性决定了立法 并未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处分行为不具合法性, 所以,为 维护诉讼程序的刚性与稳定性,法无明文规定之诉讼契 约不为诉讼法所容忍,也就是说,在诉讼程序中,只有允 许当事人处分的行为,包括起诉、上诉、起诉的撤回、上 诉的撤回、舍弃、自认、证据的提出等,方可处分。 现行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法释【2015】5号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法释【2015】5号回避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四、证据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问题的规定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上级⼈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第⼆条因当事⼈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的,最⾼⼈民法院、⾼级⼈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第(五)项规定情形之⼀的,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

⼈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提审:(⼀)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四)原审⼈民法院对该案⽆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法律适⽤或裁量权⾏使标准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民法院按照第⼆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但原审⼈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支付令:关于支付令的14个法律问题

支付令:关于支付令的14个法律问题

关于支付令的14个法律问题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自19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伊始,就设有督促程序的相关规定,但很多人并不知道支付令的作用。

支付令为我国现行法明定,并在电讯资费催收、水电气费催收、物业服务费催收等方面有其适用余地,如果债权人知道运用支付令的技巧,会让债务清偿的速度和效果事半功倍。

在此,笔者特将支付令的运用技巧和相关法律法规跟大家分享。

一、支付令的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二、支付令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号)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三、支付令的申请期间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申请支付令;……四、支付令的申请条件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是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出的司法解释。

以下观点按照相关适用的法规分类,分点分别讨论:1. 民事诉讼法第一部分、第三部分的适用根据该部分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正、合法地审判案件。

同时,本部分还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诉讼的程序规则等内容。

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保证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民事诉讼法第二部分的适用该部分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申请、受理、立案和送达等方面的法定程序。

在实践中,法院应当准确把握各项程序的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达到其设立的目的。

3. 民事诉讼法第四部分的适用该部分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据、鉴定、调解等方面的具体规则。

在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同时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

此外,在适用鉴定、调解等制度时,法院也应当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的要求。

4. 民事诉讼法第五部分的适用该部分规定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的适用法律、管辖权和异议、裁判文书的形式和送达等方面的规则。

在实践中,法院应当准确把握各项规定,依法审理案件,对管辖权异议、法律适用问题等进行妥善处理,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旨在为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同时也反映了法律实践的需要。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依法审判,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后一段:“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们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

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答案】A
【考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
【考点】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选项D错误。《人民调解法》第19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据此可知,可以根据案情决定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因此,本题中由黄某一人进行调解程序合法。
36.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36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5-04-27 11:11:59•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8调整)【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12.16【实施日期】2008.12.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1992年7月14日法发〔1992〕22号印发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解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为您推荐】阳西县律师阳新县律师玄武区律师龙华区律师曲江区律师冷水江市律师兰山区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和适用

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和适用

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和适⽤尽管再审检察建议可以快速启动再审程序,具有便民⾼效的优势,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法院对此种监督⽅式不认同。

因此,很多⼈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和适⽤不了解,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民事、⾏政检察监督⼯作中,发现同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民事、⾏政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民事调解、⾏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的⼀种监督⽅式。

与抗诉相⽐,再审检察建议的突出优点是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维护检法形象。

再审检察建议的适⽤根据《意见》的规定,⼈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应符合以下情形:1、符合抗诉条件。

即同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九条规定情形之⼀;发⽣法律效⼒的⾏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政裁定,有《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六⼗四条规定情形的;发⽣法律效⼒的民事调解、⾏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宜于原审法院再审。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宜由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包括:(⼀)原审⼈民法院对该案⽆管辖权的;(⼆)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的。

对不宜由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案件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对不宜由原审⼈民法院再审且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应直接提请上级⼈民检察院抗诉。

我国各个执法部门都有各⾃的审理范围,只有当理解清楚之后才能更好的维护⾃⼰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店铺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民事检察监督中“新证据”之探

民事检察监督中“新证据”之探

民事检察监督中“新证据”之探文/王玄玮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

换言之,只要是实质上能够推翻原裁判的证据,都可以认定为“新证据”。

按新的司法解释,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以及在原审中已经提供但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这三种情形属于当事人原审中逾期提交证据的正当事由,完全不影响再审对证据的采信。

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可以采纳者也不再局限于新的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不论何种新形成的证据,只要“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都可以作为“新证据”加以采信,产生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后果。

最大的改变是,即便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只要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就应当采纳该证据,但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逾期提交证据者予以训诫、罚款。

另外,证据逾期提交方可能要赔偿对方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

与2008年相比,2015年的司法解释对“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大大降低。

与最高法新的司法解释的内容相适应,最高检对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新证据”也持相同立场。

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之规定,只要当事人新发现、新形成与新提交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证据”,主要包括新发现与新形成两种情形,其中又以新发现的情形为主。

在较早时,“新证据”只认可新发现的证据。

2008年后,“新证据”的范围有所扩大。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新提交);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已提交未质证);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得出的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新形成)。

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2篇)

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需要对已判决的民事案件进行改判。

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本文将围绕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规则、审判组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予以驳回;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制定的一部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

以下是《解释》中关于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审判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2)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规定的司法解释。

以下是《解释》中关于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第十七条规定:“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