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成建委发【2010】731号《关于加强房建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进行竣工结算备案的通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工地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工地施工
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1.29
•【字号】成建委发[2010]734号
•【施行日期】2010.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工地施工安全管
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0]734号)
五城区(含高新区)建设局、交通局、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监理、施工单位及各相关单位:
时值年底岁末,各项目标任务正在加紧推进,针对近期发生的上海“11.15”重大火灾事故、南京“11.26”桥梁倾覆等重大安全事故,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履职到位,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市政工地施工安全管理,结合我市市政工程特点和项目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安全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深基坑(桩孔)作业、高空作业、大型构件运输吊装及拆卸、脚手架作业、高(大)模板、地下暗挖、顶管作业、施工用电等重大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监控和管理,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杜绝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项目顺利推进。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成建委发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16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工程建设法定程序,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我市市政工程建设质量水平,针对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现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对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针对常见质量通病,如检查井周边破损、沉陷、井盖座位移、下沉,伸缩缝处跳车,桥台后背下沉、跳车,沟槽处路面沉陷,沥青路面松散、离析,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路缘石弯道不顺等,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有效开展防治工作,并按照下列要求认真执行。
(一)质量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参建各方应按各自职责履行责任。
开工前,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专门章节,并经监理、建设单位核查批准。
(二)施工中,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章节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同时,监理细则应包含《质量通病防治》相关内容,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三)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组织完成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验收及总结。
相关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及验收报告应包含质量通病防治相关内容,并进入档案。
二、强化工程实测及观感质量监督检查在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强化工程实测及观感质量检查。
成都市施工许可办理及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单位需办理及提交资料)
成都市施工许可办理及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单位需办理及提交资料)第一篇:成都市施工许可办理及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单位需办理及提交资料)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需施工单位办理及提交资料:1.中标人或承包人及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查原件,收复印件);注册建造师证(押原件及寸照一张);劳务分包合同;2.《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见附件一)一式四份并签章;3.《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一式四份并签章;4.《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交接材料证明表》一式四份并签章;5.《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一式一份并签章;6.中标企业项目负责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中标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押原件)及安全员一寸彩照一张;7.综合社会保险缴费确认函(需施工单位提前缴纳;由成都市社保局出具);8.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会签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会签表(见附件三,收原件);9.建设与施工单位民工工资担保手续(收原件;需施工单位提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四,加盖三方公章);11.外地(省属)施工企业入蓉备案表(外地(省属)施工及劳务分包企业需提前办理);12.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及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需施工及劳务分包企业提前办理); 13.施工现场达到建委安监站认可的标准:临设、完成“5牌1图”、完成“3通1平”、围墙、大门等按开工安全自查表内的要求设置到位。
成都市竣工验收备案需施工单位办理及提交资料:1.施工单位提供竣工图(盖齐设计院出图章、注册设计师章及竣工章);2.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填写完整,5签章);3.并联规划验收施工单位需提供全套的档案进馆资料(详细清单见附件五);4.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1份(建筑、结构、水、风、电)、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交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隐蔽工程记录、质量保证和自检材料、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等质量备案资料各1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厂等出具的该项目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各1份;5.提供消防网可查阅的已验收合格的消防备案表;6.提供生活用水二次供水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批复、管材的卫生许可批件;7.提供有限电视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报告;8.提供排水竣工图及光盘;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六,原件两份,5签章);10.提供质检监督报告报建委备案窗口、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提供结算书封面(盖建设、施工单位公章、对应的造价师章);第二篇:施工单位拒不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备案、交付竣工资料的法律责任分析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房地产行业作为资金密集型和受国家经济调控影响较大的行业,去库存和资金压力都很大。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143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143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检测机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行为,进一步加强检测监督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一是加强检测委托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或检测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不得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手段代价压低检测费用。
二是建设单位应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应对合同的委托单位、检测价格、检测内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信用等进行核查。
工程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核实备案合同的执行情况,未进行合同备案或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与合同备案单位不一致的工程,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不得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三是实施检测报告确认制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填写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并经检测机构盖章确认。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资料。
二、严格见证取样制度,确保检测试件真实性。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精神,对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范标准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制定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和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核对样品委托信息,并将其记录在检测报告中。
建质(2013)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编辑2013 年 12 月 2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 171 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该《规定》共14 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 142 号)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规定1基本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 2013〕171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1]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 12月 2日2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入收藏设为首页首页新闻资讯政务公开行业管理在线办事查询中心专题专栏下载中心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通知文件通知公示公告工作动态办事指南领导分工政策职能机关处(室)区(市)县建设局直属单位协会、学会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创建日期:2014/12/15 文件号:成建委〔2014〕427号信息来源:勘设处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建局、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规建局,各勘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质量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结合近年来我市实行工程勘察事前报告、提前送审制度、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检查及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抽查的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我市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二、为保证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避免在卵石场地采用单一动力触探方法造成对地层岩性的误判,工程勘探手段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甲级勘察项目1/2以上勘察孔、乙级勘察项目1/3以上勘察孔应采用植物胶等有效护壁方法取芯钻探;(二)当动力触探不能达到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勘探深度以及勘探深度内有基岩分布时,应采用植物胶等有效护壁方法取芯钻探;(三)对取芯孔应进行动力触探对比试验,且对比孔不少于取芯孔总数的1/3。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勘察文件是否符合以上要求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并严格把关,必要时应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勘察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川建造价发【2010】83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0】83号文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规定,加强工程竣工管理,对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工程款拖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中应提供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重要意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是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促使工程建设各方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提高结算效率,加快结算速度,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实行建设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8.12条规定:“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第六款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成都市】竣工验收备案书
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房屋建筑工程)
备案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制
备案须知
(一)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所列文件原件提交备案机关查验。
(三)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备案文件齐全的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费结清手续后,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备案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本表一式2份,1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1份交建设单位按规定年限保存。
(五)本表内容须用钢笔或毛笔手填。
(六)本表备案文件清单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七)根据《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必备文件。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施工质量和安全随机巡查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施工质量和安全随机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成建委发[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施工质量和安全随机巡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103号)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检测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查找、整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全面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狠抓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8〕6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成都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成办函〔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将从今年一季度起对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随机巡查,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巡查的主要内容:(一)施工质量方面重点检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开展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二)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方面重点检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情况,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学习和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情况,“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情况,三级教育”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重大危险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情况及文明施工情况等,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巡视检查及监督整改情况。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成建委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成建委发[2009]104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精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状况,建立起从企业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保持我市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良好势态,现就深化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安全标准化就是通过不断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类管理要素,实现安全管理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作业秩序程序化和防护设施工具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全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评价,达到“标准”和“四化”要求。
二、工作措施1.强化管理标准。
通过建立健全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实现安全行为管理规范化;通过落实和完善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通过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建立预防、监控和持续改进机制实现作业秩序程序化;按照《成都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图例》、《成都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参考图例》、《成都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设施图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竹笆板安装技术要点(试行)》中规定的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安全防护、临时用电、竹笆板防护等标准,全面推广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实现防护设施工具化。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围挡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35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围挡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围挡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35号)五城区(含高新区)建设局、交通局、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监理、施工及各相关单位:为落实我市创建“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目标,树立良好的城市建设形象,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围挡,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打围作业,封闭施工。
施工现场打围标准应符合《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环境卫生)》要求,围挡高度不小于2米,围挡顶部应设置警示照明灯,有条件的还应设置雾化喷淋降尘设备。
二、加强施工现场出入口管理,施工现场进出通道应布局合理;按标准要求设置大门、排水沟、沉淀池、冲洗设备,实行黄线管理。
严禁在施工现场乱开通道口,与社会通行道路交叉的应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混凝土临时硬化处理。
三、按照成都市建委《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中心城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物业化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487号)》文件要求,做好工地围挡的维护和保洁工作,实行物业化管理,加强扬尘防治工作;保持围挡美观、整洁、简洁,严禁张贴与工程建设无关的内容,具体要求是:(一)在大门外明显位置设置五牌一图。
(二)沿围挡长度方向每隔30米左右设置2×1.2米(长×高)施工公告牌(或彩喷),公告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业主及法人代表;3、竣工时间;4、投诉举报电话等。
成都市竣工验收备案
成都市竣工验收备案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办理单位:成都市建委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草市街2号5楼)4、承诺时间: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即办理5、收费标准:不收费6、窗口电话:86917535、869175347、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二、法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三、办理程序:第一步:建设单位提供有关备案文件、资料。
第二步:审查备案文件资料。
第三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予以备案。
四、申请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份)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2份)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复印件)5、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文件的质量检查报告;(原件)6、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检查报告;(原件)7、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原件)8、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竣工验收观感质量评定表;(原件)9、由规划、消防、环保、防雷、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11、电梯扶梯工程验收准用证;(复印件)12、工程结算书;(封面有甲乙双方公章和造价员资质章)(原件)13、开、竣工报告;(原件)14、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原件)15、质保资料:(1)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1份)(2)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1份)(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土建、安装各1份)(4)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每个分部各1份)(5)单位工程混凝土试块强度汇总表;(1套)(6)混凝土强度合格评定;(1套)(7)单位工程砂浆强度评定;(1套)(8)砌筑砂浆强度评定;(1套)(9)钢材质量证明单、试验单汇总表;(1套)(10)焊接试验报告汇总表;(1套)(11)水泥出厂合格证、试验单汇总表;(1套)(12)砖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1套)(13)防水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1套)(14)安装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单汇总表;(1套)(15)开、竣工报告;(各1份)(16)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各1份)(17)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完成报告书;(1份)其它应交资料:验槽记录注:以上所列全部资料收原件一件,并且按A4标准装订成册五、前置条件:1、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2、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通知。
四川省(成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进行竣工结算备案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3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备案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0]83号)规定,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对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工程款拖欠,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均应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锦江、金牛、青羊、武侯、成华五城区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按《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下放调整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191号)的规定权限范围执行。
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四川省(成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资料。
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1、《四川省(成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和《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发包人登陆“成都建信()”网“竣工结算备案”窗口进行网上填报,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并打印一式四份);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结算书及电子文档(原件一份);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工程应当即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符合结算备案要求的,应写明理由书面告之发包人。
四、为缩短竣工结算核对时间,提高结算工作效率,发承包双方可实行项目分阶段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照项目规模、工程情况合理划分不同结算阶段(如可按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装饰、安装等划分)并在合同中约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精品教案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精品教案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是指为了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以及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水平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本教案旨在通过教学的方式,深入学习和理解该管理规定的内容,并提高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一、教学目标1.理解和掌握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2.学习和掌握该管理规定的相关术语和重要条款;3.掌握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和要求;4.培养学生的法规意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和术语;难点: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和要求的学习和理解。
三、教学过程及活动安排1.导入(10分钟)引导学生回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概念和重要性,了解目前的管理规定存在的问题和修订的必要性。
2.学习和理解(30分钟)讲解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重点解释相关术语和重要条款,并通过案例分析梳理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和要求。
3.分组讨论(20分钟)将学生分成小组进行讨论,就教学内容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让学生从不同的视角和角度思考相关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4.活动展示(20分钟)各小组代表进行活动展示,分别介绍自己小组的讨论情况和建议,并与其他小组进行意见交流和互动。
5.练习和总结(15分钟)布置相关练习题,让学生总结和巩固所学知识,并提出自己的疑问和不理解之处。
教师对学生的答案进行评讲和点评。
6.课堂作业(5分钟)布置课后作业,要求学生结合实际案例,在家里或者实地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实践操作,并写出相应的实施方案。
四、教学评估方法1.学生的课堂参与和讨论情况;2.学生的课堂笔记和练习完成情况;3.学生的竣工验收备案实施方案。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061101施行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颁布日期:2006-9-22实施日期:2006—11-1ﻫ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ﻫ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并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备案时限)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备案文件)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六条(规划认可文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应当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包含小区道路、配套绿地)的实施情况及结论;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载明分期实施的内容及结论。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成建委〔2018〕761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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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
成建委〔2018〕761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成府函〔2018〕91号)的精神,推进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我委自2018年6月25日启用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图系统。
8月6日后,图审机构不再出具纸质版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和相关备案资料,所有审查相关资料均在数字化审图系统留存。
图审机构审查通过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登陆数字化审图系统查阅工程审查的相关信息,通过备案管理模块对所辖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在线下告知承诺环节办理备案)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
——结束——。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0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扬尘治理秋季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0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扬尘治理秋季大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成建委发[2010]800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0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扬尘治理秋季大检查情况的通报(成建委发[2010]80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实现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关于开展2010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扬尘治理秋季大检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650号)的要求,从2010年11月15日至11月18日,市建委从各级监督机构抽调人员,组成五个建筑工地检查组和一个地铁工地检查组,对我市在建工程进行了一次质量安全和扬尘整治大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检查组随机抽查了建设工程54个(房建工程项目48个,市政工程项目6个),检查重点主要放在建设基本程序、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责情况;工程实体质量、质量通病防治、建筑节能贯彻情况;施工现场的"三宝四口"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物业化管理推广情况;深基坑开挖、起重设备装拆(使用)、承重支模架和各类悬挑脚手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情况。
从检查总体情况来看,全市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和各项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各项规定和要求,质量安全意识提高明显,在建工程质量特别是主体结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安全生产总体稳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扬尘治理工作取得进展(一)质量方面。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强化责任意识。
加强了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确保工程质量水平。
大多数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能较好地履行自身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行为比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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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进行竣工结算备案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0】731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备案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0]83号)规定,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对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工程款拖欠,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均应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锦江、金牛、青羊、武侯、成华五城区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按《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下放调整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191号)的规定权限范围执行。
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四川省(成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资料。
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1、《四川省(成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和《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发包人登陆“成都建信()”网“竣工结算备案”窗口进行网上填报,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并打印一式四份);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结算书及电子文档(原件一份);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工程应当即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符合结算备案要求的,应写明理由书面告之发包人。
四、为缩短竣工结算核对时间,提高结算工作效率,发承包双方可实行项目分阶段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照项目规模、工程情况合理划分不同结算阶段(如可按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装饰、安装等划分)并在合同中约定。
在阶段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应编制阶段结算书并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阶段结算核对,阶段结算书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生效的各阶段结算书是工程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将生效的各阶段结算书整理、汇总后,统一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五、办理工程结算的各方应对竣工结算的具体内容和真实性负责。
承接有关工程竣工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办理所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核对工作,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对在工程竣工结算核对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导致工程竣工结算核对不及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骗取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经查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建设部令第149号、第150号予以处罚,其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六、发承包双方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发生争议且进入司法程序的,凭司法机关受理案件通知书可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先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待司法裁定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后,进行结算备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八、本实施意见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四川省(成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2、《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1 四川省(成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填表说明:
1、承包人包括备案工程与发包人有施工合同关系的所有承包人。
2、中标金额包括经过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上标注的金额。
免于招标的
不填此项。
3、本表一式四份。
发包人、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4、工资专户到帐总金额是指发包人按照市政府第168号令规定向承包人工资专户支付
的总金额;
5、工资支付结算金额是指承包人与劳务作业人确定并已支付的工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