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末的法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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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清末法律

2013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清末法律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大理院法部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基本内容一、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钦定宪法大纲》
是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文 件,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 步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 宪法文件;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 权利义务”两个部分;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 在条文内容上,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 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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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 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 朝即告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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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五、主要诉讼法规的制定
1.《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首次引进了近代的陪审 制度和律师制度;未及颁行即告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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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二)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 •2.《十九信条》
(三)各省1909年开始设立“咨议局”和1910年设立 中央“资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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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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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 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权、物 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 草工作
•(二)警察法律的颁布
《结社集会律》、《违警律》、《户口管理规则》、《京 师户口调查规则》、《调查户口执行法》、《各学堂管理 通则》等单行法规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的经过 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清末刑律的修订清末民商律的修订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重点难点归纳】一、清末法制变革概况1.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1)“盛世”过后,潜藏在君主专制集权体制内部的种种矛盾,开始不断发展、激化,使清朝社会从18世纪中叶开始走上迅速衰败的道路。

(2)与此同时,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却呈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

当时政治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侵略的目标。

(3)清政府一直奉行“闭关锁国”的封闭政策,西方国家为了打开中国的大门,一直通过非正当的途径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以达到掠夺中国财富,进而摧毁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目的。

迫于各种社会压力和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清朝政府在广东实施禁烟、销烟,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这一行为导致了“鸦片战争”。

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税则》、《虎门条约》等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4)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出现了以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为宗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

在内外压力下,当时的统治集团希望在保持政权统治的前提下,进行某种程度的法律改革,以期通过外交途径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压制国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因此,自20世纪初叶开始,清政府被迫宣布进行政治改革,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实行法律改革,废除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来继续维持清朝皇帝统治。

2.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清末变法”主要是指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达到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目的,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

2009年司法考试资料《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2009年司法考试资料《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预备⽴宪” 1908年《钦定宪法⼤纲》,中国近代第⼀个宪法性⽂件。

但它不是⽴即⽣效的宪法⽂件,⽽是宣布要有九年的预备⽴宪期限,它只是九年后制定宪法的准则。

1911年《宪法重⼤信条⼗九条》,在性质上属于临时宪法。

它采⽤了英国式的君主⽴宪制政体和责任内阁制。

但未规定⼈民的权利。

资政院,1910年正式建⽴,是“预备⽴宪”过程中设⽴的咨询机构,清政府宣布在国会召开前,由资政院代⾏国会的权⼒。

但这个机构完全是秉旨办事的御⽤机构,没有⾃由议事的权⼒。

⼆、清末修订的主要法律和法律草案 《⼤清现⾏刑律》和《⼤清新刑律》:前者颁⾏于1910年5⽉,是过渡性法典,是在《⼤清律例》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成的。

后者公布于1911年1⽉,未及实施,是中国第⼀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清商律草案》:1904年1⽉颁⾏《商⼈通例》和《公司律》,合称为《钦定⼤清商律》;1908年修订法律馆完成《⼤清商律草案》,1911年农⼯商部起草了《改订⼤清商律》,但都未正式颁⾏。

《⼤清民律草案》:1911年8⽉完成,未正式颁⾏,中国历第⼀部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草案。

《⼤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底完成,未及颁⾏,仿⾃德、⽇诉讼法典。

《⼤理寺编制法》,1906年制定的关于⼤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法规。

《法院编制法》,1910年颁布的仿⾃⽇本的法院组织法,未能实施。

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司法体制改⾰:司法机关名称和职能的变化,审级变化。

(⼆)领事裁判权。

⾸次见于1843年《中英五⼝通商章程及税则》和《虎门条约》。

简单地说,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在中国成为民事或者刑事案件的被告时,中国司法机关⽆权过问,⽽由该国领事按照该国法律审理;如果这些国家的公民是原告,要由中国司法机关审理时,其领事也有权出席观审,如认为审判过程或者判决有不妥之处,可提出新的证据。

会审公廨: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在上海租界内设⽴的特殊审判机构。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第1篇一、引言清末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落,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思想、立法、司法和刑罚等方面,探讨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1. 吸收西方法律思想清末时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关注西方的法律制度,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可以借鉴。

如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革中国的法律体系。

2. 法治观念的兴起在清末,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法治观念逐渐在中国兴起。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张依法治国。

这种法治观念的兴起,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立法的变化1. 法律体系的建立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建立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成果有:(1)制定《大清律例》:作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制定《钦定大清商律》:为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朝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3)制定《钦定刑律》: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钦定刑律》。

2. 立法机构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1906年,清朝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法律。

此后,各省也相继设立立法机构,如省咨议局等。

这些立法机构的设立,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司法的变化1. 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主要改革措施有:(1)设立大理院:1906年,清朝设立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2)设立地方审判厅:为加强地方司法,清朝设立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设立警察机构:为维护社会治安,清朝设立警察机构,负责侦查、逮捕、审判等工作。

2. 司法观念的转变清末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司法观念也发生了转变。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近代法制(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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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近代法制(清末)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近代法制(清末)。

2014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中国近代法制(清末)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制改革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法律思想1、清末“预备立宪”【真题提示】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 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B内阁总理的权力C敎育 网 D革事宜、预决算等答案:D2、清末修律【真题提示】下列有关清末制定的刑事法典的表述何者为正确?ABCD答案:BC2、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BCD答案:D3、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真题提示】1、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B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C高审判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D答案:C2、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中设有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会审公廨”。

下列关于这一机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1864年清廷与欧洲列强协议建立的BCD答案:BCD3、1903年5月1日,在上海英租界发行的《苏报》刊载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

5月14日,《苏报》又指出:《革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

清廷谕令两江总督照会租界当局严加查办,于6月底逮捕章炳麟,不久,邹容自动投案。

由谳员孙建臣、上海知县汪瑶庭、英国副领事三人组成的审判庭对邹容等人进行审理,最后判处章炳麟徒刑三年,邹容徒刑两年。

对这一案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这表明清廷实行公开审判原则B.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对中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干涉C.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的领事裁判权受到了限制D.这表明清廷变法修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答案:B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1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1

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清末的“条》 1.《钦定宪法大纲》 (3)性质:“正文”和“附录”的这种结构,表明了大纲的重心在于维护君权。 所谓“钦定”的立法程序,也清楚地说明它不是民主宪政,而是君主宪政。 (4)影响: 宪法的产生,要求其它法律必须随之变革并与其相适应,这导致沿袭千年的 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解体。 因而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 (5)历史意义: 首先,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开创了中国近代的君主立宪政体 其次,它在一定程度上对接近无限的君主权力进行了限制,体现了君主立宪 国家的有限君权原则。 再次,尽管它把臣民有限的自由、权利及义务作为附则,但毕竟是第一次以 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这些宪法基本内容,与君主专制时代相比是一种历史的 进步。
第一节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三、清末变法的经过
1.练“新军”,停止武科科举考试。 2.设商部,颁布了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和奖励实业办法。 《钦定大清商法》、《商会章程》、《铁路简明章程》等 3.废科举、派留学、办新学。 4.改革官制,改设外务部。 5.五大臣出访考察宪政,“预备立宪” 。 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实行君主立宪政体有“三大利”, 即“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6.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修律大臣:沈家本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新刑律》、《大 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公元1840——1911年)
本章导读:


公元1840—1911年间,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发动侵略战争 和阴谋手段,强迫中国与之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 攫取了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范围内广泛的特权。 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严重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 济基础和国家主权的独立,使中国由封建社会一步步地演 变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鸦片战争后,清王朝虽然在形 式上还保持着独立,但实际上已逐步演变为帝国主义控制 下的地主和买办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 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动,自清初沿用下来 的法律已不能满足政权统治的需要,为了在新的条件下继 续维持日益衰败的专制统治,1901年以后,清政府在修改 不平等条约、民族危机、民主革命等多重压力下,被迫进 行内容广泛、意义重大的变法修律活动,直接导致了中国 传统法制的转型。

法制史第十一章课件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精选全文

法制史第十一章课件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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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行行政法规
《结社集会律》 《违警律》 《户口管理规则》、 《京师户口调查规则》 《调查户口执行法》
—实行严格的户口控制 《各学堂管理规则》:“十一不准”
24
三、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二)商法的修订
25
(一)《大清民律草案》
➢ 1911年8月完成,未正式颁行 ➢ [日]松冈义正等参与起草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11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及 主要特点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特点 (三)影 响
12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1、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 (基本目标)
2、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制(折中撙俎,模范列强) 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政治需要,籍此收回“治
外法权” 3、继续以封建的纲常礼教为根本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未颁行)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未颁行)
42
(二)司法机构的调整
司法行政机关 中央:刑部—法部(最高司法行政机
关)
统新
地方:按察使司—提法使司
的 审判机关:
司 法 系
中央:大理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检察机关 各级审判厅内(审检合署)
关于注册、商标、破产、银行、保险等方面的法 律规定
27
四、清末刑律的修订
(一)《大清现行刑律》 (二)《大清新刑律》 (三) 关于“礼法之争”
28
(一)《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刑法典(1910.5) ,局部、形式上的改 变,基本精神、原则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1)律名:突出“刑律”
2)体例:保留名例律,废六律总目,设门

司法考试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司法考试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颁布)(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①改律名为“刑律”;②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③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④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⑤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关键词记忆: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国交)(二)《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1)特点与地位。

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尊长亲属有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关键词记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三)《大清商律草案》1.清末的商事立法(1)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

1903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

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加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第十一章: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十一章: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以英国为首的西 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 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是在中 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 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 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 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 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 裁判。也称“治外法权”。
2、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10年 权限:决议国家预算决算、税收及公债, 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 及其他“奉特旨交议事件”。 但资政院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 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 而且,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形式令资政 院停会,乃至解散。 人员:“钦选”与“民选”
(四)礼法之争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 权问题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1907年正式着手编撰,一方面聘请 法律学堂教习、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 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另一方面 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工作,修订法律 馆于1911年8月完成全部草案。
(三)“咨议局”和“资政院” 1、咨议局——地方咨询机构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09年。 权限: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 收、公债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 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 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 督抚不仅有监督、裁决的权力,还有停会 及奏请解散咨议局的权力。

中国法制史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中国法制史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如1904
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 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 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规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 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暂行章程在修订大清新刑律过程中法理派的妥协退让除了在新刑律正文中保留了大量的体现君主专制封建家庭伦理的条文对侵犯皇帝权威违反宗理行为设立了许多特别的规定外还在律文之后附有5条暂行章程在以下五个方面又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谘议局
• ⒈ 定义
• 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 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 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 ⒉ 实质
• 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 ⒊ 宗旨、权限 • 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权限包括讨 论各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 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表;二是制定和颁行近代刑事法典,其代表就是公布了 《大清新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
• ⒈ 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 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 年5月15日颁行。 • ⒉ 主要内容及变化
•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 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 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 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 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中国法制史 清末.

中国法制史  清末.


③(外国人混合案件) 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 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 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 不得过问。

④ (外国人混合案件)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 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或华人之间的争讼案 件,如前者是被告,则由该国领事法院或 相应机关审理,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 管辖。

它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 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 典。
2、《大清新刑律》

是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它有以下较大的改动: 1、在体例上将整部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 分。 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从刑 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 没收两种。 3、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自1858年英、法、美俄迫使清政府签订 《天津条约》后,迄至甲午战争之前,又 有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 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等 10国先后攫取了这一特权。甲午战争之后 到1918年,日本、墨西哥、瑞士也得到此 特权。加上已经获得此项特权的英、美、 法、瑞(典)、挪(威)、俄六国,共计19个 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2、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3、配合一系列新法典的制定,逐渐改革旧 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1、 《大清现行刑律》:是大清新刑律制 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的法典。


其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 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论述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清朝我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统治了全国达268之久.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期和后期。

清朝的前期,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而后期,即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凭借着不平等条约攫取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司法大权,使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由一个封建专制国家逐渐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与此相对应,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现出不同的特色。

前朝前期,继承发展了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成就;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中国法律制度开始改革。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一、清末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根据慈禧发布的“务期中外通行"的方针,清政府确定了所谓“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的基本原则,对法制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为了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清朝统治者实行了预备立宪的改革活动.可以这样说,“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大纲》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大量规定了君主的权利,基本的立法权、司法权、解散议会权统率海陆军等权利都掌握在君主手中。

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一)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清政府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实行了一系列改革,但也仅流于形式。

其表现在:1. 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2. 实行四级三审制。

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3.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二)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1.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又称“治外法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

其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1)内容。

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2)审理机构。

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终审案件,则由本国审判机关受理。

(3)后果。

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也是外国侵略者实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和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

2. 观审制度。

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

即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能够提出新证据等。

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3. 会审公廨。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中国法制史_11_清末

中国法制史_11_清末

中国法制史_11_清末清末的法律制度一、历史简况光绪皇帝慈禧太后像慈禧秀女李鸿章李鸿章鸦片烟具被英人占据的香港被葡萄牙人占据的澳门1908年清朝疆域晚清士子第一次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八国联军进入紫禁城中法战争上海租界的市政机关——工部局工部局大楼旧址工部局大楼旧址二、立法指导思想与法律的制定(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固有的:“祖宗之法不可变”不得不提出:“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模范列强”的立法宗旨,有了变更古法的主张(二)法律的制定1.旧律如《大清律例》的修改乾隆五年之后,一直未做改动。

鸦片战争之后,于道光二十年(1840年),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咸丰二年(1852年),同治九年(1870年)修改四次,修改不大2.新律的制定1900之后,在帝国主义列强的压力之下,清政府下诏修改旧法。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庭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律的制订。

沈家本伍庭芳完成工作:1.修改《大清律例》,从删除总目、厘正刑名、节取新章、简易条文四个方面着手2.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修订法律馆,负责拟订各项法典、法律草案。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负责修订宪法3.翻译外国的法典、法规。

如德、法、日等国刑、民、诉讼法等三十余部,并派人考察外国法制,聘请外国法学家来华参与立法4.完成的法律:1908年8月《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11月3日《重大信条十九条》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1907年完成,1911年颁《大清新刑律》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10年《大清商律草案》1906年《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10年《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民事诉讼律草案》1906年《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7年《法院编制法》清末修律有着重要的影响:(1)中华法系解体(2)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宪法及宪法性文件1.《钦定宪法大纲》内容:共23条正文:君上大权附录:臣民的权利和义务2.《重大信条十九条》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仍规定:“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资政院、咨议局(二)行政法律制度官制改革内容:(1)军机处、内阁仍然保留,照旧制办事,不得改动(2)改组中央各部,六部扩建为十一部吏部不变;户部改名为度支部;礼部与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合并;兵部改名为陆军部;刑部改名为法部;工部改名为农工商部增加:邮传部、理藩部、民政部、学部、外务部(3)大理寺改称为大理院(4)宗人府、翰林院、钦天监、内务府、太医院、步军统领衙门为皇族事务服务的机构不得改动(三)刑事法律制度1.《大清现行刑律》体例:取消了六部分目内容:(1)民事的内容不再科刑。

简述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简述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简述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清朝末年,中国的司法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

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废除了科举系统,实施了新式的司法考试制度。

这个制度的实施,使得司法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提高,司法实践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也得到了提高。

此外,清朝末年还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民法、刑法、商法等。

这些法律的实施,为中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同时,清朝还设立了一些新的法院,如外交法院、巡回法庭等,以应对社会变革的需要。

在清朝末年,司法制度的变化还表现在司法机构的改革上。

清朝时期的司法机构以地方为基础,但由于各地法律制度的不同,导致司法实践的不公和不稳定。

为解决这个问题,清朝政府开始实行官绅合办制度,即官员和地方绅士共同管理地方司法机构。

总之,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使得中国的司法实践逐渐走向科学、公正、稳定的方向,为中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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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

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

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法制史总结----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1

法制史总结----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1

、预备⽴宪与宪政改⾰★(⼀)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上⽽下的修律变⾰。

★★★(⼆)《钦定宪法⼤纲》《钦定宪法⼤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公布。

制定“宪法⼤纲”是清政府“预备⽴宪”的⼀个步骤,《钦定宪法⼤纲》是中国历的第⼀个宪法性⽂件。

《钦定宪法⼤纲》⽆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内容上,都体现了“⼤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民⽆权。

★★(三)⼗九信条《⼗九信条》全称《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亥⾰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个宪法性⽂件,是清代统治者⽴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国会和总理的权⼒,但它仍然强调“⼤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的地⽅咨议机关,并⾮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

⼆、主要修律内容★★★(⼀)《⼤清现⾏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15⽇颁⾏的⼀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六部名称⽽分的总⽬,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些残酷刑罚⼿段,如删除了凌迟、枭⾸、戮⼫、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等五种。

5.增加⼀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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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末的法制变化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末的法制变化。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制史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清末的法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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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例题·多选题】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1/57)
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
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法律敎育网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清末变法修律。

选项A正确。

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即坚持“中体西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选项B正确。

在内容上,清末新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选项C正确。

在法典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布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选项D正确。

随着变法修律,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也受到极大冲击,通过大规模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清末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观审和会审公廨
【例题·单选题】1903年5月1日,在上海英租界发行的《苏报》刊载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

5月14日,《苏报》又指出:《革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

清廷谕令两江总督照会租界当局严加查办,于6月底逮捕章炳麟,不久,邹容自动投案。

由谳员孙建臣、上海知县汪瑶庭、英国副领事三人组成的审判庭对邹容等人进行审理,最后判处章炳麟徒刑三年,邹容徒刑两年。

对这一案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1/15)
A.这表明清廷实行公开审判原则
B.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对中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干涉
C.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的领事裁判权受到了限制
D.这表明清廷变法修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领事裁判权。

选项A错误。

与本题题干无关,是干扰项。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

领事裁判权体现的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司法特权,是对我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干涉。

选项C错误。

这里领事参与审判,限制的是我国的司法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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