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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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反诉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得以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

本文将围绕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反诉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同一诉讼标的;(二)反诉请求属于被告的合法权益;(三)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反诉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反诉提起的条件: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反诉请求明确、具体;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同一诉讼标的;反诉请求属于被告的合法权益;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

(2)反诉审理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反诉案件应当与原诉讼案件合并审理。

原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反诉案件继续审理。

(3)反诉受理期限: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反诉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反诉的提起: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并附相关证据。

(2)反诉的审理: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法院在审理反诉案件时,应当将反诉案件与原诉讼案件合并审理,一并判决。

(3)反诉的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认为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反诉。

分期履行执行时效怎么计算

分期履行执行时效怎么计算

分期履行执行时效怎么计算一、分期履行执行时效怎么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即指某一笔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就已经确定,不因分期偿还而发生变化,债权人之于债务人的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定期给付债务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

债权人之所以同意债务人分次偿还同一笔债务,有可能是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或是亲属关系,债权人为了使债务人能够全面履行债务,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人没有及时主张权利是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如果对分期履行的每笔债务分别计算诉讼时效,有可能导致债权人因为担心债权“过期”而频繁主张权利,不仅不利于维持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反而徒增当事人讼累,导致司法不经济。

二、分期履行产生的法律基础分期履行多见于金钱之债,主要适用于金钱给付的情形。

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主要常见于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雇佣关系中工资的按期支付等。

如债务人因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利向人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

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第二大类,关于离婚纠纷当中抚养费支付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竹梅:「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竹梅:「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时间:2009年1月10日上午地点:虎坊桥工人俱乐部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竹梅主持人:今天培训时间是两个半小时,9:00-11:30,培训的题目是“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今天很荣幸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法官给我们做主讲人,刘法官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审判长和相应的领导职务,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刘法官对今天的解读也做了精心的准备,今天的培训对每位在座律师来讲也是很好的学习机会,下面用热烈掌声欢迎刘法官给我们上课!刘竹梅: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早上好!大家知道今年的8月份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主要由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起草的,也可以说在我们去年一年的工作当中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今天受律协之约给大家解读一下这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我们当时一些基本的思考,希望能够对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首先简单地介绍一下做这个司法解释的基本动意(背景),大家知道诉讼时效制度是因为时间经过而对权利发生影响的制度,是民商法中一项基本制度,同时在实务当中也被广泛应用,有些国家甚至把诉讼时效作为单独一部法律,我们也规定了相关内容,但是一共只有七条内容,最高法院曾经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批复对时效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够完善。

在理论实务界关于时效制度的研究也见到一些文章,但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还是非常薄弱的,专著的文章不是很多。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和相关规定都是欠缺的,但在审判实践当中却存在着大量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案件,鉴于这样的情况,我们一直觉得诉讼时效制度需要相对完整的司法解释来解决实务当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这样的考虑,2006年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会议上我们提出了一个课题,要做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当时这个司法解释交给了民二庭承担,觉得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通则》当中规定的一项制度,这个解释交给传统的民事部门做可能更有优势。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早实⾏是2008年,⽬前最新的是2020年12⽉修正的版本。

以下是全⽂。

为正确适⽤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 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条 当事⼈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释明。

第三条 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四条 未约定履⾏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不能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但债务⼈在债权⼈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不履⾏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明确表⽰不履⾏义务之⽇起计算。

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当事⼈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起计算。

第六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当事⼈之⽇起计算。

第七条 管理⼈因⽆因管理⾏为产⽣的给付必要管理费⽤、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因管理⾏为结束并且管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之⽇起计算。

长沙律师李青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沙律师李青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沙律师李青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解读:1、能提出时效抗辩的只能是债权请求权。

2、有些债务请求权仍不适用时效抗辩,如存款、债券、出资请求权等。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解读:1、诉讼时间制度法定原则,即不可事先约定延长、缩短或放弃。

2、如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方放弃时效抗辩的,是可以的。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读:诉讼时效抗辩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只能在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基础上再审查是否存在时效抗辩事由。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1、时效抗辩一审未提出,二审、再审提出不受支持;2、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是基于新的证据,可受支持,但如果是再审时依新证据提出,是否受支持?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解读:1、同一债务分期偿还的,时效从最后一期届满时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
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18〕1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制度(终)

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制度(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 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何为同意履行呢?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 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
规定进行裁判。
法院可以主动释明的几种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 讼请求。 •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诉讼程序中,应何时进行抗辩呢?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 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特殊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 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

诉讼时效规定,最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诉讼时效规定,最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10.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一)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1.《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2.一般时效(两年):是指法律规定的统一时效期限,适用于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3.特殊时效: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如身体受到伤害,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等。
4.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5.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6.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1.《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2.《海商法》第265条规定: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1.最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原文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解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一、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二百零六条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图书目录】目录第一部分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3第二部分相关领导就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008年9月1日)/9第三部分条文释义导言/21第一条(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范围)/34【主旨】/34【释义】/34²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²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49²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二条(法定性)/62【主旨】/62【释义】/62²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²当事人不是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68²当事人能否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²诉讼时效利益可否事后放弃²当事人关于应在一定期间内起诉的约定是否有效²当事人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的约定是否有效第三条(法院应否对诉讼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69 【主旨】/69【释义】/69²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²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82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受理²义务人诉讼抗辩权的行使阶段与义务人的权利保护²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原则适用的审理阶段²在缺席判决情形下,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²在审理公告通知开庭的案件时,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84【主旨】/84【释义】/85²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²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98²在反诉中,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否支持²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形,人民法院可否仅因诉讼时效问题将案件发回重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改判后认定原一审裁判错误第五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01【主旨】/101【释义】101【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14²当事人对分期履行的债务分别约定担保责任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点²因滚动支付合同之债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第六条(未定履行期限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19【主旨】/119【释义】119²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29²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人主动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²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另一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第七条(可撤销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43【主旨】/144【释义】/144²撤销合同请求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²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²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57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59【主旨】/159【释义】/159²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63²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拾得物被恶意占有所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合同未生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第九条(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66【主旨】/166【释义】/166²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²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间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认定)/168【主旨】/169【释义】/169²以直接发送债权文书方式主张权利²以发送邮件及数据电文主张权利²以扣划欠款方式主张权利²以公告方式主张权利【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96²由于邮件地址错误导致权利人发送的邮件未实际到达义务人的,能否认定诉讼时效中断²权利人在自己的网站发布催收公告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收债权人催收欠款通知的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义务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²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向原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的,能否认定债权人主张了权利²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还是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第十一条(主张部分债权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剩余债权)/228【主旨】/229【释义】/229²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32²同一债权是否包括同一笔债分期履行²只主张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利息债权或者本金债权第十二条(“提起诉讼”的认定)/234【主旨】/234【释义】/234²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42²因不符合代位权或者撤销权诉讼的受理要件,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的,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由于特殊原因而暂不予受理,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二审裁定撤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因发现证据或出现新证据而重新起诉且被支持的,前一次起诉的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起诉后撤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250²下列事项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63²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不同事项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何时重新起算²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但未全部获得支持,对于其用以抵销的主动债权,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后未按照规定起诉或者申请未被接受的,申请行为应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四条(向有关单位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效力)/264【主旨】/264【释义】/265²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72²有关社会组织是否具有相应解决纠纷权限应依照其性质和职能等进行认定²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点的确定²权利人撤回请求的效力第十五条(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273【主旨】/273【释义】/273²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²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84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处刑事犯罪嫌疑,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涉事实与权利人民事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属同一事实或者相关联的,刑事报案或者控告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权利人在生效刑事判决作出后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的,其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²撤回报案或者控告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决定)/285【主旨】/285【释义】/285²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改造义务”【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91²义务人履行了同一合同项下的人民币借款债务,能否对该合同项下的美元及日元借款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义务人认可债务的存在,但主张其已清偿,不应负清偿责任的情形下,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未清偿的,义务人对债务的承认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第十七条(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291【主旨】/291【释义】/292²连带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²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14²认定权利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在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方面具有涉他性,是否以该意思表示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其他连带债务人为条件²主债务人与连带保护人为法定代表人同一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写有债务人及担保人名称的催款通知单的债务人一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能否认定该催收行为对债务人和保护人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完成效力的涉他性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涉他性第十八条(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316【主旨】/317【释义】/317²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及债券人的债权均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23第十九条(债的转让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325【主旨】/325【释义】/325²债权转让的,构成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²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36²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已被吸收合并,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债权转让情形下,债务人能否对新债权人主张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²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理解)/338【主旨】/338【释义】/338²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应指导一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45²并非所有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情形均应中止诉讼时效²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但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是否中止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350【主旨】/350【释义】/350²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²保证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59²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起过两年,是否均适用本条规定²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能否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愿履行与诉讼时效抗辩以的放弃)/360【主旨】/360【释义】360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债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74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²义务人单方承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后反悔,法院应否支持²保证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能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²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权利人要求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²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²主债务起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在债权人发生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的保证人一栏内签字或者盖章,能否认定保证人放弃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对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²义务人在权利人发生的询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²多笔债务中的一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履行了其中一笔,但未表示是何笔的,如何认定其履行的债务是何笔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口头承诺还款,但事后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能否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二十三条(溯及力问题)/381【主旨】/381【释义】/381²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²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效力问题)/386【主旨】/386【释义】/386²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部分裁判文书选登²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05号/391²马艳杰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期货欠款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5号/408²辽宁鞍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与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鞍山市纺织厂、辽宁省鞍山市轻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辽宁省鞍山市针织总厂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94号/416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省郸城县化肥厂、河南郸城县生物化工厂、郸城金丹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郸城县热电厂、河南金丹乳酸有限公司、郸城县技术改造资金开发中心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5号/426²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黑龙江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8号/437²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农业银行黄冈市分行侵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52号/445后记/454。

案件合并审理法律依据(3篇)

案件合并审理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一案件时,将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另一案件或多个案件合并在一起审理。

这种审理方式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探讨案件合并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案件合并审理的相关内容。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案件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1)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依法认定事实。

(3)第一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合并审理与本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也规定了案件合并审理的相关内容。

以下是《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案件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1)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依法认定事实。

(2)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合并审理与本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案件合并审理的相关内容。

以下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案件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1)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合并审理与本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2)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制定的司法解释,其中对案件合并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下是《解释》中关于案件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1)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合并审理与本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徘徊于传统与突破之间的尴尬——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徘徊于传统与突破之间的尴尬——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胡兴 元
( 徽 警官职业学院 , 徽 合肥 安 安 20 3 ) 3 0 1
【 要 】 民 法 通 则 》 于 诉 讼 时 效 的规 定 , 其 时代 的局 限 性 和 制 度 自身 的 不 合 理 性 而 遭 致 理 论 界 和 实务 摘 《 关 因
界 诟 病 已久 。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理 民 事 案 件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制 度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 虽 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弥补 《 了《 法 通 则 》 此 规 定 的 不 足 , 囿 于 司 法 解 释 的 效 力 阶 位 , 然 无 法 修 正 这 一 制 度 本 身 的 不 合 理 性 。 于 民 对 但 依 基 我 国 的 立 法 传 统 和 客 观 现 实 的 需 求 . 司 法 解 释 在 我 国法 律 体 系 中 的地 位 . 则 是 徘 徊 于 传 统 和 突破 之 间 的 尴
基 于 投 资 关 系 产 生 的 缴 付 出 资 等 )请 求 权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限 制 : 再 如 第 3条 明 确 规 定 在 当 事 人 未 提 出诉 讼 时 效 抗 辩 时 .人 民 法 院 不 应 对 诉 讼 时 效 问题
身 的 不 合 理 性 也 就 昭 然 若 揭 。 0 8年 8月 2 日 《 20 0 最Leabharlann 对 于诉讼 时效 的客 体
( 即诉 讼 时 效 的 适 用 范 也
( ) 注 重 公 共 利 益 的 同 时 . 权 利 人 权 利 的 一 在 对
保 护 予 以 了更 多的 关 注
围 )大 多 数 国 家 民 法 都 做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2 0 . 如 02 年 修 改 后 《 国 民 法 典 》 14条 规 定 “ 于 他 人 之 德 第 9 对

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2篇)

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需要对已判决的民事案件进行改判。

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本文将围绕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规则、审判组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予以驳回;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制定的一部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

以下是《解释》中关于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审判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2)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规定的司法解释。

以下是《解释》中关于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第十七条规定:“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具体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和规范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确保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

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法律对起诉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有所变化。

规定明确,以自然年计算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年。

这一变化对于起诉时效的计算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较之前更加一致和透明。

其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保护诉讼权的一种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几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如被告承认债权、当事人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共同申请或者同意延长诉讼时效、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等。

对于这些情况,法院应当根据规定中断或者中止诉讼时效的期间。

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对于具有特殊功能的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了其起始时间和中止手段。

规定明确,对于民事权利的主张,如财产转让、赠与、遗嘱继承等,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被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规定提出了几种中止的手段,如被告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意愿、合同等协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维护相应法律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后,对于规定适用的具体问题,如跨国协议、继承问题等,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具体的判决和裁定。

这对于确保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确保计算的准确性;二是保护诉讼权利,明确中断和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和期限;三是对具有特殊功能的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给予特殊规定和保护;四是根据具体问题和案件的特点,进行灵活的适用和处理,确保公正和合理。

08年时效解释

08年时效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法释〔2008〕11号

诉讼时效.法释〔2008〕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一、复习题训练单项选择题:1、甲欠乙1万元,丙为甲的代理人。

丙与乙约定2002年5月1日偿还乙1万元借款。

但2002年6月1日,甲仍未还钱。

于是乙向丙表示同意延期履行债务。

此行为在法律上将产生下列哪种效果?A.诉讼时效的中断B.诉讼时效的中止C.诉讼时效的延长郑奎D.改变法定时效期间正确答案:A2、寄存财物被丢失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时间?A.6个月B.1年C.2年D.20年正确答案:B3、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该两年的期间属于什么性质?A.诉讼时效B.除斥期间C.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D.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正确答案:B4、何某向某商店购买一枚标签为“天然钻石”的钻石戒指,后经鉴定得知是人造钻石。

何某遂与商店多次交涉,历时1年零3个月,未果。

现何某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应否支持()A.不支持。

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的除斥期间B.可支持。

商店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C.可支持。

未过2年诉讼时效D.可支持。

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正确答案:A5、甲和乙约定,若甲的儿子考上大学,甲则把其子使用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并于其子入校后3个月内交付。

若甲的儿子如愿考上大学,而甲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效期间应自()时起算。

A.甲的儿子入校B.甲的儿子考上大学C.甲的儿子入校已满3个月D.双方达成协议时6、1985年1月1日晚张某被人袭击打成重伤。

经过长时间的访查,于2003年6月30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人是李某。

这时张某要得到法律保护,应当最晚在()前向李某提出赔偿请求:A.1986年1月1日B.2004年6月30日C.2005年1月1日D.2005年6月30日正确答案:B7、1996年12月20日甲从乙商店购买花炮两盒送给其姐丙的儿子小兵(9岁)。

1997年3月2日晚,小兵放花时,因花炮质量不合格横飞到小兵眼前,致使其左眼受伤失明,为此,还花费医药费6000余元。

诉讼时效—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5)

诉讼时效—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5)

诉讼时效—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5)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甲借⼄5万元,向⼄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

⼄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起计算B.甲对⼄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C.甲向银⾏借款100万元,⼄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实现对⼄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甲为⼄⽋银⾏的50万元债务提供⼀般保证。

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追偿【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民法通则》第⼀百三⼗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那么对于定有清偿期的债权,⾃期限届满时起算。

选项B错误。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三⼗六条第⼀款规定,⼀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据此可知,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具有独⽴性,债权⼈要求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并不会导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选项C正确。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权利⼈对同⼀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明确表⽰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选项D错误。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享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使追偿权的,⼈民法院不予⽀持,但主债务⼈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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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读书笔记默认分类2009-06-03 22:43:25 阅读11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读书笔记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规定举证期限的目的是希望能尽可能的达到庭前固定案件的争议点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所造成的“证据突袭”等弊端。

我国有关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部司法解释之中,现根据我的理解对举证期限日期问题总结如下:基本确定方法(无特殊情况为A优先于B适用)特殊情况:1.追加当事人或有独三参诉后,为新参诉之人B,其他当事人共享该举证期限。

2.一方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获批准的,其他当事人共享需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首次法院“应当”准许,二次及以后法院酌情“可以”准许。

3.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之证据当事人需反证的,B酌情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逐条解说(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说明】司法解释回避了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或者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事宜,此条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范围。

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护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认购人的利益,防止企业投资者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相关请求权将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说明】本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法定制度。

人们总以为“契约自由”原则赋予可合同当事人任意约定的权利,甚至约定不适用中国的法律(非国际贸易),约定合同各方发生纠纷不得提交法院(未经仲裁条款排除),甚至约定各方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或者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只能法定,不能约定。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说明】法院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抗辩。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说明】本条是诉讼时效提出期限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说明】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有时限,应在一审期间提出。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说明】本条是关于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

本解释出台前,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此种诉讼时效。

但本条却作出相反的规定,分期履行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不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是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

这样十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说明】本条是关于履行期限不明诉讼时效的规定。

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

其中,1)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其实,明确拒绝任何债权的行为的诉讼时效其实都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说明】本条是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其中“一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期间届满消除权利本身,撤销权经过除斥期间消灭。

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因此本条规定对撤销合同请求权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说明】本条是不当得利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考虑到不当得利人难以寻找,本条规定此种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为“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不当得利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应当知道”的判定标准不明。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说明】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请求支付合理必要费用,以及请求赔偿因实施无因管理受到的损失的,考虑到无因管理行为可能持续一段时间,且本人回归或寻找本人需要一定时间,且因无因管理人受损一般容易及时发觉,本条第一款规定此类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为“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说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考虑到可能因无因管理不当致本人受损,不当无因管理人可能难以寻找,且不当无因管理损害不易发现,本条第二款规定本人的此种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为“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并指导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本条中“应当知道”的判定标准不明。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说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主要规定了三种中断的情形。

本条界定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说明】此情形的前提是直接书面通知(主张债权)的,签收(有权接收的个人或部门的签名或盖公章)或能证明该文书到达债务人即可,即便债务人拒收,只要证明送到了拒收即可发生中断。

到达的证明义务人为送达方(债权方),债务人拒收的证据是关键,务必慎重。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说明】书面方式主张债权的,中断采用“到达主义”,包括“实到”和“应到”。

到达的证明义务人(债权人)为通知人。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说明】金融机构诉讼时效的特别保障情形(非金融机构的适用“债务抵销”)。

注意这种扣划欠款是根据“法定”或“约定”。

如果既无法定又无约定,则不能发生中断效力。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说明】本条及时肯定了通过媒体对下落不明者催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当然必须是“下落不明”,且“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需要进一步界定,界定之前可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省市必须公开招投标公告发布的媒体即可,注意是省级媒体是被催告者住所地。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说明】此种情形太为普遍,早待明确,此条款将解决很大的操作性问题,是本解释中非常鲜亮的一款,解决了通知的送达接受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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