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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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联系电话:
被告一:姓名,性别,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联系电话:
被告二:姓名,性别,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联系电话:
被告三:公司名称,住所地:省市区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给付原告工资元;
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第一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三通过投标取得工程施工项目。
后被告三把工程转包给了被告二、被告二又把工程转包给了被告一,被告一雇佣原告到工地做工,工作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完工后,根据工地负责人结算,原告应得的劳务工资是元,至今分文未付。
本案中被告一、被告二没有任何施工资质,被告三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拖欠工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于2004年9月6日颁布并实施的劳社部(200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月17日颁布并实施的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
参照适用上述规定,工程承包人将工程违法规定发包、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拖欠工资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三负责承建案涉工程,但其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二,被告二又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三,被告三拖欠原告工资,因此被告二、被告三应当对被告一欠付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