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
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四)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七)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八)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九)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
第二条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托管的性质及范围第五条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第七条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权责明晰原则。
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2、充分授权原则。
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3、有效监督原则。
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控制与监督;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4、委托人不直接干预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委托人管理职责第九条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2.28•【字号】珠国经[2001]40号•【施行日期】200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的通知珠国经[2001]40号各资产营运机构、授权经营主体:为了规范托管行为,处理好国企改革中的各种经济关系,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属企业改革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了《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用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杜疆、芦海滨、王仲宇电话:2261216 ? 2111011—28或32)附件: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托管的范围第三章对受托人的规定第四章托管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第五章托管关系各方的法律责任第六章托管的操作程序第七章托管关系的终止和解除第八章对托管的监管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托管行为,维护国家、企业,职工个?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我? 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在国企改革中国有企业? 或国有企业资产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或企业资产? 的经营管理权,债权等委托给受托人(托管机构)进行管? 理处理的一种过渡性管理办法。
第三条托管的目的是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原企业产权归属的条件下,对关、停企业进行集中管理,根据清查核实的具体情况对托管企业作出注销、破产、重组、盘活资产的妥善处置。
以及对改制企业中一部分无法改制,变更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托管经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一般是指企业产权的所有人或代表;受托人一般是指具备接受企业资产托管经营管理能力和权力的资产营运机构或集团公司;受益人一般是指企业产权的所有人或由其指定的受益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黑政发〔2000〕4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00.05.31【实施日期】2000.05.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0〕4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5月31日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和机制,明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运营,是指出资人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通过企业的兼并、拍卖、收购、资产置换、股权置换、投资、联合等多种资产重组方式,使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向高效益领域流动,不断实现资本扩张和保值增值的一种特殊经营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权经营,是指各级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政府将其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授予资本运营机构(包括企业集团母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运营,运营机构代授权方对权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实行由政府(国资委)监督管理、运营机构运营、权属企业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对其所辖境内企业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株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信托与投资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4日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改审批制为备案制,规范投资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国资〔2020〕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企业”)。
子企业是指企业以下各级独资、控股或参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企业层级即: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下列投资活动:(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设立或认购投资基金等。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3]54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茂名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资委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13日茂名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市直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和委托期限内,对委托监管的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受市国资委委托对所出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受托监管机构。
受托监管的所出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应与受托监管机构签订国有资产监管委托书。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1、负责委托经营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2、制定委托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3、协调解决委托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4、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五章受托人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受托人是被托管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其管理职责包括:1、按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和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制定经营计划和实施方案;2、对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组织和指导;3、按照规定向委托人及时、准确地报告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4、保证被托管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经营管理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定期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五条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委托人及时、准确地报告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委托经营管理或者违反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受托人违反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和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规定,致使被托管企业发生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原有的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废止。
Article 20 XXX and the agent shall sign an Annual XXX as a performance contract based on the Entrusted Management Agreement (Contract) each year.Article 21 requires that the Annual XXX indicators。
n criteria。
reward and punishment measures。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所办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所办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5•【字号】扬府办发〔2016〕107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所办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6〕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级部门所办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5日市级部门所办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资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清理规范和全面监管的实施意见》(扬办发[2015]49号)文件要求,现就市级部门所办国有企业实施委托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基本原则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将部分承担着政府管理职能或延伸职能、依照实际工作需求暂予以保留的市级部门所办国有企业(含重组、合并后的集团公司),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分为国资委直接监管和国资委委托监管两类。
其中委托监管是在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前提下,由市国资委委托相关部门对这类国有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二、管理职责市级部门所办国有企业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原则与要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
市国资委履行管资产职责,行使出资人职责;相关部门受国资委委托履行“管人、管事”职责,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市国资委职责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清理规范和全面监管的实施意见》(扬办发[2015]49号),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主要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国资委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做好有关国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委托代管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委托代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国有资产委托代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管。
二、委托代管的定义和原则(一)国有资产委托代管是指国有资产所有者将国有资产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代管单位进行管理和运营的行为。
(二)委托代管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委托代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2、安全保障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效益优先原则:追求国有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公开透明原则:委托代管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三、委托代管的条件和程序(一)委托方应具备以下条件:1、合法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2、能够清晰界定委托代管的国有资产范围和边界。
(二)代管方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2、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人员。
3、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三)委托代管的程序:1、委托方提出委托代管申请,明确委托代管的资产范围、代管期限、代管目标等内容。
2、对代管方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选择合适的代管方。
3、签订委托代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手续,将委托代管的资产交付代管方。
四、委托代管协议的内容委托代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委托方和代管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委托代管的国有资产范围、数量、价值等详细情况。
3、代管期限,一般不超过具体年限。
4、代管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维护、保值增值等责任。
5、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如监督、检查、考核代管方的工作等。
6、代管费用及支付方式。
7、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方式。
8、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9、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等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等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0.10.19•【文号】[90]国资工字第52号•【施行日期】199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1990年10月19日[90]国资工字第52号发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在新一轮承包中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现就加强承包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务院《通知》明确规定:“在新的一轮承包中,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参加发包,完善承包考核内容和内部分配办法,在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原则指导下,确定承包合同中的资产、财务指标,严格考核,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因此,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参加各级发包工作,负责新一轮承包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没有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暂由财政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承包经营活动中,企业不得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遭受损失。
企业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三、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基金。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政部门监督承包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规定。
四、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
在承包经营中,企业要依据行业发展规划,通过合理调整产品结构,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实现资产优先配置,尽量减少资产占用,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率和经营使用效益。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
第二条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托管的性质及范围第五条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第七条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权责明晰原则。
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2、充分授权原则。
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3、有效监督原则。
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控制与监督;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4、委托人不直接干预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委托人管理职责第九条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
第二条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托管的性质及范围第五条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第七条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权责明晰原则。
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2、充分授权原则。
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3、有效监督原则。
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控制与监督;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4、委托人不直接干预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委托人管理职责第九条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7•【字号】自府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府办发〔2016〕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自贡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第三章专职外部董事的基本任职条件第四章专职外部董事的主要职责第五章专职外部董事的遴选方式第六章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待遇及经费来源自贡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更好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改革,规范董事会建设,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加快建立一支代表国有股权的优秀专职董事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专项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川委厅〔2014〕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建立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的意见》(川办发〔2016〕19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自委发〔201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聘用的在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
第二条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托管的性质及范围第五条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第七条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权责明晰原则。
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2、充分授权原则。
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3、有效监督原则。
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控制与监督;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4、委托人不直接干预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委托人管理职责第九条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03•【文号】国资发群工[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各试点中央企业: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三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
第二条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托管的性质及范围第五条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第七条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权责明晰原则。
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2、充分授权原则。
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3、有效监督原则。
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控制与监督;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4、委托人不直接干预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委托人管理职责第九条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委托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资产委托经营(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规范资产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集团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按照“权责明晰化、资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使用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委托运营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权属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或关联资产的委托经营和管理。
根据资产形成来源不同,可分为自有经营性不动产和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两大类,其中:(一)自有经营性不动产,是指集团公司利用企业自身经营发展形成的资金、债权等资产购置形成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关联资产,或是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以出资、划转或是转让等方式给予集团公司,并明确集团公司可用于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关联资产;(二)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是指集团公司在承建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形成的需自主经营管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因征拆、建设等原因形成的未随项目建成部分移交的土地、房产等剩余不动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包括授权经营、委托代管以及租赁经营三种形式:(一)授权经营,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经营,收取经营收入或是收益,并根据资产运营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和绩效奖励;(二)委托代管,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看管,并根据资产保全和运转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三)租赁经营,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租赁给相关单位进行经营,并收取相应租金。
第二章资产委托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审议批准或授权审批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事项,并按规定报市国资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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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
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
托管)。
第二条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
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
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托管的性质及范围
第五条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
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
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权责明晰原则。
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
2、充分授权原则。
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
托人进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
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
3、有效监督原则。
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控制与监督;
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
4、委托人不直接干预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委托人管理职责
第九条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
责。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委托经营管理的决策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审定其它与委托经营和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企业管理部门是委托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起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组织与受托人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对被托管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审核;
4、对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归口管理;
5、对被托管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日常监督;
6、组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财务、审计部门是被托管企业财务及经营成果的监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指导、规范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2、审核、监察受托人上报的被托管企业年度预算计划;
4、审核被托管企业的年终决算,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
5、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对被托管企业监督管
理的直接责任人,其管理职责包括:
1、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2、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活动中作出的重大经营决
策;
3、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托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4、代表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