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特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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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特点的研究
摘要:我国国有企业天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所以其委托代理关系与西方私有企业相比有自己的特殊之处。本文针对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展开研究,并对其特点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监督机制两权分离
一、绪论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多年,取得了很大的历史性转变,积极推行“两权分离、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权责关系,逐步开拓国有企业稳步发展的新局面。但在近些年的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了众多不良问题,如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亏损严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少数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私欲泛滥、寻租投机行为屡禁不止等等,分析其深层次原因,其中委托代理问题是关键问题之一。
二、理论基础
委托代理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普遍、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存在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活动中,存在于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层次上。所谓委托代理问题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均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并且两者的效用最大化目标往往是不一致的。1
2.1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现状
委托代理理论(the principal agent theory)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经过30余年的发展,委托代理理
论由传统的双边委托代理理论(单一委托人、单一代理人、单一事务的委托代理),发展出多代理人理论(单一委托人、多个代理人、单一事务)、共同代理理论(多委托人、单一代理人、单一事务的委托代理)和多任务代理理论(单一委托人、单一代理人、多项事务的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的主流理论之一,国内外研究较多。主要研究集中于两个方面:委托代理关系及原因;委托代理的代理成本和激励问题。哈里斯、拉维夫、霍姆斯特姆、罗斯、哈特等人开拓了委托代理理论,构建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考察代理问题和委托问题。格罗斯曼和哈特构建完整的道德祸因模型;艾克洛夫构建逆向选择问题研究的分析范式;詹森和默克林创立了实证代理理论,考察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企业内部对管理者的激励问题。
我国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
问题,张维迎(1994)研究公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试图解释为什么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等;张维迎(1996)对代理理论的模型进行详细的介绍;张春霖(1995)探讨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并运用代理理论分析初始委托人的界定和代理人对风险的态度。阎伟(1999)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间的激励不相融,从而根除企业经理的道德风险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强宏观政策环境的改革,消除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刘以安等(2003)分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温海珍等(2003)提出委托
代理风险的防范可以从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两个方面来考虑;李绪红(2004)基于管家理论对委托代理关系中经营者的“代理人”角色和委托管家关系中经营者的“管家”角色进行对比。2
三、对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分析
3.1我国国有企业天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在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并不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只有在企业形态演变到公司制企业阶段,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委托代理关系才随之产生。但是,国有企业中天然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国有企业的存在总有一定的目的,无论是政治上或意识形态上为了坚持公有制,还是在经济管理上为了消除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总是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但是,全体人民不可能集体去管理企业,首先委托给政府。政府是一个公共法人,他需要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委托给具体的经营管理人员来运营。因此,国有企业中天然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并且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并不完全是出于分工效果和规模效果,而是主要由国有企业的属性决定的。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委托者追求的是在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国有企业职能的实现。企业的经营者既是具体的受托者(即代理人),又是一个经济人,不可避免地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包括货币收益、控制权收益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不相一致。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之间同样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对等,因此,国有企业中同样存在着委托代理问题,并且由于国有企业有着复杂的属性,国有企
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比私有制为基础的公司制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更为严重。
3.2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
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与西方国家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有较大的差异,表现为一种双重代理体系,即第一重体系是从初始委托人(全体公民)到政府的自下而上的多级授权链,亦即公有产权由全民授权国家来代理,成为国有产权,国有产权又由国家授权政府来代理,政府再委托有关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第二重体系是国家到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到经营者(最终代理人)的自上而下的多级代理链。政府是这两大体系中的特殊角色,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初始委托人的代理人,又是最终代理人的委托人。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与西方私有制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以下不同点:
(1)与私有制企业中委托代理关系相比,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表现为是一种更为纯粹的委托代理。国有企业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全体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是无法直接经营国有企业,只能实行委托经营。全体人民作为委托人,在监督代理人时,由于存在着监督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积极性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并且,全体人民也无法直接去深入企业内部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管理状况,无法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等管理,是纯粹的外部人。因此,国有企业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表现出一种非常纯粹的委托代理
关系。而私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往往也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对企业的内部信息有较多的了解,不仅仅纯粹地作为企业的外部人,是积极的内部所有者。
(2)国有企业中委托人目标多元化、复杂化。由于政府的目标函数不仅是多重的,而且有的目标之间还存在着深刻的冲突,如一方面要求经济增长、效率提高,一方面又追求高就业、社会安定等。委托人目标多元化不可避免地对代理人的行为造成影响。政府官员作为委托人的行为人,其本身不是股东,并不能享受所有者的权益,在现实中往往干预而不是支持、配合代理人的行为人的工作,其行为存在着侵犯企业利益问题。私有制企业不同的是,委托行为人一般为所有权的拥有者,其目标单一,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自己谨慎选出的企业代理人必定会密切关注、密切配合。
(3)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层次比私有企业多。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企业相比,国有企业中委托关系表现为间接性、多层性、复杂性且协调关系繁琐。全体人民作为最终所有者,不可能对众多的国有企业直接行使监督权,只有借助多层代理关系间接加以管理。这样导致信息的非对称性增大,委托人监督能力减弱,使得协调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不一致的代理费用较高。
(4)国有企业中委托代理关系选择的非市场化。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企业中,委托代理关系完全是通过市场自由选择形成的,委托人出于追求委托收益,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经理市场上选择有能力经营本企业的经理人员,并根据经理人员的经营绩效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