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

[摘要]国际互联网的发展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内容和特点,应当通过法律、技术和道德三个方面的努力,实现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对创造性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是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从法律上确认智力成果归生产者或合法受让人所有,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当事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对智力成果的所有权。

在现代社会,以信息为内容的数字网络技术引发了高科技的崛起,构成了当代高科技发展的主流,数字网络技术及其成果向各个领域的渗透和推广应用,在客观上就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网络技术以其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已使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陷入尴尬境地,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非常普遍。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在这种数字网络背景下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传统知识产权内容通常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汁、商标、商号等;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其概念的外延已扩大了许多。

作为区别于传统文献信息资源的网络信息资源有自己独特的特征:一是数字化、网络化,这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二是信息量大,种类繁多:仅Intemet上就有8亿多个web 网页,每天信息流量超过20BT:三是信息更新周期短。网络信息处理省去了印刷、运输等环节,数据可即时上传:四是资源分散,开放性强。信息资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上传和下载信息。五是组织分散,无统一管理。网络信息资源的这些特征决定了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特点,如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公知、公共的;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网络知识产权则是“无国界的”等。

二、网络行为的失范

社会学家杜尔凯认为,失范是“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在数字化时代,由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而新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很不完善,而且法律确权、保护范围限定等还有争议,取证难等问题也受到网络技术的制约,以及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矛盾与冲突,导致了网络空间整体行为的失范,使不少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公民成为网上目无法纪的匿名侵权人。

首先,在网络时代,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传统的知识产权的“无形、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在网络环境中已不复存在;网络使作品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形式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传播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上网成为公开信息,传播很难被权利人控制,版权人很难掌握其作品被下载、发行和复制的数量。即使发生侵权,由于网络技术的羁缚,也难以向法院举证。网络模糊了国与国之间的界限,以国家利益为背景的版权保护地域性原则也受到挑战。

另一方面,我国新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我国目前已制定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由于法律的求稳性和保守性,立法还远远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立法也还面临确权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而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易删除,难保留、侵权数量大、隐蔽性强等特点,这些问题还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

其次,现实社会道德规范与网络道德规范对知识传播的认识存在差异。国际互联网建立的宗旨在于“全球资源共享”:知识经济时代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从社会共同进步的角度来看,知识应当共享,这种共享是道德的:但是,从知识的生产来看,它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知识生产者有权利要求占有知识产品的所有权,并通过知识产品的销售赚取利润:从知识的传播来看,它需要大量的软硬件产品的支持,这些网络产品的生产也都需要大量的投资,必须在网络使用者身上得到必要的回报。这就构成一对矛盾。

第三,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中道德实现环境也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社会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熟人社会”,交往对象大都是熟识的人(朋友、亲戚、邻里、同事等)。依靠熟人的监督,慑于道德、法律手段(社会舆论、利益机制、法律制裁)的强大力量,传统道德能够得到相对较好的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自由的自由时空。它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或地区界限:网络连接面广,传输速度快,搜集处理信息效率高,人们的活动受时间空间的约束大大缩小,因而现实社会中那种分地域设卡、设点管辖、控制的管理方式往往作用不大。同时,网络行为具有“数字化”或“虚拟化”的特点,形象、图象、文字和声音变成了数字的终端显现,一切成为“匿名”状态下的“符号”,因而很难对网络公民的行为加以确认、监管,网络道德只能靠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这样网民是否遵从道德规范,就不易察觉和监督。

正是由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网络道德与现实社会道德的矛盾和冲突,特别是网络空间中,道德规范约束力的减弱,引起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大量发生。如国内近年来有名的瑞得公司诉东方信息公司网上主页著作权纠纷案、《电脑商情报》被诉侵权案、上海东方网eastday域名案、宝洁公司Safeguard域名案以及国外最引人脶目的网络MP3及Napster案件等。

三、法律、技术手段的局限

随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不断涌现,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13益引起重视。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缔结(WIPO版权条约》和(WIPO邻接权条约》,两个条约增加了一大批版权保护的新客体和过去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新权利。我国也加紧了网络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的步伐我国修订的《著作权法》以及相关的网络方面立法,已填补了我国网络立法的空白,解决了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初步问题。《著作权法》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版权管理信息等。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也已出台和实施。它对信息的传播与网络管理作出了一些具体规范,如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

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等等。

然而,在应用法律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是立法还很不完善

如《著作权法》对暂时复制问题、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问题、网络作品合理使用问题、链接是否侵权等问题都未作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二、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还面临一系列法律难题和争议

主要包括管辖地问题、侵权行为如何确定、数字化证据如何举证、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认定、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界定、侵权的责任和赔偿问题等。网络的无国界和公开化传播,使得全世界都可能成为侵权发生地,信息在网上公开很难被权利人控制,甚至很难确认侵权人是谁,身在何处。

三、是立法的滞后

由于法律秩序的求稳性、保守性,社会对法律的选择总是存在惰性。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就是发达国家目前也处在探索中。这意味着我国要进行真正的“专门立法”路还很长。

四、是遭遇执法尴尬

从目前现状来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应对并没有发生应有的效果,互联网仍旧在从根本上摧毁着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网络侵权行为仍在大量而重复的进行,对这些匿名侵权者采取法律制裁,其法律成本、技术要求之高令管理者却步。

互联网侵权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然而,对中国而言,这更是一个在众多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尚未根本破解,又遇到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的严峻话题。

网络侵权行为依旧在网络社会中大量而重复地进行着。法律权威在网络空间中的弱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大量的网络侵权者凭借着网络非中心化、可匿名性的特点不断侵权:而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也因在网络环境下运作成本过高、缺乏可操作性而名存实亡: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既没有起到指导人类行动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管理者幻想通过简单制定法律来规范网络行为是不现实的。

在这种情况下,技术手段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作品传输权是不够的,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技术手段也是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有力手段。

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人们已经开发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技术并付诸应用,已起到积极的作用。科研人员在提供科研数据、网上技术洽谈、成果转让、签署技术合同时,可通过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防止数据的窃取。具体讲,主要是采用信息的智能识别技术,把能证明产权的信息、许可证权限等信息直接嵌入受产权保护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去,去识别使用者是否合法;采用信息访问控制技术,即口令和身份验证等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采用防病毒技术,通过装载防毒模块和程序,以及网络接口安装防毒芯片等,保护网络安全。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技术手段也难以缓解法律权威在网络空间的弱化趋势。采用技术手段增加了科研开发负担,也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同时,随着技术的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并非坚不可摧: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使得美国白宫及五角大楼的绝密数据库都频繁地成为“电脑迷”们攻击的对象。数字化信息在网上非常容易被储存、修改和复制,并且传播、更新速度极快,传统的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很难判断,况且任何保密技术都会被破解靠技术保护知识产权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做法:技术上的措施并不能完全防止和保护网上侵权行为,只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四、网络道德的构筑

对网络侵权,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具体有效的解决办法,嘲络社会中的道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失范状态:国外对网络伦理问题的研究非常重视,一些研究组织纷纷成

立,并召开各种规模不等的学术讨论会,为其成员制定网络道德标准和伦理规范。比如,美国计算机协会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它希望其成员支持下列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避免伤害他人;要诚实可靠;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保守秘密:而我国业内人士对此的思考、研究还很不够:当然,国际互联网是一个新事物,它正在建设过程中;网络道德也是一个新事物,它的建设也有一个过程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理所当然是根本手段,技术也是有力手段,但笔者认为,在当前法律体系滞后和不完善的阶段,技术手段还不足以防止和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构筑网络道德体系不失为一种有益的辅助和补充手段。道德是凭借人内心的自我约束来作用、规范人的行为。加强人们在网络中内心的自我约束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构筑网络道德体系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和要求:

1、是强化全民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涵盖科技、文学、艺术等各个领域,涉及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要切实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必须依赖于全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和提高:这样才能保证网民既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又知道合理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

2、是增强行业道德规范

不难发现,大量网络侵权行为并非个别用户或黑客,而是来自整个网络行业对版权的不尊重和对版权人权利的漠视:如目前网络侵权多是网站无偿使用版权人作品而引发的。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个网络版权管理中心,网站通过该中心向版权人转交稿费。

3、是建立网络道德监督保证机制

建立网络道德监督保证机制,这是构筑道德体系的关键。笔者认为,首先应确立网络的各责任主体与其网络行为具有可追寻的对应关系。即要求网络行为者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真实身份登记入网,或者建立CA认证制度,以确保对网络行为者身份的可查询性。同时网络各服务器要具有对访问者的地址、访问时间和操作行为记录的功能有关机构要对网络责任主体的网上行为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格必要的处罚。

4、正确处理法律、技术、道德规范三者的关系

在讨论网络道德构筑的作用时,我们要谨记道德规范仅仅对法律的实现起辅助作用,道德规范不可能代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脱离技术手段来建立网络秩序。从人们服从法律的原因初衷来说,道德规范的作用要间接得多。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是根本手段,技术是有力手段,道德只是辅助手段。事实证明,一个社会难以先从公民道德水平提高方面人手来提高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否则我们将会陷人中国式的德治、礼治思路。网络社会同样也是如此,因此我们在引导建立网络道德规范的同时,要积极促进网络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进程和网络规范化的技术成熟度。

结论

网络技术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知识的创造和传播提供了更有力的工具,另一方面却为侵权行为带来了便利。在构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法律、技术和道德手段是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只有协调发挥法律的绝对权威和根本作用,技术手段的有力保证作用,并辅助道德手段的预防和自律作用,才能构建一个功能完善的网络产权保护体系。需要指出的是,保护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最根本的手段还是法律。要扩大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制定网络保护法规,尽快建立有关信息上网的审核制度、保密审查措施,尤其是对侵权行为的确认、取证等都要作出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知识产权立法、行政处理、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需要应用法律、技术和道德等多种手段加以保护。随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完善,各种技术措施的提高,公民囝律意识的增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会越来越规范。

参考文献:

[1]杰克·D·道格拉斯等.越轨社会学[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l987.

[2]严耕.道德建设的全新领域——网络道德建设初探[J].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l999.(6).

[3]孙伟平、贾旭东.关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思考[J].

哲学研究,l998。(8).

[4]张文杰、姜素兰.网络发展带来的伦理道德问题[J].北

京联合大学学报。l998。(3).

[5]孙笑侠.论法律的外在权威与内在权威[J].学习与探

索,l996。(4).

[6]申柳华.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体系的构筑[J].西南政法

大学学报,2003。(5).

[7]吴建创.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看网络道德规范的构

筑[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O1.(1).

网络安全防护相关技术保障措施

网络安全防护相关技术保障措施 拟定部门: 技术部 总经理签发: 日期: 2 / 6 网络安全防护相关技术保障措施 网络安全防护不仅关系到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还将影响到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我公司认真开展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落实技术保障措施,保证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在管理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应用安全、主机安全、数据安全、物理环境安全等方面建立有效的保障措施,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 一、管理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建设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日常管理活动中常用的管理制度; (2) 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发布到相关人员手中。 2、建立安全管理机构 (1)设立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岗位,并定义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 (2)配备一定数量的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安全管理员; (3)根据各个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授权审批部门及批准人,对系统投入运行、网络系统接入和重要资源访问等关键活动进行审批。 3、人员安全管理措施 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信息安全基础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进行的培训,每年举办一次。

4、系统建设管理措施 (1)明确信息系统的边界和安全保护等级,按保护等级进行建设。 3 / 6 (2)对系统进行安全性测试,并出具安全性测试报告; (3)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系统测试验收报告进行审定,并签字确认; (4)将系统等级及相关材料报系统主管部门备案; (5)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应至少每年对系统进行一次等级测评,发现不符合相应等级保护标准要求的及时整改;并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等级测评的管理; 5、系统运维管理 (1)编制与信息系统相关的资产清单,包括资产责任部门、重要程度和所处位置等内容; (2)建立移动存储介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限制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 (3)保证所有网络连接均得到授权和批准; (4)提高所有用户的防病毒意识,告知及时升级防病毒软件; (5)在统一的应急预案框架下制定不同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框架应包括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应急处理流程、系统恢复流程、事后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二、网络系统安全建设 1、结构安全方面 (1)主要网络设备的业务处理能力具备冗余空间,满足业务高峰期需要;网络各个部分的带宽满足业务高峰期需要; (2)业务终端与业务服务器之间进行路由控制建立安全的访问路径; 4 / 6 (3)绘制与当前运行情况相符的网络拓扑结构图,主要包括设备名称、型号、IP地址等信息,并提供网段划分、路由、安全策略等配置信息;

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键入文字]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1年04月16日

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得以迅速发展,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关注的焦点,科学技术在各国的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运用在世界经济贸易的竞争中己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但商品技术附加值的高低已成为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知识产品本身也作为一种独立的商品成为国际贸易的对象。我国对知识产权也很关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将知识产权上升为战略意义,这对于我国健康稳定的发展对外贸易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着重分析了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基础和现实意义以及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有关国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具体的数据和案例分析,从中吸取经验,取长补短,完善和加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对外贸易,TRIPS,保护 1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foreign trade Abstract With the advent of the knowledge economy era,the international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s the focus of attention in various countries,the rol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ountrie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evident,knowledge,production,dissemination and use of competition in the world economy and trade has played a decisive role. Not only the level of value-added of goods has become the determinants of the value of the goods,knowledge products themselves become the objec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s an independent commodity.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also very concerned about the General Secretary Hu Jintao in the report of the 17th to impl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building an innovative countr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p to the strategic significance for the health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has a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economics foundation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at exist in China's foreign trade,and strengthening foreign trade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 countri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n specific data and case analysis,drawing lessons from each other,to improve and strength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in China's foreign trade.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foreign trade,TRIPS,protection 2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李明德)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上传时间:2008-4-13 近年来,经常听到知识产权滥用的说法。一些不甚了解知识产权的论著,往往借用知识产权滥用的命题,对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种种批评。然而细究起来,知识产权滥用却是一个不甚准确的,存在着很大模糊性的说法。本文打算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利的角度,以及随意主张权利的角度,对此略作分析。 (一)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本不存在滥用的问题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四大部分。与此相应,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了解某一种知识产权是否有可能滥用,还应当从具体的权利客体和保护方式加以分析。这里先分析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以文字、符号、色彩、线条、造型和数字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作品是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创作的,原始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作者所有。虽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作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所有,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的所有人都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这在中国尤其如此。因为,中国著作权法所体现的是大陆法系的作者权精神,在著作权的归属上倾向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而非作者的雇主或者委托人。 一方面是个体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另一方面是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作品使用者,如出版、广播、表演团体和其他的作品使用者。显然,在有关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的谈判中,作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几乎不可能滥用自己手中的著作权。事实上,正是由于著作权人在转让或者许可谈判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甚至采取了一些特殊的应对措施。例如,美国版权法第203条规定,作者在转让或者许可版权之后的第35年,可以在提前5年通知的情况下,收回自己的权利,并重新考虑转让或者许可,以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这一般称为作者的第二次机会(author,s second chance),其目的就是让作者有机会重新评估自己作品的价值,然后再考虑相应的转让或者许可。又如,德国于2002年制定了专门的著作权合同法,名称为"加强作者和表演者合同地位的法律"(Law on Strengthening the Contracting Position of Authors and Performers),也反映了对于作者和表演者弱势地位的考虑。[1]事实上,中国1991年著作权法仅仅规定了著作权的许可而没有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以及许可合同最长不超过10年,也是考虑到了著作权人在市场上所处的弱势地位。 此外,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方式,也使得作者不太可能滥用手中的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非思想观念本身。正如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所说,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之类。这样,即使某一作者就某一主题或者创意创作了作品,获得了市场上的成功,他也无权阻止他人就相同的主题或者创意进行新的创作。这样,就任何一个主题或者创意的作品来说,市场上都可能存在着很多的替代品。即使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拒绝许可,或者在许可合同中提出了不合理的条件,作品的使用者也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主题或者创意相同、近似的作品。

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

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 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 一、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我公司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的能力,整合和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及时有效的防止和减少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的现象发生,发挥知识产权在保护创新成果、促进公司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知识产权预警制度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使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成为促进公司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指标及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作为考核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其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设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本公司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中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知识产权及其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知识产权预警制度的工作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本公司中的知识产权预警制度建立; (三)预防涉及知识产权的突发性事件;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公司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 (四)根据公司存在的问题,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和应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五)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引导各部门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及时收集、研究与产业发展有关的信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企业的利益。 (六)重点产品研发前,要对该产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专利信息检索查新,分析研究,充分运用预警机制,规避风险,规避重复研究,资源浪费和侵犯他人专利权。 (七)加强公司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举办相关培训、提供防侵权检索和法律状态检索等形式,及时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第七条应依法维护其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建立预警信息报送反馈制度。应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收集、编辑和上报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报送公司主要领导。 第九条信息报送。每季度末应将本公司内有关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公司主要领导。 第十条信息的内容和范围。报送信息内容主要是本公司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报送信息范围主要是本行业在创造、保护、管理、实施、转让、许可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新动态、工作经验、遇到的问题,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纠纷、诉讼案件。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企业知识产权预警应对方案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的严重缺陷。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和谐保护机制,遏制侵权纠纷的发生,对于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推进企业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特建立以下应对方案: (一)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 企业发展的前景是创立自己的品牌,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对中小企业而言,独立研发和创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为保证做好我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做到非涉密政务信息100%公开,同时严格执行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则必须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工作,确保信息与网络安全。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防火墙 在外部网络同内部网络之间应设置防火墙设备。如通过防火墙过滤进出网络的数据;对进出网络的访问行为进行控制和阻断;封堵某些禁止的业务;记录通过防火墙的信息内容和活动;对网络攻击的监测和告警。禁止外部用户进入内部网络,访问内部机器;保证外部用户可以且只能访问到某些指定的公开信息;限制内部用户只能访问到某些特定的Intenet资源,如WWW服务、FTP服务、TELNET服务等;它是不同网络或网络安全域之间信息的惟一出入口,能根据各部门的安全政策控制出入网络的信息流,且本身具有较强的抗攻击能力。它是提供信息安全服务,实现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基础设施。使用硬件防火墙,管理和维护更加方便有效。防火墙技术的作用是对网络访问实施访问控制策略。使用防火墙是一种确保网络安全的方法。 二、网络漏洞扫描入侵者一般总是通过寻找网络中的安全漏洞来寻找入侵点。进行系统自身的脆弱性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先于入侵者发现漏洞并及时弥补,从而进行安全防护。由于网络是动态变化的:网络结构

不断发生变化、主机软件不断更新和增添;所以,我们必须经常利用网络漏洞扫描器对网络设备进行自动的安全漏洞检测和分析,包括:应用服务器、WWW服务器、邮件服务器、DNS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重要的文件服务器及交换机等网络设备,通过模拟黑客攻击手法,探测网络设备中存在的弱点和漏洞,提醒安全管理员,及时完善安全策略,降低安全风险。 三、防病毒系统要防止计算机病毒在网络上传播、扩散,需要从Internet、邮件、文件服务器和用户终端四个方面来切断病毒源,才能保证整个网络免除计算机病毒的干扰,避免网络上有害信息、垃圾信息的大量产生与传播。单纯的杀毒软件都是单一版系统,只能在单台计算机上使用,只能保证病毒出现后将其杀灭,不能阻止病毒的传播和未知病毒的感染;若一个用户没有这些杀毒软件,它将成为一个病毒传染源,影响其它用户,网络传播型病毒的影响更甚。只有将防毒、杀毒融为一体来考虑,才能较好的达到彻底预防和清除病毒的目的。 因此,使用网络防、杀毒的全面解决方案才是消除病毒影响的最佳办法。它可以将进出企业网的病毒、邮件病毒进行有效的清除,并提供基于网络的单机杀毒能力。网络病毒防护系统能保证病毒库的及时更新,以及对未知病毒的稽查。 四、要求办公全部使用内部网络系统,涉密文件数据传输必须加密,其目的是对传输中的数据流加密,数据存储加密技术目的是防止在存储环节的数据失密。防止非法用户存取数据或合法用户越权存取数据。各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当前,会展经济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以其影响力大、产业关联度高等独特的魅力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会展经济与知识产权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而我国会展经济中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问题,直接干扰正常的会展交易秩序乃至市场经济秩序,也制约着会展经济的健康发展,给我国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随着会展经济的发展,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显出来。 一、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虽然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不能满足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又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在我国各类展览会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依然不少,在侵权现象较为严重的时期,许多国际大型展会拒绝中国企业参加,比如瑞士巴塞尔钟表展、德国科隆电气展以及美国部分家具展览等,这说明我国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上仍存在很多问题。 ⒈克隆展会屡见不鲜 展览业本身具有创意、多样化、体现个性化、立意新颖等特点,属于智力成果,相关内容也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当前相当多办展公司剽窃其他机构或办展公司开发的展览项目的名称、LOGO和定位,这种情况是重复办展的直接表现,每年全国要举行的各类展览多达3000多个,很多有名气、效果好的展会经常会遭到模仿,很多只是把地区名字改换一下就盗用过去。对于大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很难通过展览名称进行辨别,因为这些展览会的中外文名称几乎相同。定位、内容、市场、题目完全一致的展会在全国泛滥。 以“广告四新展”为例,国际广告四新展是由中国电子国际展览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于1994年在北京创办的,可是到目前为止,在全国已经有近40个左右相同主题或类似的展览在四新展举办前后上演“模仿秀”。这其实是国内重复办展的一个缩影。然而,国家主管部门缺乏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相应法规,对展会名称的侵权尚处于无奈的境地,导致出现克隆展会、题目雷同。目前我国只能对展览会会标注册,在对展览会名称的保护方面还没有妥善的处理办法,这是造成重复办展的原因之一。另外,没有资质认证、评估系统和服务标准,缺少协调功能和自律机制,造成无序竞争、资源分散。同时,信息化管理薄弱,缺少权威统计。由于信息不对称,误导一批投资者迷惑于会展经济热,盲目投资,急功近利。尽管一些大型展览会无法被克隆,但往往也被利用。科博会三年前就已经进行商标注册了,但仍然存在被冒用的情况。比如,一些机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9, 8(9), 1606-1612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19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527961347.html,/journal/as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527961347.html,/10.12677/ass.2019.89217 Research on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Yi Yang Faculty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Liaoning Received: Aug. 26th, 2019; accepted: Sep. 10th, 2019; published: Sep. 17th, 2019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e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show the weakness and blank of the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onstructing perfect judicial rules of the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has a strong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irstly,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Secondly, through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international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tarting from the two dimensions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of the existing dilemma; finally, constructs a systematic, forward-looking, flexible and principled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rule. Keywords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omparative Analysis, Dilemma, Counter Measures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杨异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学部,辽宁大连 收稿日期:2019年8月26日;录用日期:2019年9月10日;发布日期:2019年9月17日 摘要 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此起彼伏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显示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脆弱与空白,构建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规则对网络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整、加以规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对于一个研发技术的企业而言,要想在市场中谋生存,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知识产权形成有效地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公司做如下工作: 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 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 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公司在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进行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3)商业秘密的保护: A、确定商业秘密 首先通过分析企业成本与预期收益来确定商业秘密的类型,然后确定哪些商业秘密纳入保护范围,并以何种力度进行保护。 B、采取系统有效的措施 对于已经确定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建议分成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 a、?将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使企业中全面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降至最低。

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在信息化社会建设中,随着以网络经济为代表的网络应用时代,网络安全和可靠性成为公众共同关注的焦点。网络的发展和技术的提高给网络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互联网的安全成了新信息安全的热点,针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存在的安全性问题.该文提出了合理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最终实现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从不同角度解析影响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情况,做到防范心中有数,确保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与有效运行。 1、利用系统安全漏洞进行攻击的例子 假设局域网内计算机安装的操作系统,存在Administrator账户为空密码的典型安全漏洞。这 下面就 (1) shutdown文件。(2)使用 行,输入,\admin$。如图所示: (4)打开注册表编辑器,连接到远程计算机的注册表。使用regedit命令打开注册表编辑器,鼠标单击“文件”菜单项,选择“连接网络注册表”如图所示: (5)打开远程计算机的注册表后,有两个主键,找到注册表中的开机启动项所在的位置: 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Run,修改注册表的开机启动项。在注册表空白处鼠标右键,新建字符串值,名字为startconfig,数值数据为cmy.bat文件在 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远程计算机的路径:C:\WINDOWS\cmy.bat,启动项修改完成后远程计算机每次重启时就会执行cmy.bat文件。如图所示: (6)使用shutdown命令使远程计算机重启,命令为:shutdown–r–t20– (7)使用命令清除入侵痕迹:netuse*/del/y,此命令表示断开所有已建立的连接,并清除入侵痕迹。 2、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防范的几点措施 (1)网络病毒的防范 计算机病毒种类繁多,新的变种不断出现,而且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其传播速度更快,机会更多。对于用户而言,需要采用全方位的防病毒产品及多层次的安全工具,尽量保障网络中计算机的安全。电子邮件传输、文件下载等过程都有可能携带病毒,用户务必要针对网络中病毒所有可能传播的方式、途径进行防范,设置相应的病毒防杀软件,进行全面的防病毒系统配置,并保证防病 在此 也确 体制) (3) (4) (5) 身份认证技术主要是通过对通信双方进行身份的鉴别,以确保通信的双方是合法授权用户,有权利进行信息的读取、修改、共享等操作,识别出非授权用户的虚假身份。身份认证技术要求用户先向系统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明,然后通过标识鉴别用户的身份,判断是否是合法授权用户,从而阻 止假冒者或非授权用户的访问。 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青岛科技大学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生班 杨铁山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对策 一、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资料显示,目前,在全球的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中,发达国家所占的份额已经高达98%,而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2/3。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控制技术输出的份额,要远远高于其资本输出的比例。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开发创建、知识产权的交易贸易,正在成为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全球化时代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换方式。因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通观全球,无论是处于先进行列的发达国家,还是位于500强的大型跨国公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 例》为中心 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教授 , 胡章怡 一、欧盟最新《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产生的背景 21世纪,成果的商业化方兴未艾,是否拥有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创新技术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市场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准。为了避免重复研发,并使技术的投入产出最大化,技术的许可与转让成为企业间一项重要的交易内容。在知识产权的实施过程中,旨在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20世纪60年代末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及技术流动要求的日益增加,如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问题提上了欧盟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在1995年的迈吉尔(Magill)案中,欧洲法院确认欧盟委员会有权通过实施强制性许可来处理滥用拒绝许可的行为。 [1] 欧盟的竞争规范主要源自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第81条至第90条。特别是第81条和第82条(原第85条和第86条)适用于企业间限制竞争以及其他联合行为。 [2]欧盟竞争规范的目的在于提升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以期保护消费者及较小企业免受其他经济强力集中之侵害。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是有关企业间协议无效的禁止条款,第3款即所谓的豁免条款;第82条针对的是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因此这两条成为欧盟制定具体的技术许可豁免规则的依据。1962年,为了具体适用第81条及第82条,欧盟部长理事会颁布了第17号规则,即《17/62号条例》,对协议的通知、豁免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1984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专利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2349/84号条例》。1988年11月,又发布了《技术秘密协议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556/89号条例》。随着技术许可活动的进一步增加,1996年1月,欧盟通过了将上述两条例合而为一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的第240/96号条例》(以下简称240/96条例)。该条例对此前两个单一的豁免规则予以了协调和简化,拓宽了豁免范围。在该条例之后,欧盟委员会又相继制定了纵向协议条例、专业化协议条例和研发协议条例,以及纵向协议准则和横向合作协议准则。这些条例或准则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同时

论自媒体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2

论自媒体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2

论自媒体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 由于我国成文法具有无法避免的滞后性、自媒体知识产权具有的法律上与计算机网络技术上的双重复杂的特性,在自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自媒体领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并未有效建立。相比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打破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专有性和时间性等特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传播范围可以在瞬间达到全球各个角落,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具有时间更短、范围更广、侵权人更多等特性。而网络发展进入自媒体时代后,更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方面涌现出了许多新的挑战与问题。立法上的滞后加之侵权手段之多、侵权成本之小、侵权利润之巨导致了在自媒体平台上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频发,各个类型的侵权手段层出不穷,越来越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长此以往,不仅将影响互联网自媒体平台的发展,更会给社会文化、科学领域的创新积极性带来巨大的损害。本文希望通过调查网络自媒体侵权传播的现状、分析我国现有立法、对比参照各国有关立法、借鉴以往知识产权制度面对新

兴媒体的对策以期找出更好的调和自媒体传播快捷个性的优势与保护著作权人专有权利之间矛盾的方法:加强自媒体提供平台监管,严格自媒体平台提供者责任,建立便捷快速维权渠道,创立新的利益分享模式。 Abstract Due to our statute is unavoidable lag, with sel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media law and computer network technology, the double complex characteristics in from media rapid development today, China's media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has not been effectively established. Compared to the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s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the resul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cases with shorter and wider, the right infringement person more properties broke the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geographical, exclusive and time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通用版)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指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方法。 第三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四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 第七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主要问题解决方法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文章阐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增强国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21 世纪,世界经济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但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而且与当代国际政治、经济贸易的发展关系日益密切。可以说,当今国家与国家经济实力乃至综合国力的较量,就在于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因此,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和解决。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专有技术的流失。例如中药处方和配方的失密,缺少防范意识,轻易被外国公司获得,然后进行仿制,比如六神丸作为养神静心的中药,日本公司把它拿过去以后,稍加改造和包装就变成了著名的“救心丹”。仅这个救心丹,在国际市场上每年销售额能达到6 亿—7 亿美元,相当于我国一年的中药出口总额。还有,我国安徽宣纸工艺失密事件、“景泰蓝”技术失密事件等,都是因为我们既没有申请技术专利,也

没有将其作为商业秘密给予有利保护,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带走了全套的技术资料,使我们的民族工业受到毁灭性的打击。(二)知名商标被取代。在对外合资合作过程中表现明显。外方有意识地选择我国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厂商进行合作,然后借口他们的产品是名牌产品,在合资协议中要求使用他们的商标,或者干脆花巨资买断我们著名商标的使用权,然后占而不用,同时对他们商标的商品大肆宣传。这样,我们通过几十年创造的名牌在几年之内就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了。比如饮料行业,我国原来的“八大名牌”如“亚洲”、“崂山”、“八王寺”等,一开始,除“健力宝”、“正广和”未合资,其他6 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我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我们的老品牌就这样成为了外国品牌的跳脚板。(三)商标被抢注。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特征,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是不必然受到保护的。商标也是一样。近几年来,当我们的一些名牌准备出口国际市场时,发现其商标已被外商抢注。比如,电器商标“海信”在德国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科龙”在新加坡被抢注;云南卷烟品牌“阿诗玛”、“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五粮液”在韩国被抢注;天津麻花商标“桂发祥十八街”、北京酱菜老字号品牌“六必居”在加拿大被抢注;河南白酒品牌“杜

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国外跨国公司和大集团在中国争夺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重要工具。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外商频繁发动的知识产权诉讼中也存在着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其目的在于给竞争对手制造困难,甚至将对手排挤出市场。不能笼统地说中日摩托车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都是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但是从所揭示出的一些事实来看,确实也不能排除这种嫌疑。 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存在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但都以限制或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为其目的和后果。例如,微软、思科以及DVD专利权人联盟6C、3C等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都有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嫌疑。其中,微软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在中国市场上的搭售、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以及过高定价等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和中国软件业的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思科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利用“私有协议”拒绝许可限制竞争行为早已存在并为业内所知晓。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不是不限制竞争,只是这种限制作为鼓励创新的必要代价而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一旦超出了正当的界限构成滥用时,一旦对公平竞争造成扭曲或破坏时,就应受到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法律规制。 如果当事人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讼权利,在商誉和经济上都可能给竞争对方造成很大损失,对正常的市场竞争也会造成扭曲和妨碍,因此滥发警告函和滥用诉讼权无正当理由指控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也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现在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诉讼中都有针对滥用诉讼权利的程序制度。 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需要采取多种法律手段综合予以规范。对国家来说,应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解决包括滥用知识产权在内的非法限制竞争问题,并将其作为我国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要利用有关知识产权法和诉讼法的原则规定规制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讼权的行为,在个案中对双方当事人利益进行平衡和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决。从长远来说,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程序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滥诉反赔;在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时应严格审查、慎重决定;完善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规定等。对来说,一方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绪论 (4) 1.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与特征 (5) 1.1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 (5) 1.2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7) 1.2.1知识产权的三个特性 (7) 1.2.2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特性 (7) 1.2.3 电子网络环境下知识传播特点 (8) 1.3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主、客体特征 (8) 1.3.1 网络知识产权主体特征 (8) 1.3.2 网络知识产权客体特征 (8) 1.4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时间特征 (9) 2 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9) 2.1利用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来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 (10) 2.2利用与电子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10) 2.3加强技术防御与保护设施 (10) 2.3.1防火墙技术。 (11) 2.3.2 网络权限的设置 (11) 2.3.3 网络加密技术 (11) 2.3.4 添加水印防伪技术 (11) 2.3.5 CA认证技术 (11) 2.4科学借鉴美、欧等发达国家有关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11) 2.5制定《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12) 3.加强网络环境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12)

摘要:电子网络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特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有: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较弱,权利主体的确定比较复杂,权利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受保护时间大大缩短等。为促进电子网络的正常发展,应运用法律手段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关键词:电子网络; 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