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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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7.22•【字号】浙财农字[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04]107号)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请有关部门和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略)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行为(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提高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财政部颁布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省财政体制和"三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五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筹措农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公共财政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按规定程序报批设立农业专项资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市场风险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市场风险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市场风险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浙财企字[2005]135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市场风险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5〕135号)为加强我省粮食安全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我省粮食安全工作措施,根据省政府〔2003〕46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粮食市场风险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粮食市场风险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年十一月一日附件:浙江省粮食市场风险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的粮食安全体系,根据省政府〔2003〕46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通知》(浙财企二字〔2003〕15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确保我省粮食安全的工作措施,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管理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粮食安全调控资金”是指省、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2003〕46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增强各级政府对粮食安全的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粮食市场稳定,防范和处理粮食市场风险,筹集并建立的专项用于粮食安全调控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7号)精神,在省、市、县(市、区)政府逐级落实粮食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下,坚持“储粮与储钱”并举,建立省、市、县(市、区)的三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

其中:省级财政负责省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责本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管理。

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的通知-财建〔2018〕196号

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的通知-财建〔2018〕196号

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的通知财建〔2018〕196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局:根据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为更好地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请你们对“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中央财政拨付到相关省份用于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补助资金,截至评价当年第一季度末的绩效情况。

2018年对2017年至2018年3月31日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2019年对2017年至2019年3月31日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评价原则(一)客观公正。

要坚持阳光评价,严格按评价规定的程序开展相关工作,评价过程和结果要真实、客观、公正,有条件的地方应公开评价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问题导向。

绩效评价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发挥评价的作用,促进“优质粮食工程”更好地实施。

(三)系统全面。

要对“优质粮食工程”的3个子项的实施情况和取得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价,避免缺项漏项。

可利用科研院所等专家团队力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评价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完整性。

(四)重点突出。

每年度开展评价工作时,根据实际情况,做到重点突出。

2018年的评价,要突出项目决策和项目管理;以后年度的评价,要突出项目产出和项目效果。

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管理优质粮食工程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特编制本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负责资金管理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高效。

二、资金来源1. 各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企业自有资金、社会捐赠、贷款等各种渠道。

2. 资金拨付应符合项目合同、协议规定,确保资金来源清晰、合法。

三、资金管理部门1. 公司内设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监督和执行。

2. 资金管理部门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经验和能力,熟悉相关法规法规定,能够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资金管理。

四、资金使用管理1.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不得擅自挪用、改变用途。

2. 资金划拨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申请、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3. 资金划拨和使用应及时记录并做好相关档案,方便日后审计和检查。

五、审计监督1. 公司应定期对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审计结果应向公司高层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3. 公司内部及外部审计机构有权对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的资金进行检查,负责资金管理的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风险管理1. 资金使用过程中,需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能够安全、有序地使用。

2. 遇到资金风险或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并采取措施加以规避。

3. 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警和预防,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

七、违规处理1. 对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严肃处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能进行公开通报、追究责任等处罚措施。

3. 对于个人违规行为,公司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严重者可能进行法律追究。

综上所述,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资金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大力推进粮食生产降本增效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大力推进粮食生产降本增效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大力推进粮食生产降本增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浙农专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大力推进粮食生产降本增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51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粮食物资局:近年来,我省粮食生产和供需形势总体向好,粮食播种面积逐步扩大,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资、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价格不断上涨,粮食生产成本刚性增长,一定程度影响了农民种粮收益和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为有效控制和节约成本,提高种粮水平和效益,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就推进粮食生产降本增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为目标,按照“保护能力、扩面增产、优化结构、提升品质、依靠科技、创新发展”的要求,着力于降成本、增效益、强激励,通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完善生产经营机制,强化政策引导激励等,努力实现良田、良种、良技、良机、良法和良制有机结合,提高农民种粮能力和生产水平,推动粮食生产降本增效,为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粮食生产体系夯实基础。

争取到“十四五”末,水稻单产提高5%以上,种粮亩均效益提高10%以上。

二、主要措施(一)优化粮食生产结构。

结合各地资源禀赋和种植基础,优化粮食生产空间布局和品种结构,稳定发展优质水稻生产,扩大特色粮食作物。

浙北晚粳稻区,着力推广优质晚粳稻品种,不断改善粳稻品质;浙东南沿海及浙中早籼稻区,根据加工、饲料、食用等不同用途,重点发展加工用优质早稻;浙西、浙南晚籼稻区,着力推广优质晚籼稻品种,提高晚籼稻食用品质。

“优质粮食工程”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优质粮食工程”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优质粮食工程”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粮食(商务)局:为推进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规范“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14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优质粮食工程"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25日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推进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规范“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优质粮食工程”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转移支付下达我省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核定市、县上报的“优质粮食工程”三年建设规模,安排确定的预算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主要是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列入“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和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单位和企业。

单位、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机构健全。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的我省“优质粮食工程”三年建设规模,省粮食部门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各市、县粮食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核定市、县上报的“优质粮食工程”三年建设规模,组织实施工程项目。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粮食部门提供的“优质粮食工程”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

其中:补助省级项目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补助市、县项目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至市、县财政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2012]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2012]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2012〕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2012年8月23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单位(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预结算审价机构、科技推广单位、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等),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省农发办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合同等,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填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凭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以下简称报账凭证),向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申请拨付资金,经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开发县)财政部门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农发办设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

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根据《财政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质粮食工程”项目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在我省实施的享受中央奖励资金的“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和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管并重的原则,采取企业投入为主,中央和地方财政适当奖励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在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指导下,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设区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和财政局负责组织区域内项目单位按省下达方案开展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验收和绩效评价。

示范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县(市、区)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内容第五条“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建设,主要围绕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优粮优销等内容,支持具有优质粮油生产发展潜力的产粮(油)大县和示范企业,组织引导优质粮食生产、按优质优价原则收购粮食、提高仓储技术及管理水平、提升粮食加工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拓展粮油销售渠道,增加优质粮油产品供给。

第六条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主要包括配置和更新检化验仪器设备,配套和改善实验室基础设施,提升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能力。

第七条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配置产后干燥清理设施设备、粮食质量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备,配套建设必要的物流仓储设施和农户科学储粮设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扶持省内重点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扶持省内重点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扶持省内重点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浙财企〔2012〕136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扶持省内重点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的通知浙财企〔2012〕13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宁波不发):为大力促进我省粮食现代物流发展,加快粮食现代物流网络体系建设,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粮食流通效率,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经研究决定,省财政对省内重点粮食物流项目建设给予适当的补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的原则(一)坚持必需、自愿和量力而行原则。

项目建设由企业自愿进行,同时要按基本建设程序科学论证并经当地政府批准。

有关部门审批时要考虑项目是否适应当地粮食流通发展需要,是否符合《浙江省粮食流通发展“十二五”规划》有关要求,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整合现有粮食物流设施资源,合理布局,量力而行。

(二)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扶持原则。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实行投资和经营主体多元化,采用市场方式运作,建设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可通过企业自有资金、现有资产盘活、银行贷款、股份制合作和政府适当扶持补助等办法解决。

为鼓励各地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省财政对省内重点粮食物流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市县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对当地粮食物流建设给予适当扶持。

(三)坚持整体规划、分期实施和技术先进原则。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要经过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避免盲目扩XXX重复建设。

要按“四散化”(散储、散运、散装、散卸)和信息化要求,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成熟的粮食物流技术,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二、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的补助范围(一)散粮中转库。

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浙粮[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粮〔2015〕27号各市、有关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为推进“粮安工程”建设,落实好国家下达我省新增地方储备粮任务,切实保障浙江粮食安全,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粮食〔2015〕570号)和《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5〕2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8月12日浙江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维修改造范围、内容和目标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五章职责分工和责任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粮安工程”建设,落实好国家下达我省新增地方储备粮任务,改善我省粮食仓储设施条件,提升粮食收储能力,切实保障浙江粮食安全,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粮食〔2015〕570号)和《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5〕2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以下简称“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以“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三篇文章”为总体目标,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按需建设、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控制总量、提升功能,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整合资源,多方筹资,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度,逐步实现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管理规范化、储粮生态化、队伍专业化”,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和效益,降低粮食流通成本,增强服务粮食生产、收储、流通、消费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温州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温州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温州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粮食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依据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温州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温州市财政局2020年5月27日温州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粮食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2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9〕4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粮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粮食安全基础工作考评奖励和粮食新产业新业态奖补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支出重点,细化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解读相关产业政策,编制申报指南、申报通知。

组织申报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确认工作,审查资金兑付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使用;强化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预算,按照“二上二下”步骤编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一上”阶段。

每年7月份,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启动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各业务处室提出资金需求,办公室汇总、审核,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后,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通过财政管理系统报送至市财政局。

(二)“一下”阶段。

市财政局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并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控制数。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4.11.21•【字号】浙财企〔2014〕210号•【施行日期】2014.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210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宁波不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动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全省粮食安全,促进粮食行业有序发展,从2015年起,我们将原市县中心粮库建设以奖代补、粮食物流建设项目补助、东北粮(含基地)运费补贴、粮库危房维修、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奖励等专项资金整合成粮食安全专项资金,并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2014年11月21日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9﹞8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动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规范粮食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粮食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全省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粮食批发市场和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建设、粮食产销合作和粮食产业化发展等方面。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粮食直补政策落实情况核查和政策调研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粮食直补政策落实情况核查和政策调研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粮食直补政策落实情况核查和政策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5.10.20•【字号】浙农计发[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粮食直补政策落实情况核查和政策调研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05〕56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扶持粮食生产的方针政策,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省政府今年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极大地促进了全省粮食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为落实好今年的政策,进一步研究扶持粮食生产政策措施,切实当好参谋,决定在全省开展粮食直补政策落实情况核查和政策调研。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核查内容和要求(一)粮油大户、良种补贴户和面积核查。

按照农财两厅《关于2005年对粮油种植大户实行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05〕31号)要求,对已上报的20亩以上的粮油种植大户、粮食合作社和杂交稻制种农户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虚报粮油种植大户和面积;申请良种补贴品种和面积是否符合省分区域确定的优质水稻品种面积;粮食合作社是否经工商登记、组织管理是否规范,入社社员是否属实,是否存在与大户粮油种植补贴重复申报等。

(二)农机补贴购机户和购机情况核查。

按照农财两厅《关于2005年对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05〕23号)要求,对已经上报农机补贴购机户和购机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购机户是否符合购机条件,同一人是否购买多台,同一机型去年是否享受过补贴,所购机型是否符合购机目录,以及购机发票是否真实有效等。

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搞好各地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于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厅。

我厅将在近期开展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

二、粮食扶持政策调研内容和要求(一)调研内容:1.就今年省及各地出台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进行系统全面的效应评价;2.落实各级各项扶持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3.对明年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的意见建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浙政发[2000]1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浙政发[2000]1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浙政发[2000]1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两年来,我省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粮改政策,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粮食生产和流通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随着人口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我省粮食供求缺口进一步拉大,粮食市场的风险也逐步增大。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精神,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我省粮食安全,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有关政策措施作如下通知:一、大力推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切实稳定粮食生产能力(一)在保护好基本农田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各地要积极引导农民因地制宜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优化区域布局,发挥资源和区位优势,发展特色农业。

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可以适当调减粮食种植面积,加快发展高效农业和出口创汇农业。

对山区不直耕种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

(二)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质量和种粮效益。

切实搞好种子工程建设,改革种子有繁推体制,进一步加大优质与高产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力度,加速推广高产优质、多抗品种。

坚决淘汰和压缩劣质粮食品种,全面推广优质品种生产,积极发展市场适销对路的优质稻米、优质种子粮、优质行业专用粮和小杂粮生产。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浙农质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20〕14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单位:《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7月2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进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产品优质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农质发〔2018〕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农药兽药管理切实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农业农村扶持政策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集群、园区、绿色发展先行区)等重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项目,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生产经营主体评优评奖、农业展示展销等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挂钩实施是指市、县(市、区)行政机构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申报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相关扶持政策时,应当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作为优先享有政策的重要条件。

主要指标包括主体生产过程记录、农产品可追溯、产品监测、主体信用、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工作的组织指导、审查和监督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商品粮基地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商品粮基地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商品粮基地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20•【字号】浙政办发〔1996〕136号•【施行日期】199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商品粮基地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36号1996年5月2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省级商品粮基地县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浙江省省级商品粮基地县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年初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的精神,为了在“九五”期间继续抓好现有19个国家级商品粮基地县建设,积极向国家再争取一批的同时,搞好省级商品粮基地县的建设,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开展商品粮基地县的建设,是国家对粮食生产的一项重要的扶持措施。

搞好这项工作,对全面提高我省“九五”时期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310亿斤粮食总产量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商品粮基地的建设,在指导思想上要切实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1)要把商品粮基地的建设,作为我省“打好粮食翻身仗”的重要内容,实现粮食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2)要通过商品粮基地县的建设,有效地引导社会各个方面增加对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投入,推动“科技兴农”等战略措施的实施,促进农业的“两个转化”,从而加速我省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3)要讲求投资效益。

通过实行投入与产出效益的挂钩,确保各地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各项任务的完成。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九五”时期我省商品粮基地县建设的具体目标是:对已经被列入国家级商品粮基地县建设的富阳等19个县(市、区),要求通过配套建设,在“九五”期末粮食平均总产量比“八五”后三年粮食平均总产量增加7%以上;对“九五”时期新开展建设的27个省级商品粮基地县,要求通过建设,在“九五”期末粮食平均总产量比“八五”后三年粮食平均总产量增加5%以上。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浙财农发字〔2008〕25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8〕25号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全面了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财政部决定在部分省市进行《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我省是参加此次《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省份之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财法函〔2008〕6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市、县(市、区)开展《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开展《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是开展《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进一步促进《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提高财政法规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务求取得实效。

二、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本次具体参加抽样调查的对象是:余杭区、临安市、嘉兴市本级、桐乡市、嘉善县、海盐县、绍兴市本级、绍兴县、上虞市、金华市本级、兰溪市、武义县、浦江县、衢州市本级、龙游县、江山市、龙泉市、遂昌县、缙云县共19个市、县(市、区)。

抽样调查工作由杭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农发办组织,相关市财政法制机构积极配合。

抽样调查从9月下旬开始,11月上旬结束。

三、调查内容本次抽样调查主要是对《管理办法》制度本身的完备性、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基本政策和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浙财农发字〔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8〕1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结合浙江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有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立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含部门项目,下同)。

第三条财政有偿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投入的有偿资金以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财政有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到期收回;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二章借出第五条财政有偿资金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的办法。

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程序: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有偿资金后,连同省级财政配套的有偿资金,在45个工作日内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办理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文件,与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依据借款合同将资金拨入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粮食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粮食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粮食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粮食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保障粮食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粮食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债券融资、企业自筹等,具体资金来源由项目建设主体和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三、资金管理机构1. 粮食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委员会粮食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委员会是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决定资金的使用计划、审批资金的预算及相关事项。

2. 粮食项目财务管理部粮食项目财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的资金管理工作,包括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执行资金预算、开具资金支付凭证等。

四、资金管理范围粮食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范围包括项目的各项投资支出、项目运营资金等。

五、资金预算管理1. 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粮食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数额等内容。

2. 资金预算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的要求执行资金预算,不得擅自挪用、挪借、挪拨资金。

3. 资金审计粮食项目建设资金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六、资金支付管理1. 资金支付依据资金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凭证、发票等合法合规的依据进行。

不得以个人或非法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

2. 资金支付程序资金支付程序应经过项目建设单位的审批、财务部门的复核,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3. 资金支付凭证资金支付凭证应规范、真实,并按照要求进行保存记录。

七、资金监督管理1. 资金监督粮食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2. 资金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粮食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流向、资金结余等。

3. 资金追踪粮食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委员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及时进行问题的整改和处理。

八、资金使用范围1. 项目建设支出粮食项目建设资金应主要用于项目的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支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浙财农〔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4月28日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用于支持保障粮食生产发展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农(渔)民持续稳定增收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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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根据《财政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
(国粮规〔2019〕《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
号)、
183号)等文件精神,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让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了解“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规定,规范项目建设行为,现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力举措,是保障浙江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

自项目实施启动以来,在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产业升级等方面均取得了积极成效。

“优质粮食工程”在实施中,经历了方案制定、资金申报、项目调整、通知下达等多个环节,但在执行过程中还未有统一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对建设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今年3月份,省粮食物资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向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了经过多次申报和调整后的《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将《下达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建设项目的通知》印发相关市县和项目单位。

基于此,也将从2019年第四季度开始着手起草的,且已征求市县、项目单位和社会意见的《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初稿,经省局办公会研究,形成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 《财政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
3.《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报送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报告》(浙粮〔2020〕9号);
4.《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建设项目的通知》(浙粮〔2020〕1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支持范围和职责要求。

《办法》明确了“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的支持范围,项目资金投资方式,厘清了省级、设区市、示范县政府在实施过程中的职能责任。

(二)组织实施和项目验收。

《办法》明确了项目建设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具体内容。

并对完工时间、项目调整和招标采购等等事项及要求进行阐
明。

三是资金管理和责任追究。

《办法》指出,建设资金应以企业投入为主,中央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申报总投资额的30%,省级财政根据绩效评价视情奖励。

明确了资金管理、拨付、清算等资金使用和监管办法及对违规违纪的责任追究。

四是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

明确了各级粮食物资和财政部门专项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建设进度报送时间等要求。

四、印发和实施
《办法》共有7章23条,于2020年4月2日颁布,从5月2日开始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
解读处室: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监管处、省财政厅企业处
电话(略)。

2020年4月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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