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技术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技
术要求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要求 (1)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 (2)
第四章仓储设施与设备 (2)
第五章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 (5)
第六章质量管理文件及记录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促进我省医疗器械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应当符合本技术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符合规范,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为注册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所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库房应当包含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类别和库房地址。
(二)企业应当建立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业务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和相关记录。
(三)企业应当配备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收货、查验、上架、检查、拣选、复核、包装、运输、送货等岗位的人员,并明确各岗位职责。
(四)企业应当配备与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物流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运营管理。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有3年以上直接从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至少包括1名医学(或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1名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主管检验师),并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
第六条企业应配备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物流、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各类人员不得少于2名。
物流人员应具有物流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或物流管理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计算机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企业从事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工作人员应经过贮存、配送服务工作流程、设备设施使用和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使用的企业内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仓储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库房,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阴凉库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冷藏库容积不小于500立方米,冷冻库容积不小于50立方米,并应在一个场地设库;库房条件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第九条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医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