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沪银监通〔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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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一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文件

沪银监通〔2010〕3号

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

办法》的通知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表处):因监管工作需要,我局对《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从2009年12月起执行,《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考核实施意见(暂行)》(上海银监发〔2004〕58号)和《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考核实施意见(暂行)》(上海银监发〔2004〕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

二○一○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金融监管监管统计考核办法通知

内部发送:办公室、统计信息处、政策法规处、各监管处、创新监管处、监察室(内审)

联系人:孙慧联系电话:50105

打字:夏梦校对:孙慧任志祥(共印 68 份)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2010年1月11日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和强化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监管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队伍中形成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转发银监会〈关于建

立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上海银监发〔2004〕2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2007年正式运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75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73号)、《关于印发区域特色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8〕51号)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上海银监局监管的在沪中外资法人银行(含村镇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含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法人银行上海分行、商业银行营运中心、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当年新设机构不参与当年年度考核。

第三条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银监局”)报送各类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迟报、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无理拒报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对坚持如实上报统计数据的统计人员或对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条上海银监局对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按月登记,按季汇总,适时通报,年终考核评比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评比的周期为每年12月至次年11月。

二、考核内容

第六条上海银监局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的考核范围包括非现场监管报表(含区域特色报表,下同)、客户风险统计、统计分析、统计管理和其他与监管统计有关的工作。

(一)非现场监管报表考核内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非现场监管报表和法人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客户风险统计考核内容包括大额客户风险统计、零售贷款违约客户统计和助学贷款统计报送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统计分析考核内容包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常规统计分析和专题分析报告报送的时效、数量和质量。常规统计分析主要反映月度、季度和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及主要风险状况,相关的应对措施和建议;专题分析报告主要针对国民经济运行和银行业经营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并提出相关观点和建议。

(四)统计管理考核内容包括监管统计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统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制订情况,统计工作年初

计划和年终总结的开展和报送情况,统计检查(含自查)和考核的开展情况,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情况,统计历史资料的归档整理情况,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等。

(五)其他与监管统计有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统计现场检查和调研,临时性的统计数据、调查问卷和调研分析材料的报送情况等内容。考核时,将根据工作的性质和类别,分别纳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和统计管理工作的考核中,并执行相应的考核计分标准。

三、计分方法

第七条每个考核年度对非现场监管报表、客户风险统计、统计分析、统计管理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并在百分制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奖励加分制,考核得分与奖励加分相加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总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终综合评比名次按照年度总分进行排序。

第八条考核计分标准

(一)非现场监管报表工作考核计分标准

非现场监管报表工作考核年度内满分为100分,评分采取扣减计分方式,即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情况分别扣减不同分值。考核期末,从总分100分中扣减各期扣减分值后得到报送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考评得分。

1.报表的完整性计分标准:分值30分,根据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要求,每漏报一张报表扣减5分,扣完为止。

2.报表的及时性计分标准:分值30分,根据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频度和时间要求,每张报表每迟报一天扣减2分,扣完为止。

3.报表的准确性计分标准:分值40分,报送机构出现以下各项扣减情况时,进行累加扣减,扣完为止。

(1)报表格式错误,含数据单位、报表日期错误等,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读取或加工汇总,每次扣减2分。

(2)报表逻辑校验错误,即报表内表间不符合逻辑校验关系要求,每次扣减2分。

(3)在逻辑校验通过情况下,数据中存在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的,每次扣减4分。

(4)对数据异常变化的质询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每次扣减2分。

(5)报送当期数据时,漏报应报数据的,每次扣减2分。

(6)在当期报送截止日至下期报送截止日之间,修改本期错误数据,作为当期数据非正常修改,每次扣减2分。如为报送机构主动发现并要求修改的,减半扣分。

(7)当期数据报送截止日之后对前期错误数据进行修改,作为历史数据非正常修改,每次扣减4分。如为报送机构主动发现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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