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具体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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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具体操作程序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确保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具体操作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市、县(市、区)环保局可参照执行。

一、验收申请

凡是由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前或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环保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可登陆山东环境网站(网址:)通过网络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也可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省环保局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室。

建设单位应提交验收申报表1份(见附表1)、试生产批复和自查报告(见附表2)各2份,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监督管理处在三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并报分管局长签发。申请验收条件和申请材料合格的由监督管理处通知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不合格的由监督管理处通知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或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二、验收监测(调查)

建设单位接到省环保局同意开展验收监测(调查)的通知后10日内通过委托或招标确定具有相应验收监测(调查)资质、符合《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要求的单位开展验收监

测(调查)工作并

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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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到现场收集资料,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并于接受委托之日起60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其中需要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方案的,须经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对提供的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对在监测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验收数据和结论失实的验收监测(调查)单位依法追求其责任;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测(调查)报告审查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送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在五日内对验收(调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监测(调查)报告需要修改、有关数据需要核实或重新监测的,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完成。监测(调查)报告符合要求,主要监测结果符合环保要求的,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监测(调查)报告基本符合要求,主要监测结果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作为限期整改的依据。

四、现场检查

监测(调查)报告和主要监测结果符合要求,省环保局在5日内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环保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提出验收意见。

五、批准

经验收组现场检查、核实自查报告和监测(调查)报告,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五日内整

理竣工验收材料报省环保局,由监督管理处在三日内完成审查并起草批复意见;验收组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监督管理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报分管局长审查同意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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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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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建设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审查表

编号:年

说明:

1.此表作为省局批准监测(调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依据,由监督管理处工作人员填写,分管局长签字或授权签字后生效。

2.此表一式四份,省环保局存二份、监测(调查)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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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审查表

说明:

此表作为监测(调查)的单位修改或核实报告、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下达限期整改的依据,分管局长签字或授权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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